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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管理,确保农村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惠民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胡集镇人民政府主管全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日常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

第三条:

我镇村级财务实行“代理制”。

镇设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委会委托代理各村的资金和账目。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稳定农村会计队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利用集体财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收节支,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农村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改善干群关系。

第二章实施农村会计委派制

第五条:

农村会计委派制是在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基础上,对村会计用人制度和管理模式的改革。

具体做法是取消“一村一会计,本村任职”的传统模式,由镇政府按照3—6个村一名会计的标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镇直机关中选派精干人员到本村任职,选聘委派制农村会计纳入镇经管站统一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镇设立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

村级财务实行“代理制”。

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确保村级资金使用合法、规范、有效、节约。

实行“代理制”后,由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存入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用账户,使用时由镇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凭村委会主任和选聘委派会计的“双印签”支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不得以还债付息等理由擅自克扣和挤占;也不得在村与村之间调剂和平衡。

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为各村建立“五账”,即现金帐、收支明细帐、往来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总帐,前四种帐由选聘委派的工作人员管理并登记,总帐由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专人登记。

第七条:

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五统二审一清”的运行新模式。

五统,统一在信用社开设账户、统一规范账册凭证和报帐程序、统一会计核算和凭证审核、统一管理会计档案和选聘委派会计、统一财务公开内容和时间。

二审:

村级财务收支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按规定的报账日,到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报销入账。

一清就是由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和选聘委派会计每月对村进行现金清库,年底对照年初预算清理实物和往来账,并将清理情况向村民公开。

第八条:

实行村级财务“代理制”,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处理账目。

我镇确定每月25号至27号为民主理财日,28---30号为记帐、报账日,5日为“民主议政日”、“财务公开日”。

村级所有支出单据“三章”齐全方可报账;一是由经办人填写事由签字;二是村支书或村主任签字;三是委派会计签字,召开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审查本月发生的收支单据,同意到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记账的,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

然后到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由审计人员对各类收支单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准予记账的,加盖“胡集镇农村财务审核专用章”。

对不符合手续和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单据予以纠正、查实和拒绝报销。

村选聘委派会计要在镇服务中心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整理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帐,进行月结,编制“科目余额表”。

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依据各村记账凭证登记总帐,与各村账目核实无误后编制“科目余额表”,分别上报镇主要负责人和县农经局一份。

第九条:

村集体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及时入帐核算。

村集体收入主要来源是:

按有关规定向部分农民收取的公益事业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资金,各种承包费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其他集体收入。

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上级拨入的周转金、救济金及其他收入。

按照省市对国家划拨资金的规定,镇政府向村级用于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公益事业投入、教育投入等各项拨款,村级转移性支付都要经当地财政所拨入乡镇经管站,做专项资金入帐后再拨付村集体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

村级固定编制干部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补贴人员的补助,村级办公费,村级发展集体支出和按规定应由村级分摊的镇级公共生产费用。

包括固定性资产购置、植树造林、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兴办集体企业等;村级兴办公益事业支出,包括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集体福利事业、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等。

第十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开支审批制度和日常备用金制度。

(一)村一次性开支300元以下的由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审批;300—800元的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后,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审批;超过8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报经管站审查,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1)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2)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3)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发包、转让、抵押、对外出租、对外投资入股等。

(4)集体果园、土地发包方案及集体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确定等。

(二)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并实行限额管理。

每月具体限额为:

500人以下的村300元,500—800人的村500元;800人以上的村700元。

委派会计在集体办公日时由其专户补齐。

如发生超限额开支时,由村提交开支申请和项目审批报告。

限额三倍以内由镇农经站站长审批;三倍以上五倍以内由经管站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五倍以上由镇经管站审查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先审批后提款。

第十一条:

严格村级招待费、电话费、机动车燃修费及用工开支等。

(一)机关干部下村一律不准在村就餐。

村干部在村内办理公务,一律不准公费就餐。

外出开会、参观学习者,确需就餐的,按每餐每人10元以内的标准报销,因招商引资接待来宾或者需要处理油地关系的村,本着节约的原则就俭招待,500人以下的村,招待费不超过2000元/年;500—1000人的村,招待费不超过4000元/年。

