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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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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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筹建处
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管理细则
ZD-040-AZ15
版次
A
生效日期
2011-7-4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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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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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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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
第一次发布
A
20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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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编发布
编写部门:
安质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能福建罗源湾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行为,依据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股份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细则》,结合筹建处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水运行业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委托合同和监理规划,行使监理权利、履行监理义务,维护筹建处的合法权益,监理工作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一经签约,不得将业务转让、分包。
第三条安质部负责对监理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合同期限内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技术文件材料提供,负责对监理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工程部、计划部、物资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监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筹建处在建基建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施工前监理准备
第六条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健康及环保监理细则》,报工程部、安质部批准后实行,监理单位派遣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书中拟派遣人员一致。
第七条监理服务开始之前,安质部将监理单位、监理服务内容、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和建设工
期,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监理工作时,应遵守国家、华能集团及筹建处相关管理制度。
筹建处将相关管理制度下发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学习并在监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师、监理员、及试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理项目部,现场不设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各施工单位。
第十条各类监理人员入场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入场要求:
1、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取得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2、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3、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至少担任过两项同类工程专监及以上职务。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5、在上年度信用考核定级为C、D级或“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不得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入场要求:
1、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3、三年以上工程监理经验,至少担任过一项同类工程专监职务。
4、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试验专业人员入场要求:
1、应持有部质监局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
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3、三年以上工程检测经验。
4、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测工作。
(四)监理员、安全、环保专业人员入场要求:
1、应经过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部门组织的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和安全、环保监理培训并考试合格。
2、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以上职称。
3、两年或两年以上工程监理经验,至少担任过一项同类工程监理员职务。
4、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五)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任职,如发现监理工程师兼任两个工程项目,筹建处有权要求撤换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工程部、物资部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如下协助:
(一)提供本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二)提供本工程项目建设第三方的名录。
第十二条安质部依据合同对监理单位和监理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监理单位
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监理服务总人、月数不能保证工程实际需要,安质部有权要求监理单位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需要为止。
第三章监理单位责任、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应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按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及时组织配套人员、设备进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积极开展工作,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
各级监理人员均需做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向工程部、安质部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应向安质部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
第十七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项目部应将实际到岗监理人员在交通运输部质监局网站和“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报审和备案。
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展和监理服务需要对监理单位人员做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以同等条件的人员,需报安质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在“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因事暂离现场,应事先向安质部提交书面申请书,获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原则上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地。
监理单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监理服务如约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服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项目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服务,
公正地维护筹建处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上报安质部,同时下发至施工方。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
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单位所发出的。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及应廉洁自律,不得参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除监理合同约定外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筹建处同意,监理人员不得泄漏与本工程项目、本合同服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实行监理回避制。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计等单位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部门,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和监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主要职责:
(一)施工图纸会审职责:
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二)协助施工招标职责:
根据筹建处要求可以参与对施工、调试等单位及主要辅机设备的评标工作。
(三)进度计划控制职责:
参与编制一级进度计划及里程碑计划,核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二级、三级及月度、周计划;监督、协调施工、调试各级进度计划的实施。
(四)施工期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1、主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
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应急预案。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3、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4、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协助安质部根据股份公司、筹建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参加由筹建处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6、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7、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
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8、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
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9、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
检查设备保管细则,并监督实施。
10、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11、组织召开工程周、月例会,编制会议纪要,并下发各单位。
督促各单位根据
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相关工作。
(五)工程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审查职责:
1、审核资金计划,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
(六)试运行、交验收管理职责:
1、协助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2、协助审查调试报告。
3、审核承包商提出的交工申请和交工预验收,组织预验收。
4、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付筹建处。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等信息网络,在筹建处、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
第二十七条协助筹建处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其他参建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可将施工单位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
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
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筹建处委托监理单位行使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一)用于工程项目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第三方提供的设计)审查确认权。
(二)就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向筹建处提出优化建议权。
(三)对工程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审批。
(四)对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现场协调。
(五)按安质部、工程部要求和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六)工程项目建设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监督权、考核权。
(七)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确认权。
(八)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项目变更的处置权。
(九)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
(十)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四章施工期监理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控制
(一)工程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的签认;
2、巡视和旁站;
3、典型施工的确认;
4、实验成果和检测结果的审查;
5、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检查;
6、组织召开必要的现场会议;
7、组织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二)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工程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监督承包商按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应以合同文件和有关标准为依据,督促承包商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3、应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商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4、对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在承包商填写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进场,
监理签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货前,应由承包商向监理机构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考察;对新材料、新产品应核查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2)对进场的材料,承包商应取得材料质保书,进行复检,并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检,对重要材料应由监理机构进行平行试验;
