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唐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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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唐代
第二讲 唐代
一、唐代政府组织
甲、汉唐相权之比较
汉和唐,是历史上最能代表中国的两个朝代,上次讲了汉代制度,现在继续讲唐代。
先讲唐代的政府:
政府与皇室的划分,自汉以来即然。
惟就王室论,皇位世袭法,永远无何大变动,只是朝代的更换,刘家换了李家,此等是并不重要。
但就政府来说,其间变化则很大。
政府中最重要者为“相权”,因于相权的变动,一切制度也自随之变动。
唐代政府和汉代之不同,若以现在话来说,汉宰相是采用领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则采用委员制。
换言之,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而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事经各部门之会议而决定。
汉朝只有一个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会议,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会议。
唐代则把相权划分成几个机关,这几个机关便须常川会议,来决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
汉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们也可说,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权,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监察权。
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
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
此三省职权会合,才等于一个汉朝的宰相,而监察权还并不在内。
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门下省主管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
唐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处元老,不负实际行政责任。
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责任官吏。
中书令门下侍中及尚书令皆为三品官。
若论此三省之来历,尚书本是皇宫内廷秘书,已在讲汉代制度时讲过。
中书依官名论,也即是在内廷管理文件之意。
侍中则是在宫中侍奉皇帝。
故就官职名义言,这三个官,原先本都是内廷关。
而到唐代,则全由内廷官一变而为政府外朝的执政长官,和以前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宰和相,在春秋时代,也仅系封建贵族的家臣,但到秦汉则化私为公,变成了正式政府的执政官。
此后宰相失职,却又有另一批皇帝内廷私臣变成了正式执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
何谓失职?
因宰相职权,本该领导政府,统治全国的,后来此项职权,被皇帝夺去了,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像中书门下尚书之类来代行政府宰相的职权,这是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事。
现在到唐代,才有把以前宰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
换言之,亦即是吧以前皇室滥用之权重交还政府。
乙、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职权之分配
现在再说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权之分配:
中书主发令。
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
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敕”。
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
但实际上皇帝自己却并不拟“敕”,而系中书省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
在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为正长官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
