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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描述与员工招聘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绩效评估与岗位等级

第七章培训与发展

第八章职业健康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九章劳动纪律与行为准则

第一十章奖励与处罚规定

第一十一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一十二章班车与餐饮管理

第一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概况

第2条企业使命、愿景,公司愿与广大业界同行和全体员工共创新世纪的辉煌。

第3条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对客户、股东和社会的承诺。

第4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及投资企业

第5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XXXX有限公司,员工是指XXX有限公司聘用的所有人员。

第6条本制度除特别指定外,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技术工人、操作工人;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公司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7条员工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生产与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义务。

第8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岗位描述和员工招聘

第9条制订岗位描述或岗位职责目的是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使公司全体员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10条岗位描述及岗位职责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11条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反映各岗位工作内容及其要达到的标准,并注明任职资格,它也是员工工作绩效评估的基础资料。

第12条岗位描述适用于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销售岗位,由该岗位的直接主管负责编写,经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并归档。

第13条岗位职责适用于工人岗位,由该岗位的直接主管组织编写,经所在车间(部门)领导审核批准,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并归档。

第14条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一般二年修订一次,如果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随时变更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变更程序按编写时程序办理。

第15条经批准的岗位描述和岗位职责由各部门保存并复印发放至该岗位工作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作为该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

第16条员工招聘与配置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需要而定。

第17条员工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可以实行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内部招聘优先。

第18条员工招聘和配置实行全面考核评估,将最合适的人员聘用在所需的岗位上去。

第19条用人需求由用人部门提出,并明确招聘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人员招募和甄选后向用人部门提供人选。

第20条员工招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歧视原则,招聘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建康,现实表现良好的人员。

第21条员工招聘要符合双向选择的原则,公司如实告之应聘人所应聘岗位的相关情况,应聘人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属其他单位下岗和协保人员,应聘人需提供其单位的人事证明,应聘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的表格必须属实,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责任自负。

第22条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押金押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23条本章节适用范围:

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24条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被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5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2、员工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违约责任、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

第26条公司录用员工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公司档案室、人力资源部及员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7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28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2008年1月1日起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29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期限由员工、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协商决定。

第30条新进员工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31条试用期满前20天,人力资源部发放《劳动合同试用期评定表》,经员工本人自评、工厂(部门)领导评估、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若试用期被解除合同的,需附证明材料。

第32条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公司。

第33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发放《劳动合同到期意向征询表》,经员工本人、车间(部门)、工厂(部门)领导分别填写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后办理:

续签劳动合同的,在一个月内完成续签手续;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满前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35条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36条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3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9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提出意见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4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管理制度第38条第1款第1、2、3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3)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2条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43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44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45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第46条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应填写《员工离职登记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和个人保管的公司物品的移交手续。

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47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月工资高于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承续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执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48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及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第49条公司的作息时间:

员工的上下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各部门(车间)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工作时间,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如因特殊原因临时调整上下班时间,由工厂厂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标准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

8:

30~17:

00其中半小时用餐

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工作时间:

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休息日:

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将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轮休或调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

第50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征得工会和员工同意,可以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51条公司严格执行加班审批手续,工人因生产需要加班的,由部门填写《加班审批表》,经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工厂厂长(部门经理)同意后实施。

确因工作的突然性,无法事先办理《加班审批单》手续的,事后应补办《加班审批单》手续。

第52条加班以一小时为最小时间单位。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公司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53条法定休假日如下:

休假日: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第54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在本公司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可在进入公司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由部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休假时间,限于当年使用。

员工请年休假应事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经员工所在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工龄在五年以下的(含五年),每年给予年休假叁天;工龄满五年至十五年,每年给予年休假柒天(含双休日);工龄满十五年至二十五年,每年给予年休假拾天(含双休日);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每年给予年休假拾肆天(含双休日)。

2)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须持结婚证书给予连续三天的假期;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假期一周(国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补);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因一方在外地工作需前往结婚的,经对方单位证明后,酌加路程假,员工请婚假应事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

