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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18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18年8月)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大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现清洁文明生产,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1.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1.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

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气、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噪声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清洁生产。

1.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公司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责任。

1.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及在我司区域运营、施工的外单位。

 

2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1公司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公司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全责,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2.2公司安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

2.3公司安环部环保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4公司安环部负责制定污染源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2.5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做到达标排放。

2.6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按我公司现生产工艺,球团生产部分并不产生工业废水;但要做好石膏法脱硫工艺中所产生的部分生产废水的综合利用处理工作。

2.7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废单位及时填报产废台帐,同时做好“三防”措施;按规定依法转移、申报、登记固体废物。

2.8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2.9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2.9.1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9.2环保设施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2.9.3环保设施不得停止运行,如环保设施出现故障,需停车检修,必须经向公司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

2.10执行国家环境报告书制度;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11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2.12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2.13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2.14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盆景、景点的管理,建成“花园式”工厂。

2.15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2.16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3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3.1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定本规定。

3.2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

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布袋收尘器、主电除尘器、UDD电除尘器、环境电除尘系统,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有害物设施,脱硫塔,CEMS在线监测装置,生产过程废水综合利用系统,沉淀池、事故池等。

3.3凡使用环保设施的车间必须做到:

3.3.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3.3.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3.3加强环保设施管理,确保设施正常和有效运行;

3.3.4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3.3.5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领导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3.4公司质计部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公司领导、安环部和各车间,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

3.5“三废”处理设施管理规定

3.5.1“三废”处理设施包括:

布袋收尘器、主电除尘器、UDD电除尘器、环境电除尘系统、脱硫塔、SO2在线监测装置、脱硫生产过程废水综合利用系统、沉淀池、事故池等。

3.5.2有“三废”处理设施的车间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3.5.2.1经环保设施处理后的“三废”,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或生产使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公司无生产废水外排,全部综合利用。

3.5.2.2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3.5.2.3环保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a需暂停运转的;

b需更新改造的。

c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并报公司安环部。

3.5.2.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处罚:

a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b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c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安环部的;

d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3.6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

 

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管理规定

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车间,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

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综合利用;生产区初期雨水(前20分钟)收集至雨水收集池,后期雨水按规定排放。

3、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弃置、堆放、倾倒。

4、禁止向清水沟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长江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5、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施消声、防震设施。

 

5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5.1各车间的环境污染源的定期检测工作由公司质计部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

5.2车间的管理人员定期配合,接受公司质计部监测人员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取样,以及检测工作。

5.3质计部化验室负责整个废气排放的过程化验,生产废水综合利用,以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检验,同时做好记录,并将化验结果定期报送公司安环部和公司领导。

5.4相关车间要保持环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有效运行,不定期将在线监测数据和质计部化验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修订、调试,确保环保在线监测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有效运行。

5.5污染物检测点和频率

(1)噪声:

厂界设4个测点,每季度一次。

对项目内各噪声源如鼓引风机等根据需要进行有选择的监测。

(2)废气:

烟气中的粉尘、NOx以及堆场产生的无组织扬尘,每年监测二次,SO2采用在线监测方法。

(3)固废:

处置情况检查,每月一次。

(4)沉淀池:

按责任单位,每季度清理一次。

(5)地下水:

每两年测量监测井井深,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低于1m时,及时清淤或换井。

每5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进行洗井。

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6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6.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6.2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6.3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6.4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5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本单位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年对公司“三废”排放量进行一次考核。

6.6负责环保原始记录管理,并积累、整理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7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

 

7.1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7.2环保档案主要指公司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7.3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公司的环保发展计划中。

7.4为保证环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地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7.5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7.6借用环保档案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抽取和拆散档案,严禁在环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等。

7.7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要做到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7.8环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短期的环保档案归安环部管理,永久性和长期的归公司档案室保管,安环部保存永久档案的复印件。

 

8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8.1发现重大化学事故者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报警,事故单位应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

8.2安环部接到报警后,迅速向各救援队报警,通知各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通知事故车间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将情况通知指挥部。

8.3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派员前往厂界邻近单位村庄做好解释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污染程度,协助人员暂时撤离,暂时停止生产或采取可行措施防止污染。

