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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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
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
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
8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
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
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
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
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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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执行;
(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
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
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
1年;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
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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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各地州市、县(市)
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章额度、利率、期限和风控措施
第七条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
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
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10
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的具体额度和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
内自主确定。
贷款到期借款人可提出展期,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
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
过1年。
第八条对于借款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
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
自治区贫困地区(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南疆四地州集中
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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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点。
对于借款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应与担保
基金存款余额挂钩,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
当
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最高放大倍数时,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暂停受理贷款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应暂停发放贷款,
待贷款余额降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最高放大倍数以下后,再恢复贷款申请和发放业务。
第三章担保基金责任
第十条
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免费提供担
保。
其中:
为创业者个人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金额不超过
10万
元,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
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担保基金不承
担非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
构。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
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审计
责任。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在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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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免除个人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
以上借款人未能偿还的,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担保合同约
定在1个月内用担保基金代偿。
担保基金因此造成的损失,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担保基金因此形成的债权,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
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贴息及奖补措施
第十四条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其中,对自治区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
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
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本办法有
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县市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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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申请贴息资金。
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
办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六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当年新发放
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
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
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同级人民
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申请和经办程序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
1)。
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
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
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
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
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三)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
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
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
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
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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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
对具备贷款条
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
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
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五)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
2)。
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
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以在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章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会同财政、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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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贯彻落实,对本地区经
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宣
传培训,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
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
理,明确担保基金来源、补充机制及损失核销办法,管好用好财
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财政部门应加强完善担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
业务,加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审核工作,并对基层人社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
扎实做好借款个人和借款小微企业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了
解和掌握借款个人及借款小微企业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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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管理职责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监测信息共
享。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定时按期分别向
所属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担
保基金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
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3.自治区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4.南疆四地州连片开发特殊困难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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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1寸正面免冠
近照
借
创业项目
款
人
自有资金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情
况
借款用途
联系电话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借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
款
人
类
○化解过剩产能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信用乡村人员)
别
○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县
人
级
社
经办人签字
人社部门盖章
担
经办人签字
担保机构盖章
部
保
门
机
意
构
见
年月日
年月日
意
年月日
年月日
见
经
办
金
融
经办人签字
经办金融机构盖章
机
构
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
说明: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相关身份证明、经营、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县级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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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借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款
人
情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信贷记录
○良好
○不良
况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
拟借款金额
拟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吸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纳
人
员
高校毕业生
就
业
农村富余劳动力
情
况
申请日现有
新吸纳就业
职工人数
人数
人
县
社
级
部
经办人签字
人社部门盖章
意担
门
见保
意
机
见
年月日
年
月
日
构
经
办
金
经办人签字
融
机
构
意
年
月
日
见
刑满释放人员
化解过剩产能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新吸纳就业
人数占比
经办人签字担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金融机构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借款人资格、资信等情况。
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县级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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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自治区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一、27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和田地区(7个):
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喀什地区(8个):
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
克州(4个):
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阿克苏地区(2个):
乌什县、柯坪县
伊犁州(2个):
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
阿勒泰地区(2个):
青河县、吉木乃县
塔城地区(1个):
托里县
哈密地区(1个):
巴里坤县
二、3个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塔城地区(2个):
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
哈密地区(1个):
伊吾县
三、5个享受国家级扶贫开发政策的县市和田地区(1个):
和田市
喀什地区(4个):
巴楚县、麦盖提县、喀什市、泽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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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南疆四地州连片开发特殊困难地区名单
和田地区(8个):
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
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和田市
喀什地区(12个):
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
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巴楚县、麦盖提县、
喀什市、泽普县
克州(4个):
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阿克苏地区(9个):
乌什县、柯坪县、阿克苏市、温宿县、
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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