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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docx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

(萧山试点版)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工作更体面、生活更尊严,让企业经营更规范、发展更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考我国批准的有关国际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1.目的

本标准界定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旨在帮助企业: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完成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完善并执行有关制度和办法,在企业可以控制和影响的范围内实施和谐劳动关系;

向利益相关方证明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2.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萧山区内各类法人企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企业规模限制。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劳动用工的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应用。

3.原则要求

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标准。

当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适用法律、企业签署的文件与本标准相同时,以其中最严格的条款为准。

4.有关定义

4.1.企业:

经工商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4.2.利益相关方:

关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或受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投资者、企业职工、企业用户、企业合作伙伴等。

4.3.未成年工: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4.职工: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第二部分:

标准细则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细则包括8个方面、共29条。

1.劳动合同

1.1.企业必须与工会(职工代表一方)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必须与企业工会签订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资调整机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事项。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2.企业必须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每一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各项内容,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招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必须按规定依法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招用未成年工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1.3.企业与职工发生劳资纠纷应尊重工会调解。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资纠纷,应尊重工会的调解。

调解不成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企业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4.企业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依规。

企业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工资

2.1.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应根据职工意见和生产经营状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工资总收入等,与工会及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职工。

协商结果应形成协商纪要,并体现在集体合同中。

2.2.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工资制度。

企业要依法并合理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以及比较详细的有关各工种、各岗位的工资标准。

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新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高温、夜班等有损健康的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予以津贴。

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职工在正常劳动情况下的最低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新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职工收入应随着劳动生产率和企业效益的提高而不断增加。

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男女平等。

2.3.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企业应每月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

企业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必须提前向职工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发放日期。

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5天。

企业不得以任何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3.社会保险

3.1.企业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2.企业应对患病职工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对患病职工,企业应按照医院诊断安排病假休息,或较低强度的劳动。

对急病抢救的职工,企业应尽量提供帮助。

3.3.有条件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应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平安意外险等补充保险。

4.劳动保护

4.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企业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厂区保持干净整洁。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岗位的特殊津贴。

4.2.企业必须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强令职工进行危险作业。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效防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

4.3.企业必须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制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会监督执行。

企业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安排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

4.4.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严格执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工作时间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时制度和休息办法。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

5.企业文化

5.1.企业应积极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企业必须坚持以诚信为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做到对国家诚信、对社会诚信、对职工诚信、对用户诚信、对投资者诚信、对合作伙伴诚信。

5.2.企业应积极推进人本文化建设。

企业必须坚持以职工为本,维护每一位职工的合法权利。

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使每一位职工都有接受培训的机会。

切实改善生产条件,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

切实改善职工生活条件,使职工的生活更有尊严。

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5.3.企业应积极推进创新文化建设。

企业必须坚持以创新为要,全面构建有利于创新的氛围。

积极发展和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把创新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

加大创新投入,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5.4.企业应积极推进责任文化建设。

企业必须坚持以责任为重,恪守企业社会责任。

坚持科学经营,不断提高经营业绩,创造更好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保持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清洁生产,发展绿色产品。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努力回报社会。

6.民主管理

6.1.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所明确的职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6.2.企业应建立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明确的范围和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工会就厂务公开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必须予以答复或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及时进行整改。

6.3.公司制企业应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企业要设立职工监事,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具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

6.4.企业应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制度。

企业应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与工会(职工代表一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切实尊重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企业不得拒绝工会(职工代表一方)提出的平等协商要求。

企业应采用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7.企业工会

7.1.企业应尊重职工参加工会、建立工会委员会的权利。

企业应积极支持职工加入工会,积极支持会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改组、解散或撤销企业工会。

7.2.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企业应支持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企业工会围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确定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支持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行使职权,支持企业工会依法调解劳动争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7.3.企业应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良好条件。

企业应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经费、工会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8.企业党建

8.1.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党的工作是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基础和重要保障。

企业要积极录用党员职工,支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有条件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要努力实现“30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中共党员、80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党的基层组织”。

8.2.企业应切实支持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企业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政治核心。

建立党组织的企业,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企业党组织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经营管理、团结凝聚职工、协调各方关系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切实尊重和支持企业党组织加强和改善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切实尊重和支持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切实尊重和支持企业党组织加强对党员职工的教育管理,切实尊重和支持企业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向企业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

8.3.企业应支持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

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企业中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会党务,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

没有合适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推荐,通过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按规定程序确定党组织负责人。

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工资待遇一般不低于同级别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企业应让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企业决策层会议。

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8.4.外商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条款。

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企业应积极支持党员职工建立党小组、党支部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要求,支持企业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任何企业不得歧视党员职工,不得阻碍、限制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

第三部分:

认证程序

1.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基本认证程序

1.1.准备工作。

企业应建立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的申报工作班子。

要在职工中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并按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1.2.提出申请。

企业按规定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向萧山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以及汇编成册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一式十份。

1.3.初步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初审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由企业限期整改。

再重新准备材料提出申请。

1.4.现场查看。

对通过初审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查看。

对实地查看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由企业限期整改。

1.5.会审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和实地查看情况,对企业执行和谐劳动关系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

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6.颁发证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企业,由萧山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再审核。

根据再审核情况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2.认证程序图示

1.企业准备

2.提出申请

3.初审

Yes↓no整改意见

4.实地查看

Yes↓no整改意见

5.会审

Yes↓no整改意见

6.公示

Yes↓no整改意见

7.颁发证书

第四部分:

监督检查

1.原则

1.1.有效期。

企业通过和谐劳动关系认证,有效期为三年。

1.2.持续性。

企业通过和谐劳动关系认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持续有效地落实各项标准。

1.3.监督检查。

对通过和谐劳动关系认证的企业,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谐劳动关系标准运行。

2.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2.1.定期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通过和谐劳动关系认证的企业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以及文化建设、民主管理、工会、企业党建等方面。

2.2.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职工、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投诉,或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况确定。

检查的内容主要根据投诉情况确定。

2.3.处置。

对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暂时收回证书,并责令企业整改。

暂时收回证书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企业按期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后发回证书;企业未按期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证书。

企业被收回证书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若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雇佣童工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直接收回证书。

3.复评。

企业通过认证三年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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