8.4通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话务员、检修人员及技术人员待命。

8.5治安队接到报警后,根据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和爆炸的浓度范围设置警戒线,封锁有关道路,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各种抢救车辆,有秩序进入抢救区域,安排好群众疏散路线,必要时通知厂门卫关闭厂门,禁止无关人员入厂围观。

8.6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火速赶到现场,视火灾情况进行灭火,迁移可燃物品,围堵截流可燃液体,控制事态。

8.7医疗队接到报警后,迅速通知全体队员,准备急救药品、器具,根据制定的该种介质急救预案进行抢救受伤者及中毒者。

8.8抢修队接到报警后,立即集合各个工种人员集结待命,物资储备到位,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抢险、抢修。

8.9侦检抢救队到达现场后,迅速实施侦毒、监测、查明有毒有害物的允许浓度范围,确定可能引起急性中毒、爆炸浓度范围,查明受伤者和中毒者情况,迅速使其脱离危险区域,送医疗救护队抢救。

8.10后勤队接到报警后,迅速集合人员,调集车辆准备好各种生活必需品和车辆,并做好发放准备工作,接到出车任务,迅速出车。

8.11各专业队抢救结束后,做好现场调查、清理、清洗工作,恢复工艺管线、电气仪表、设备的生产状态,组织开车生产。

8.12为使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有准备,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救援专业队必须按各自的职责,根据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开展工作。

8.13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制定详尽的应急方案。

8.14处理事故要彻底,反复勘查审定,直至没有不安全因素存在时,疏散的人群方可回迁。

8.15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深刻的安全环保教育,接受事故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应急预案内容

序号

项目

内容及要求

1

应急计划区

危险目标:

煤气发生炉,煤气洗涤及净化、煤气风机、原料煤库。

2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公司成立以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生产负责人为副总指挥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指挥部下设安全警戒组、后勤保障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抢险救援组,同时必须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以减少事故损失。

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规定预案的级别及分级响应程序。

4

应急救援保障

应急设施,设备与器材(自给正压式呼吸器、防毒服)等。

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应急状态下的报警通讯方式为电话报告,发现重大化学事故者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报警,安环部接到报警后,迅速向各救援队(包括通讯队、治安队、消防队、医疗队、抢修队、后勤队等)报警,通知各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通知事故车间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将情况通知指挥部,治安队接到报警后,根据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和爆炸的浓度范围设置警戒线,封锁有关道路,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各种抢救车辆,有秩序进入抢救区域,安排好群众疏散路线,必要时通知厂门卫关闭厂门,禁止无关人员入厂围观。

6

应急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池州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监测,对事故性质、参数与后果进行评估,为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7

应急检测、防护措施、清除泄漏措施和器材

事故现场、邻近区域、控制防火区域,控制和清除污染措施及相应设备。

8

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应急剂量控制、撤离组织计划

事故现场、工厂邻近区、受事故影响的区域人员及公众对毒物应急剂量控制规定,撤离组织计划及救护,医疗救护与公众健康。

9

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与恢复措施

专业队抢救结束后,做好事故现场善后处理,邻近区域解除事故警戒及善后恢复措施,现场调查、清理、清洗工作,恢复工艺管线、电气仪表、设备的生产状态,组织开车生产。

10

应急培训计划

应急计划制定后,每三个月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一次。

11

公众教育和信息

对邻近地区将本项目有关风险事项风险告知公众,开展公众教育、培训和发布有关信息。

9环境管理奖惩规定

9.1为表彰公司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做突出贡献的人和先进事迹,使员工收入与环保工作挂钩,将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

9.2奖励

9.2.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9.2.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9.2.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9.2.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9.2.5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9.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处罚:

9.3.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公司领导或安环部部署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对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处罚500元。

9.3.2拒绝安环部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9.3.3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处罚500元;

9.3.4在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公司领导或安环部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9.3.5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造成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9.3.6凡有污染源车间,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安环部检查发现的,对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处罚500元;被上级主管部门发现的,对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处罚1000元;

9.3.7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处罚1000元;

9.3.8有意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9.3.9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通过环保验收的,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

9.3.10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对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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