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GRP0001PPGPCHSEPR0006环境保护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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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GRP0001PPGPCHSEPR0006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PPGRP0001-PPGPC-HSE-PR-0006

 

0

版号

日期

发布说明

编制

审查

审核

批准

1目的

为规范广东石化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风险,明确环境保护的管理范围、职责和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广东石化所属区域。

3定义

4职责

4.1健康安全环保部

4.1.1是环境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修订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4.1.2负责监督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落实。

4.1.3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监督“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等措施落实,提出环保达标指标,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1.4监督项目建设中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的落实。

4.1.5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1.6负责环境保护技术及科研的管理工作。

4.1.7负责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1.8根据本程序要求对各单位、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技术部

4.2.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

4.2.2负责提供环保设施、设备、装备等的技术支持和技术管理。

4.2.3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4.2.4负责环保设施设计技术资料的归档与传递。

4.3工程管理部

4.3.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4.3.2负责组织临设环保设施的落实和管理。

4.3.3负责组织承包商落实施工现场环保设施和环保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3.4负责组织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4.4综合管理部

4.4.1负责办公场所环保责任的落实,环保设施的管理。

4.4.2负责监督后勤单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4.4.3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对外联络、协调、信息沟通和信息发布。

4.5计划控制部

4.5.1负责落实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的投资和进度计划,并确保按计划实施。

4.5.2参与项目环保方面的专业验收工作。

4.6商务部

4.6.1负责环保设施、材料的采购管理,并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4.6.2负责监督采购物资仓储设施和采购环节环保措施的落实。

4.6.3负责管理责任范围环保责任的落实。

4.7质量管理部

参与环保设施专项验收,组织提供职责范围内环保设施的质量控制资料。

4.8PMT

4.8.1具体负责所属区域环保设施“三同时”的管理。

4.8.2负责落实本单位环保管理责任。

4.8.3负责所属区域内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8.4负责组织项目建设中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的落实。

4.8.5负责所属区域内环保设施和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9监理单位

4.9.1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4.9.2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并参与验收。

4.9.3负责审查监理责任范围内承包商的环保措施、方案等,监督落实,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4.9.4负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本程序,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10承包商

4.10.1严格执行本程序的要求,落实各级环保责任。

4.10.2负责组织进行项目建设中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

4.10.3负责编制环保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环保措施,并确保其实施效果。

4.10.4严格按环保设施的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

4.10.5负责组织检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4.11废弃物处置承包商

4.11.1负责委托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置,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4.11.2负责组织检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5指导

5.1基本要求

5.1.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承包商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5.1.2各单位、承包商应将环保管理纳入HSE承诺书。

5.1.3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国家和广东省环保法规的要求,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清洁生产技术、环境风险、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5.1.4承包商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

5.1.5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通过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5.1.6未经健康安全环保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5.1.7承包商应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对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作业活动进行重点控制,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措施方案。

5.1.8承包商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应减少对原有土壤、植被、动物、水体、大气等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建设现场有污染物排向水体、土壤和大气时,应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5.1.9产品和原材料在贮存、搬运及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仓储技术规范,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仓储要符合仓储条件和储存要求,存储量不得超过最大安全储存量,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保证包装完好,运输时应加盖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5.1.10可能对周围外部环境造成破坏或影响的施工生产性噪声、光、振动、射线、粉尘、毒物等污染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1.11各单位、承包商应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设备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如对噪声采取隔音、吸音等措施防止噪声超标;对于跑、冒、滴、漏等现象采用设置收集槽等方式进行收集。

5.112海上作业严禁随意倾倒和排放废物和垃圾,废弃物的处置应运至陆地由废弃物处置承包商处置。

5.1.1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垃圾等,应委托经广东石化资格认可的废弃物处置承包商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置联单须经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批,产生废弃物的承包商支付处置费用。

5.1.14废弃物处置承包商在处理废弃物过程中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1.15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承包商应建立危险废弃物处置台账。

5.1.16各单位、承包商应当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1.17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包商应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预案。

5.1.18各单位、承包商应定期组织环境保护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培训。

5.1.19项目建成投用应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5.1.20承包商应按要求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发现超标现象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5.1.21各单位、承包商应按要求组织环保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1.22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每年组织环境满意程度调查。

5.2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5.2.1项目(工程)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规定,保证在设计中采用技术可靠、工艺先进的设施,将建设、生产过程中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5.2.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5.2.3在项目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内容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因素(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制定控制措施。

5.2.4设计阶段,设计技术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书,在设计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措施。

5.2.5工程管理部、PMT、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商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实行有效的管理和全程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

5.2.6承包商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5.2.7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环保设施的“中间交接”工作,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具体要求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程序》。

5.3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5.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5.3.2各单位、承包商应组织全员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尽可能将管理责任范围内所有能够控制的或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全部识别出来,并加以评价。

5.3.3承包商应在项目启动前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所有能够控制的或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都应制定控制措施,纳入《HSE风险控制计划书》并落实。

5.3.4对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各单位和承包商须通过制定目标指标、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加强运行控制,实施监测,制定应急方案等多种方式将其纳入控制。

5.4环境监测

5.4.1承包商应配备监测仪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噪音、粉尘、非甲烷总烃、化学耗氧量(COD)等进行监测。

5.4.2监测频次由健康安全环保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

5.4.3下列场所应设置监测点:

1、桩基作业场所、管线吹扫应进行噪音监测;

2、切割、打磨、喷砂抛丸场所应进行粉尘和噪音监测;

