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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总25页)

关于印发《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明确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职责,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特制定《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等9项应急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1.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2.XXX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煤矿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煤矿应急演练制度

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煤矿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煤矿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1:

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X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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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各单位事故监测职责

第二条带班矿领导、跟班机关人员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不间断巡视检查矿井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和事故;监督检查当班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第三条跟班队干、班组长严格落实跟班职责及岗位职责,不间断巡视检查管辖区域内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盯防。

第四条安检员每班不间断巡视检查矿井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盯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和事故。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按规定巡视监测矿井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浓度情况及风速、温度、积尘情况,加强综采回风上隅角、掘进工作面、采空区密闭前、盲巷等重要地点巡视监测力度。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区队、外委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落实好管辖范围内、作业区域内的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监测工作,做好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征兆时都有义务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第三章事故预警行动

第八条事故预警按分级启动条件划分为区队级、专业级和矿井级三类。

(一)对于波及范围小,无人身伤亡、未造成较大损失,基层区队能够自行消除的突发事件,启动区队级预警。

(二)对于波及范围较大,无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基层区队通过本队力量不能予以解决的突发事件,启动专业级预警。

(三)对于波及范围大,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启动矿井级预警。

第九条事故预警的条件

可能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一)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灾害事故。

(二)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五)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六)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井筒出现突水、出砂,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七)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八)发现冲击地压征兆。

(九)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排水等设备运行。

(十)气象部门或上级单位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暴雨、暴雪、冰冻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顶板离层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监测到异常情况。

(十二)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异常预报、重要巷道贯通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有关安全生产异常的信息。

(十三)其它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第十条有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时,现场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汇报的内容包括出现事故征兆的地点、发现事故征兆的简要经过、预警区域内作业情况、人员分布情况等。

第十一条调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或发现上述预警条件的信息时,应当立即汇报值班矿领导、分管矿领导,经批准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通知全矿或相关部门、区队、区域、岗点进入预警期。

预警发布要明确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及影响时间,并根据新进情况及时做好续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隐患预警由分管业务部门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由调度室直接发布。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调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充分利用通知单、调度通讯、无线通讯、语音广播、手机短信、网络通讯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十六条预警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经值班矿领导或分管矿领导批准后,调度室或业务部门根据预警发布的范围下达预警解除通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针对紧急发生的事故、事件或灾难的严重程度,将应急救援响应分为三级:

(一)Ⅲ级响应:

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轻伤,因灾害撤离本队当班作业人员的事故。

(二)Ⅱ级响应:

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重伤或5人以下中毒,因灾害撤离50人以下的事故。

(三)Ⅰ级响应:

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因灾害撤离50人以上的一般事故。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XXX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确保发生突发事故后能够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年任何时期。

第二章应急值守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矿领导、机关中层和科员严格按照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做好带班、值班工作。

带班领导负责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处理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突发事故。

值班领导是当天全矿应急值守总指挥,负责24小时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突发事故。

机关中层和科员配合带班领导或值班领导工作。

全矿停产放假期间,可不安排领导带班。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机电设备部、通风部、信息部、基建部每天必须至少安排1人值班,负责配合值班领导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问题和突发事故。

第五条综采队、连采队、机电队、运转队、洗煤厂、通风队、车队严格按照《区队队干值班、带班制度》落实好值班、带班工作,除每班安排带班队干外,每天必须安排地面值班队干,负责组织处理本队出现的各类事故。

第六条救护中队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时刻保证1名指战员和1个救护小队在矿战备值班,以便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地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条物资库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以便及时提供应急物资。

车队必须保证时刻留有1名司机、1台防爆人车和1台防爆工程车备用,以便及时运送应急物资、人员。

第八条所有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报告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或安排相关的单位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和带班矿领导汇报。

第十条各单位值班人员接到值班矿领导或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调度室。

第三章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离开矿区,必须保证手机时刻处于开机状态,否则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时,必须自行调换或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单位负责安排其它具备值班资格的人员顶替,否则视为擅离职守,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管理办公室。

 

附件3:

XXX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与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我矿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值班电话:

7188000、7188700、。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章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与报告

第六条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积极展开自救互救行动。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时,要记录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伤亡情况、有无灾害扩大的可能等,立即通知救护中队赶赴现场抢险救援,立即汇报带班矿领导、值班矿领导、矿长及其它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环保部,按程序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召请其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如果事故较大,预计我矿自身难以控制,应立即汇报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启动上一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后,由矿长或值班矿领导针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时向XXXXX集团公司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汇报。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榆阳区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分局。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九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条事故责任分析

(一)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二)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

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

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环保部按标准进行落实。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榆林市第二医院

/3362000

榆林市安全生产综合救援支队/队长

/

榆阳区煤炭局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

榆林市能源局

榆林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4:

XXX煤矿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地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生产经营中潜在的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应急管理原则

(一)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三)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四)科学实用

第二章应急保障管理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时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全矿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职工入井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确保所有人员持证上岗。

组织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应急专业技能。

第六条各区队和外委施工单位是职工培训教育的主体,应充分利用班前会、班后会或其它时间对工人进行安全常识、岗位危险源、事故预防、减灾灭灾、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等培训教育,教育职工发现事故后应及时汇报,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财务部严格按照《XXX煤矿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制度》,做好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通风队负责井下消防物资、自救器的管理工作,救护中队负责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救护车、地面消防物资和“三防”物资等的管理工作,其它各区队负责管辖区域内急救药品的管理工作,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及时供应。

第九条企管部负责每年与就近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护协议。

一旦发生紧急事故,第一时间出动公司医务人员,同时立即与签订医疗救护协议的医院取得联系,请求救援。

第十条办公室每天至少安排1名值班司机和车辆,车队必须保证时刻备用1名司机、1台防爆人车和1台防爆工程车,以便及时运送应急物资、人员。

一旦发生紧急事故,矿内所有司机、车辆都必须服从应急救灾指挥办公室调派,所有司机、车辆都必须优先用于应急救援,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按要求建立井下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信息部、机电队、通风队按职责进行安装相应系统、设施,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食品等。

第十二条信息部加强矿井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语音广播系统等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问题。

第三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十三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而导致丧失应急救援的最佳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5:

XXX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应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综合应急预案由通风部负责编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由通风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修订。

各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一条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二条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急预案、陕西省榆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十三条由通风部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我矿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矿长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所有部门、区队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我矿应急预案公布后,由通风部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矿年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各部门、区队按计划自行组织培训,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各部门、区队是应急救援培训的主体,部门主任、区队队长是本单位应急救援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应加强本单位人员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教育,使职工了解应急预案内容,掌握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八条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编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十九条通风部负责每三年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我矿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对拖拉、敷衍和未按时完成编制、修订工作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计划组织应急救援培训的单位,每缺少一次罚款300元;对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考试的单位,每次罚款500元;对应急救援培训弄虚作假的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附件6:

XXX煤矿应急演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矿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我矿应急演练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我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办法。

第三条应急演练可采用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现场模拟演练在内的多种演练形式。

第二章应急演练管理

第四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矿井应急演练规划和年度演练计划。

应急演练规划应在3个年度内将综合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演练一遍。

年度演练计划应明确演练目的、演练内容、形式、项目、组织机构、参演人员、日程时间、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五条各部门、区队按照应急演练计划提前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按规定组织会审,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合适的时间报请矿研究决定,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方案应明确演练目标、演练场景、演练步骤、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培训动员、物资保障、过程控制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演练方案会审完成后,及时发放到各参演单位。

各参演单位接到演练方案后,立即组织职工学习。

第七条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价总结,编写演练评估总结报告。

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下列效果:

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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