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员额有七八人之多。
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敕之权。
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他们拟撰。
中国政治上的传统观念,对一意见之从违抉择,往往并不取决于多数,如西方所谓之民主精神。
而中国人传统,则常求取决于贤人。
春秋时即有“贤均从众”之说(见《左传》)。
哪一人贤,就采纳哪一人的意见,假若双方均贤,则再来取决于多数。
贤属质,众属量,中国传统重质不重量。
中国人认为只要其人是贤者,就能够代表多数。
不贤而仅凭数量,是无足轻重的。
这一观念,反映在汉代的选举制度上,便极明显。
所以国家的选举权,并不托付于社会一般民众,而径由地方长官行使之。
照理,地方长官应该择贤而任。
他既是一位贤长官,自能博采舆情,为国家选拔真才。
这是理论。
至于事实之不能全合于理论,则属另一问题。
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
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
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
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权,是操于中书省。
皇帝只同意画敕而止。
待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复核,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
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
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
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
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
涂归亦称“封驳”“封还”“驳还”等,其意义略相同。
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诸门下省。
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
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
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
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复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
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丙、中央最高机构政事堂
政事堂此种制度,亦有相当麻烦处。
如中书省拟好命令送达门下省,如遇门下省反对,即予涂归封还,如是则此道命令等于白费,即皇帝之“画敕”亦等于无效。
故唐制遇下诏敕,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场所称为“政事堂”。
原先常在门下省举行,后来又改在中书省召开。
会议时,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及侍郎皆出席。
若尚书省长官不出席政事堂会议,即事先不获预闻命令决夺。
故唐人目光中,须中书门下始称真宰相。
唐太宗在未登极前,曾做过尚书令,即太宗即位,朝臣无敢再当尚书令之职,因此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常虚悬其缺。
仅有两个副长官,即尚书左仆射及右仆射。
尚书左右仆射若得兼衔,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会议,获得真宰相之身份。
最先尚书仆射都附此职衔,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
但到开元以后,即尚书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职衔了。
如是则他们只有执行命令之权,而无发布命令及参与决定命令之权。
他们职掌的,并非政府的最高职权,因此也不得认为真宰相。
但唐制除三省长官外,也有其他较低级官员而得附参知机务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职衔的,如是则此人亦得参与政事堂会议。
此如现今内阁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务委员,虽非某一部的主管长官,而得出席政务会议,预闻国家大政决夺。
此等人必是官位虽低而早负时望的,始得加此职衔。
当时的尚书省,则略等于现在的行政院。
因他只管行政,不管出命。
政府的最高机构,则在政事堂。
