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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

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

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

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

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

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

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

(三)三权分立说

洛克认为要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实行法治,实行分权。

为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说,成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者。

“三权”即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执行权)、外交权(联邦权)。

“分立”即上述三权必须分开,由不同的人掌握。

立法权地位最高,执行权和外交权是从属于它的。

洛克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区分三种政体形式,即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

他反对君主专制政体,对其他两种也不满意。

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立法权归议会掌握,行政权和外交权交给君主,这种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制度就是1

洛克推崇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

洛克的分权思想既表明英国资产阶级限制、削弱王权,使其成为“虚设”的要求,又表现了英国资产阶级保留王权,同封建势力妥协的软弱性,从而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理论论证。

总之,洛克从经验论原则出发,通过对人类理解力、观念和知识的研究,系统地论证了知识起源感觉经验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他不仅是近代英国第一个经验论体系的建立者,而且也是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学派的最终奠定者。

他的认识论不仅成为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发展的典型形态,而且也概括和总结了整个西方17世纪哲学认识论的发展,把近代西方的哲学认识论推向一个时代高峰。

洛克哲学的影响是巨大而多重的。

他的哲学所具有的反对旧形而上学,提倡人的理智和发展知识,主张科学和自由的基本精神,成为法国启蒙运动和百科全书派的重要思想来源。

而另一方面,贝克莱、休谟正是从洛克的经验论出发,从唯心主义立场上把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导致英国经验论从唯物主义向唯心主义、不可知论的转化。

另外,洛克也推进了17世纪欧洲的,尤其是英国革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创立了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学说体系,他提出了“天赋人权”、“理性”、“自由”、“分权”等基本原则,使他成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近代欧洲启蒙思想的伟大先驱,对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2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比较

自然法的理论,契约思想和主权在民的学说——所有这些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成熟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不管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身在历史上曾为哪个阶级所利用,起过什么样的作用,但到了封建主义即将寿终正寝,资本主义继往开来的历史转折关头,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千百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自由、民主、和平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斗争。

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

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

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具体推演和设置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知识欠缺,定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得到老师的批评和指正。

(一)论人类的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那么在国家以契约形式产生之前,必然有某种不合理,不正义在呼唤着它,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

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根植于历史之中,假托历史,增强理论的说服力。

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

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

人们竞争以求利,猜忌以求安,贪誉以求名,一句话:

人性本恶。

在描述了人性本恶的诸种表现之后,霍布斯向人们展示了以这些“性恶之人”为活动主体的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智力上,因为如此同质,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

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

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这样他的逻辑也就可以沿着契约的道路走下去了。

与霍布斯一样,为了正确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

与其他社会契约理论家所不同的是,洛克武断地认为“所有人自然的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一直都是这样”,他不把自然状态阶段看成是假设或理论的虚构。

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完全是另一幅图景,它不是前社会的,也不是前道德的,它是“完备无缺”的,是和平美好的,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他人的意志,但这种“完备的自由状态”又是不稳定的,人类利己的天性使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财产和平等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因此一个权威,一个保护者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到底是“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洛克曾委婉地批评霍布斯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在洛克的经验世界和对历史地研读中,很难想象出这种完全敌对的人类起源阶段。

霍布斯也承认历史上不完全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但他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从纯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问题,力图使理论达到一种极致,以便能够如几何般精确地3

得出自己的结论,消极因素消极得彻底,其理论的积极面才会更富吸引力,霍布斯追求理论的统一性和彻底性,这在他的自然法和国家学说中也得到了充分说明。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以及人类的共同需求共同希冀都是被强调的,因为订约者的共利和平等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

(二)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它根植于西方政治传统,两千多年来一直为思想家所传承并发扬光大,霍布斯与洛克也不例外。

人类看到了自然状态的弊病,主动要求脱离它,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都是受了理性的指导,理性的箴言即是自然法,这是两位思想家所认同的。

但是,在二人看来,自然法却有着不同的内容与内涵,赋予人类不同的东西,前者重在抑制,后者则重在天赋的权利及权利之保护。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把人性分成相互对抗冲突的两部分:

欲望与理性。

在欲望支配下的人们不择手段的追逐自身利益,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说,这种自然权利不是福而是祸,如果谁都可以随意行事这种权利,那么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威胁。

理性及自然法却教人们自我保存之道,它“禁止人们去做摧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换言之,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对抗,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过和平的安全生活。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法,我觉得可以理解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和原则,他共列出了十四条自然法,首先第一条解释了人们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叙述了契约订立的方法与过程——人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三条则告诫人们必须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前三条构筑了结束自然状态的框架,其余各条则像是人们在契约生活中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使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而是具体充实,有血有肉。

霍布斯并不相信自然法能使人们和善相处,并不相信自然法能转变为人类的格言和理性准则,因为自然法所体现的道德观与人的本性的卑劣产生了严重冲突。

要帮助公正的自然法来压制人类的本性,只有依靠一种强大的权力即国家。

在霍布斯看来,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权利不受约束,滥用导致战争,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权利,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按照自然法精神构造的国家则作为一种超个体的力量践行自然法,保证它能够压制住人类本性。

所谓法律,目的是确定守法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霍布斯看到了自然法抑制人性的一面,那么洛克所强调的正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类的权利——天赋人权。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但是他的自然法不是为了对抗人性,而是教导人们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也就是说,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而存在,自然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这几项基本权利。

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洛克着重论述了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还通过劳动的为私有财产披上了一层正义的外衣,无疑他是想用私有制的久远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合理性与永恒性。

