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控培训小组讨论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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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讨论案例

第一组:

会计运营管理案例分析

某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时间较短,但业务发展迅速,该行某分行营业部对公会计柜员周某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柜员,在会计运营岗位上已经工作5年多了,熟悉会计操作的各个岗位,熟悉各项规章制度,曾获得分行年度“十佳员工”。

周某办理的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2011年x月x日下午,营业部会计经理徐某去分行开会,临时将会计经理权限在系统内转授权给了周某,由周某临时履行会计经理职责。

下午三点左右,客户李某(李某是该营业部的存款大户,是当地一家知名的煤炭企业的老板,日均存款余额达1.2亿元)来到营业部办理存款业务。

周某赶紧招呼支行保安从李某汽车后备箱内抬出来1袋子现金,保安直接将现金抬进了营业室现金区,李某在贵宾窗口前表示存款300万元,周某要求会计柜员石某立即给李某贵宾卡内存入款项300万元,李某转身开车离去,周某热情送到门口。

下午四点半左右,临时负责人周某看客户已经不多了,关闭了两个现金窗口,这两个窗口的柜员开始清点李某存入的300万元现金,其他人也帮助一起清点现金,5点左右,现金全部清点完毕,李某存入的300万元现金清点结果为298万元。

周某赶紧联系客户李某,李某表示第二天送还2万元存款,当日会计柜员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第二天早晨李某果然派人送来2万元现金,会计柜员将2万元现金直接放入尾箱。

进一步了解知道李某为该支行最大的存款客户,支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李某到支行存入大额款项时的等候时间,与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存款可以先入账、后点钞,事后多退少补。

2、2011年x月x日当天业务结束后,在尾箱盘点过程中,柜员李某及沈某尾箱分别多了2分钱、5分钱。

柜员李某、沈某当即表示账实相符,并将多余的分币直接存入周某提供的一个借记卡中。

事后了解发现上述账实不符的原因是目前有些储户对银行柜员付出的分币直接丢弃,柜员会将其放入尾箱内造成长款。

有时柜员尾箱内分币较少,柜员也会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直接支付角币,造成尾箱短款。

为减少支行长短款账务处理带来的麻烦,会计经理以自己的名义开了一张借记卡,所有柜员当出现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较小金额的长款时存入该卡,短款时从该卡内取钱补上,检查发现该支行会计柜台很长时间内都没有长短款挂账情况,据了解上述状况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了,从支行2007年开业,第1任会计经理开始做起,一直传了下来,至问题发现之日已经换了三任会计经理了。

3、由于支行业绩压力较重,营业部给每一个会计柜员都分配了储蓄存款任务,周某由于社会关系广、能力强,支行给其分配了500万元的储蓄存款任务。

为完成储蓄存款任务,周某工作中主动结识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及私企老板,热情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周某熟识的私企老板任某是一家小型房地产开发商的法人,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周期性,任某有部分资金闲置,任某想转移一部分资金到国外,但其不愿意通过黑市购买外汇,正规渠道又无法换取这么多的外汇,周某知道这件事情后,主动向任某提出他可以想办法帮助任某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外汇,任某非常相信周某,于是将其及妻子王某的贵宾卡及密码均交给了周某(贵宾卡内有定期存款4000万元,活期存款1000余万元),由周某代为换购外汇。

周某收集了营业部16位同事的身份证,通过代办方式给每一个人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这些借记卡均由周某保管使用,周某将任某卡内的资金转移至16张借记卡内,购买外汇完成后,再将外汇转移至任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借记卡内的外汇账户上,周某每次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同事及任某都很少在场,周某均未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业务,而是直接用同事及任某的名字签字。

由于外汇监管要求个人年度购汇总额不超过5万美元及单一账户当日存取外币存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因此周某频繁进行从多名员工借记卡账户到客户账户之间的取、存外币操作,由于周某是会计柜员,营业室员工都知道周某每日在做什么,因此没人提出异议。

2009年3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周某利用本行员工账户及每人5万美元购汇额度,累计购汇金额728386.9英镑,共计换取外汇折合人民币700多万元,全部存入任某及其妻子王某的账户中。