1000—1500人以上的村,招待费不超过6000元/年;1500人以上的村,招待费不超过8000元/年。

(二)每村只允许报销一部分公用电话费,限额不得超过60元/月。

没有固定电话,因公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限额不得超过60元/月。

不准公费报销燃修费,不准报销人情款物,不准以任何理由乱发补贴、物品和奖金,杜绝外出用公款租车,紧急会议等需租车的特殊情况,注明事由。

(三)村集体公益事业等用工的,以义务工为主,确需雇工的,每个工原则上不超过20元,出工人员花名册、出工报酬等事项必须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搞“人情工”。

用工付款凭证要注明用工理由,由领款人签字画押。

第十二条:

借(贷)款的管理。

禁止村借(贷)款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付应上缴税费增加村级债务。

生产型借(贷)款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报镇农经站审核批准后执行,否则由擅自决策者自己负责偿还。

坚决杜绝民间高息借(贷)款。

第十三条:

村(组)集体每年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计算出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代表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报镇经管站审查后执行。

村(组)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并建帐管理。

第四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民主理财。

(一)每个村都要建立由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拥有财务审议权、财务监督权和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的否决权。

(二)村民参与民主理财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公布的账目提出质疑;

(2)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

(3)逐级反映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保障村民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必须实行张榜公开制度,每月张榜公布一次。

具体时间为每月5日。

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释群众提出的质疑、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公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不得对提出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构建计划;(3)农田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1)镇村公益事业金;

(2)“一事一议”筹集资金;(3)发包及上缴收入;(4)集体统一经营收入;(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3)村级办公支出;(4)村干部工资及奖金;(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其它支出。

(四)各项财产:

(1)现金及代管资金;

(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它资产。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银行(信用社)贷款;(5)其它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总额;(3)提取公积金数额;(4)提取公益金数额;(5)提取福利费数额;(6)投资分利数额;(7)其他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水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八)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

财务公开统一使用县农经局印发的财务公开榜,榜文要加盖选聘委派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及镇农经站的印章。

财务公开榜应张贴在主要交通道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镇财务服务中心在镇驻地设农村财务公开栏,每年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

镇农村财务的审计由镇农经站负责。

村级有重大经济问题发生时,县农经局可直接进行审计。

每半年对镇对村进行审计一次。

在审计中发现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镇政府批准,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的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公布。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审计的范围:

(一)“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二)农户上交的“机动地”等土地承包费及村组企业上交资金、承包费、租金等收入使用情况;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四)“两工”及以资代劳资金的安排、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组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

(六)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或县农经局责令期限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建立账簿或建帐后不记账的;

(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三)未按规定统一时间理财、记账、报账和私设帐簿的;

(四)涂改、伪造、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收入后必须三日内上交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存入专户。

不及时上缴镇财务中心也不上报领导的,追究委派会计的责任,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私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贪污行为,并追究村支书、村主任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山东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20%—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且又屡教不改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或农经局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打击报复审计、财会和检举人员的,由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镇政府或县农经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经管站(财务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集镇农经站考勤考核奖惩办法

为加强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提高农经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保障农经工作的正常健康运转,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例会制度

农经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党的思想理论,严格遵守《胡集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强化服务意识,开拓创新,改变精神状态,投入工作激情,积极倡导“工作第一,克尽职守”的工作理念,努力学习财务知识和涉及农经业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和理财水平。

确定每月15日为学习例会日。

每个农经人员都要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制定下个月工作计划,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二、调研及宣传制度

农经工作人员经常深入村、户,搞好“三农”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撰写反映有关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农经工作等方面的报道、论文、信息等稿件。

三、工作分工制度

本着“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农经站工作分工如下:

委派会计:

