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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有受让人权利和救济的独占被许可人注册商标的申请

32、注册申请

33、申请日期

34、商标的分类优先权

35、声明要求适用巴黎公约优先权

36、从其他有关的海外申请中要求优先权注册程序

37、申请的审查

38、公告、异议程序和意见

39、撤回、限制或修改申请

40、注册

41、注册:

补充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

42、注册期限

43、注册的续展

44、注册商标的变更、放弃、撤销和无效

45.注册商标的放弃

46、注册的撤销

47、注册无效的理由

48、默许的效力集体商标

49.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50、证明商标

第二部分欧共体商标和国际事务

欧共体商标

51、“欧共体商标”的含义

52、制定与《欧共体商标条例》有关规定的权力马德里议定书:

国际注册

53.马德里议定书

54、制定使马德里议定书生效的规定权力巴黎公约:

附则

55、巴黎公约

56、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六条之二

57、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徽等:

第六条之三

58、某一国际组织的徽章等:

59、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作的通知

60、代理人或代表人法:

第六条之七杂项

61、印花税

第三部分行政和其他补充规定

注册局长

62、注册局长注册簿

63、注册簿

64、注册簿的更正或改正

65、把条目改写为新的分类

注册局长的权力和义务

66、要求使用书式的权力

67、关于商标申请和注册的信息

68、费用和抵押费用

69、向注册局长提供证据

70、官方行为的责任免除

71、注册局长的年度报告

法律诉讼和上诉

72、作为有效性初步证据的注册

73、被争议注册的有效性的证书

74、注册局长在涉及商标的诉讼中的出庭

75、法院

76、注册局长的上诉

77、被指定听证和裁决上诉的人

规则、费用、营业时间等

78、国务大臣制定规则的权力

79、费用

80、营业时间和营业日

81、商标杂志

商标代理

82、代理的承认

83、商标代理人注册簿

84、未注册者不可以被称为注册商标代理人

85、对混合合伙制企业和法人团体规定条件的权力

86、“商标代理人”术语的使用

87、与注册商标代理人联系的权利

88、注册局长拒绝与某些代理人来往的权利

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进口

89、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可以被作为被禁止商品对待

90、海关长官制定规则的权力

91、海关和货物税的官员透露信息的权力

违法行为

92、与商品有关的XX的商标的使用

93、地方计量权力机构的实施职能

94、注册簿的弄虚作假等

95、虚假地声称某一标志是注册商标

96、关于苏格兰即决裁定诉讼的补充规定

假冒商品的没收等

97、没收:

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

98、没收:

苏格兰

第四部分杂项和总则

杂项

99、XX使用皇家纹章等

100、证明商标使用的责任

101、合伙企业和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解释

102、苏格兰表述方式的采用

103、次重要定义

104、解释术语的索引

其他一般规定

105、过渡条款

106、随之而来的修正和废除

107、领海和大陆架

108、程度

109、开始

110、简短标题

附则1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可包含的标识

原产地标志

特点和重要性不会误导的商标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注册局长通过章程

供公开阅览的章程

章程的修订

侵权:

被授权使用者的权利

撤销注册的理由

注册无效的理由

附则2

证明商标

总则

证明商标可包含的标识

地理标志

所有人业务的性质

特点或重要性不会被误导的商标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章程的通过等

同意注册证明商标的转让

附则3

过渡性条款

介绍

已有注册商标注册的效力:

侵权

侵权商品、材料和物品

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

注册商标的转让等

注册商标的许可

未决的注册申请

未决申请的转换

根据旧的分类注册的商标

从海外申请中要求优先权

未决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因不使用而撤销

申请纠正等

关于证明商标使用的规则

谢菲尔德商标

有争议的注册的有效性证书

附则4

已有指代的一般修改

1907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c29)

1939年专利、设计、版权和商标、紧急状态)法、c、10)

1968年商品描述法案、c、29)

1974年律师法、c、47)

1975年众议院的无资格法案、c、34)

1976年限制性商业实践法案、c、34)

1988年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48)