凡属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
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认为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
故说“不经 阁鸾台,何得为敕”(中书省武则天改称凤阁,门下省武则天改称鸾台),这仍是说一切皇帝诏命,必经中书门下两省。
其实则皇帝的诏敕,根本由中书拟撰。
但中国传统政治,仍有一大漏洞。
在唐代,也并无皇帝决不该不经中书门下而径自颁下诏书之规定。
这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下一中通融性。
往往每一制度,都留有活动变通之余地,不肯死杀规定,斩绝断制。
因此中国皇帝不致如英国皇帝般被逼上断头台,或限定他不得为种种活动。
事实上唐代也确有不经中书门下而皇帝随便下命令的。
不经 阁鸾台何为敕,此是留□之批评武则天的话,而刘□之因此遭了杀身之祸。
武则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经两省而径自封拜官职。
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觉得难为情,故他装置诏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发,而改用斜封。
所书“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
当时称为“斜封墨敕”。
此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中书门下两省,而要请下行机关马虎承认之意。
在当时便认为这是一件值得大书特书之事,因此在历史上传下。
当时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时人称之为“斜封官”,因其未经正式敕封手续而为一般人所看不起。
据此一例,便知中国传统政治,本不全由皇帝专制,也不能说中国人绝无法制观念。
但中国政治史上所规定的一切法制,有时往往有不严格遵守的,此亦是事实。
但严格说来,则此等事总属胡闹,不可为训。
只因闹得不大,皇帝私下只封几个小官职,也不致有大影响。
直到宋朝,太祖赵匡胤开国为帝时,建德二年,恰逢三个宰相相继去职,太祖欲派赵普为宰相,但皇帝诏敕一定要经宰相副署,此刻旧宰相既已全体去职,一时找不到副署人,该项敕旨,即无法行下。
宋太祖乃召集群臣会商办法,当时有人献议说:
“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敕未经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变时,当时前宰相已死,皇帝临时封派宰相,即由尚书仆射参知政事者盖印,今可仿此方式办理”,同时即有人反对,谓“唐代甘露事变,虽曾用此方式,但为乱时变通权宜办法。
今大宋升平,不应采此方式。
”如是再四商讨,是决定由当时开封府尹副署盖印行下。
当时宋都开封,开封府尹即等于国民政府建都南京时之南京市长,恰巧当时开封府尹是赵匡义,由喜宋太祖的嫡亲胞弟,后来即为宋太宗;这才算完备了这一诏敕的法定手续。
根据这一点看,中国过去的政治,不能说皇权相权绝不分别,一切全由皇帝专制。
我们纵要说它是专制,也不能不认为还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开明的专制。
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来决定一切的。
我们现在应该注意在它的一切较详密的制度上,却不必专在专制与民主的字眼上争执。
再说回来,唐代中书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多时有至十几人,最少则只有两人,即中书令及门下侍中。
开会时有一主席,称为“执笔”。
讨论结果,由他综合记录,等于现在之书记长。
此项主席轮流充任。
有时一人轮十天,有时一人轮一天。
大家的意见,不仅由他综合记录,而且最后文字决定之权亦在他。
这是唐代宰相一职,在采用委员制中的首席来代替领袖制的一种运用与安排。
丁、尚书省与六部
国家一切最高政令,一经政事堂会议决定后,便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是政府里最高最大的行政机构。
尚书省共分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此六部制度,自唐代以至清代末年,推行了一千多年,不过六部次序有时略有改动。
唐开始时是吏礼兵民(户部)刑工,唐太宗是改为吏礼民(户)兵刑工,至宋朝初年次序是吏兵刑民(户)工礼,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其次序为吏户礼兵刑工,这次序遂为以后所沿袭。
吏部主管人事及任用之权,官吏必先经过考试,再由吏部分发任用。
五品以上官,由宰相决定,但吏部可以提名。
五品以下官,宰相不过问,全由吏部依法任用。
户部掌管民政户口等事,吏部主管宗教教育事宜,兵部掌军事,刑部掌司法,工部主管建设,各有职掌。
若以之比拟汉代之九卿,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汉代九卿如光禄勋,就官名本义论,等于是皇帝的门房,不脱宫廷私职的气味。