周某取得任某信任后,任某将其公司对公基本账户转至该支行,并将企业印鉴交给周某保管,周某作为对公业务柜员自己买自己卖现金及转账支票,然后根据客户指令以客户的名义签字进行转账、提现等操作。

运用同样的手法,周某还取得了某饰品店等三家小型私企的信任,周某曾同时保管有四家公司的企业印鉴及其自买自卖的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12本。

4、周某作为支行的资深柜员,熟人很多,有一次某信托公司经理李某找到他,想通过周某所在的支行代卖一款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期限短,收益高,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率可达10%,李某向周某介绍了资金用途,并保证资金绝对安全,同时信托公司经理李某承诺每卖一笔,给周某1%的报酬,周某觉得有利可图,但他知道其所在银行代卖信托产品必须经过总行审批,总行几乎不可能审批。

为此周某找到了支行理财经理马某,商议通过马某私下里向理财客户推荐该信托产品,并答应事成之后报酬对半分,马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私自篡改理财协议5份,每份协议由周某加盖了支行会计业务公章,马某向支行5名私人银行级客户以支行名义共计出售信托计划2000万元,周某、马某每人各获得报酬10万元,5名客户将购买信托计划2000万元资金全部打入马某账户,由马某将资金转至信托公司在他行账户。

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经理李某表示投资遇到了困难,资金一时难以收回,多次催促无果后,周某见事情即将败露,相信信托公司经理李某能够在短时间内将资金还回来,于是趁任某出国信息不通畅之际,将任某贵宾卡内的2000万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归还了5名客户购买的信托计划。

后来周某多次催促信托公司经理李某还款,但始终没有结果。

期间风险管理部门及运营管理部门组织一次理财及代销产品的专项检查,但没有发现该问题。

任某回国后发现账户资金少了2000万元后报警。

分行不仅赔偿了任某2000万元存款及利息,银行声誉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第二组:

授权管理案例分析

某知名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短短十几年时间,机构已遍布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该行创新思维,走特色银行发展道路,业务发展非常迅猛,资产规模已达3万亿元。

该行下属的长江分行是全行最有代表性的分行,各项指标在全行均名列前茅,长江分行与总行同时成立,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是全行业务发展的标杆,但长江分行内控管理与其业务发展速度不相匹配,行领导对内部控制不够重视,对中后台管理部门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内控管理水平不高,尤其在授权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授权管理工作简介

总行各项业务办理权限均采取授权管理的模式,总行行长授权给各一级分行行长,各一级分行行长再将总行授予的权限进行分解,转授权给分行主管业务的副手或者各主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授权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一级分行行长转授的权利不得再进行转授权。

该行授权体系主要权限分为经营管理权限及管理控制权限,经营管理权限主要是资金交易、票据交易、授信提用等权利;管理控制权限主要是授信审批、法律文件签署、产品定价、人事管理、财务报账审批等权限。

长江分行领导班子分工情况为:

分行行长李某主抓全面,分管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副行长徐某分管办公室、机构建设及零售业务等;副行长龚某分管公司业务、会计运营、金融市场等部门,徐某与龚某互为A/B角。

李某按照业务分管情况进行了相应授权,其中总行授予分行行长李某的金融市场业务权限为单笔5亿元(含5亿元),李某全权转授给主管行长龚某,所有授权均未进行备岗授权。

二、具体业务情况

1、长江分行每天办理的零售授信业务量很大,由于平时工作繁忙,出差开会很多,分行副行长徐某无法在法律文本上一一签字,为提高工作效率,徐某通过分行办公室刻制了徐某私人手签章一枚,徐某将这枚印章交由分行个贷管理中心保管,同时徐某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描述:

“兹授权我单位个贷管理中心,代表我在各类个人授信业务中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上加盖本人手签章,在授权范围内,该手签章与我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徐某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刻制“长江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合同专用章”一枚,该枚印章也交由个贷管理中心保管,上述两枚印章均交由个贷管理中心综合员小方保管使用,每次使用后,小方将使用情况在《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上登记。

由于业务量较大,有时一天几十笔业务,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审批同意使用该两枚印章,因此固定每月月底由李某在《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上审批人一栏补审批签字,以完善相应的印章使用审批手续。

