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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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docx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

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银行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愈来愈多,收费价格也在日益增长。

银行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不断扩大服务功能,收取费用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与此同时,银行暴利、服务乱收费等问题也层出不穷。

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本文就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检查和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探究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存在的问题

1、将应由银行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

将应由银行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在各商业银行中比较普遍,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几乎都将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承担。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费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而权利人通常为银行,因此,房地产抵押登记费由银行支付。

商业银行在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中,采取由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客户经理向贷款客户(抵押人)代收的方式,将这一费用转嫁由贷款客户(抵押人)承担。

部分银行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房屋抵押登记费由贷款客户(抵押人)承担。

商业银行的这一做法显然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房屋抵押登记费管理的规定。

2、把自身应履行的职责变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2013年8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一些理应由其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混淆了银行本身职责和服务的界限,将其自身的职责作为服务内容向客户收费。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银行应对贷款资金是否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进行监管,但有的商业银行在履行这一工作职责时,通过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托管协议》的形式,由借款人将贷款资金“委托”给银行监管,商业银行则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资金监管/托管费。

 3、利用贷款之机强制服务,或以与贷款捆绑方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在贷款过程中借机附加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客户接受与其真实需要不符的服务而收取费用。

商业银行在企业、个人贷款过程中强制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等,将实际交纳或同意交纳这些费用作为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

在外围调查中,贷款单位反映,各银行虽然收取了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也与贷款单位签订了所谓格式化合同,但并没有专门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团队或者专门机构。

贷款单位其实并不需要银行提供合同上所签订的服务内容,均反映不交财务顾问费,就贷不了款。

4、收费后不服务或少服务,表现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缺乏个性化或无实质性内容。

商业银行向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或融资顾问费、咨询费,其收费标准多为协议收取(格式合同),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问题突出。

有的银行向企业(客户)收取高额的顾问或咨询类服务费,但是提供服务仅限于印送纸质的金融资讯类资料,或通过电子邮件定期向客户群发电子版的金融资讯类资料。

这些金融资讯类资料主要是总行编撰的电子杂志或宏观经济分析资料,商业银行没有针对企业(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有的银行虽然有限的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但其内容多为从企业(客户)的财务报告中摘抄,几乎没有针对客户的生产或经营现状以及客户资金运行情况提供原创性的财务分析报告。

5、对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但部分商业银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向小型微型企业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在2011年7月1日后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存折工本费,签约工资账户年费等。

6、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

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部分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计费方式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商业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的地位不对等

在金融市场上,企业贷款有求于银行,导致银行跟企业之间关系不对称。

尽管金融市场竟争的态式初步形成,但是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改变。

一方面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民间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方式仍然在观望,商业银行之间缺乏充分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程现的特点,使企业增加投资的动力仍然强劲,另外点多面广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社会对资本的需求不减,这使得中国庞大的货币量仍然显得供不应求,资本市场仍然是卖方市场,融资难在短期内不会改变。

一些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强势市场地位,强制或变相地强制通过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向借款人收费,表现为银行收费名目繁多,推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二)中间业务任务指标考核压力大

银行业传统的收入是存贷款的利差。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业的收入已经由以存贷款利差为主,逐步转向以中间业务收入为主。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商业银行来说仅依靠传统存贷利差收入已经难以保持长期竞争力。

为增加非利差收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各商业银行都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对中间业务增速的要求也日渐提高。

一些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相关的业务考核政策,对基层行下达中间业务考核指标。

部分商业银行把中间业务与员工工资、奖金甚至评先、晋级等绩效挂钩,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

但因银行开展报中间业务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等原因的限制,使银行业务收入渠道狭窄,很难达到总行下达的中间业务指标考核要求,为完成考核任务,各分支行想方设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他们一方面在存贷款利差收入的结构上做文章,将部分利息收入转为中间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息转费),以期完成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任务;另一方面借发放贷款之机变相强制客户签订咨询顾问类服务协议,并收取咨询顾问类服务费。

有的分行甚至下发文件强化这种与贷款捆绑收费的方式。

从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来看,咨询顾问类服务收费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行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由此可见,中间业务是一项需要银行依托人力资本和技术含量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来看,能适应这些中间业务需要的高端人材仍比较缺乏,部分银行的咨询顾问类服务对客户的需求来说,没用实质性的帮助,咨询顾问类服务的水平不高,对客户来说这些服务质价不相符。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咨询顾问类业务方面要走的路仍然很长。

(三)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中依法合规收费的意识不强

据调查,部分商业银行基层行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倍,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利率只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银行加收一些企业财务顾问费、个人理财顾问费或咨询费,只是将部分利息转化为收费而已,并没有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但是,调查中多数群众和企业都认为这些收费不合理,不该收,客户对商业银行不交费就不给贷款的行为感到无奈。

此外,有的商业银行缺乏公平、透明、收费服务自愿的意识,银行网点收费信息标示不充分,服务信息不透明,没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是造成银行乱收费的原因。

(四)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能力不强,监管缺位。

1.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的监管弱化。

根据《价格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管主体。

随着政府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进一步放开,除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价格和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价格放开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价格行为的监管弱化了。

表现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银行金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难度加大,价格行政执法能力不够强。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银监会)是银行金融业的监管机构。

银监会在对银行金融业进行监管的同时,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

在管理实践中,由于银监会在各银行金融机构中其地位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业务主管部门,因此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管存在缺失。

从上述两点可见,政府层面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管不到位,特别是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是商业银行出现价格和收费问题比较严重的原因之一。

 三、治理商业银行乱收费的对策

 治理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既要提高银行的服务意识,也要打破“垄断”,既要靠内部行业自律,又要靠外部监督。

(一)深化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多元化融资渠道,打破银行的垄断地位。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相对于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而言还不够充分。

要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乱收费问题,需要深化金融改革,引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让企业融资渠道变得多元化,营造银行金融充分竞争的局面,增加市场上的信贷主体。

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银行业进入门槛,让民间资本可以合法进入银行业,抑制银行业暴利,构建更合理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要引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让企业融资渠道变得多元化,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增加市场上的信贷主体,使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形成大银行为大企业服务,小银行为小企业服务,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别的金融服务的合理无缝隙结构。

(二)强化价格监管的主体资格,加大政府监管的力度。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价格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政策,定好规则,并对各银行金融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2014年2月10日,中国银监会、中国央行、国家发改委三部委联合推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着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群众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

但这些办法要发挥作用关健是政策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业中间业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检查的形式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当地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进行检查,把检查、处理权下放,以提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检查的积极性和权威性。

坚持清理与处罚并重原则,对仍然不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仍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一旦查到或者有人举报,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2013年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的全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专项检查中,严肃查处了一批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中巧立名目乱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这一专项执法行动,引起各大银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促使银行金融机构在高级管理层重新审示这几年大力开展银行中间业务服务的得失,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的价格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合规经营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清理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合理收费,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一律取消。

中国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及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等共计15家商业银行总行在8月初率先下发落实会议精神的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服务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他们取消了一批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免除、停收部分收费,降低部分收费标准,规范贷款过程中的评估、登记等收费。

可见,引导银行合理合规经营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收费标准,维护切身利益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接受和选择银行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益。

面对各大商业银行名目繁多的服务项目、高低不同的服务价格,经营者和消费者要主动去了解各家银行的服务价格政策,在接受和选择银行的金融服务前应该查询相关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收费标准;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维护切身利益的意识。

在遭遇银行的“霸王条款”时,应积极与银行的有关部门交涉,或向消费者协会、价格主管部门以及银监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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