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5c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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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5cl.docx

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5cl

 

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2017年6月

签署说明:

经某某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谈判协商,现就《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本协议”)条款达成一致。

鉴于项目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本协议由某某县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股东(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行签署,以确认本协议文本内容。

项目公司股东(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须根据中国法律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设立项目公司,并在项目公司正式成立之后10日之内,由某某县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按照已确认的文本内容签订本协议。

签署方:

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2017年5月23日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2017年5月23日

目录

1.定义和释义10

1.1.定义10

1.2.释义15

2.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16

2.1.特许经营权16

2.2.特许经营期16

2.3.特许经营权使用费17

3.声明和条件18

3.1.甲方的声明18

3.2.乙方的声明18

3.3.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19

3.4.履约保函19

3.5.保险21

4.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23

4.1.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23

4.2.外围建设工程及费用23

4.3.融资交割23

5.土地使用权24

5.1.土地使用权24

5.2.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24

5.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25

5.4.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25

6.项目建设26

6.1.基本要求26

6.2.甲方的主要义务26

6.3.乙方的主要义务26

6.4.建设期27

6.5.地质勘察和设计30

6.6.施工和监理30

6.7.调试和测试30

6.8.试运营34

6.9.商业运营36

6.10.提前商业运营37

6.11.甲方的监督和检查37

6.12.不予免责39

6.13.放弃39

7.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41

7.1.运营期41

7.2.基本要求41

7.3.运营维护手册43

7.4.暂停服务44

7.5.临时接管45

7.6.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46

7.7.中期评估46

8.垃圾供应47

8.1.垃圾供应量47

8.2.垃圾供应质量48

8.3.垃圾供应管理49

9.垃圾处理53

9.1.垃圾处理质量53

9.2.垃圾处理质量的检测53

9.3.垃圾处理不达标的处理56

10.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58

10.1.垃圾处理量与结算量58

10.2.生活垃圾处置价格和调整原则58

10.3.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59

10.4.开票和付款59

10.5.垃圾供应不足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60

10.6.垃圾处理量不足违约金60

10.7.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61

10.8.为第三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违约61

11.发电上网63

11.1.基本原则63

11.2.上网电价63

11.3.签订《购售电合同》63

11.4.乙方承诺63

12.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64

12.1.移交范围64

12.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64

12.3.最后恢复性大修65

12.4.零配件和备品备件65

12.5.保证的转让66

12.6.技术转让66

12.7.合同的取消和转让66

12.8.人员和人员培训67

12.9.缺陷责任期67

12.10.风险转移68

12.11.移交费用68

12.12.移交效力68

12.13.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68

13.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69

13.1.不可抗力事件69

13.2.免于履行69

13.3.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70

13.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70

13.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70

13.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71

13.7.不可抗力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71

13.8.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71

14.提前终止73

14.1.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73

14.2.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74

14.3.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75

14.4.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75

14.5.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75

14.6.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76

14.7.提前终止后的收购77

14.8.提前终止78

14.9.提前终止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和解除79

14.10.责任限制79

15.转让和担保80

15.1.甲方的转让80

15.2.乙方的转让80

16.补偿82

16.1.一般补偿82

16.2.违约赔偿84

17.争议的解决和仲裁86

17.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86

17.2.仲裁86

18.其它条款87

18.1.货币87

18.2.协议的解释规则87

18.3.保密88

18.4.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88

18.5.通知88

18.6.协议文字和文本89

18.7.生效89

附件一垃圾焚烧处理厂用地四至图91

附件二垃圾焚烧处理厂工艺平面图92

附件三垃圾焚烧处理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93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95

附件五保险97

附件六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101

附件七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处理质量检测项目、标准和周期104

附件八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价公式106

附件九甲方负责建设的永久性设施108

本协议由某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注:

项目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2015年5月【】日在某某县签署。

本协议项下甲方权利义务由某某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履行。

鉴于:

Ø甲方为妥善处理生活垃圾,提高生态环境水平,减少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提高某某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完善市政环保、公用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巩固某某县的建设成果,维护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实施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1年4月19日国务院国发【2011】9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2年4月发改价格【2012】8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某某县人民政府在公开招商、实地考察、竞争性谈判等工作的基础上和乙方就本项目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

Ø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乙方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更新改造与本协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

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本项目”

指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中的一期(总设计日处理规模八百(800)吨,其中一期日处理规模四百(400)吨,二期日处理规模四百(400)吨)。

“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含义。

“初步完工”

指根据第6.7.14条款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完工。

“电力企业”

指与乙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或关税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c)环境保护法律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经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复印件”

本协议中所有需提交给另一方的文件复印件均应与原件一致且加盖公章。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购售电合同”

指乙方与电力企业双方就乙方并网发电出售剩余电量的事宜签订的合同。

“恢复约定经济地位”

指非甲方和乙方双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收入减少或成本增加的幅度较大,或者乙方的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幅度较大时,为保持乙方原约定的经济地位,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应做相应的调整。

“监督员”

