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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华东政法大学法综笔记

《经济法教程》

复习策略分析:

2013的考研大纲中,经济法部分增加了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

从06年开始,综合课的考卷中开始出现经济法的题目,之后每年都会有两道左右的题目。

题型有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辨析题。

每一年都会从中选择两种题型,简答题差不多每年一道。

经济法部分考论述题的概率很低,第一是其法理性不高,第二经济法部分的分值在15分左右,不够论述题。

因此,在复习时以可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点为重点。

辨析题基本是送分题,只要把简答题的点掌握了就行。

在考纲中,经济法有四章,其中第二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重点,第二十一章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是次重点,第三章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是非重点。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极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可以将之简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从而形成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名词解释,08年曾考过一道简答题,题目为“简述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类型”)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经济法的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两大

对应主体

管理者:

国家

被管理者:

包括各种经济过程中的参与者,当这些参与者因为参与特定的需要由国家管理的经济关系时,就必然与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发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经济法主体的特点

一方具有恒定性,即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

市场主体的分类

(1)一般市场被管理主体,即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

(2)中介组织,即上述主体之外的广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中介组织的性质?

(简答题)

应该辩证地看待,从中介组织的经济性质来看,中介组织并非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其介入市场是为了更好地培育和规范市场,从这意义上讲与国家介入市场的目的更为贴近,也可以视为广义上的管理者;但从中介组织的法律性质上看,中介组织去的法律资格的来源于企业等市场主体相类似,即须经国家机关登记和批准,而不像政府及其机构那样是通过行政命令设立自然去的法律资格。

可见从法律意义上看,中介组织追根溯源还是一种被管理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中介体。

结论:

中介组织追根溯源还是一种被管理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中介体。

 

国家在经济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本题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一节中,可出论述题)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典作家是阶级暴力的工具,资产阶级启蒙作家则认为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代表。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国家的出现从最初意义上确实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而且精力了数千年的社会条件变迁风雨的冲刷而未改其本质。

但启蒙作家的人民主权论观点一定意义上也是正确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人们社会契约的外化形式。

但国家毕竟是抽象物,是由一定的群体进行操纵的。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以前关于国家的行为存在三种假设:

其一是慈善模式,即认为政府无私地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其二是巨物模式,即认为政府也是追求自身独立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三是民主模式,即认为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全社会成员的民主选择的结果。

这三种假设中的慈善模式某种程度上等同于空想社会主义理念中的政府假设;民主模式大约等同于资产阶级启蒙作家的政府假设;而巨物模式则从完全的经济学意义上对政府角色进行考察。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现实中的政府应该介于“巨物模式”和“民主模式”之间,从选民对政治家的制约角度来看,民主模式是合理的,但政治家作为经济人,其自利动机决定了他们随时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故巨物模式也具有一定的道理。

现代的政府是一种准民主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准民主模式是较为合理的一种国家角色定位。

在经济法的领域里,民主模式的合理性决定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具有一定的法理与道德基础的,此为“国家干预”,而巨物模式的合理性又决定了对国家经济管理权力进行法律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此为“干预国家”。

这两者的合理结合(相互配合与制约)就是我们所要倡导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的基本内涵。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一般了解)

横向角度

分为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

纵向角度

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行政机关的内部角度

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地方机关的级别角度

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

 

我国经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了解)

一方面,在全国性的经济立法中,地方机关的应有地位得不到确认。

这是我国的集权传统导致的忽视地方利益的反映。

目前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较足,但是财权十分窘迫。

由于在与中央的财权分配上地方所得十分有限,同时受到政绩评价竞争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自寻门路广开财源,以应对经济指标快速增长和社会公共开支迅速膨胀的需要。

这一矛盾决定了中央的许多调控政策无法在地方得到切实执行。

比如房地产投资规模问题。

另一方面,与全国性立法对地方的忽略相对应的是地方性立法中地方主义的强烈抬头。

在我国的经济现实中,地方机关往往利用各种手段为各自代表的利益集团争夺超额利益服务,地方性立法成为行政壁垒的合法外衣,我们称之为行政性垄断。

我们主张,在全国性经济立法中应在承认中央机关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明确地方机关的合法主体地位,并确保全国性统一市场的形成,保证生产要素与商品的自由流动,创造地方之间良性竞争的环境,在此前提下允许并鼓励地方机关制定各目的合理规则和优惠措施,营造全国的公共服务竞争市场。

 

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在2011年的真题中有一道辨析题,题目为“经济法中,政府的行为就是宏观调控行为,辨析及理由”。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涉外监管行为

中介自律组织与中介服务机构(名词解释)

中介自律组织

是指由各种同类的市场主体共同组成,并对这些成员实施自律性管理职能的组织,一般不具有营利性。

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消费者协会等。

中介服务机构

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服务性的中介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

中介自律组织与中介服务机构的一个较大差别在于前者一般不具有营利性,后者一般具有营利性。

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价格非法学概念,可考性不强)

从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来说,价格具有如下功能:

(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市场机制下,价值基本上要通过价格来反映。

(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发挥刺激与引导作用。

即通过价格的高低涨落,传递供需信息,刺激生产,引导消费,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收入的再分配。

(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

价格法,是指调整设计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题目的意思是,为什么市场经济中需要价格法?