这样个贷管理中心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再经过徐某审批同意,每天使用徐某手签章及零售授信业务合同专用章对外签署零售授信合同。

2、2011年9月底,长江分行总行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原因,暂停了全行公司授信放款业务,长江分行已与A企业签署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季末长江分行为A企业发放期限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10亿元,A企业对用款计划已有所安排,对此长江分行将面临违约风险。

主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龚某安排金融市场部负责人于某联系W银行拟办理1笔10亿元金融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暂时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由于对方不愿意承担授信风险,要求长江分行提供担保,龚某觉得这样没有扩大风险,同时既可满足监管要求,又能够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表示同意办理。

但分行行长李某及龚某均出差在外,无法在业务审批表上签字,无法对外签署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

经请示分行行长李某,李某指示徐某与龚某互为A/B角,可由徐某代为办理,徐某虽然没有出差,但其恰好也不在行内,时间紧迫,于是金融市场部负责人于某电话请示徐某,徐某表示同意办理,并让于某找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办理此事。

于某找到分行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说明情况,并出示了《业务审批表》及《印章使用审批表》(申请使用行章及徐某的个人名章)及担保合同在内的法律文本(共计9份),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立即在业务审批表、印章使用审批表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上加盖了徐某的手签章。

各项手续齐备后,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当日即与W银行办理了两笔买入返售业务,每笔5亿元,期限、价格等条件完全相同,金额合计10亿元。

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W银行要求长江分行履行担保责任,长江分行拒绝后,W银行就此事将长江分行告上法院,长江分行败诉,偿还了10亿元资金。

总行启动问责程序,分行行长李某表示知道此事,但不清楚提供担保事宜及具体操作细节。

龚某表示该业务虽是自己分管,但是自己出差期间办理的,不是自己审批,与他无关。

徐某称该业务是行长李某安排做的,金融市场部负责人于某没有说清楚具体细节,且自己没在行内,没有签字,个人手签章是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加盖的,李某盖章前没有电话请示,请总行考虑予以免责。

第三组:

中间业务收费案例分析

峨眉山银行是一家国内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业务增长较快,近年来,峨眉山银行立足长远发展,不断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达到xx%,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

但峨眉山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薄弱,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中间业务收费不合规

2012年峨眉山银行根据监管要求自查中间业务收费情况,涉及多笔需要退费和调账的项目。

截止2012年6月30日,峨眉山银行发生对公中间业务退费与调账共20笔,合计收费金额24066万元,退费(含调整)金额16441万元。

其中:

退费项目7笔,收费金额共5427万元,退费金额共3394万元。

按收费项目分,涉及财务顾问费3笔,融资服务费、代理费、贷款承诺费、信用证开证手续费各1笔;账务调整13笔,收费金额共18639万元,调整金额共13407万元。

按收费项目分,涉及财务顾问费12笔,监管费1笔。

具体情况如下:

1、峨眉山银行2009年向客户发放5年期项目贷款2亿元,用于道路建设,基准利率上浮30%,其中8%以利率收取,22%以财务顾问费收取。

周期长、笔数多,且收取时根据协议计算至角分,解释整改难度较大。

2、峨眉山银行给予客户综合授信5000万元,收取财务顾问费300万元。

实际提用300万元,按照协议比例应返还195万元。

3、峨眉山银行2007年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2.8亿,收取融资服务费3000万。

客户实际提用1.5亿,剩余1.3亿由于企业未达到约定条件,未进行提款。

客户申请退回相应比例融资服务费。

4、峨眉山银行2011年给予客户2亿元授信,客户提用400万,收取了200万元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收取于客户提用授信之前,客户较为不满,有投诉迹象。

5、峨眉山银行与企业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收费金额2455万元,服务期限为2011年5月10日至2013年3月30日。

已收1055万元。

由于企业2012年财务压力较大,收费金额变更为158万元,超收部分退回。

服务及摊销期限变更为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31日,其费用需要调减2011年度损益。

6、峨眉山银行2008年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收取财务顾问费11000万元,并于2008年6月收取第一期5000万元。

2009年,双方同意减免当年财务顾问费3000万。

但2010年峨眉山银行已按照外审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11000万元进行了摊销,现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6000万元。