全镇23名委派会计,负责好委派村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另外,农经站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机关干部纪律要求,并依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考核标准处理,办事处兼任的委派会计接受经管站业务领导,服从办事处的行政管理,委派会计履行村文书所从事的各项职责。

四、委派会计的考核管理:

对村级委派会计采取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一)加强业务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10分)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要严格遵照《胡集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处理帐务;严格遵守镇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敢于同违反财务制度、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和会议。

每违反一条扣2分。

(二)考勤制度(15分)

委派会计每月15日准时到财物代理中心参加例会学习,月底28号—30号到财物代理中心报账、记账,1--2号上交月结表。

若遇到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安排。

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5分,迟到一次扣1分。

其他时间接受办事处领导及管理,要经常深入到委派的村掌握了解情况,每月至少到所委派的村办公10天,与村两委共同研究处理村内事务,履行村文书职责,在此期间,因委派会计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而被所在办事处或村举报到经管站或被抽查到不到岗,每举报或抽查一次扣5分。

年内被举报或抽查3次以上不到位者,报镇主要领导批准予以停职学习。

本项以经管站考勤、考核登记为准,每扣1分罚款5元,在当月补助费中扣罚。

并将考勤情况上报领导,通报到办事处。

(三)集体办公(5分)。

按时参加集体办公,认真审核,整理原始单据,做到“三章”俱全,及时登记账簿、按时完成报表。

不参加集体办公的一次扣5分。

(四)按要求设置总帐和各类明细账(5分)。

科目运用规范,帐务处理及时,年终统一结旧账、换新帐。

每缺一项扣5分。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10分)。

收取村集体资金,必须使用县农经局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并在收入取得3天内到镇财务代理中心报账,上报收入不及时或坐收坐支的,每发现违反一次扣5分。

(六)按限额规定留取备用金(10分)。

做到备用金不超限,确需超限及时申报;坚持村级开支审批制度和村级重大事项审批制度,每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七)严格村级费用管理(10分)。

机关干部到村不出现就餐,村干部内部办公就餐费用,用餐理由充分,开支合理不超限额;办公电话费用不超额、租车费、燃修费合理;无乱发补贴和物品现象;无报销人情款。

每违反一条扣2分。

(八)用工制度(5分)。

村集体用工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无人情工,合理确定工值,并将用工情况及时张榜公布,付款凭证要手续完备,注明用工事由并由领款人签字。

每违反一条扣2分。

(九)张榜公布(10)。

每月5号张榜公布村级财务情况,公开内容要齐全、详细、明白。

包括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物资等。

使用县统一榜文,并加盖镇经管站公章、村民主理财小组章,委派会计签名。

不张榜的每村每次扣3分,内容不全的扣2分,印章不全的扣1分。

(十)加强印章管理(5分)。

对村委会的公章,委派会计要严格按照公章管理制度的规定,搞好公章的管理使用登记工作。

凡涉及到广大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由村民民主决策的事项,盖章前必须出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书并登记存档,涉及到村内社会稳定影响班子团结的重大事项,盖章前须向办事处领导及经管站领导汇报,经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

每违反一条扣2分。

(十一)按时完成协税护税任务(5分)。

做好水费方案和通知书、专用票据的发放;村承包合同、各类报表的填写、编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按照各级检查每缺一项扣5分。

(十二)积极协助村支部、村委会完成农刊(农村会计、农业知识等)。

征订任务并及时发放到村到户(5分)。

完不成的扣2分。

(十三)加强财务档案管理(5分),建立财务档案专用柜,对长期保存的财务档案,由村会计统一管理,确保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完不成的扣5分。

(十四)平时考核记分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经考核95分以上者为一等,全年工资100%发放,奖金300元;90—94之间者为二等,奖金全年工资100%发放,奖金200元;80—89之间的为三等,工资按95%发放;80分以下者取消其委派会计任职资格,做停职学习处理,学习期间只发放生活费。

