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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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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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房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收费标准及费用缴纳

第四章租赁合同

第五章交流干部和值班用房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公有住房,维护学院和学院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教育培训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归学院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学院公有住房由学院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配和管理。

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房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院教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学院公有住房;

(一)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

(二)已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但该住房不在北京市或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住房有实际困难的教职工。

(三)学院优先向引进人才,新聘用的无住房、低收入新职工租赁学院公有住房。

在学院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无住房的临时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学院公有住房。

第五条学院新聘用的教职工,按来院时间先后顺序安排租赁学院公有住房。

在北京或燕郊技术开发区已有住房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提供燕郊公有住房。

第六条具有租赁学院公有住房资格的教职工,遇有学院没有富余公有住房的情况,经本人申请,院领导审核批准,可在学院外自行租房,学院每年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贴额为本办法规定的住房租金标准的20%,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租赁学院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本人基本情况,说明租房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和学院人事部门签署意见;

(三)学院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

(五)学院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见附件二)。

 

第三章收费标准和费用收缴

第八条北京及燕郊地区学院公有住房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住房租金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住房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制定,并且每年调整一次,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九条教职工入住学院公有住房在两年内的,依照住房所在地市场价的80%租金收费。

教职工租住学院公有住房超过两年的,依照住房所在地市场价收取各类费用。

学院引进人才用房,二年内一律不收取房屋租金、天然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二年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各类费用。

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其在学院外住房的物业费、采暖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承租人到学院财务部门交纳租赁公有住房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凭住房保证金收据到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住房保证金在退房时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退还租房。

如需继续租房,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再提供公有住房。

特殊情况下,退休职工要求租用学院公有住房,本人需提出住房申请,写明基本情况及住房理由,经学院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学院公有住房的租金自取得租房钥匙之日起按月收取,满15日的按全月计租,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物业费按年度收取,采暖费按采暖期收取。

第十三条租用学院公有住房的租金,由学院房产管理部门每月20日前核定,由学院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缴。

与租赁公有住房相关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卫生、等费用,皆由承租人负担。

属于应交学院的水、电费,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收缴。

物业费、采暖费在实行社会化服务前暂不收取。

第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租公有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单身职工租住集体宿舍,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入住,不得随意更换,前入住者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后入住者搬入。

单身职工租住集体宿舍,不得独占公共设施、过量使用电器,不得随意滞留他人在宿舍就宿。

第十七条租赁学院公有住房实行安全责任制,单位领导和个人担任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严禁利用租赁学院公有住房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还所租赁的公有住房:

(一)承租人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二)承租人调离学院、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解聘、自费出国(境)留学;

(三)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学院认定其它应退还住房的情况。

退房时,经验收合格后,凭结算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承租人发现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学院房产管理部门报修。

具体维修工作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章交流干部和值班用房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引进人才用房,由引进人才的部门和学院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学院引进人才用房,二年内一律不收取房屋租金、天然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使用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各类费用。

第二十一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值班用房,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由学院规定限额标准,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值班用房使用者承担。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不退还住房的,自届满之日起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房租。

退房前住房已被他人强占,视同未退房。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自转租、转借之日起,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费用,退还所租用的公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因承租人过错造成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收回房屋;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还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调换及、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等损坏公有住房的;

(三)利用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因失火给学院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

(五)有其他损害学院权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附件二:

住房租赁合同

附件三:

公有住房收费标准

 

附件一

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位(学历)

婚姻状况

住房现状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日

本院工作时间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部门及职称(职务)

申请住房面积

申请租赁期限

申请理由

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真实:

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名:

年月日

所在部门意见

该同志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实,本部门对其租房合同的履行予以担保。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人事部门意见

是否在编

是否工作需要

其他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租房地址及面积

核定租赁期限

租金标准

保证金标准

 

其他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学院领导意见

 

主管副院长签名:

年月日

院长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

____,即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租金元。

租金交纳按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每年按市场价调整一次,由学院财务部门从工资中代扣。

四、租房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租房保证金元,退房时,根据房产管理部门退房通知单退还给承租人。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

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房产管理部门)(章)

 

————年——月——日

乙方(承租方):

(签字)

 

————年——月——日

公有住房收费标准

 

北京及燕郊地区学院公有住房租金、物业费及采暖费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市场价收取。

1.住房租金

2.

北京地区30元/㎡

燕郊地区15元/㎡

3.采暖费

4.

北京地区30元/㎡,暂不收取。

燕郊地区21元/㎡,暂不收取。

5.物业费

6.

北京地区按学院教职工各居住小区收费标准收取,暂不收取。

燕郊地区元/㎡,暂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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