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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制度规范汇编(DOC38页)

  第一章管理制度1

  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1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1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2

  第二章采煤7

  第三章掘进、维修9

  第四章一通三防12

  第一节通风、配风12

  第二节局部通风12

  第三节通风设施14

  第四节瓦斯检查、管理15

  第五节瓦斯排放16

  第六节防突管理18

  第七节防尘管理20

  第八节防灭火21

  第九节排水21

  第五章机电运输22

  第一节机电22

  第二节运输25

  第六章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30

  第七章对有功人员的奖励34

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0条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

  第11条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12条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13条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4条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

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15条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16条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

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17条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

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18条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条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0条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

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1条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条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

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3条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4条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

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5条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200元。

  第26条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

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100元。

  第27条酒后不足4小时入井者处罚款150元。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8条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9条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100元。

  第30条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31条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

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

  第32条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

  第33条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第34条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50元。

  第35条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

  第36条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50元。

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

  第37条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100元,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300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38条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40条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

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300元。

  第41条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处。

  第42条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43条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二章采煤

  第44条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150元/次。

  第45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46条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7条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8条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49条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0条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

  第51条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2条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

  第53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

  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

  第54条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内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

  第55条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6条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7条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处。

  第58条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员处罚款50元。

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59条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

  第60条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61条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2条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64条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

  第65条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

  第66条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罚款500元。

  第三章掘进、维修

  第67条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68条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69条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0条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

  第71条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2条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3条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者,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

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74条回撤临时支架(包括发碹拉架、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拉支架,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5条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6条发碹巷道,发碹时胎脚未打在实底上,碹胎不加固,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7条发碹不按规定充填,对值班队干、班长、质量员各罚款50元,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78条碹胎立好后,安全员不进行验收就开始发碹,一次处罚款50元。

  第79条属隐蔽工程的不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的,对质量验收员各处罚款50元。

  第80条楼眼施工应设而未设溜矸间,人行间无安全防护设施(扶手、扶绳),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不系安全绳处罚款100元。

  第81条进行掘进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维修等,应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者,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

现场无前探梁,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82条井巷维修,应设超前临时支护而未设,或设置不够、不牢,对现场跟班队干、安全员、操作者各处罚款50元。

  第83条巷道发生未伤人的片帮冒顶,对巷道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100元。

发生伤人的,则从重处罚。

  第84条各队对所属辖区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应建立顶板管理台账,派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

否则,对分管队干处罚款50元。

  第85条各区域运输大巷、上下山、机风巷及各硐室,由维修队每周全面敲帮问顶一次,并做好记录。

对未安排敲帮问顶或记录不齐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对安排了但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6条采掘工作面,井巷内发现大于0.2×0.2×0.4m的松矸和危岩,没找下又不作支护处理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7条凡因敲帮问顶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人员受伤骨折的顶板事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88条凡是发现井巷支架空帮空顶、支架接口搭接低于2/3,断梁折柱,对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50元/架。

  第89条凡是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出现空顶作业,或超过规定的空顶现象,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50元,对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90条掘进和维修巷道高度、宽度、坡度、水沟、轨道、支护、管线安装、外观等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处罚款500元。

  第91条掘进巷道必须画出中、腰线,未按中、腰线施工处罚款20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一节通风、配风

  第92条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风速、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无措施或未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批准同意而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在1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93条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测风牌板,未按规定进行填写,发现一处,对测风员处罚款50元。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94条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规定,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95条局部通风机审批、安装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96条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缺一环处罚款10元。

风筒转弯设弯头,缺一个处罚款50元。

风筒接头要严密,无破口,不漏风,发现一处处罚款10元。

掘进碛头风筒破口超过100㎜未缝补,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元/处。

   第97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拉循环风;未开启局部通风机;碛头微风作业(风量低于40m/min),对瓦斯检查员、值班队长处各罚款200元。