(3)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经承包商复检、测试合格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验产品合格证书。
2、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应在收到承包商自检合格填写的“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报验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掩盖或下道工序施工。
对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责成承包商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验。
3、对承包商自行检测的材料和混凝土试件,监理机构应按承包商检测数量的10%进行平行试验。
(四)巡视和旁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目视、测量或抽检试验等手段,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2、监理工程师应对关键部位的混凝土浇注和倒滤层、沉桩、灌注桩、强夯、排水板、主要构件及设备安装等施工过程进行旁站;
3、对巡视和旁站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视程度可采用口头通知、监理例会纪要或监理通知单等形式,要求承包商予以改正,承包商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4、对重要工程部位的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查确认;对重要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要求承包商进行典型施工,并在典型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查确认后,进行大面积施工。
5、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并进行工程的预验、复验、中间检查等工作。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过程中可以弥补的质量问题,应要求承包商立即改正,必要时应进行返工。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商写出质量问题报告,并报告筹建处,由承包商按设计单位的意见进行修补和加固。
3、对施工期间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承包商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的技术处理措施。
当提交的技术处理措施得到批准后,应恢复施工。
第三十二条工程进度控制
(一)工程进度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各施工项目之间的合理搭接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2、审查承包商的人员、船机、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3、检查进度安排与施工程序的协调;
4、检查进度与其他计划的协调;
5、审查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二)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应保证合同文件约定的工期目标;
2、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关键节点进行控制。
(三)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对承包商报送的总进度计划、年、季进度计划,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对承包商报送的月进度计划进行审查签认;
3、对月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工程进度严重偏离工期目标时应签发“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要求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直至实现计划目标。
(四)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动态控制,做到日掌握、周检查、月总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集有关进度报表资料;
2、检查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核实承包商提交的进度报表、资料,每半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工程进度统计,报送筹建处;
3、定期主持或参加有关工程进度协调会议;
4、采用反映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异的进度控制图、表,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五)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对实际工程进度的分析,当关键节点的工期滞后时,应及时要求承包商对施工进度进行调整,加大施工力度,其调整措施应经监理机构批准;
2、因筹建处、设计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签认并经筹建处批准后由承包商重新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3、对承包商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拒绝接受监理机构提出的进度调整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发出书面警告,并及时向筹建处报告。
第三十三条工程费用控制
(一)工程费用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核工程费用年度使用计划;
2、签认预付款申请;
3、工程计量,签认中期支付申请;
4、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5、定期进行工程费用分析;
6、制定索赔防范措施,签认索赔文件。
(二)工程费用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应依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等有效控制工程费用。
2、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工程计量。
3、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认工程款申请。
4、对工程费用的索赔应合理、公正。
5、工程预付款申请应在承包商出示履约保函后依据合同文件签认。
(三)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价合同,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和确认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总价合同,应根据承包商中标价,按项目进行分解,并将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在各项中,形成调整单价,报筹建处批准后执行。
3、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可每月计量一次,也可按工程部位计量。
4、工程量的核查以施工图为依据。
5、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填报的工程量有异议时,应会同承包商对工程量进行核实,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核实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并通知承包商。
6、监理机构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已完工程的费用。
(四)中期支付申请以核实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为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中期支付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扣除工程预付款。
(五)因工程变更、物价和费率调整等原因引起工程费用的变化,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与筹建处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工程费用,并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六)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核查,或对承包商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测算,并经筹建处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后签认索赔文件。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包工程管理;
2、工程变更管理;
3、索赔管理;
4、工程保险管理;
5、争议调解。
(二)合同管理应遵守下列原则。
1、监理工程师应科学公正地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应进行调解或为仲裁机构提供材料。
2、监理工程师应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违约行为。
(三)分包工程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包工程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包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专业施工许可证、分包工程管理人员的资质及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的类别与数量;
(3)分包工程采用的技术标准与验收标准;
(4)分包工程的工期。
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承包商及时处理。
3、工程变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筹建处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承包商提出施工工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并取得筹建处同意,由筹建处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交的“延长工期报审表”进行审查,报筹建处批准。
4、对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程序报筹建处批准。
5、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工程保险情况的检查。
工程保险应满足合同保险金额和合同工期的要求。
6、当筹建处和承包商因合同争议要求调解时,监理工程师应对争议事件进行调查,并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调解。
当需由仲裁机构仲裁时,监理工程师应为仲裁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工地会议
(一)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具体特点,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其形式宜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周例会、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和专题会议等。
(二)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下达工程开工令前进行。
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筹建处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筹建处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设计代表、承包商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商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
3、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人员介绍;
(2)承包商施工准备情况介绍;
(3)筹建处职能部门和办事程序说明;
(4)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程序介绍和协调方式确定。
(三)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筹建处、承包商和监理机构应通过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2、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在施工期内定期召开,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月度生产协调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3、周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商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筹建处代表可视情况参加会议。
4、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筹建处主持,筹建处代表、承包商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
5、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纪要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的原因;
(2)检查工程进度情况,确定下一阶段进度目标;
(3)检查现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情况,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
(4)分析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方面的有关问题,明确主要改进措施;
(5)讨论工程费用核定及工程款支付中的有关问题;
(6)讨论工程变更、存在的主要问题;
(7)检查施工环境和施工安全等情况;
(8)讨论索赔问题;
(9)协调分包工程的管理;
(10)明确对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的要求等。
6、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应真实、简明扼要。
会议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应附有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
纪要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
(四)专题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专项问题,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2、专题会议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专题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筹建处代表、承包商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必要时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3、专题会议应由监理人员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第三十六条施工监理交底
(一)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后、下达工程开工令前向承包商进行施工监理交底,其中心内容是贯彻《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安全、健康及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二)施工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
(三)施工监理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安全、健康及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报表的填报要求;
4、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第5章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交工验收监理工作要求
(一)交工验收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审查承包商的预验收申请报告;
2、对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进行预验收;
3、审查承包商的交工验收报告或中间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交工资料;
4、对申请交工工程提出质量等级评价建议;
5、审查承包商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保证计划;
6、审查交工结算;
7、参加交工验收会议,并签认“交工验收证书”或“中间验收证书”;
8、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二)交工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三)工程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完成或根据筹建处要求部分工程已完成;
2、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已得到弥补;
3、申请交工工程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