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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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资料

 

 

土石方开挖及拆除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土石方开挖和混凝土拆除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更好的进行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保证计量支付,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清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N-QHSKJG-02)、监理合同(合同编号(LN-QHCXJG-01)、监理规划、设计文件与图纸、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编制。

适用工程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7)《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查规范》(SL251-2000);

(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

1.3本细则适用范围:

清河水库大坝工程、溢洪道工程,左右岸泄洪洞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及混凝土拆除工程。

1.4承包人必须切实贯彻本细则各项规定并按其实施。

本细则未涉及部分仍然执行合同文件,与合同文件有矛盾之处,以监理工程师解释为准。

2开工申请控制

2.1承建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应报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2承包人应在明挖的单位工程开工前14d(28d)以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方法和爆破实验;

3)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4)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6)土石料的利用和弃渣措施;

7)开挖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8)质量与安全环保措施;

2.3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深孔预裂或光面爆破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要的爆破实验。

试验前编制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内容和目的;

2)实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实验组数和爆破计划;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4不允许在新浇筑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如却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d以前完成爆破实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实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2.5在任一开挖单元工程开工7d前,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

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及“修改后重新递交”三种。

2.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递交”,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期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同意执行。

2.9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与施工。

2.10承包人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土石方开挖方案和爆破设计方案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纪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收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要按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至上而下按设计要求坡度进行,上下游左右岸土石方开挖都属高边坡开挖,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发包人(设计代表),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用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纪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发包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线路、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10基础和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人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条件。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纪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纪录。

(4)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5)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6)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纪录与统计。

(7)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8)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9)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报送每周施工纪录。

4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线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0mm。

相应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位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0mm。

相应比例尺为1:

200情况下,图上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必须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的石碴和岩粉并盖好孔口。

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纪录与成果整理。

4.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

对于节理裂隙及发育岩体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4严格控制预裂孔或主爆孔装药量,使爆破振动速度不超过10cm/s要求,以确保混凝土大坝绝对安全。

4.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

最后一层炮孔不得穿入水平建基面。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4.6岩体底部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的距离。

4.8除非合同和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工光面爆破。

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取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圆滑状。

4.10对于在外界环境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1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2开挖碴料除有用料按监理指定的堆放场地堆存外,废料、弃渣一律运至发包人提供的弃渣场,防止料场、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碴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杜绝随意堆置,倾倒弃碴。

4.13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4.14混凝土拆除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向监理部递交混凝土凿除和拆除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凿除或拆除程序和方法、各部分工程数量和进度表、施工临时设施、出碴规则、弃碴处理以及劳动力、材料、设备计划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等,上述图纸和文件未经监理部审批之前,所有凿除和拆除施工均不得实施。

4.15施工时要保证周围混凝土的完好,应采用人工凿除、液压镐、钻孔楔劈、静态膨胀剂等方法拆除。

4.16不论采用那种混凝土拆除方法,均不得松动破坏原建基面。

4.17凡贯穿在凿除或拆除区和保留区之间的钢筋,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4.18混凝土拆除距边线20cm范围内不应用风镐拆除,而应该用人工钎子、平锤沿开挖边线两侧凿齐、表面浮碴要清理干净。

5工程验收

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工期、质量、施工违约情况、合同支付情况等)。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纪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6计量支付

6.1土石方计量支付

(1)土石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场地清理、石料场的勘察、取样实验、地质描绘、爆破试验、开挖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工程完建后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每立方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2混凝土拆除计量支付

混凝土凿除和拆除的支付以m3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量测应按施工详图或由监理工程师规定修正的需完成的凿除和拆除边线进行工程量计算。

所有为支付而进行的开工前测量和完工后的量测成果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混凝土钻孔和凿除或拆除、弃碴的运输和堆存等都不单独进行量测和支付,均应包括相应单价之中。

6.3干砌石拆除计量支付

干砌石拆除应以施工图纸和监理指示的拆除建筑物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拆除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6.4房屋拆除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规定的立方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拆除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6.5金属结构拆除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规定的每吨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拆除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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