指甲方指派的、监督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人员。

“建设期”

指本协议第6.4条款规定的含义。

“接收点”

指本协议第8.3.1条款规定的本项目的垃圾接收点。

“建设工程”

指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建设工程。

“终止收购金额”

指本协议根据第14条提前终止时,甲方依据第14.7.1条款,向乙方支付的收购垃圾焚烧处理厂资产的金额。

“垃圾焚烧处理厂”

指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中建设的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垃圾八百(800)吨(其中一期日处理规模四百(400)吨,二期日处理规模四百(400)吨)。

“垃圾处理量”

指根据本协议第8.1条款所述的甲方交付并经双方共同计量确定的由垃圾焚烧处理厂实际处理的垃圾量。

“垃圾焚烧处理厂场地”

指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垃圾焚烧处理厂占用的土地(以土地确权登记为准)。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垃圾焚烧处理厂焚烧垃圾的服务费。

“生活垃圾处置价格”

指本协议第10.2条款中所述的以元/吨表示的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单价。

“垃圾处理质量标准”

指本协议附件七:

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处理质量检测项目、标准和周期。

“年保底垃圾供应量”

指根据本协议第8.1条款的规定,从运营期第一

(1)个运营年起到运营期结束,年保底垃圾供应量为十点九五(10.95)万吨。

其中,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运营期第一年结束时的保底垃圾供应量及运营期最后一年起至特许期结束时的保底垃圾供应量根据本协议第8.1条规定的年保底垃圾供应量进行折算。

“载运人”

指经甲方备案同意的、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至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输公司或其它单位。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垃圾焚烧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3.4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融资方案、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按照本协议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条例、办法、通知、通告、指令、命令及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2.1条款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期”

指具有本协议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土地使用证”

指政府依法颁发给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项目设施”

指河南某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场地内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其他与运营相关的资产。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预计试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6.4.2条款规定的预定开始试运营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另一日期。

“预计商业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6.4.2条款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另一日期。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

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即每月1日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的期间。

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月正常商业运营日数”

指任一运营月的公历日数扣除该月计划暂停日数和该月不可抗力期间日数后的累计日数。

“运营维护手册”

指根据本协议第7.3条款编制的手册。

“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协议第14.4.2条款发出的通知。

“政府部门”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河南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c)开封市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d)某某县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2.1.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1.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2.1.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2.1.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1.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1.6.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2.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

2.1.特许经营权

2.1.1.甲方依据本协议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2.1.1.1.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项目设施,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

2.1.1.2.在特许经营期满时,乙方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2.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取得第2.1.1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并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

2.1.3.保持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

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2.1.4.经营活动的范围和时间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本协议第2.1.1条款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范围之外的其它经营活动。

乙方营业期限终止时间应至少不早于缺陷责任期终止之日。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4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本项目施工之日起三十(30)年(含建设期)。

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或双方依据适用法律重新协商延长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2.3.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本项目免交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3.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需甲方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各种批复、批准,包括项目立项核准、环评批复、电力并网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1.4.协助乙方享受国家、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县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垃圾焚烧发电等优惠政策;

3.1.5.甲方承诺乙方享受某某县招商引资全部优惠政策并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相关的政策优惠;

3.1.6.如果甲方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4.2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3.2.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2.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且注册地、纳税地均为某某县;

3.2.3.乙方作为项目法人,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的设施财产所有权,完全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如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时,乙方股东负连带责任;

3.2.4.本项目乙方自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其中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即不低于捌仟柒佰伍拾(8750)万元;融资比例不超过65%。

当甲方供应的生活垃圾量超过本项目设计的处理能力时,乙方应及时追加投资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建设二期扩建工程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乙方将按照适用法律及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各类资金及时到位;

3.2.5.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6.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4.1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3.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4.履约保函

3.4.1.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项目可研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适用法律要求的形式向甲方缴纳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建设义务;

3.4.2.乙方应在建设期履约保函解除之前,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运营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4.3.如乙方延期提交履约保函,则视其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4.4.履约保函的金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壹仟(1,000)万元整;运营期履约保函的金额为贰佰(200)万元整,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3.4.5.履约保函有效期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本项目商业运营日之后解除,运营期履约保函需满足以下条款约定。

3.4.5.1.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期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

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3.4.4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3.4.5.2.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i)在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应至第12.9条款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时止。

(ii)在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第14.9条款提交一份新的履约保函。

3.4.5.3.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3.4.6.履约保函的兑取

3.4.6.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如果发生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和/或相关部门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未予补正,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3.4.6.2.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4.7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3.4.6.3.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4.5条款的规定在每份履约保函到期日至少三十(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3.4.6.4.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七(7)日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

3.4.7.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若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3.4.4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3.4.8.履约保函的解除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同意解除该份履约保函。

3.4.9.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约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5.保险

3.5.1.保险购买

3.5.1.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行或要求其承包商、供应商等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附件五”规定的保险。

3.5.1.2.乙方必须:

(i)使甲方列入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ii)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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