   第98条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对通风队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200元;局部通风机停转后,未及时将开关拧到零位,撤出碛头人员,未设栅栏、未挂警示牌,对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99条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设“三专两闭锁”,对责任者各处罚款100元。

   第100条不执行贯通措施,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101条独头巷道超过6米不通风(扩散通风),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三节通风设施

    第102条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永久性风门、密闭施工掏槽未见硬邦底,墙体厚度不按措施规定施工,造成漏风,以及使用可燃性材料作墙体,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处罚款200元。

第103条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104条对故意不关风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对风门投入使用不能闭锁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处罚款100元。

  第105条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6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50元;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07条卸压横川板密闭或其它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08条料石密闭、风门干码,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9条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人为责任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四节瓦斯检查、管理

  第110条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三对口”,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

  第111条瓦斯超限4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通风队长或队干未到达现场处理;8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其煤矿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处理,对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12条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

未经培训或间断3个月未重新通过培训人员被派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罚通风队长100元。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

未持证上岗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持过期证,罚瓦斯检查员、通风队长各200元。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排班接受任务,排班后立即下井上岗接班,交接班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并交接清楚签字,严禁不交班、接班、不签字。

未按时排班、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0元,排班后不按时下井或出早班罚款50元,未按时接班或不在指定地点内交接班者罚款50元,交接班后不签名者罚款50元。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

未巡回检查汇报假报检查,未作瓦斯记录或未填写检查牌者,罚款100元,不汇报一次罚款50元。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

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罚瓦斯员100元。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

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的瓦斯员,罚款100元,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视后果情况,处以100—200元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罚款300元。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中途脱岗、睡觉、出早班。

睡沉者,中途脱岗出早班者,罚50—100元。

  第113条采掘队跟班队干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其处罚款50元。

  第114条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擅自进入采空区者;防突头面爆破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五节瓦斯排放

  第115条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100元。

  第115条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未编审排放措施罚通风部门100元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罚通风队50元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罚相关人员各50元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罚责任者各50—100元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罚现场组长、岗员各50元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罚电工100元,未通知机电队罚分管人员100元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罚现场安监员100元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罚责任者各200元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100元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罚机运科科长50元,机电队队长50元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12矿灯失爆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机电队长50元

  13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罚进货人员100元,通风队长、该队队长各50元

  14无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未及时打栅栏,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达3%及其以上未封闭,罚通风队和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100—200元。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与通风队取得联系,由通风队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

停风无措施罚安全科或指挥人100元,通风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罚通风队负责人100元,擅自停风罚施工单位或指挥人100—200元。

  3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

无盲巷台帐,罚通风队50元,无专人负责罚通风队长50元,台帐与现场不符,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且有记录可查。

无检查牌少一处罚分管队长100元,无记录出现一处罚检查人员100元。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罚损坏人(拆除人)50元,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30—50元。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

被损坏一处罚采、掘头面所在队队长或损坏人100元。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风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

未及时处理,罚通风队50元,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罚采掘施工队队长50元。

  第117条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安全生产副矿长处罚款200元,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118条凡启、排、贯通巷道,煤矿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若无措施,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19条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参加。

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20条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和瓦斯排放警戒区者;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六节防尘管理

  第127条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置的,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28条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清扫,对通风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

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129条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防尘系统要完善,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罚矿200—500元,系统无水,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罚机电或使用单位50元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置,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洒水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喷雾洒水装置未安装齐全或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罚通风队长和安装负责人50元,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罚通风队长50元。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置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工程验收不合格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50元,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置及该采掘面区域由阶段集中巷内的净化风流装置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

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当班班长和在岗人员50元,洒水装置有损坏、丢失现象罚该队队长、当班班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

  5运输机巷,皮带巷喷雾洒水装置由司机负责管理、使用,大巷装车点喷雾洒水装置管理、使用由当班装煤工负责;煤车运煤洒水及大巷净化风流装置由跟车员负责管理、使用。

司机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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