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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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doc

大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大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大规模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在“十二五”规划期内,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为确保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振兴、构建和谐大连为目标,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为重点,力争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实现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要达到20以上。

不断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加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大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计划的确定、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李万才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张军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甘井子区政府、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屋局。

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为全面监督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我市还组织成立了大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驻在组,全面负责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责任目标与指标分解按照3月4日召开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2011年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指标总数为3.5万套、135万平方米。

市政府对指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

具体指标分解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市财力投资的5,200套、2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

(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投资建设7,800套、3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5,200套、2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单位自建7,800套、3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四)甘井子区负责承担2,600套,1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五)高新园区负责承担2,600套,1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六)金州新区负责承担2,600套,1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七)保税区管委会承担1,300套、5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

四、分工管理及责任部门

(一)建设用地1、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在制定全年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时,需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提供,落实地块并保障供应;2、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

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用地性质,从事或变相从事商业开发;3、要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实际供应,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房屋局负责。

(二)招投标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在招投标方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1、要确保招标、投标、评标等环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项目招投标工作需在市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指定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3、要规范招投标档案管理,并将招投标有关资料全部归档备查。

4、要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由市建委负责。

(三)质量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应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履行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等各环节符合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

3、参建各方单位、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4、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施工中必须注意做好质量通病防治。

5、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由市建委负责。

(四)安全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相关人员,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备案。

3、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4、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必须开展文明施工。

5、施工现场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必须落实,消防器材配备必须齐全。

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由市建委负责。

(五)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必须依据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等环节进行操作。

1、工程建设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各地必须按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落实各类保障资金;涉及贷款手续必须合规、完备。

2、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手续必须完备,必须及时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及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

3、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使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工程项目法人必须设置专账管理安居工程资金。

财务核算必须合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4、各地区对发放补贴资金必须进行认真审核,被补贴对象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方式发放补贴。

各地区必须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确定租金及时足额入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由市审计和财政局负责。

(六)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审核、认定、公示、退出等环节依据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严把准入关、实施动态管理,杜绝不规范情况发生。

1、制定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审核程序、审查机制、退出机制,公布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严格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审核,严把准入关。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做好退出工作。

3、规范公示、配租(售)程序,实行房源公开、过程公开、分配结果公开。

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诉机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网址,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实施动态管理。

住房分配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七)监督检查根据省纪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我市已成立大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组和驻在组,驻在组要进驻各项目建设单位。

1、驻在组直接对监督检查组负责,下设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资金管理四个专业组。

各专业组按照省方案和本规定对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向监督检查组报告工作情况。

2、监督检查组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抽调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重点问题开展集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组制定集中检查工作规则,并按照检查工作规则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委、省政府。

集中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

监督检查方面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组负责。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我市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大力度,全力推进,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并落实到位。

各责任单位和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统筹安排,科学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全力以赴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启动和推进。

(二)统一部署。

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一决策部署,分解和落实年度指标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计划认真开展协调和督察工作,建立和明确相关制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制度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完善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体系。

(三)明确责任。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分别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程建设用地、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资金使用、住房分配等方面负责;各公租房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承担任务指标的完成负有直接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工程的顺利实施负有领导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负有责任。

(四)分工协作。

针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单位和部门较多的实际,要求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鼓励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速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程。

六、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为有力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建立下列工作制定1.建立专项例会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每周或半月例会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度情况。

2.建立进度报表制度。

各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每月的月中和月末,将本单位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报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工作专报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进度报表及例会汇报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专报,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以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建立进度跟踪检查及通报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对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推进顺利的单位予以表扬,对组织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建立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驻在组,要对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资金管理使用、住房分配六个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省市监督检查组。

市监督检查组对发现的普遍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对解决问题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各项目责任单位日常要对照要求进行滚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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