7、峨眉山银行2011年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服务期限为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9月30日,总金额576万元。

因企业经营低迷,协议服务时间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金额不变。

截止2011年末已确认收入576万元,由于服务期限延长,截止2011年底实际应确认收入225.6万元,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350.4万元。

8、峨眉山银行为客户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期限2010年8月3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总金额1458万元,费用分次收取。

后双方协议终止顾问协议,约定最后一期486万元不收。

造成原分摊有误,未收得486万已经分摊。

9、峨眉山银行为客户提供信托融资服务,收取监管费450万,需要从监管费调整为财务顾问费。

二、银行收费处理不当

1、2010年初,峨眉山银行开始向个人收取零钞清点费,在峨眉山银行存200个硬币需缴纳5元手续费,每增加100个,加收1元。

相关部门解释称,商业银行可以对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商业银行自定。

该收费虽然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否合理仍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法津界人士认为收“数钱费”于法无据;银行界人士认为零钞清点耗时费力;经济学界人士认为应对收费进行约束。

2、2010年4月,客户李某到峨眉山银行网点办理1万元的跨行汇款业务没有成功,却被收取了45元手续费,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消费者普遍表示不解。

峨眉山银行给予的解释是:

(1)汇款银行只负责将钱汇到对方银行,能否按时入账就是对方银行核实信息的问题了。

如果因为顾客个人操作失误导致汇款不成功,也与银行无关,手续费不退。

(2)虽然不退手续费,但是汇款的资金是退回到客户的账户中的。

汇款到对方账户,若对方银行核实账户号与姓名不符合,则款项无法入账,会原路退回;如果是用卡汇款,款项将自动退回卡里,如果是现金汇款,则需要与网点进行联系取回款项。

三、小额账户管理费被起诉

2010年6月,律师赵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4月23日,在用自己的峨眉山银行卡取款时,发现余额少了,经查询得知,原来银行从2009年8月8日至2010年5月8日期间,每月从中扣取了账户管理费1元,共计10元。

2010年5月,他向银行了解情况,被告知因属于小额账户,所以要扣取此项费用。

同时,银行称是按规定扣取,但未出示相关文件,且扣取时也没有告知赵某,而且不能开具收费的正式票据,称只能打印清单。

赵某认为,银行的行为违犯了《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

不能依法提供扣取原告账户管理费的合理合法依据;没有及时告知原告而单方进行扣取;未能为原告开具所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合法票据;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存在严重歧视、侮辱原告的情况,并有等级划分、嫌贫爱富的表现,对原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

为此,赵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扣费行为;返还已扣取的10元账户管理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通讯费2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了解,法院暂未立案。

赵某表示,其并不是为了那10元钱,而是要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通过这种必要的维权,为受到的心理伤害讨回公道。

第四组:

公司业务案例分析

峨眉山银行是一家国内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地处我国中西部,公司业务发展状况较好,但其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发现了诸多问题:

一、保理业务

T公司在峨眉山银行获批2000万元有追索权的保理授信额度,评审部门在授信审批意见中要求:

按发票金额的80%给予融资;买方企业限定为某大型民营企业;要求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主动送达手续。

根据授信审批意见的要求,由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双人到指定的买方企业进行核保取印。

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到达买方企业后,接待人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将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两人带到另外一侧豪华装修的办公室休息,边喝茶边聊家常,之后由接待方安排自己人单独取走取印单进行取印,但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未表示异议。

几分钟后,接待方安排的人将已盖好章的取印单送回到豪华装修的办公室交给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然后接待方再将两人由豪华装修的办公室带回到两人最初到达的办公室,核对了买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并盖好合同章,晚上宴请款待两人后送两人回程。

三个月后,T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诈骗案件被捕,银行业协会也组织各银行对该公司所有融资进行了清查。

在清查过程中,该商业银行与买方企业进行核对,但买方企业称对于这一切完全不知情。

后经原T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述,当时核保取印时是由T公司安排的人假冒买方企业工作人员接待该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取印单上买方企业的印鉴也属伪造,所骗信贷资金已挥霍一空。