价格法在经济中的作用?

原因是市场存在缺陷。

参考书目列出了两项理由。

(1)由于信息偏差的情况存在,市场会“失灵”。

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信号会存在偏差,由此造成资源无法优化配置,因此,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抵制价格倾销、暴利等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

(2)由于价格在反映价值时,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而市场经常处于“非均衡”状态,因此,就需要国家对价格实施宏观调控,使市场恢复均衡状态,这也是需要法律确保这种调控的及时与准确性。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

经营者在价格行为中的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在价格方面的义务

(1)经营者应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及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润。

(2)经营者负有使其核定的生产经营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的义务。

(3)经营者应立即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经营者应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商品和服务价码和其他标示的规定。

(5)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标价之外的费用。

明令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七项,略。

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政府定价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类:

1.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可见,所谓政府定价的范围,必须是指那些不适用市场机制或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商品与服务领域的价格。

价格听证会制度

按《价格法》规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制定,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听取各方意见以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价格监督

价格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当重要商品短缺导致涨价时,国家通过向市场投放储备商品以增加攻击,从而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导致价格下跌;当商品供给充分,导致价格下跌而影响社会福利时,国家通过以保护性价格收购商品。

价格调节基金则是通过对商品经营者的经济补偿,以预防价格上涨,并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对消费者的补偿,以消除价格上涨对其利益的损害。

紧急干预制度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名词解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简答题,在2011年的真题中,曾有一道简答题,题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特征”)

(1)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竞争是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上通过价格、服务、质量等条件,为争取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而开展的“商战”,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经营者。

既包括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也包括并不具备经营资格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2)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

以违反商业道德作为标准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为贴切和全面的,并以此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因此,法律把竞争行为从私法规制转而纳入具有公法性质的竞争法规制,正是针对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市场主体的一切偏离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简答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

但是,由于企业的竞争行为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有序,政府必须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即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适度干预。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具有外延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这表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

3.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常常发生同一法律事实由多个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制的现象,如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之间。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合法诚实经营的经营者,还保护受到侵害利益的、不直接参与交易和竞争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

 

混淆行为(名词解释或简答题)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混淆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混淆。

混淆

行为

的表

现形

(1)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如假冒他人的商标)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如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商号、或将他人的字号用作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3)不正当使用自己合法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如反向假冒)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如仿冒知名企业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形象设计等行为)

(5)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如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

反向假冒(名词解释)

反向假冒是指擅自更换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以及其他特有的商品标识并将更换标识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名词解释)

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是指那些虽然不受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但具有形成知名企业和商品、服务声誉重要价值的识别性标志。

如知名企业或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形象设计等。

 

混淆行为的认定(简答题)

(1)主观故意性。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针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或具有很高商业信誉的企业进行的,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犯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有选择的故意行为。

(2)混淆的特定性。

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3)后果的误导性。

仿冒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仿冒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牟取非法利润。

 

虚假宣传行为(名词解释)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一切具有或可能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倾向或决策能力的商业宣传,若导致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实质性地陷入错误的判断时,就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简答题)

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

(略)

商品价格的虚假宣传

(略)

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可考名词解释)

变相广告是指那些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

例如通过一些欺骗性的启事、声明、担保以及有关权威机构的推荐来达到广告宣传之目的。

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可考名词解释)

引诱性广告是指宣传者故意混淆含义、省略词句或者模糊语义,使消费者在接受宣传信息时产生误解,从而影响他们的购买决策的行为。

引诱性广告与虚假广告的区别在于,后者以完全虚假的信息欺骗消费者,前者是以可能不完全虚假的信息,但通过模糊表达方式让消费者上当。

诋毁性广告宣传行为

(可考名词解释)

诋毁性比较广告是通过在广告宣传中采用捏造事实、诽谤或不适当地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比较,如宣称是某产品的更新换代产品;另一种是顶级广告,即不特指某一产品,而是用顶级比较词语“最好”、“全国唯一”等贬低全部同类产品的做法。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简答题)