每个委派会计每扣一分罚款5元,在各项补助中扣除。

对于表现特别优秀者党委政府给予表扬和特殊奖励。

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民主理财制度

三、监督审计制度

四、会计结算制度

五、资金管理制度

六、村委会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七、村级重大事项申报制度

八、工作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实行“代理制”,镇设立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经站),并对村级财务实行“五统二审一清”的运行新模式。

五统指统一在信用社开设账户,统一规范账册凭证和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和凭证审核,统一管理会计档案和委派会计,统一财务公开内容和时间,二审指村级财务收支经民主理财小组和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审核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按规定报账目,到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报销入账;一清就是对村进行现金清库,年底对照年初预算处理事物和往来帐,并将清理情况向村民公布。

二、实行民主理财,建立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实行开支审批制,一次性开支300元以下的有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300元至800元的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后,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8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做好记录备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报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查,由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报销制度。

支出单据必须三方面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销,一是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字,二是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三是委派会计签字并经村民主要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盖章。

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入账,并于每月5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答复。

对于坐收坐支或隐瞒收入体外循环的,按照额度大小追究委派会计和村干部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六、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要专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借支,除留足一定的备用金用于日常支付外,其余资金全部存到信用社专户。

七、备用金制度。

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为500人以下的村300元/月;500—1000人的村500元/月;1000—1500人以上的村700元/月,1500人以上的村1000元/月。

每月委派会计集体办公记账时有其专户补齐。

如发生超限额开支时由村提交开支申请和项目审批报告。

限额三倍以内由镇经管站站长审批;三至五倍由财务中心审查以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五倍以上由镇财务中心审查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先审批后提款。

八、借(贷)款的管理制度。

禁止村借(贷)款举办兴办公益事业,垫付应上缴税费增加村级债务,严厉杜绝新的民间高息借贷。

九、记账报账制度,每月28号前委派会计督促村两委及民主理财小组帐务问题进行审议。

28—30号委派会计到财务代理中心报账、记账。

镇在各村设立“五帐一簿”及现金帐、收支明细帐、往来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总账、现金登记簿,并实施“五统二审一清”的运行模式。

一十、责任、义务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镇政府或县农经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

1、未按规定设立帐簿或不记账的。

2、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3、未按规定统一时间理财、记账、报账、设置帐簿的。

4、涂改、伪造、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二)村集体资金收入后,必须3天内上交镇财务代理中心存入专户,不及时上交财务代理中心私存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贪污行为,并追究村书记、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委派会计的责任。

(三)违反《山东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补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且屡教不改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主理财制度

一、通过民主推荐选举,村内必须成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

二、每月30日前民主理财小组例会一次,对本月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审理。

三、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村内帐务收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代理中心反映村帐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民主理财专用章有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责保管使用,对不合理的支出,理财小组有权拒绝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六、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代理中心每月5号财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权。

七、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责按时召集民主理财全体成员参加例会。

行使职权。

对无故不参会,不尽职责,不履行义务者,年内三次以上,取消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资格。

玩忽职守造成村内重大经济损失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每月例会由村两委及委派会计督促实施。

 

监督审计制度

一、监督审计组审计村报账来的收支票据。

每张有效收支票据必须注明事由、并由经办人签名(两人以上),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名,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经代理中心审计组审计无误后加盖“胡集镇农村财务审核”专用章。

二、村所有现金收入3日内由委派会计报镇代理中心,7天内不交的给予委派会计告诫通报一次;半个月不交的,委派会计负责追回入账;1个月不交的,对村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3个月不交的,按挪用公款处理,对村支部书记在党内作出处理,村委会主任离职学习,并对村主要负责人作出扣年工资三分之二的处理,记入廉政档案。

三、对村交来的收支凭证,会计组记账员做到,当日记帐,帐证相符、账款相符。

3日内不记帐的,给予记账员效能告诫一次,7日内不记帐的调离工作岗位学习。

四、代理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每月要检查一次会计结算组和资金管理组的工作,主任一个月检查一次全面工作,镇主管领导对代理中心每月不定期的抽查、监督、指导。

五、监督审计组受理群众有关财务代理问题的来信来访,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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