唐代正名为吏部,掌管人事,名称恰当。
又如汉代掌军事的为“卫尉”,卫仍对宫廷言,唐代称为兵部,职名始正。
太常卿就名义言,也偏在皇家私的祭祀,唐代改为礼部,便确定为政务官了。
我们只论汉唐两代官名之改革,便见中国政治史上政治意识之绝大进步。
汉代九卿,就名义论,只是办理皇室内廷事的家务官,唐代始正式有六部尚书,显然成为管理国家政务的机构,不像汉代只似皇帝的侍从。
此为中国政治史上一大进步,无论从体制讲,从观念讲,都大大进步了。
尚书省乃唐代中央政府组织最庞大的机构,其建筑亦相当庞大。
总办公厅名为“都堂”,两旁为左右两厢,吏户礼三部在左,兵刑工三部在右。
由左右仆射分领。
每部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
每部之第一司即为本司,如吏部之第一司为吏部司是。
其余各司各有名称。
尚书省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体办公,遇事易于洽商,下午各归本部分别办公。
如有“参知机务”或“同平章事”衔者,可去政事堂出席最高政事会议。
无此等衔者,则专在本省办公。
唐代有名巨著《唐六典》一书,即因记载此尚书省中六部之组织,用人,职务分配等而名。
此书对当时政府各部门各组织之各项政权及人事分配,均有详细规定。
此书遂成为中国历史上行政法规之巨典,此后宋明清各代,均重视此宝贵法典,奉为圭臬。
千余年来,国家推行政务,大体以此书为典范,无多变更。
此后中央政府之变动,只在中书门下发命令的部分,至于执行命令的尚书省六部制度,则从未有大变更。
此《唐六典》一书,系唐玄宗时,大体依唐代现行法规而纂辑,可说是当时的具体事实与现行制度,与本之理想和希望者不同。
中国历史上关于政治制度方面有两大名著,亦为《周礼》,一即《唐六典》。
前书为中国先秦时代人之乌托邦,纯系一种理想政府的组织之描写。
亦可谓是一部理想的宪法。
其最堪重视者,乃为政治理想之全部制度化,而没有丝毫理论的痕迹,只见为是具体而严密的客观记载。
我们读此书,便可想见中国古代人之政治天才,尤其在不落于空谈玄想,而能把一切理论化成具体事实而排列开来之一层。
所以《周礼》虽不是一部历史书,不能作为先秦时代的制度史大体上看,而实是一部理论思想的书,应为讲述先秦政治思想之重要材料。
至于《唐六典》,则确已是唐代实际的行政法规,为唐代政府所真实遵循。
虽富理想而已成事实。
只由《周礼》而演进到《唐六典》,这一步骤,也可认为是中国政治历史上一极大的进步。
但我们谈《唐六典》的,仍不应仅当它是一部历史书,为记载唐代现实制度的书,而应同时当它是一部理论和思想的书看。
因唐代人对政治上的种种理论和思想,都已在此书中大部具体化制度化了。
制度的背后,都应有理论和思想。
一切制度,决不会凭空无端地产生。
若我们忽略了中国以往现实的政治制度,而来空谈中国人以往的政治思想,也决无是处。
戊、唐代地方政府
以上讲的唐代中央政府,现在续讲地方政府。
唐代中央政府的组织似较汉代进步了,但以地方政府论,则唐似不如汉。
唐代已渐渐进到中央集权的地步,逐渐内重而外轻。
中央大臣,比较汉朝要更像样些,但地方长官则较汉为差。
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样的还该推汉代。
唐代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和汉代一样。
唐玄宗时,全国有一千五百七十三个县,比汉代多出两百多县。
县级以上为“州”,唐之“州”与汉“郡”是平等的。
州设刺史,在汉最先本为监察官,唐刺史则为地方高级行政首长。
唐代有三百五十八州,较汉代郡数多两倍余。
唐“县”分上中下三等,六千户以上为上县,六千户以下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三千户以下为下县。
汉县仅分两级,万户以上为大县,其长官称令。
万户以下为二级县,其长官称长。
可见唐代的县比汉县为小。
唐代的州也分上中下三级,十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
这较诸汉郡,相差更远。
汉郡户口在百万以上的并不少,即此可见唐代地方长官,其职权比重,较之汉代差逊甚远。
其次是地方长官之掾属。
在汉代由郡太守县令长自行辟属任用,唐代则任用之权集中于中央之吏部。
州县长官无权任用部属,全由中央分发。
任地方官者,因其本身地位低,不得不希望升迁,各怀五日京兆之心。
政府亦只得以升迁来奖励地方官,于是把州县多分级次,由下到中,由中到上,升了几级,还如没有升。
不像汉代官阶上下相隔不甚远,升转亦灵活。
由县令升郡太守,便是二千石,和中央就请地位相埒。
汉制三年考绩一次,三考始定黜陟,因阶级少,升迁机会优越,故能各安于位,人事变动不大,而行政效率也因之提高。
唐代则迁调虽速,下级的永远沉沦在下级,轻易不会升迁到上级去。
于是在官品中渐分清浊,影响行政实际效力极大。
己、观察使与节度使
说到地方行政,便须附带述及监察制度。
汉代丞相为政府最高首领,副丞相即御史大夫,主管监察。
御史大夫职权,不仅监察中央及地方政府,同时并监察及皇宫之内,这已在汉制中说到。
唐代设御史台,所谓三省六部一台,御史台成为一独立之机构,不属于三省。
换言之,监察权是脱离相权而独立了。
此即是唐代监察制度与汉代相异之点。
唐中宗后,御史台分左右御史,左御史监察朝廷中央政府,右御史监察州县地方政府,此即所谓“分巡”“分察”。
监察中央的谓之“分察”,监察地方的谓之“分巡”。