3、设备、管线酸洗、钝化、脱脂等废水排放应进行废水排放监测;

4、污水总排出口应进行水质监测;

5、相关且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监测点。

5.4.4承包商应将监测记录作为月报的附件,上报健康安全环保部。

5.5“三废”处理

5.5.1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5.2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5.5.3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并委托经广东石化资格认可的危险废弃物处置承包商处置,未经许可不得转移。

5.5.4各单位、承包商应对本单位作业活动、生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拉运和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识别出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并建立台帐。

5.5.5各单位、承包商必须对本单位各类废弃物按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储存,并定期进行检查。

5.5.6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设立三类废弃物临时堆场,分别用于存放危险废弃物、建筑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

临时堆场设围墙、围堰,并设醒目的标识。

5.5.7参与本项目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利用的承包商,须经健康安全环保部资质审查并备案。

5.5.8承运废弃物的车辆、驾驶员须资质证件齐全,并按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要求承运,严禁自行处理废弃物,拉运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配备应急防护用品。

垃圾运送应采用密闭式车辆或进行有效遮盖,防止沿途洒落,造成污染。

5.5.9医疗急救点要指定地点、明确标识、密闭存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送到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丢弃医疗废物或自行处理医疗废物。

5.5.10各种油料必须存放在容器内,废油应及时回收集中储存,严禁就地倾倒,油料对地面造成污染时应采取措施进行清理。

5.5.11防腐保温用油漆、岩棉、绝缘脂和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对现场地面或设施造成污染时应及时清理。

5.5.12施工现场(道路、厕所)每天应有专人打扫并保持清洁,化粪池要定期进行清理,并做好消毒工作。

5.5.13废水排放实行清污分流的原则,严禁工业废水管线、雨水管线和生活污水管线互窜,推行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减少排污。

5.5.14各单位、承包商应对废水排放及治理进行控制管理,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5.5.15各类生活污水应排放到指定的排水渠(管)内,不得随意增加排放口(或排放点),严禁无组织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5.5.16地下排污系统必须保证畅通,无杂物。

施工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污水管网系统,严禁因绿化、施工覆盖或掩埋下水井。

5.5.17各单位、承包商负责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雨水窨井进行明确标识,负责对责任区域内排污系统的管理、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5.18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回收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出场,须办理《垃圾出门单》,经单项工程承包商负责人员批准后方可出场,具体要求见《出入场/区管理办法》。

5.6海上作业环境保护

5.6.1海上作业施工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的要求,防止由船舶营运排油和各种事故溢油造成的污染。

5.6.2施工船舶必须配置足够使用的堵漏器材、油污水分离器、粪便柜粉碎泵、吸油毡等环保设施。

5.6.3海上作业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应运回岸上集中处理。

5.6.4海上作业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及时回收,运回岸上集中处理。

5.6.5严禁向海上随意倾倒垃圾废物,污染海域。

5.7泄漏处理

5.7.1承包商在开始作业前应制定可能发生的泄漏/异常排放的应急处置方案,准备好泄漏控制设备和材料。

5.7.2严格控制各种机械设备废烟废气的排放及油料(油污)的滴漏,未经允许不得在现场进行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设备维修工作。

5.7.3如果发生泄漏,应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在采取控制措施时,要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隔离和应急监测,设置警示标识和围护,防止他人进入。

5.8噪音控制

5.8.1承包商在组织施工活动时,应尽可能减少噪声的产生,如有强噪声源并伴有其它污染源时,应采取远离人员聚集区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

5.8.2当确定有产生大量噪声的工作时,承包商应恰当地评估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产生的影响。

并根据评估超标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噪声,减少对公众的干扰。

5.8.3承包商应在有产生环境噪声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佩戴听力保护),提醒进入人员使用个人听力防护用品;每个进入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噪声危害标识使用合适的个人保护用品。

5.8.4严格按照噪声标准控制工人在高噪声环境内作业的时间。

5.8.5作业现场的噪音超过85分贝时,承包商应采取消音、隔音、改变施工方法或调整作业时间的办法降低噪音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5.8.6当作业区噪声超过85分贝,除有防护措施的作业人员外,其余人员应撤离现场。

5.8.7装置、设备有高噪声的排放口应安装消声设施。

具体要求见《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5.9放射性污染防治

5.9.1使用放射源的承包商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并编制应急处理预案,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5.9.2广东石化范围内的放射源不使用期间统一存放管理。

5.9.3射线作业必须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

放射作业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

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9.4应定期对射线装置、射源库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防止发生放射性污染。

5.9.5承包商应当定期对放射场所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9.6发生辐射事故后,承包商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具体要求见《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5.10清洁生产

5.10.1设计技术部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禁止选用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5.10.2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包括清洁生产章节,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等进行分析论证。

5.10.3在进行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或采用废物、废水回收技术进行利用、循环使用。

4、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保证装置的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5.11环境应急

5.11.1各单位、承包商应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11.2各单位、承包商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健康安全环保部备案。

5.11.3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11.4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6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72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油安[2011]7号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7附件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J-HSE-PR-004-201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产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电话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废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类别编号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

废物特性:

___________________形态_________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_

外运目的:

中转贮存利用处理处置

主要危险成分_____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运人____________运达地_________________转移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

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船)型:

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__

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___

第二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船)型:

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__

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___

第三部分:

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接受者须知:

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__接收日期____________

废物处置方式:

利用贮存焚烧安全填埋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日期____________

 

备注:

产生单位、移出地环保局、运输单位、接受单位、接受地环保局各自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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