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操作手册doc 9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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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操作手册(doc96页)

XX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

第一章综合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项目,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应予以审查批复,超出本级权限的应审核上报。

不论是审查批复,还是审核上报,都必须履行初审、复审、签批程序,初审人、复审人、签批人均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1、填制《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单》;

2、初审人要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并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具体注明相关税收法规的文件名称、文号、适用条款)、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建议,报复审人复审;

3、复审人要对初审人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报签批人签批;

4、签批人根据初审人、复审人审查的意见,做出签批决定。

二、纳税人必须以正式书面申请向国税机关报送需审核审批的项目;国税机关可以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呈报和审批,但下列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进行申请和审批:

1、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三、各级国税机关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应按规定转达至纳税人,具体转达方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定;由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报送的报批项目,国税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应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收和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

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报送和审核审批的项目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国税局备案。

(XX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实地核实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必须及时深入到企业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1、企业申请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的完整性;

2、企业申请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3、企业申请扣除项目金额的准确性;

4、企业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的有效性;

5、企业申请扣除项目与附带相关资料的一致性。

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必须查阅企业有关报表、帐薄、凭证,审查有关实物,询问有关人员,并将情况形成审核底稿,由税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查核实报告。

六、属于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各县(市、

区)局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按照规定予以批复;对属于上报上级审批的,各县(市、区)局要将企业申请资料,连同县(市、区)局审查核实报告一并报送市局,不附报审查报告的,市局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原则上应随报随批,特殊情况下,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3月底以前。

七、为保证税前扣除项目的及时性,无论是企业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扣除资料还是主管税务机关报县(市、区)国税局或者上报市局的扣除资料,各个环节都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若企业资料需补充或有其他问题,要有明确记录并书面告知企业,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在企业报出材料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批复。

(X国税发[2001]41号)

八、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资料的报送规范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且资料袋内容项目要填写齐全完整。

资料袋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律使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

表内内容填写务必数字准确,项目齐全,“情况说明”栏要详细写明扣除项目基本情况,例如呆帐坏帐项目,要写明呆帐坏帐形成原因及追讨情况。

弥补亏损项目要写明弥补亏损企业往年盈亏及弥补情况等等。

“县级国税机关意见”栏,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局行政公章。

(三)各县(市、区)局要对报送资料严格审核,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内容详实,资料齐全,数字准确。

扣除项目审批所需提供资料请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所呈报资料尽量使用A4纸。

(四)各县(市、区)局呈报资料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

(五)各县(市、区)局对扣除项目审批要做好登记、记录,已审批完结的要及时录入CTAIS,扣除项目年度审批结束后,要做好台帐登记。

(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申报和审核审批表的格式及填写要求,仍按总局、省局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X国税函〔2003〕107号)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事项

第一节减免税项目具体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一)政策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材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收入。

应重点审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

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一)政策规定: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

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4)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二)应报送的资料: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材料。

科研单位应提交省、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应重点审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出具的属于科研单位证明和同级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市地(含)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技术转让专用发票复印件;此类科研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经营的盈利性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不享受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能享受“四技”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科研机构转制、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材料,转制科研机构要将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新办“三产”企业

(一)政策规定: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气象服务、科学管理、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或田间运输、收割、机耕、浇灌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等应用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称新办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无到有新筹集资金、新招募人员、新购置资产而创立的企业。

原有企业拆迁、合并、更换名称、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经营方式等均不得视为新办企业享受新建企业减免税优惠。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工商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新办三产企业。

应重点审核以下问题: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同年度发生变化的,是否按主营业务收入来确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是否享受了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多业经营的,其营业收入是否分别核算;营业执照设立日期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口径等。

四、劳服企业

(一)政策规定: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各类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各级劳动、税务部门应对本地区的劳动服务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

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5)金融、保险企业不适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

劳服企业的概念:

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为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和集体、股份合作性质的劳服企业,对符合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和利用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按国家规定在一定限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并按税法规定由税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劳服企业。

重点审核以下问题:

①、企业附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本企业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明、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待业证明、《职工花名册》。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范围是否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范围规定:

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有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是否按照劳部发[1996]7号通知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范围扩大到为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和集体、股份合作性质的劳服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是否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提交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是否达到了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各类人员)总数60%,未达到的,是否享受了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教育事业及校办企业

(一)政策规定: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有免税所得的学校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证明及技术转让专用发票,提供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证明。

校办企业的出资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教育事业及校办企业。

应重点审查:

①、政府部门的证明,免税收入的证明。

②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是否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是否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是否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六、福利企业

(一)政策规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是指:

民政部门(含“残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确认并取得有关证明的“四残”人员。

(二)应报送的资料:

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表一册”即:

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福利企业。

应重点审查:

①、企业申请减免税附送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等。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范围是否同时具备[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的六个条件,对安置残疾人比例达不到10%(含)的,是否享受了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

(一)政策规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应报送的资料:

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应重点核查:

①、企业申请减免税附送资料中企业是否提交了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员会或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员会授权地市级经贸委签发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有关认定意见等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②、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其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是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详见附件五)范围之内的;不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必须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员会或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员会授权地市级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③、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设计产品相同时,是否分别核算收入、成本费用。

八、“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一)政策规定:

(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我省享受税收优惠的贫困县,是指沂南、平邑、沂水、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莘县。

(3)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应重点审查:

改变行政区划后,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有关企业,改划之年仍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是否仍然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

九、遭受自然灾害企业

(一)政策规定: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应报送的资料:

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遭受自然灾害企业。

应重点审查: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对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附送资料是否包括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

十、军队后勤企业

(一)政策规定:

(1)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2)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行。

(4)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②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③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5)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6)对军队企业(包括军需工厂、军马厂、军办农场和军人服务社)实行证书认证制度。

即军队企业必须持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的《证书》(一式三份)自核发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审查核实,确认其符合政策规定后,办理《证书》认证并按照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凡从1998年1月1日起,未持《证书》或经税务部门审查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军队企业,不能享受军队企业的减免税优惠照顾政策。

军队企业兼并地方企业,地方企业兼并军队企业,军队企业之间兼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核实后,可按兼并后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执行。

经认证的军队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8)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二)应报送的资料:

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军队、武警办企业。

应重点审查:

①、企业报送的下列资料和证明:

军办企业证书、军队或武警部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新办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应报送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报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②、目前享受军办(武警)企业免税优惠的只有军需工厂(84年前授予代号的)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上述四类企业的军办企业证书享受优惠政策是否经税务部门的认证。

③、是否正确区分有效的军办企业证书。

目前军办企业有两种证书:

一种是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的证书。

它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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