中央方面最要者为监察尚书省内之六部,中书门下两省不在监察之列。
唐德宗时,尚书六部,吏礼兵工户刑每两部各设御史监察一人,谓之分察。
分巡则分全国为十道,派去监察之御史,称为监察使,后改巡察按察诸称,最后称为观察使,意即观察地方行政。
在汉制,此事规定六条视察,大体范围,不得越出于六条之外。
在唐代,名义上仍是巡察使,观察使,明明是中央官,派到各地区活动巡视观察,实际上则常川停驻地方,称为地方更高一级之长官。
地方行政权掌握在手,其地位自较原置地方官为高。
姑设一浅譬,如今制,教育部派督学到某几大学去视察,此督学之地位,自不比大学校长。
彼之职务,仅在大学范围内,就指定项目加以视察而止。
但唐代则不然。
犹如教育部分派督学在外,停驻下来,而所有该地区之各大学校长,却都是受其指挥,他可以直接指挥各大学之内部行政,而各大学校长俯首听命。
这一制度,无异是降低了各大学校长之地位。
故唐代监察使,论其本源,是一御史官,而属于监察之职者。
但逐渐演变成了地方长官之最高一级。
把府县地方官压抑在下面。
如是则地方行政,本来只有二级,而后来却变成三级。
然其最高一级则名不正,言不顺,遂形成一种中央集权,对地方行政,极有流弊。
假使此项监察使巡视边疆,在边防重地停驻下来,中央要他对地方事务随宜应付,临时得以全权支配,这即成为节度使。
节是当时一种全权印信,受有此全权印信者,便可全权调度,故称节度使。
节度使在其地域,可以指挥军事,管理财政,甚至该地区用人大权,亦在节度使之掌握,于是便形成为“藩镇”。
而且唐代边疆节度使逐渐擢用武人,于是形成一种军人割据。
本意在中央集权,而演变所极,却成为尾大不掉。
东汉末年之州牧,即已如此,而唐代有蹈其覆辙。
安史之乱,即由此产生。
而安史之乱后,此种割据局面,更形强大,牢固不拔。
其先是想中央集权,由中央派大吏到外面去,剥夺地方官职权。
而结果反而有中央派去的全权大吏在剥夺地方职权之后,回头来反抗中央,最后终至把唐朝消灭了。
这与后来清代的情形也相仿佛。
清代地方最高长官本为布政使,就如现在的省主席。
清代的总督巡抚,就名义论,应该如钦差大臣般,临时掌管军事的。
但结果常川驻扎地方,其权力压在布政使上面,训致中央集权,地方无权。
而到后此辈巡抚总督,却不受中央节制,中央也便解体了。
这是中国政治史上内外政权分合一大条例。
总之中国是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家,必需得统一,而实不宜于过分的中央集权。
这在中国的政治课题上,是一道值得谨慎应付的大题目。
现在专说唐代,似乎其中央行政比汉进步,而地方行政则不如汉。
中央的监察官变成了地方行政官,这是一大缺点。
而由军队首领来充地方行政首长,则更是大毛病。
唐室之崩溃,也可说即崩溃在此一制度上。
二、唐代考试制度
甲、魏晋南北朝时代之九品中正制
上会我们曾讲过汉代的选举制,到唐代,此项制度,实际上已完全由考试制度来代替。
说到考试两字之原始意义,考是指的考绩,试是指的试用。
远在战国晚年,已有一大批中国古代的乌托邦主义者,在提倡选贤与能,在提倡考课与铨叙,其用意在规定一项政府用人之客观标准。
汉代选举制度即由此提倡而来。
唐代的选举,其实还是由汉代的选举制演变,而我们此刻则称之为考试制。
汉代是乡举里选之后,而再由中央加以一番考试的。
其先是对策,对策只是征询意见而已。
直要到东汉晚期,左雄为尚书,才始正式有考试。
其时则考试只为选举制度中之一节目。
迨至东汉末年,天下大乱,汉献帝逃亡,中央地方失却联系,一切制度全归紊乱,乡举里选的制度,自亦无从推行。
于是朝廷用人没有了标准,尤其是武人在行伍中滥用人员,不依制度。
曹操以陈群为尚书,掌吏部用人事,陈群始创设九品中正制。
此制大体,就当时在中央任职,德名俱高者,由各州郡分别公推大中正一人。
由大中正下再产生小中正。
然后由中央分发一种人才调查表,此项表格中,把人才分成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让各地大小中正,各就所知,把各地流亡在中央的人士,分别记入。
不论其人已经做官或从未入仕,皆可入登记表。
表内详载其年籍各项,分别品第,并加评语。
所以主持这项工作的便称九品中正。
这些表格,由小中正襄助大中正核定后呈送吏部,吏不便根据此种表册之等第和评语来斟酌任用,分别黜陟。
这样一来,官吏之任命与升降,比较有一客观标准。
而此项标准,则依然是依据各地方之群众舆论与公共意见,依然仍保留有汉代乡举里选之遗意。
所由与近代西方民主选举制度不同者,仍然是一丛众,一从贤。
中国传统观念,总谓贤人可以代表群众舆论与公共意见。
此是一理论。
至于贤人而实不贤,中中而并不中正,则另是一事实。
至少在曹魏初行此制时,总比以前漫无标准各自援用私人好得多。
一时制度建立,吏治澄清,曹家的得天下,这制度也有关系的。
但究竟此制仅为一时的救弊措施。
如同某药治某病,病愈即不宜再服。
否则药以治病,亦以起病。
迨及晋代统一天下,以迄于南北朝,对于陈群此制,都继续采用,不能加以更新,这样毛病就出了。
首先是人人想获大中正品题提拔,便纷纷集中到大中正所在地的中央。
全国人才集中到中央,这不是件好事。
首先是地方无才,不仅地方行政要减低效率,而地方风俗文化,也不易上进。
地方垮台了,中央哪能单独存在。
所以中央集权不是件好事,而中央集才也不是件好事。
这是第一点。
再则中正评语,连做官人未做官人通体要评,而吏部凭此升黜,如是则官吏升降,其权操之中正,而不操于此本官之上司。
这是把考课铨叙与选举混淆了。
于是做官的也各务奔竞,袭取社会名誉,却不管自己本官职务与实际工作,而其上司也无法奈何他。
在陈群时,为什么要大中正定由中央大官兼职呢?