附则5

撤销和废除

、1)在本法中,商标指任何能够以图示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商标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构成。

、2)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以外,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见第49条)或证明商标、见第50条)。

2、注册商标、1)注册商标是依据本法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这些权利和本法所提供的救济。

、2)本法没有对未注册商标侵权作制止或赔偿的程序规定,但本法不得影响有关假冒的法律。

拒绝注册的理由

、1)下列商标不得注册:

、a)不符合第1条、1)款要求的标记,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c)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d)仅仅由已成为当代语言或行业中的善意的惯例和通常表述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如果在申请注册之日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实际上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不得依据上述、b)、c)、d)项而拒绝注册。

、2)一个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它仅含有:

、a)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

、b)为获得技术结果而需有的商品的形状,

、c)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3)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它

、a)不符合公众政策,或有违于道德准则,或

、b)具有欺骗性、比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4)如果英国的任何法令、法则、或共同体法律的任何条款禁止某一商标的使用,或达到这种程度,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5)第4条、特殊保护标记)所规定或所涉及的商标不得注册。

、6)出于恶意提出申请的、或商标申请达到恶意程度的商标不得注册。

、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

、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与皇家军队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

、b)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帜的图形,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

、d)很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已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应不予注册,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上述各项已经女王陛下同意或视情况得到有关的皇室成员同意或代表他们的同意。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

、a)联合王国的国旗,或

、b)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马恩岛的旗帜,

如果在注册局长看来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

可以根据、b)项有关旗帜的规定来制定条款。

、3)在第57条、巴黎公约成员国家的国徽等),或第58条、一些国际组织的徽章等)规定的情形下,商标应不予注册。

、4)如果商标由下列各有关项构成或包含有有关项,禁止此类商标注册的条款可以根据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规定的规则制定。

、a)由王权授予的一个人有权享有的纹章,或

、b)与这样的纹章十分相似,足以引起误认的徽章

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已经得到那人的同意或代表那人的同意。

对已注册的这样的商标,本法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授权其与纹章法相冲突的任何使

用。

、1)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在先商标相同,并且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该商标不予注册。

、2)一个商标将不予注册,如果因为

、a)它与某一在先商标相同,并且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

、b)它与某一在先商标近似,并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

、3)一个商标

、a)与某一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

、b)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应不予注册。

如果在先商标在英国、或共同体的某一商标在欧共体内)享有一定声誉,而且后一个商标无正当理由的使用将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或对该显著性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或达到这样的程度。

、4)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该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因下列原因有可能被禁止,或达到被禁止的程度:

、a)在贸易过程中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的任何法规、尤其是冒充法),或

、b)除第、1)至、3)款或、a)中所涉及的权利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尤其是依据著作权、设计权、或注册设计而获得的权利,这样,本法中有权禁止某一商标使用的人指与该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所有人。

、5)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经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同意的某一商标的注册。

、1)本法中,“在先商标”指

、a)申请注册的日期比有争议的商标的申请日期早的已注册商标、国际商标、英国)或共同体商标,应考虑这些商标要求的优先权、在适当之处);

、b)依据在先注册商标或国际商标、英国)产生的在先权利提出有效请求的欧共体商标,或

、c)在某一有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或、适当之处)在有争议商标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已有权享有《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

、2)本法中所指的在先商标包括已提出有关注册申请的商标,而且,如果被注册,可依据第、1)款、a)或、b)而成为在先注册商标,但须以它能被这样注册为条件。

、3)在决定后来一个商标能否注册时,对第、1)款、a)或、b)项中的有效期满的商标在期满一年内仍应加以考虑,除非注册局长认为在有效期满前的两年内,该商标未真实地使用。

、1)本条适用于申请商标注册时,在注册局长看来有下列情形的:

、a)有一个与第5条第、l)、2)或、3)款中所列条件有关的在先商标或

、b)有一个符合第5条第、4)款中的有关条件的在先权利,

但申请人要向注册局长出示证据,使其满意地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被真诚地同时使用过。

