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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5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是管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矿井是落实“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子(分)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各煤矿矿长是管理或落实“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子(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列入国家首批试点的矿井(神东保德煤矿、宁煤乌兰煤矿、乌海五虎山煤矿)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其它生产矿井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八条所有基本建设矿井(包括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已开始试生产矿井)的“六大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矿井建成投产之日就是“六大系统”完善之时。

第九条到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矿井必须停产或停建并进行专项整改。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进行建设完善,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十二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三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或地面中心站,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七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指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否则不准施工二期、三期工程。

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进行建设完善。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九条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第二十一条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十三条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否则不准施工二期、三期工程。

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四章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紧急避险系统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进行建设完善。

第二十六条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七条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二十八条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三十条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紧急避险设施,否则不准施工三期工程。

紧急避险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矿井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三十三条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数量不少于两台,且必须保证专用;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三十四条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第三十五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它矿井应尽可能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三十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掘工作面范围内设置的压风自救系统必须满足作业地点所有工作人员的自救需要。

第三十七条在主送气管路中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必须定期对压风自救装置进行完好性检查和运行试验,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第四十条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

第四十一条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第四十二条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第四十三条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第四十四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压风自救系统,否则不准施工二期、三期工程。

压风自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六章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矿井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第四十六条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在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第四十八条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第五十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从施工一期工程开始就必须安装供水施救装置,否则不准施工。

供水施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七章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

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

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第五十三条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第五十四条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五十五条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第五十六条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第五十七条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十八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从施工一期工程开始就必须安装通信联络装置,否则不准施工。

通信联络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八章管理维护

第五十九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六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六十一条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第六十二条煤矿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第六十三条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第六十四条“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第六十五条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对各系统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第六十六条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六十七条“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第九章预验收

第六十八条“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预验收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负责。

各子(分)公司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预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和“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结果须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进行重点抽查。

预验收合格的,由子(分)公司向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六十九条矿井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的,方可向子(分)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十条子(分)公司接到矿井预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预验收。

第七十一条矿井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预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预验收申请书。

(二)内部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内部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内部验收结论等。

(三)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含:

1.“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2.“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3.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子(分)公司接到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预验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验收不合格:

(一)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五)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系统不完善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四条未通过设计审批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要立即补充设计,否则《安全专篇》不予通过预审查。

第七十五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没有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不予通过。

第七十六条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第七十七条建立情况定期报送与通报制度。

各子(分)公司每月20日前将所属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进展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已通过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的不再上报)。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将进行汇总、分析,并定期通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各子(分)公司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

第八十条本规定与国家要求如有不符,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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