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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组织构架

财务管理组织构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集团公司实施财务管理的机构为集团公司财务部(含资金管理中

心)。

财务部工作对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

第二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含资金管理中心)为集团内各下属公司董事会

授权行使财务管理职权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工作范围:

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财务核算、

预算管理、内部审计(限于对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及对下属公司的财务评价。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能:

实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功能,保证集

团公司财务正常运转;在整个集团公司资金运转的全过程中,发挥预算、核算、分析控制、监督等功能。

第五条在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成本核算和帐务管

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

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保证集团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根据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和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

第八条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

管理,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促进集团公司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第九条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

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第一十条负责对集团公司重要经济活动的审查会签。

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

行,确保集团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十一条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一十二条根据集团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方针目标的展开、

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第一十三条完成集团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集团财务部工作职权:

一、对集团公司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

有权根据集团公司

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二、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

向集团公司领导反映。

三、对集团公司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

见。

四、有权对各成本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五、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公司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六、有权要求各公司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

料。

第一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工作责任:

一、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制度不严或处理财会业务不当,造成

违章、罚款、浪费等现象负责。

二、对集团公司的有关成本、利润等方面的经济效益指标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计划负责。

三、对不及时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帐款、在途资金等帐户造成

损失负责。

四、对国家规定的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

遗失等现象负责。

五、对成本资金、价格控制管理不严,经济活动分析不及时,影响集团公

司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负责。

六、根据集团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未能及时对本部门方针目标展开、

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第二章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一十五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各公司进行财务控制,各公司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应设立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总或财务总监,代表集团公司股东权益,管理并监督本公司财务活动。

第一十六条各公司财务副总(财务总监)人选由集团公司提名,各公司董

事会任命;财务副总(财务总监)工作对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集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一十七条各公司财务副总(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公司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监督本公司财务活动;

三、协助本公司总经理工作,并提供财务方面的支持;

四、执行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一十八条各公司财务副总(财务总监)的工作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纵容他人侵占公司利益,未及时向主管机构汇报并造成后果的;

三、担保、贷款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操作,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并造成不

良后果的。

第一十九条考评与考核:

各公司财务副总(财务总监)的考评与考核由集

团公司财务部提出考评意见,所在公司董事会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三章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公司、分公司财务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全资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主要财

务管理人员(财务经理、主办会计)的任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聘任。

工资福利待遇比照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岗位标准执行,各公司列支费用;一般财务人员由各公司自行招聘,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考察业务能力后录用,工资待遇由各公司自行确定;各公司财务部门行政隶属于各公司总经理领导,财务管理及相关业务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并做好本公司的财务监督工作。

公司设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岗位的,财务部门工作应对公司财务副总(财务总监)负责,相关业务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指导,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及一般财务人员的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管理办法同上。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财务管理原则上执行集团公司颁布的统一财务管理制

度,同时,可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必须采用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核算规则进行会

计核算,并按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财务软件及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配合集团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义务:

合理

的帐务处理要求;中报、年报编制工作;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对于其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参照集团

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组织对各公司进行财务会计知识、银行结

算、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培训义务。

第二十五条考评及考核:

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及考核按如下方式

进行:

各公司总经理对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财务基础服务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集团公司财务部从审计、配合工作、会计差错、工作质量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与奖惩挂钩。

设财务副总(财务总监)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考评、考核由财务副总(财务总监)负责,但事先必须经集团财务部就上述考核内容进行评价。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合资公司财务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财务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推

荐、各公司总经理提名,各公司董事会任命。

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一般财务人员上任后,个人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工资待遇由各公司自行确定;各公司财务部门行政隶属于各公司总经理或财务副总(财务总监)领导,业务管理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根

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财务管理具体办法,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必须采用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核算规则进行会计

核算,并按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财务软件及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配合集团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义务:

合理的

帐务处理要求;中报、年报编制工作;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等。

第三十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对于其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集团

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为维护股东权益,每年将经过合法程序对各公司进行

1-2次内部审计,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各公司具有财务会计知识、银行结算、税收

政策等方面的培训义务。

第三十三条考评及考核:

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及考核按如下方式

进行:

由各公司总经理或财务副总(财务总监)对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集团公司财务部从审计、配合工作、会计差错、工作质量等几个方面进行参考评价。

