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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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最新.docx

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校友工作办公室职责

来源:

校友工作办公室作者:

时间:

2008-10-14Tag:

职责点击:

1271

一、全面负责学校校友工作。

做好校友工作办公室及校友总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加强校友基础工作建设,建立起学校校友工作的长效机制,密切校友与母校情感,通过发挥校友的积极作用,为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做出贡献。

三、加强与校外地方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间的联系,指导地方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的工作,加强对院系校友活动的指导。

四、加强校友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取得校友在资金、政策、环境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捐资捐赠工作和校友基金工作。

五、做好校友信息收集、校友活动安排、返校聚会、来校接待、校友与学校合作事宜。

六、负责学校纪念品工作,加强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负责“兰州大学”校徽、校庆标志、纪念品设计、开发、内部使用、有价转让等管理工作。

七、搞好校友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维护校友工作网站,开通校友间的互动平台,建立校友信息库,收集、保管好有关校友重要资料,方便校友的互动联系。

八、编印校友工作内部刊物,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通报校友会活动情况及校友情况。

九、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管理好本校友会费,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帐户管理:

1.在工商银行开设校友会专用帐户,由校友会财务机构收取会费,其他部门及个人无权收理会费;    

2.山西本地校友会,会员费实行年收制,金额为300元整,在外地的会员可以自愿交纳会费,金额自定;

3.会费缴纳方式:

(1)将会费打入工商银行账户,并发信息告之校友会财务机构;

(2)举办活动时,将会费交予校友会财务机构。

4.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本会的,按情况可退还个人余费,被开除的一律不退;

5.任何会员在缴纳会费后有权过问有疑帐目(3人以上)。

第三条会费运用:

1.会员的会费全部用于校友会运作和建设的日常必要开支;

2.每次举行大型活动时按预测以及校友会账户余额收取费用;

3.校友会举办活动时,校友会活动组织策划安排方向财务机构申请活动资金,并在活动结束后向财务机构提交相关付款凭证,多退少补;

第四条开支审批:

1.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以下开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2.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1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常任理事共同审批,签字才生效;

3.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召集校友会理事,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商讨决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有效。

会议形成的决议,须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具效力,大家表决后,并由校友会常任理事签字方可执行。

第五条日常管理

1.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申请,后开支的原则,对不申请先发生的开支项目,校友会财务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2.校友会财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

3.每次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校友会财务机构公开至上次活动的财务收支详情。

第六条财务监督:

1.由校友会会员成立财务审查小组,对校友会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运用实行监督;

2.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方式,对校友会的帐目和开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友会发展初期,随着校友会的壮大,作相应修改。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的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1990年5月,南京大学召开了第一次海内外校友代表会议。

与会代表原则通过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经过一年的筹备,南京大学校友总会于1991年6月2日正式成立。

1993年5月,经国家教委审批,校友总会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成立,使南京大学校友与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几个历史阶段的校友根蔓相接,也使母校本部与海内外各地的校友渊源汇聚。

2007年5月,召开了第四次海内外校友代表大会,与会代表180余人。

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以及总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宗旨是:

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目前,海内外各地已有中大校友会、金大校友会和南大校友会80多个,校友10多万人,逐步形成了国际性的南京大学校友联络网。

校友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和完善,正在把众多的南大校友凝聚成一个团结友爱的整体。

校友总会出版发行季刊《南大校友通讯》,并在互联网上设有网站,网址<>,用于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经南京大学第三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名称为:

THEGENERALALUMNIASSOCIATIONOFNANJINGUNIVERSITY。

第二条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知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四化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出版《南大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南京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京大学校友:

  1、凡曾在南京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2、曾在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南京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南京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凡虽非南京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京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南大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不受此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

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条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2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简介

2010-05-1716:

42

辽宁工业大学从锦州工学院、辽宁工学院到辽宁工业大学走过近60年办学历程,从1978年复办以来,已向社会输送了近四万多名毕业生。

现在这些校友遍布全国、在各条战线上为祖国建设贡献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加强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做好校友工作,学校于2009年5月成立了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宗旨是:

继承和弘扬辽宁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为保障校友会的发展壮大,学校建立健全校友总会的理事会,不定期召开校友理事会,吸取校友代表为母校提供的建议,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协助校友在国外、省外建立校友会,协助省内各地校友会做好换届工作,指导各地校友会开展各项的工作,加强校友间联谊、交流、合作。

不定期召集校友企业到学校参加双选会及行业联谊会。

通过《辽工大校友》和辽宁工业大学校友网为广大校友提供一个服务平台。

传播母校的发展变化及时事新闻,收集并宣传报导校友活动新闻及优秀校友信息。

通过平台为校友提供企业、产品宣传,供求信息交流,发布招聘需求,也为在校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求职通道。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在全体校友的关注与帮助下,定将走出一条特色的发展之路,将校友资源整合为庞大的社会资源,为校友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也为母校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0-05-2015: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Laon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AlumniAssociation简写:

LUTAA)。

第二条本会为辽宁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指的辽宁工业大学包括:

辽宁工业大学、辽宁工学院、锦州工学院及其前身。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优良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联谊辽宁工业大学历届校友,加强校友的友谊和合作,宏扬“砺器悟道”的校训精神,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及校友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辽宁工业大学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第二章本会任务

第五条本会任务

(一)开展信息交流,成为校友及所在地区、单位相互间信息交流的桥梁。

(二)推广科技成果,积极为母校、各地校友会及校友个人提供先进科技信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为校友所在单位和地区的经济及科技发展服务。

(三)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或协助组织校友的联谊活动。

(四)建立校友网站,开展网络校友联谊活动。

(五)编发《辽工大校友》内部刊物。

(六)开展国家和法规允许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辽宁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含原锦州粮食学校)学习过的各层次各类在籍学生、留学生、进修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辽宁工业大学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名誉教职工及其它兼职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在本会及各地分会自愿申请登记,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发展;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与修改章程;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一条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为四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及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七)制定本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八)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校友总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总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会长。

本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设总会及分会。

总会设在校本部,分会设在辽宁省的各省辖市、辽宁省外的省会城市、直辖市或区域中心城市。

海外分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二十条会长职权

(一)确定副秘书长、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

(二)本会的财务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总会与各分会之间的联谊与沟通;

(三)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地校友分会统一称为“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如“辽宁工业大学锦州校友会”。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母校资助、校友捐赠及本会的其它合法收入。

其主要用途:

(一)支持辽宁工业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本会日常工作经费;

(三)辽宁工业大学校庆的庆典活动及其它重大活动。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而必须终止时,由理事会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相关文件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用于辽宁工业大学的教育事业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各校友分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分会章程,也可直接使用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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