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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standardofwaterquantityforcity’sresidentialuse

GB/T50331-20XX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标函[2018]185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修订工作的函”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用水量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第二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

200092)。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建筑大学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附:

条文说明7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inologies·····························································2

3Thestandardofwaterconsumption····························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7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urbanresidents

  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城市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forurbanresidentialuse

  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用水量waterconsumptionper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2.0.4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waterconsumptionforlivingsecurityofresidents

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文明生活水准要求所需的基本生活用水量。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生活习惯和水生态环境状况等,按节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3.0.2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标准不宜低于100L/(人·d)。

3.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居民正常生活需求和城市节水目标,应按表3.0.3的规定取值。

表3.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人均水资源量[m3/(人·a)]

居民生活保障

基本用水量

[L/(人·d)]

第一阶梯水量

[L/(人·d)]

第二阶梯水量与第一阶梯水量的比值

≤500

100

100

1.5

500~1000

100~110

1.6~1.8

1000~1700

100~120

1.8~2.0

>1700

100~130

2.0~2.2

注:

1、表中所列第一阶梯水量是满足100%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居民生活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是满足居民生活改善所需的合理用水量,同时也起到抑制用水浪费的行为。

2、各地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可根据当地人均水资源禀赋情况在相应区间内选定,并视当地气候条件、生活习惯、水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值。

3.0.4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常规水资源水量,不列入阶梯水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编制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XX),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X月X日以第XXXX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陈连祥、郭得铨、宁瑞珠、郭智、郑向盈、孙立人、张嘉荣、周妙秋、李庆华、赵明华、王贤兵、刘秀英、谭明、江照辉、黄小玲和王自明。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

修订《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我国城市节水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对节水减排,建立以厉行节约水资源为核心的阶梯水价形成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本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国内外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指标,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为便于广大供水管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制组按条文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20XX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落实保障国家水安全问题提出的“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发展思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

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

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用水需求,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2术语

2.0.1城市居民

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

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推进,择业就业方式、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等因素,导致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需确定“城市居民”的内涵和外延。

在执行本标准或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1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生活用水。

  2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的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以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

2.0.3用水量

  1以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值为计算基准。

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

此指标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周期内计算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2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365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30.4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

2.0.4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

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具备为居民家庭提供保障个人基本生活合理要求的可用水量。

 

3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确定,应立足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尤其需要根据一定时期用水量和现状用水量的调查,对未来用水量的变化规律进行合理预测,结合国家及当地对于节水的要求,使地方用水量标准尽量切合实际。

3.0.2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第四版)中提出房间内有多个水龙头供水、洗衣在家中进行、服务水平最佳、不良卫生条件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极低的可用水量为100L/(人·d)~200L/(人·d)。

本标准按满足现代日常生活卫生需求和合理节水原则,确定公共供水工程可供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不宜低于100L/(人·d)。

人均年水资源量不超过500m3且水资源年度分配极不均衡的地区如考虑以月度为考核周期,部分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可适当减少,但应尽量以回用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动态补充。

3.0.3本条按照人均水资源量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各地可依此作为节水工作的依据。

中国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与特点和建筑气候分区不同,建筑气候分区主要以南北划分,即以纬度为重要的考量;而中国水资源分布特点,受地形地貌影响为主,同时考虑降雨和流域区位的因素,各地水资源的禀赋条件不一。

本次标准修订强调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对生态、生活、生产的重要性,以联合国环境发展署的人均水资源条件作为用水量的划分依据。

联合国环境发展署给出的水资源划分标准,即人均水资源拥有量:

500m3以下,属于极度匮乏;500-1000m3,属于紧缺;1000-1700m3,属于不足;1700m3以上,属于正常。

居民生活用水量均值是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总量除以城市居民人数得到的平均值。

居民生活用水的来源主要为城市市政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还包括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利用。

非常规水源是常规水源的重要补充,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世界人均占有水量的四分之一,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

近年,我国多个部委积极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提出:

在缺水地区加强非常规水利用。

加强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和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

强制推动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并严格考核。

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建城函[2016]251号)提出:

以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为突破口。

坚持循环循序,提高用水效率。

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转变用水方式,将城市社会水循环对自然水循环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老旧住房逐步完成建筑中水设施安装改造。

鼓励居民家庭内部实行排水灰黑分离的一体化户内中水设施,推广中水洁厕。

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建设的作用,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强化城市降雨径流的滞蓄利用、下渗补给地下水。

收集雨水通常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消防、地下水回灌等。

水质符合标准的矿井水可直接用于生活和生产。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规定:

当城市供水部分采用再生水直接供水时,水厂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再生水水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规定: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实践经验方面,新加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以海水、回用水作为冲厕等用水,有效减轻了市政公共供水的负荷。

因此,本标准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是以城市市政供水为来源,推动缺水城市提高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中,第一阶用水量体现以人为本,保障100%家庭的日常文明生活基本用水需求;第二阶用水量要体现以资源节约、抑制浪费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在与水资源状况挂钩的同时,也兼顾到水资源的禀赋条件对生活习惯的影响,满足居民生活改善所需的合理用水量,以便在过渡和标准实施过程中化解阻力,实现科学动态管理,对照不同人均水资源量分级可覆盖本次调研情况70%~95%户数。

水质、水压、水量、设备和材料等需要满足居民生活不同类型用水的要求。

根据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的变化,各地应及时动态管理居民生活用水量均值。

阶梯用水量的制定原则,既要以人为本,又要兼顾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家庭用水人口是决定家庭生活用水量的重要参数,考虑到二胎政策的实施等因素,今后家庭人数可能会有扩大的趋势,因此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当地家庭水量计算人口。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联合开展了文献调查研究。

国外居民生活用水情况如表1所示。

表1国外居民生活用水量(均值)

国家或城市

居民生活用水量

备注

英国

1人家庭:

149L/(人·d)

2人家庭:

138L/(人·d)

3人家庭:

122L/(人·d)

4人家庭:

112L/(人·d)

5人家庭:

105L/(人·d)

6人家庭:

99L/(人·d)

7人家庭:

94L/(人·d)

2018年

澳大利亚墨尔本

161L/(人·d)

2017年

以色列

100L/(人·d)

2016年

新加坡

145L/(人·d)

2015年

法国

143L/(人·d)

2013年

美国

302-378L/(人·d)

2018年

世界卫生组织

100~200L/(人·d)

2011年

根据表1,除美国外,其余各国均值都在世界卫生组织100~200L/(人·d)之内。

在对健康影响很小的最佳情况下,平均每人每天消耗最小100升,通过多个水龙头供应,满足所有消费和卫生需求。

3.0.4非常规水资源应用于居民生活用水时在资金和管理上有一定的投入和要求,将其不列入居民生活用水标准,可鼓励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充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补充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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