至此,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追回希望已基本落空。

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成都XD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D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山东S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X公司”)生产传真机配件的小型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2009年末资产规模1068万元,销售收入2589万元。

SX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1600万美元且资产过亿的大型企业。

2008年,SX公司对传真机配件需求量较大。

XD公司为满足生产需要,拟投资200万元购置生产设备6台,向峨眉山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银行了解到XD公司合法抵押物不足,但有以SX公司为债务人的400万元应收账款。

因此,银行分别于2008年3月、6月、9月为XD公司办理了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款期限均为7个月(比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延后一个月)。

由于SX公司在生产景气时期倚重XD公司及时供货,对后者的应付账款总是提前付款,上述已进行质押的三笔6个月付款期的应收账款均提前到2个月付款,导致银行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收益仅为9.8万元,明显低于预期的30万元左右,剔除协调、管理费用,银行实际利润仅为3万元左右。

2009年下半年,SX公司对传真机配件需求下降,且市场上传真机配件供大于求。

SX公司凭借市场主动权,开始以大量的应付账款占用上游企业的资金,并且实际付款期明显延长(一般为6个月到期时支付)。

XD公司在与SX公司产品交易中处于明显弱势。

2009年6月末和8月末,XD公司对SX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别为860万元和92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高达30%和32.1%。

XD公司2009年6月和8月先后两次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银行按规定程序通知债务人SX公司,并要求其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作出应付账款到期向质押专户定向付款承诺时,后者以与自身利益无关为由不予配合。

为解决问题,该商业银行提议SX公司为XD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

SX公司因有XD公司的应付账款作保证,在实际担保风险为零却仍能获得一定的担保费用的情况下,答应承诺银行条款,银行才得以将600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于2009年9月顺利发放。

2010年3月,XD公司6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到期前3天,银行接到SX公司通知,由于XD公司供应的传真机配件质量存在问题(据调查,主要是由SX公司提高质量标准引起),不能支付全额应付账款。

导致银行出现200万元贷款逾期,直到2010年5月,XD公司按要求重新交付传真机配件后,银行200万元贷款才安全收回。

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8日,成都A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峨眉山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办理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A公司以玉米做动产质押。

玉米质物存储于成都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内,由C仓储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C仓储公司)进行质押监管。

银行、A公司以及C仓储公司三方签署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A公司向银行书面证实:

B公司港筒仓内存有8.9万多吨玉米。

2009年2月19日,B公司又转给A公司一部分玉米。

2009年2月23日,A公司、银行向C仓储公司出具加盖B公司公章的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内列明货主是A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9.7万多吨。

2009年2月25日,A公司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贷款全部还清。

同日,A公司与银行又签署了新的承兑协议,银行、A公司与C仓储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133-1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监管对象为A公司名下的9.7万多吨玉米。

2009年5月19日,A公司因挪用他行专用贷款被查封,银行通知C仓储公司“从即日起对质押物不得办理出库”。

7月,银行拟保全质物,即以借款合同纠纷将A公司和C仓储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向B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7月13日,B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自2009年7月1日至今,B公司没有以A公司名义存储的任何粮食。

后又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09年2月23日和2009年2月25日,B公司指定筒仓内货主均没有A公司。

2009年8月25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A公司尚有3600多万元欠款未还,银行垫付。

银行认为上述质物是在C仓储公司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C仓储公司公司应对损失负责,要求C公司对损失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共计3700多万元进行赔偿。

法庭上,原告银行提供了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2月12日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2009年3月10日至6月12日共6份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另外还有货权证明和入库结报单等,用于证明A公司已出质、而且已经过C仓储公司多次证实的事实。

被告C仓储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据,包括B公司证明2008年8月23日和25日筒仓内不存在A公司粮食的证明。

被告C仓储公司认为,原告银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实质物权属的情况下,向C仓储公司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C仓储公司对根本与本案无关的仓储物监管至今。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

C仓储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对A公司玉米灭失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C仓储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C仓储公司指出,引发争议的第二轮质押监管协议,操作流程是先由银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审查了质物权属及数量,然后才交由C仓储公司监管,因而无论本轮交易质物是否存在,银行都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银行对两位职员的身份当庭肯定,只是辩称其肉眼无法确认签名真伪。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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