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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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方案

 

风电项目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方案

 

-----------------------作者:

-----------------------日期:

浙江大唐平湖32MW风电项目

工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编写:

审核:

批准:

 

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大唐平湖风电场项目监理部

2016年05月

前言

为加强浙江大唐平湖32MW风电项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保障本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全面提升浙江大唐平湖32MW风电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高水平达标投产,我监理部组织编写了浙江大唐平湖32MW风电项目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本实施计划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体现强制性条文执行完整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

从执行计划、执行记录、执行检查到验收汇总作了统一规定,编制了相应表格。

用于我监理部的执行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形成了执行强制性条文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附表1:

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表样)

附表2:

单位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清单(表样)

附表3:

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表样)

附表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样)

附表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表样)

附表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项整改回复单(表样)

第一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编制依据及工程基本情况

1.1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6)《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8号)

9)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1.2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本风电场共安装16台单机容量为2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32MW。

风机安装场地是风机组件卸车、临时堆放、安装的场所,也是风机基础施工的临时用地。

每台风机均设置安装场地,共16个。

风机安装场地不设面层,采用建筑材料回填地面,尺寸为40×40m。

2)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浙江大唐平湖32MW风电项目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

浙江大唐平湖风电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工程总体目标

创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大唐集团公司精品工程”;达到同期同类型风电发电先进水平,高标准达标投产

安全目标: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项目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1)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伤害、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设备事故;

(2)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3)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4)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质量目标:

杜绝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分项工程(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土建优良率达85%以上,机电及金属结构优良率达9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创国内同时期、同类型机组一流水平。

5)本工程主要特点

本项目的主要任务在于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风能资源,为江苏电网提供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我国经济向低碳清洁发展作出贡献。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盐城市负荷发展需求,将促进地区电力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将进一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根据浙江大唐平湖32MW风电项目工程的地形条件、风能资源分布特点、以及目前的风机设备制造技术等因素,将风电场的装机规模定为32MW,拟安装单机容量为2MW的风力发电机组16台,轮毂高度拟选择110m。

6)工程场址条件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在场地及附近500m范围内无全新活动断裂通过的迹象,满足电力设施要求对活动断裂的避让距离,场址处于区域构造相对稳定地段。

2、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浙江大唐平湖32MW风电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

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1)项目监理部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任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成员的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3.2主要职责

①总监负责编制项目监理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②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③组织经常性自查,参与业主工程部的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4、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1“强制性条文”普查阶段

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安全、土建、安装三个专业对施工现场进行符合性普查,发现问题发出不符合项通知单限期整改。

4.2日常过程控制阶段

4.2.1设备材料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按规定需经业主工程部、监理确认的材料必须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购买。

设备的监造与到货验收必须对照条款进行符合性检查。

4.2.2施工过程控制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技术方案中所制定的工艺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2)检查施工单位技术交底中是否将“强制性条文”规定交底于一线施工人员,交底记录中是否体现“强制性条文”的具体条款;

4.2.3质量验收控制

1)质量验收人员在各质量控制点检查、验收过程中对“强制性条文”进行符合性检查,对不符合项督促整改。

2)按项目分专业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不符合项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不符合项未闭环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1)标准的收集、采购、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①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负责强制性标准的获取;

②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负责强制性标准适用性识别与确认,并形成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③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负责出版并发放现行适用强制性条文摘录汇编。

2)标准的动态管理

①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③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

6、开工前要求

在单位(或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应有本单位工程需执行的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名称和条文内容;

2)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施工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3)在申报单位工程开工时,审查附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文件,作为同意开工的条件之一。

7、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考核

7.1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②工程采用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③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检查方式

①日常自查:

针对重点、关键部位应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②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

每月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组织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重大作业进行专项检查;

7.2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考核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给予一定处罚。

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7.3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项目监理部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负责整改落实,由项目监理部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8、执行记录、检查记录

(1)执行记录

1)施工图会检记录(应审查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2)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

(2)检查记录

1)施工单位的自查记录(附表4)。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附表5)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项整改回复单(附表6)

4)项目监理部检查记录

第二章安全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JGJ46—2005》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4.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7.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4.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8.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9.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10.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11.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12.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13.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14.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5.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6.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7.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18.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9.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0.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21.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2.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3.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

2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25.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26.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7.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2.2高处作业

2.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3)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4)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2.2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3)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4)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2.2.3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l0m设一道安全网。

3)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2.2.4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2)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3)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4)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2.2.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不得有缺档。

2.2.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2.2.7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2.2.8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2.2.9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2.2.10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2)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2.2.11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2)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

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

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2.2.12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2)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2.2.13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2)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2.2.14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

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2)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架时,应张挂安全网。

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2.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人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9.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10.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11.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12.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13.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14.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15.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16.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17.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18.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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