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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手册

 

安全防护手册

 

福建省*********有限公司

二○**年*月

第一篇施工现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二条: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砸、防风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五条: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第七条:

严禁在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第八条:

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第九条:

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已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份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第十一条:

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十二条:

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

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第十三条: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

乘坐车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第十四条:

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

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它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第二章高处作业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

高处作业的标准,统一划分规定如下: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者低温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9)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第二条: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米高的护身栏杆。

第四条:

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的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五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六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工作人员必须拴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七条:

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0.5米,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八条:

在带电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1-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带电体电压(KV)

项目<1020~354460~110154220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2.03.53.54.05.05.0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1.72.02.22.53.04.0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第九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

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

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十条:

在3米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体(如箱子、铁桶、砖堆等)上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下方,应设数人警戒,严禁人员通行或工作。

否则,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掉物伤人。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闹,不得麻痹大意,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架子、脚手板、马道、靠梯和防护设施等。

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迁就使用。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严禁烤火取暖,使用喷灯、气焊注意火焰不要靠近脚手架或其它的燃物,焊接作业的下方或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消防器材和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在脚手架或其它物架上,临时堆放物品严禁超过允许负荷。

第十七条:

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梯子,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十八条:

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坐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十九条:

特级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上施工进行修补、拆装工作等,必须拴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伤人。

第二十一条:

在电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扎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

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应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

第二十三条:

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四条:

进行三级、特级和悬空高处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节脚手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所搭设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第二条:

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

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山坡用的撬挖架子及喷锚用的架子等),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

第四条:

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施工设计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帽和绑裹脚。

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六条:

搭架子时,上、下层人员应相互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

上层作业人员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通知下层人员。

第七条:

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在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

第八条:

在危险岩石处搭设架子,应先处理掉危石或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禁止将承重架子搭设在虚渣或松土上。

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对象之上。

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或加绑扫地杆,防止局部下沉。

第十条:

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第十二条:

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

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能使用。

第十三条:

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杆应采用消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

腐蚀、损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

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

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的不得使用。

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十四条:

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第十五条:

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

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二、脚手架搭设

第一条:

各种材质的脚手架,其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2中的数值。

脚手架类别立杆大横杆小横杆

钢脚手架2.01.21.5

木脚手架1.51.21.0

竹脚手架1.31.20.75

第二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搭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面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

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小于25cm。

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杆。

第三条: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

3。

宽度不得小于1.5m,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四条:

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

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五条:

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小于24cm;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小于10cm,通过门窗口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m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m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六条:

18cm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第七条:

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m加设一组。

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

缆风绳与地面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拴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

缆风绳禁止拴在树木或电杆等物上。

第八条:

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4~6m和2.8~3.1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拴,不得用铁丝绑扎。

4、三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

附近有配电线路时,应予以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号钢钢板,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

竹、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

如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

第十条: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必须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第十一条:

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得少于50cm,横杆和剪刀撑应同时安装,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mm。

第十二条:

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在开始使用前,应进行一次为设计荷重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

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为3号钢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

4、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

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应用双制动闸。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倍,使用过程中应防止与构筑物棱角相摩擦。

5、为避免晃动,应使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6、使用钢管搭设时,为防止节点滑落,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得短于20cm。

第十三条: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

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第十四条:

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铺满,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得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

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不得用砖石。

三、脚手架的拆除

第一条:

拆除架子前,必须将电气设备和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第二条:

拆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的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的进行。

第三条:

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来,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条:

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第五条:

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必须事先订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拆除。

第六条:

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第七条:

架子搭成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子。

第三节梯子

第一条:

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的制作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

第二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第三条:

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

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定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

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使用梯子要避开机械转动有效工作范围、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采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第四条:

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

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绳索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

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

4、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

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

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

第五条:

在坚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

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

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

第四节常用安全用具

第一条:

常用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关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应有鉴定合格证书,否则不准采购和使用。

第二条:

安全带的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

第三条:

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得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

第四条:

安全用具,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以免受潮。

第三章安全用电

第一节机电设备

第一条:

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架设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本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机电设备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

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三条: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基础砌筑、灌浆、钢结构的制造及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并应分别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第五条:

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

第六条:

各型机械的安装,机座必须稳固。

放置移动式机械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第七条:

安装机械时,不得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得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第八条:

各种机械监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第九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带电的裸线必须装于不能被触及的处所。

第十条:

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

高台周围应装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廊的距离不低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十一条:

埋设的电缆应埋深0.5~1.0m,车辆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设置明显标示。

架空敷设的电缆,应支绑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第十二条: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三条:

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第十四条: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孤氙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须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

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

移动或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皮电缆,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六条:

电动机械设备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和部件,否则必须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十七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需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线路交叉架设时,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3中的规定。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中的规定。

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

最小垂直距离(m)12

线路电压

最小距离(m)

区域1KV以下1~10KV

人员频繁活动区6-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5-5.5

极偏僻区4-4.5

公路6-7.0

铁路轨顶7.5-7.5

建筑物顶部

2.5-3.0

第十八条:

机电设备安装完工,要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

第二节电气装置

一、一般规定

二、第一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三、1、接地保护: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

接地保护接至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2、接零保护: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

第二条: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第三条:

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隔1km处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和起重机轨道,均应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第四条:

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挡几个接地点。

第五条:

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

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第六条:

保护零线上不得串接(串联)熔断器或断路设备。

第七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取得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电工合格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八条: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

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

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合闸。

第十条:

各种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任何东西,并配备安全锁。

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

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运行正常。

保护整定值不得随意更动。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第十三条:

清洗电动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第十四条: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二、变压器

(一)运行前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

首次或停用半年以上的变压器投运时,应先测量其绝缘电阻和作绝缘油的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条:

变压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产品出厂试验数值的70%。

35KV及以下的变压器,在10~30℃的吸收比应不小于1.2。

第三条:

电压为10KV,容量为8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

一次侧可选用熔断器保护。

变压器容量为100KVA及以上时,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150~200%;在100KVA以下的,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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