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供养的亲属)死亡,凭有关证明,给予连续三天的丧假,需去外地料理的,酌加路程假。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凭有关证明,可给丧假一天,需去外地料理的,不给路程假。

员工请丧假应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

4)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妇,顺产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或超期生育的产假按90天计算;难产及一胎多产假期为105天;晚育者(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再婚夫妇没有生育过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后一个月内,男方(年满26周岁)凭子女出生证可给予看护假3天。

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含宫外孕)产假为30天,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5天。

请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

5)孕期:

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每天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鉴于员工乘坐班车不便,工间休息时间可以周为单位合并使用;女员工经医院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休息期满六个月的按照长病假,分娩之日起按照产假。

6)哺乳期:

每天可哺乳二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为30分钟,哺乳期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到满一周岁止,鉴于员工乘坐班车不便,哺乳时间可以周为单位合并使用。

7)探亲假:

进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户口在外省、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至探亲地点乘坐火车单程路途大于12小时)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享受探亲假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国定假日在内。

员工请探亲假应事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

8)工伤假:

员工在生产(工作)区域或上下班必经路线,因工负伤或发生车祸的,由部门在2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由人力资源部、保健站鉴定或交警部门确认。

治疗期间提供医院休息证明的作工伤假。

工伤假结束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9)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a)2002年5月1日以后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医疗期:

在本公司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加医疗期的计算)。

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本公司与员工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b)2002年5月1日以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序号

累计工作年限

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

1

未满10年

未满5年

三个月

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满5年

六个月

2

满10年未满20年

未满5年

六个月

满5年未满10年

九个月

满10年未满15年

十二个月

满15年未满20年

十八个月

3

满20年

未满5年

十二个月

满5年未满10年

十八个月

满10年未满15年

二十四个月

满15年

不限定

10)公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里,经领导批准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国家义务的假期按公假处。

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在开斋节日,给予公假一天(适逢例假日、厂休日不补假);女员工在3月8日国际妇女节,给予公假半天(适逢例假日、厂休日不补假);员工子女应征服役、征用土地及房屋动迁,可凭有关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员工因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而负伤,经核准,其休息按公假处理;志愿献血的假期按公假处理。

11)病假:

员工因病休息,需向部门提供病假证明(医院开具的病假单须经保健站签转)。

员工病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转入长病假:

员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员工长期半天工作,累计病假满六个月(两个半天算一天);员工因病,虽连续病假不满六个月,但病假较多,在一年内(包括跨年度)累计病假达270天。

长病假员工每月必须来保健站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无特殊情况停发病假工资。

长病假员工病愈复工须提前一周提出试工,由保健站开具试工单后方能试工。

员工生病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病愈复工需试工一个月,连续病假四个月以上试工二个月,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试工三个月。

员工在试工期满后,能正常参加工作的,转入正常工作。

试工期间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或每月缺勤七天以上者,应即停止试工,停止试工后仍转为病假,病假期连续计算。

12)事假:

员工因事需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

若因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则应利用各种形式向部门主管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事假以四小时为请假单位。

员工请假三天之内(含三天)由车间(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工厂厂长、部门经理批准;工厂厂长、部门经理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13)旷工:

员工无故不上班或未经同意的假期作旷工处理。

旷工将依据公司奖励与处罚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4)调休:

员工需调休,应事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

调休时间以四小时为基本单位。

第五章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55条公司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薪金支付行为,建立员工薪酬与其工作绩效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薪酬制度。

第56条公司严格执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

第57条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车贴、伙食补贴、中夜班费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58条公司员工的薪酬分直接薪酬和间接薪酬两部分,直接薪酬由固定工资、奖金、非固定工资、津贴构成,间接薪酬由法定福利、法定假期、带薪假期、年度体检、免费工作餐等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第59条固定工资指等级工资、岗位津贴、车贴、补贴;奖金指在岗工人月绩效奖金(或称月奖)、在岗职员年度绩效奖金、年终双薪、高温奖、节日奖;非固定工资指加班工资;津贴指中夜班津贴、高温及特殊岗位津贴。