第四章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公司负责财务副总(财务总监)遇到影响股东及本公司利益

的重大事件或存在重大财务隐患的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公司董事会及集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无财务副总(财务总监)的公司,财务人员遇到上述情况应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

第五章财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及集团公司委派到各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

(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及主办会计,人事档案必须调入集团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各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的档案必须调入本公司或下属公司人事管理部门。

相关人员聘用与离职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附: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图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图

 

财务预算计划工作规则

第一条总则:

依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现代管理的要求,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的需要,保证集团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作到开源节流,实现集团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预算计划工作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依据集团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总体目标和集团公司经营班子具体经营任务,由下而上,全面计划,鼓励创收,降低开支,综合平衡,汇编成整个集团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实施范围:

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派出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部门等投资中心、利润中心,简称项目公司,及其他成本中心、费用中心,均属本预算管理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于每年11月中、下旬组织对项目公司等下一年财务

预算编制的培训。

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填报对象。

项目公司(二级公司)如有再投资公司

(三级公司),应负责把再投资公司(三级公司)预算计划进行合并汇总,然后一并上报集团公司。

项目公司每年12月20日之前上报次年全年预算计划。

如需要修订、

补充、调整,一般情况应在二、三季度末依据实际情况,以及将会遇到的可能情况,申请调整全年预算计划。

项目公司上报预算计划,首先需要有文字的编制说明,对成本、费用

上升幅度较大的项目需要说明原因。

在预算年度内需要集团公司、兄弟公司提供有关条件以及协助配合的,

亦可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以供集团公司决策参考。

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依据上报的预算计划,

结合项目公司经营目标进行逐项审定之后,报分管领导核准。

审定结果于元月20日前完毕,最后由项目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预算效力:

审定后的财务预算,是项目公司、投资中心、利润中心、

等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项目公司、投资中心、利润中心等应按预算的各项目进行财务收支。

预算调整办法:

在不影响预算净利润指标实现的前提下,可经过一定

程序调整审定后的预算项目;

☐超额完成预算利润指标的,不得擅自超预算列支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超额列支费用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公司董事会分管董事审批后方可执行;

☐累计超额列支在一定幅度以上时,应报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列支,具体幅度酌情而定。

☐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于每年2、3季度末上报新的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公司董事会(含分管董事)审定后为合法预算,方可调整实施。

第五条考核及奖惩:

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实际决算资料,

结合财务指标、投资与产出比例、资产质量、应收款回笼率、以及市场开拓、新品产出等项目,进行期中检查、期末考核,考核结果分别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和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

未能按公司预算规定进行财务收支,影响公司财务指标实现的,项目

公司董事会将对项目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做出严厉的处理;对于预算工作中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公司及个人,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董事会将给与相应的表彰及奖励。

 

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强化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有效的资金产生最大的效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必须管好用好资金,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良好的资金运作程序。

为使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特对本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资金计划的管理

1.各项资金必须做到“合理安排,事前控制,量入为出”;

2.各下属公司和集团各部门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

使用计划,每季末前10天编制下季度的资金计划和用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还需同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结算中心。

资金使用的管理

1.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各项资金,逐步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

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2.下属公司的自有资金,需严格按照已申批的预算要求的范围和资金计划

使用,超过范围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购买股票,有价证券,进行商品期货交易和进行单位间融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3.下属公司的短期借款不能用于上缴应交的利润或弥补亏损支出。

4.资金帐户的管理,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相对集中,以利公司能够减少

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的支出,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各公司应清理开户银行户数,开户银行不得超过三户(即基本存款户、税务专户、贷款户)超过三户的须在2000年6月底前清理完毕。

5.公司不得设立帐外存款户和私设小金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需将上述资金全部入帐,不执行本规定的公司,集团公司有权末收帐外资金,逾期每日按资金额的5‰进行罚息。

资金筹措的管理

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并接受税务、监察、审计、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资金的筹措管理有集团公司借款管理规定、下属公司借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集团公司借款管理规定:

(1)公司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归口由集团投资管理部、财务结算中心办

理,事先需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同意,才能向金融机构借款。

(2)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正常经营业务需要的流动资金;

b.投资业务中的项目资金需要;

c.详细的业务报告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短期借款不得用于建设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或购