、2)在上述情况下,注册局长不应以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拒绝该商标的申请,除非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反对。

、3)本条所述的“诚实地同时使用”指由申请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在英国的这种使用。

如同以前为1938年《商标法》第12条第、2)款所述已构成诚实地同时使用那样。

、4)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

、a)在第3条、拒绝的绝对理由)中提及的拒绝注册的理由,或

、b)根据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若未经同意注册,则提出相对理由的申请),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

、5)当根据下面的第8条,有一项命令生效时,本条不适用。

8、要求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相对理由的权力

、1)国务大臣可以以命令形式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商标不应以第5条、拒绝的相对理由)中的一种理由被拒绝注册,除非由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反对。

、2)该命令可以使这样引出重要结果的条款看起来对国务大臣合适:

、a)关于由注册局长进行的在先商标的查询

、b)关于根据第47条第、2)款、相对理由)中规定的理由,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人

、3)作出第、2)款、a)项所述规定的一项命令可以指出第37条、申请的审查)中的要求查询的许多规定将不再有效。

、4)作出第、2)款、b)项中所述规定的一项命令可以规定第47条第、3)款对任何人可以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所作的规定将依据本命令产生效力。

、5)依本条所做的命令应以法律文件形式制定。

除非事先制定命令的草案,并且下院以决

议的形式通过,否则该命令不得制作。

制定如第、1)款中提及的条款的命令草案只有依据共同体商标规则自首次提出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10年后,才可以提交给议会。

、6)本条中的一项命令可以包括在国务大臣看起来合适的这样的过渡性条款。

注册商标的效力

、1)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未经其同意在英国使用的其被侵犯的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构成侵权的,在第10条中做了规定。

、2)本法中的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指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任何这样的侵犯。

、3)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自注册之日、根据第40条第、3)款,应是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起生效,条件是:

、a)在商标实际被注册之日前,不可以开始侵权诉讼;

并且

、b)在注册公告日之前,第92条、与商品有关的未授权的商标)中的侵权均不成立。

、1)如果一个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一个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并且其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此人对该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一个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如果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一个标记,因为、a)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相同,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似,或

、b)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存在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该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

、3)一个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如果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一个标记,该标记

、a)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

、b)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

而且,该商标在英国享有一定声誉,如没有正当理由,该标记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或对该显著性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

、4)本条所述的标记的使用,尤其是指某人

、a)把它粘贴在商品或其包装上;

、b)提供或陈列供销售带有标记的商品,将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将带有该标记的商品储存,或用此标记提供服务;

、c)进口或出口带有此标记的商品;

、d)在商务文书中或在广告中使用此标记。

、5)如果一个人将某一注册商标用于供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用的材料上,用于作商业文书用的材料上,或用于为商品或服务做广告的材料上,当他使用该商标时,知道或应当有理由相信该商标的使用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正式授权,他则应被作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的上述材料的一方对待。

、6)本条中任何前述条款均不禁止为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

但是,除工商业事务中的诚实实践以外,如果无正当理由,这种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有害于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则任何这样的行为均应作为侵犯注册商标对待。

、1)如果在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一个注册商标,该使用不构成对另一个注册商标的侵权、但见第47、6)、声明注册无效的效力))

、2)一个注册商标未被下列侵权,如果

、a)一个人使用自己的名字或地址,

、b)使用关于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说明,或

、c)当有必要说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附件和备用件)时,

条件是这种使用是根据工商事务中的诚实原则进行的。

、3)某一在先权利在商业活动中在某一特定地点的使用不构成对一个注册商标侵权、这一地点正是其适用的唯一的地点),

此处的“在先权利”指某人或前任以自己的名义将一个未注册的商标或别的标记连续使用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先于下列情况:

、a)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前任者以自己的名义在那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或

、b)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名义或以一个前任者自己的名义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则该在先权利应被认为在该地区使用,如果在先权利在某地区的使用是受法律规定所保护的、尤其是假冒法)。

、1)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已经投放欧洲经济地区市场的有关商品

上使用该商标的,不构成侵权。

、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进一步处理这些商品的、尤其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商品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或发生损害),本条、1)款不适用。