第60条本公司岗位等级分为5~100级,每个岗位等级都有对应的工资区间,该等级上限是中值的倍,下限是中值的倍。

第61条新进员工的工资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经理根据新进员工岗位确定工资,新进员工的具体薪酬见劳动合同或《员工薪金通知单》。

第62条新进员工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人员最低档工资的80%,也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63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部门对其表现进行评估并填写《劳动合同试用期评定表》,根据评估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和部门经理确定其岗位等级和工资,除有约定外,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可高于试用期工资的8%~20%。

第64条员工岗位变动涉及薪金变动的,由用人部门填写《员工调薪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和部门经理重新确定其工资。

第65条在岗工人月绩效奖(或称月奖)实行工厂一次分配、部门二次分配的考核办法,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人月度奖金基数的发布,工厂按公司规定的月度奖金计算方式对车间和所属部门工人核定月度奖金总额,车间在工厂核定的奖金总额内,按公司规定的员工月度奖金计算方式确定工人的月度奖金。

第66条销售部门的奖金分别按销售市场部和国际贸易部的奖励制度执行,销售市场部和国际贸易部的奖励制度另行制定。

第67条在岗职员不实行月绩效奖金(或称月奖)而实行年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在绩效评估后发放。

第68条高温、节日一次性奖见具体考核发放办法,考核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69条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第70条工人的加班工资以工人的等级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工作日加班按工人本人等级工资/国家标准月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150%;休息日加班按工人本人等级工资/国家标准月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工人本人等级工资/国家标准月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300%。

第71条加班以壹小时为最小结算单位。

第72条经社保局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人加班按工人本人等级工资/国家标准月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150%;如果是连续七天工作的,则第七天按工人本人等级工资/国家标准月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工人本人等级工资/国家标准月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300%。

第73条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中班费元/次,夜班费元/次,中班连夜班费元/次。

第74条公司以现金人民币形式发放薪金或委托银行代发薪金,每月18日、19日为公司发薪日。

第75条公司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员工的薪金,职员每月发放本月的薪金,销售人员及工人每月发放本月的薪金及前一个月的月奖。

第76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金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规定计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公司通知的薪金额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金。

人力资源部负责打印给每位劳务派遣人员当月的《薪金结算单》,由派遣人员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安排《薪金结算单》的发放工作。

第77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打印每一员工当月《薪金结算单》,18日前交各部门经理。

各部门经理负责安排好员工《薪金结算单》的发放工作,原则上,员工的《薪金结算单》由其直接主管发给。

第78条人力资源部每月将支付每个员工《薪金结算单》上的工号、姓名、部门、时间、薪金项目、金额打印出一份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复制保存。

第79条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和结算的工资,在员工办妥离职工作交接后,公司委托银行代发。

第80条因公司停工、停产使员工生产性待工,累计生产性待工第一个月的,按原工资支付;累计生产性待工第二个月的,按原工资90%支付,累计生产性待工第三个月的,按原工资80%支付,累计生产性待工第四~六个月的,按原工资60%支付,生产性待工期间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81条工人在制度工作日内请假,在计算假期工资时,以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作为本人工资基数。

职员不实行每月奖金考核,在计算假期工资时,以等级工资的70%作为本人工资基数。

第82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扣病假工资:

员工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每小时扣其病假工资为[(等级工资+岗位津贴)*70%*40%+等级工资*30%]*病假小时/(当月标准工时+国定假日小时);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每小时扣其病假工资为[(等级工资+岗位津贴)*70%*30%+(等级工资+岗位津贴)*30%]*病假小时/(当月标准工时+国定假日小时);员工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每小时扣其病假工资为[(等级工资+岗位津贴)*70%*20%+(等级工资+岗位津贴)*30%]*病假小时/(当月标准工时+国定假日小时),员工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每小时扣其病假工资为[(等级工资+岗位津贴)*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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