此因当时地方与中央已失却联系,故只就中央官来兼任大中正,好由他推选他的本乡人士之流亡在中央者备供中央之任用。
但又为何中正簿上定要连做官人一并登记品评呢?
因为如此做法,便可把当时已经滥用不称职的一批人澄清除去。
这些都是陈群创设此制时之苦心。
因此九品中正制就其为一时救弊起见,也不算是坏制度。
但到后来,因施行的时间空间关系都不同了,而还是照样沿用,遂终于出了大毛病。
从此可知,政治制度是现实的,每一制度,必须针对现实,时时刻刻求其能变动适应。
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
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
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
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
制度须不断生长,又定须在现实环境现实要求下生长,制度绝非凭空从某一种理论而产生,而系从现实中产生者。
惟此种现实中所产生之此项制度,则亦必然有其一套理论与精神。
理论是此制度之精神生命,现实是此制度之血液营养,二者缺一不可。
即如唐代一切制度,也多半是由南北朝演变而来,有其历史渊源,亦有其传统精神。
今天我们却把历史切断,一概想模仿外国制度,明明知道这一制度与现实不配合,却想推翻现实来迁就制度,而美其名曰革命。
其实革命的本质,应该是推翻制度来迁就现实的,绝非是推翻现实来迁就制度的。
我们此刻,一面既否定了传统制度背后的一切理论根据,一面又忽略了现实环境里面的一切真实要求。
所以我们此刻的理论,是蔑视现实的理论。
而我们所想望的制度,也是不切现实的制度。
若肯接受以往历史教训,这一风气是应该警惕排除的。
在曹操当时,采行九品中正制而有效于一时,但此后此制度墨守不变,毛病丛出,后来人便只怪九品中正制不好,其实这也有些冤枉。
乙、唐代之科举
现在再说到每项制度之变,也该有一可变的限度,总不能惟心所欲地变。
所贵的是要在变动中寻出它不变的本源,这便是所谓历史传统。
传统愈久,应该此大本大源之可靠性愈大。
换言之,即是其生命力益强。
就中国以往政治论,宰相权给皇帝拿去一定坏,用人无客观标准,一定也要坏。
九品中正制,本想替当时用人定出一客观标准,还是不失此项制度所应有的传统精神的。
但后来却变成拥护门第,把觅取人才的标准,无形中限制在门第的小范围内,这便大错了。
唐代针对此弊,改成自由竞选,所谓“怀牒自列”,即不需地方长官察举,更不需中央九品中正评定,把进仕之门扩大打开,经由个人各自到地方政府报名,参加中央之考试。
这制度,大体说来,较以前是进步的。
汉制规定商人不能做官,做官人亦不能经商,乡举里选系由地方政府察举呈报。
现在自由报考之惟一限制,即报名者不得为商人或工人。
因工商人是专为私家谋利的。
现在所考试求取者则须专心为公家服务。
此项报名之这一限制,在当时称为身家清白,自然并兼未经犯过国家法律在内。
此外则地方官不再加以限制,即申送中央,由尚书礼部举行考试。
考试及格,即为进士及第。
进士及第便有做官资格了。
至于实际分发任用,则须经过吏部之再考试,所考重于其人之仪表及口试,乃及行政公文等。
大抵礼部考的是才学,吏部考的是干练。
又因吏部试有进士、明经诸科,故此制又称科举制。
自唐至清,此制推行勿辍。
即孙中山先生之五权宪法里,亦特别设有考试权。
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决不可非议,但后来仍然是毛病百出。
然我们并不能因其出了毛病,而把此制度一笔抹杀。
谓政府用人,何不能民主投票方式。
其实西方近代的选举投票,亦何尝没有毛病。
而且我们把现行通行的制度来作为批评千余年前的旧制度之一种根据,那是最不合情实的。
在西方现行的所谓民主政治,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