13、以放弃或受限制为条件的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

、a)放弃该商标任何指定部分的任何专用权;

、b)同意由注册获得的权利应受指定的领土或其他条件的限制;

商标的注册有放弃权利或受限制的,依据第9条、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获得的权利也相应地受到限制。

、2)放弃或者限制事项的公告及登载注册簿由细则规定。

侵权诉讼

、1)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起诉讼。

、2)在侵权诉讼中,所有救济手段如损害、禁令、补偿或类似的在其他财产权受侵犯时可获得的救济,均可获得。

、1)对已被发现侵犯某一注册商标者,法院可令其

、a)擦去侵权标记、去掉或消除侵权物、材料或他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物品上的侵权标记,或

、b)如果擦去、去掉或消除侵权标记不可行,应保证销毁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

、2)如果、1)款中的命令未被执行,或在法院看来这样的命令很可能不会被执行,法院视情况可命令将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法院指定擦去、去掉、消除该标记,或销毁上述商品的人。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把一个人在商业活动中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他或法院准许的其他人。

、2)在第18条所规定的期限之后、在此期限之后,不可得到移交救济)不得提出申请;

并不得作出命令,除非法院已作出了命令,或在法院看来有理由根据第19条、处置侵权物的命令)作出一项命令。

、3)如果法院未依第19条作出一项命令,则依据本条规定接收任何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者应在作出命令的过程中,或根据该条做出不作命令的决定之前,保留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

、4)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法院的其他权力。

、1)本法中,“侵权商品”、“侵权材料”和“侵权物品”的含义应如下述:

、2)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如果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且

、a)此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已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

、b)这些商品欲向英国进口,并且,在英国该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

、c)该标记已以一种侵犯该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于有关商品上。

、3)本条第、2)款中的解释不得影响一项根据可实施的共同体权利合法地进口到英国的商品的进口。

、4)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材料属“侵权材料”,如果材料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或具备下列之一:

、a)该材料以侵犯该注册商标的形式用于商业文书的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或用作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或

、b)意欲这样使用,并且这种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

、5)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侵权物品”是指

、a)专门设计或经改造用于制造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物品

、b)拥有、保管、或控制这些物品者,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这些物品已经或将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或材料。

、l)6年期限届满后,不可以根据第16条、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的规定提出命令申请,从下列日期开始之后的

、a)就侵权商品而言,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日期;

、b)就侵权材料而言,商标用于材料上的日期;

、c)就侵权物品而言,其制造的日期。

但下列规定中提到的除外。

、2)如果在上述全部或部分期限中,注册商标所有人

、a)无行为能力,或

、b)由于欺骗或隐瞒,使他不能发现这些事实,从而不能申请禁止令,

那么该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6年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候申请相应的禁令。

该期限自其无行为能力结束之日起,或视情况自其在适当的努力下可以发现那些事实之日起。

、3)第、2)款中所指的“无行为能力”,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与1980年的限制法中的含义相同;

、b)在苏格兰,指1973年规定与限制法、苏格兰)意义下的无法律行为能力;

、c)在北爱尔兰,与1989年的限制令、北爱尔兰)中的含义相同。

、1)依据第16条的命令,已经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下列申请:

、a)要求一项命令将它们销毁或交法院认为适合没收的人

、b)要求法院决定不作出这样的命令。

、2)在考虑作出什么样的命令、如果要作出的话)时,法院应考虑在注册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中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措施是否足够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并且保护他们的利益。

、3)对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者,将以法院规则的形式作出有关通知事宜的规定,并且所有这样的人有权;

、a)根据本条内容要求出席作出命令的诉讼,无论他是否被通知,

、b)对已作出的命令提起上诉,无论是否出席诉讼;

并且,一项命令只有在接到上诉书的期限到期之后才可生效,或,如果在此期限之前,已正式收到上诉书,该命令则应直到上诉的最终裁决作出之后或撤诉之后才可生效。

、4)对不止一人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的,法院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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