(1)宣传主体是经营者。

(2)宣传行为虚伪不实。

虚假宣传行为的重要特征就是“虚伪不实”,行为人总是通过一些表述上的失实、语义含混、内容虚假来蒙骗消费者和竞争者。

(3)宣传后果引人误解。

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导致消费者陷入实质性的错误认识,这是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客观要件。

 

有些广告宣传的内容从陈述上看是真实的,但是仍然引起了人们的误解,是否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辨析题)

应认定是虚假宣传。

因为广告宣传者所运用的手法是错误的,他们故意使用模糊的语言和省略,使字面上真实的陈述产生了虚假的第二含义使人陷入误解,也构成“引人误解或欺骗性的行为”。

判断引人误解宣传的关键不在于表示的真假,而在于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大众陷入错误的认识。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或简答题)

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狭义的商业秘密一般只包含工业适用的技术,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数据等技术信息;广义的商业秘密则泛指工业、商业以及其他经济事业的秘密信息。

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

特征

(1)非公知性。

是指该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各部分的具体特征处于秘密状态,不为相关领域的人普遍知道,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

(2)管理性。

因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所以它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3)经济性。

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争者更有利的竞争优势。

(4)实用性。

是指商业秘密能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征。

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

的表现行为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

的危害

(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3)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的积极性。

世界上三种

法律规制模式

(1)民事法律规制模式,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民事法律规制主要在于强调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从保护权利的角度进行规制。

(2)竞争法律规制模式,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纳入竞争法规制的模式是强调这种行为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作用,是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的。

(3)专项法律规制模式。

鉴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及权利保护、市场竞争秩序,还关系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等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制订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

 

不正当有奖销售(名词解释或简答题)

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以谎称有奖或者超过限度设奖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危害

(1)有奖销售容易形成强势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有奖销售需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与之竞争的条件,这就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2)有奖销售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有奖销售的方式往往使顾客难以判断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对市场价格的传递机制发生怀疑。

(3)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

有奖销售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在奖品诱惑下,不去考虑价格、质量、性能等因素,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实际需求,甚至还会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诱发错误的购物导向。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抽奖式有奖销售(名词解释),也称悬赏销售,它是销售方以抽奖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方是否中奖并提供奖品或奖金的销售方式。

包含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名词解释)也称普遍有奖的销售。

它是指销售方想所有购买者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一方面对消费者具有搭售的作用,使消费者购买了不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对于竞争者或者赠品的供应商市场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影响。

 

商业贿赂(名词解释或简答题)

 

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一般含义就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特征

(1)行为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

将行贿者指代为“经营者”是符合实际的,因为行贿者的目的是销售或购买商品,这是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受贿者应当是作为行贿者的交易相对人的有关中间人员,如代理人、雇员等。

他们在企业中没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可以出卖经营者的利益。

(2)行为人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

(一些传统上认为不属于商业领域的贿赂行为,如体育比赛,一旦具有商业性质,属于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中所发生的贿赂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商业贿赂,如“黑哨”行为。

(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的。

社会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扭曲市场竞争。

(2)商业贿赂促使低质产品得以畅行。

(3)商业贿赂行为影响国家经济运行。

(4)商业贿赂行为败坏社会风气。

表现形式

(1)商业回扣,商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商业回扣的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第二,上述金钱等经济利益的给与和收取都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帐外进行;第三,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给与对方不正当利益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

(2)不正当的佣金行为。

商业回扣与价格折扣的区别(简答题)

商业回扣是指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价格折扣也称为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者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一定的比例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

折扣与回扣相比较,折扣一般在合同中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属于“明扣”,而回扣则是在帐外暗中秘密进行的,属于“暗扣”。

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区别(简答题)

两者的区别之一就是佣金是否明示公开,佣金的支付者与中介人、经纪人之间一般都订有居间或经纪合同,因此,支付佣金经营者必然公开入账,收受佣金的中介人也会如实入账,并依法纳税。

而商业贿赂的收受者是在地下暗中进行的,不可能公开入账;佣金和商业贿赂的区别之二是收取佣金的中介机构都是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没有经营资格的就不能接收佣金。

而商业贿赂的收受者是中间人,一般都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略)

(在2010年,曾出现过一道辨析题,题目是“商业贿赂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除非产生严重的损害,采取刑法手段予以制裁以外,经济法进行干预没有理由。

请辨析正误,并做简要分析”。

我们认为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可考性很弱,只能说明综合课考卷中的辨析题差不多是送分题,只要有个大概思路,简单说上两句就能得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般了解)

设立监督检查的专门行政机构

政府监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工商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

社会监督所有党派、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消费者以及新闻传媒等

 

第二十一章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倾销(名词解释)

依《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此定义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产品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二是倾销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三是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倾销与“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区别(简答题,一般了解)

倾销发生于国际贸易领域,其所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并且不一定以所倾销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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