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不得进行单位间融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只能用于流动资金的周转和应急。

2.下属公司借款管理规定

下属公司原则上没有独立的融资权,如正常业务应急需要的或投资业务中的项目资金急需,必需提前15天向集团投资管理部和财务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事先填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短期借款审批表》,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1)下属公司在经营业务中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必须由集团投资管理部

提出初审意见,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裁及核准后,再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牵头、下属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担保等一切手续。

贷款下达之日和贷款到期之日必须及时通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备案。

(2)向集团公司借用内部借款的,也必须是提前7天向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提出书面申请,集团投资管理部初审并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裁批准。

(3)下属公司向内、向外借款总数一般以不超过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限。

(4)内部借款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按照“资金有偿占用”的原则,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资金占用

费,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计算,借款本息到期一并计算归还,若借款提前归还则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6)为了维护公司资金运行管理秩序,对到期不还借款的下属单位采取以

下措施:

(a)借款单位到期不还的,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论处,逾期每日按贷款本金

加收5‰罚息;

(b)根据“前借不清,后借不借”的原则,在未归还所借的资金之前,停止

再借款权利,在借款归还后的半年内集团公司不接受借款申请;

(c)根据“税、贷、利”的原则在借款单位所实现的利润中先扣除归还的借

款本息再核实上交总公司的净利润额度;

(d)根据“存贷一致”的原则,凡资金存入集团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的单位

在提供内部借款方面集团公司将给予优先考虑。

(7)以前年度所欠借款到期限尚未归还的,继续按(6)a条款罚息计算

资金占用费,未上交的利润及其他应上交或归还集团的款项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计入贷款总额中,一并计算资金占用费。

(8)为保证资金流出的安全,归避风险,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将对下属公司

的借款用途,使用方向及还款来源、措施进行一系列的跟踪管理。

(9)下属公司不得向外提借借款。

集团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规定

1.集团公司对内担保管理的规定

(1)集团公司对内担保是指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发生借款时所提供的贷

款信用担保,原则上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下属公司的注册资金。

(2)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要求集团公司给予贷款信用担保,必须事

先填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申请书》报集团投资管理部审初,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会审后报经财务总监、总裁及核准,并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协助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3)对延期不能归还的贷款,或对经营亏损的下属公司不作贷款担保。

(4)贷款的下达和到期必须及时通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以作备案。

2.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仅是指为其他上市公司向金融机构发生借款时

所提供的贷款信用担保,原则上必须在双方“贷款相互担保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贷款担保额度应控制在双方对等担保的基础上,并应有相应的反担保手续,如商业承兑汇票等。

(2)替其他上市公司作贷款担保,事先需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

批,并经企业法人或授权签署,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贷款信用担保。

(3)为了规避贷款担保的风险,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要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

情况及负债率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至担保风险为零。

(4)下属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一律不准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和有关经济担

保。

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关于企业间资金往来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关于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动作。

2.集团公司与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必须书面申请,报经集

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同意,方能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按照有关程序运作。

3.对于资金的投向和流出要定期进行跟踪和考核,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4.下属公司的短期借款和自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项目。

(集团公司批准的

除外)

(1)不得用于建设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或购置固定资产。

(2)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不得进行超过借款期限的长期商品合

同交易或商品期货交易,不得进行单位间融资或金融性存款。

5.下属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资金的融通,未经批准擅自融通的,要追究有关

借贷双方负责人的责任,除要限制收回外,集团公司还要根据资金的来源情况进行处理。

6.下属公司的闲置资金,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有权要求转入集团公司帐

户,期限1个月以上,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支付给下属公司。

其他

1.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运作秩序是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集团公司资金

运行管理,在总裁、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全面负责。

2.集团公司各银行帐户资金的调度,经集团财务部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

员进行运作。

分公司、子公司出纳人员必须每日向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提交现金、银行帐户日报。

集团公司出纳人员每日向总裁及财务总监提交现金、银行帐户日报(含分公司、子公司),每周向主管投资副总提交各现金、银行帐户周报(含分公司、子公司)。

3.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巨大损失或

触犯刑法提请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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