除了天赋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洛克还论述了人的另外两种权利,其一,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其二,受到损害的人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很显然,洛克区分两种类型的权利是为他的契约论做伏笔用的。

自然法赋予人类自由、生命和私产权又给人们另外的两种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三项基本权利,但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审判者,裁定者和执行者,虽然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完备的自由,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到他人侵犯的威胁,定会产生不便,矛盾与无序,那解决的办法就不言而4

喻了。

(三)权力转移及社会契约的架构

众所周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为专制政府张目的,而洛克的理论则为自由主义奠基,个中缘由自然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结构性的:

他们所构造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层次与过程。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均握有可以随意行使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是凄惨的,也是充满焦虑的,每个人都知道,假使他或其余任何一人唯一获得这种权利,自然状态就会结束,社会安定之福也就预期可期。

因为没有什么情况会糟过自然状态。

但万一人们同意相聚而制定法律,问题在于:

一,谁第一个来服从法律;二,谁来执行法律。

这里便存在一个困境,没有人来保护第一个服从法律的人,其他人都在违法,都视法律为无物,实在荒谬之极。

出脱这个困局之道,不是聚集众意制定法律,而是大家挑选一个制定并执行法律的人。

挑选一人(或一批人),赋予他或他们最高主权,授予他或他们行事。

实质上,也就是人人,或多数人,挑选一个立法者或执行者,放弃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将这个权力交给挑选出来的人,使之成为众人的人格,承担起维护公共和平和安全事务上的责任,其方式就好像人人都像其他的每一个人说:

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就是订立契约。

即此政治权力之创生,借霍布斯的话说,剑从此交到主权者手中。

作为众人挑选的主权者成为契约的受益人,而不是立约的一方,不对立约人负责。

霍布斯的契约理论所创造的国家是一个单极社会,由一个众人授权的代表众人人格的主权者来统治众人,但当保护众人的责任。

而众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利,只能在主权者所订立的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活动。

而在洛克,社会契约其实是一个双重过程,人们制定契约形成政府之前,就有一个隐含的社会契约在运作。

那个社会先于政府之前就存在并且政府即使崩溃也将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人们在国家存在之前就已经有能力表达意志。

人们首先相互之间彼此约定形成一个市民社会,约定这一群人将共同生活,共同议事,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

接着,人们再与统治者之间达成契约以形成政府即国家。

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形成国家的时候所交出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而只是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人们的天赋权力即自由,生命和财产权遭到侵害的时候,这个公共的权利会充当保护者,而不必受害者亲自施行。

洛克的契约社会是一个双重社会,也就是说,即使作为立约人一方的政府暴虐无道,违反契约,人们将它推翻,也不至于回到完全无序的状态,大可以另外择人选。

(四)国家的属性,目的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简单分析了两人理论中的社会契约订立的必要性及过程及其订立的指导原则——自然法,霍布斯与洛克推演的不同过程导致了国家的不同属性,不同目的以及国家中主权者与人民的不同权利与义务。

5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十七世纪英国极其重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中,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对后来西方政治思想起到了很大的启迪和影响。

托马斯·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他最早比较全面的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人性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等,将现代过观念明确的阐述出来。

奠定了现代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

因此他可以说是政治思想的“现代人之父”。

而洛克也推进了17世纪欧洲的,尤其是英国革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创立了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学说体系,他提出的“天赋人权”、“理性”、“自由”、“分权”等基本原则,被西方自由主义所接受和推崇,因此他被誉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

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尤其是在社会契约说方面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他们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接下来我将对此就我所了解的做一些阐述。

他们的相同之处:

首先,他们都承认人们在进入社会生活之前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自然权利,也由于理性,人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和规范。

同时自由而相等的自然权利,使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相互平等的,人们拥有同样的自然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理性的,自愿的达成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希望建立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和平的生存环境,并且能够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他们都强调国家的产生是以平等为前提的。

只有在人人平等自由,拥有自然权利的情况下,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性的决定和选择时,人们才有可能自愿的理性的达成共识,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建立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被大家承认的社会契约。

就如霍布斯强调的,“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不平等”

再者,他们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霍布斯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这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而权利就是人们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在没有自然法的条件下,人们又哪里来的权利可以以契约为交易呢?

正是由于他们每个人都有一些天赋的自然权利,他们才可能放弃这些权利完成契约的要求。

而洛克则提出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们的束缚和暴力,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可以看出,他们都强调自然权利和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产生并且长期有效,因此,人们必须要遵守法律。

最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义务。

霍布斯在列举国家的义务时提到主权者要担负起保卫人民的安全,私有财产权。

洛克则在《政府论》中更加明确的提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人们的公共福利服务。

此外,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中也有很大的不同点:

第一,从自然状态的描述上看,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拥有自由,但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们常常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侵犯了他人同样享有此种利益的权利,竞争,猜疑和荣誉感引起了人们的纷争,“人对人就像狼一样”,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混乱不堪。

而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则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人们都拥有造物主的自然法所给于的6平等的自由的权利,也同样遵守自然法的规定,在自然法的规范下实现和平和公平。

人们之间也可能因为利益的问题产生冲突,但是在自然法的规范下,人们通过对自然法理性的认识,相互之间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

第二,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的不同,使他们的国家的起源的原因略有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只有自然状态和专制国家两种选择。

由于在自然状态下充满了战争,人们的生存很难得到保障,他们宁愿选择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在一种专制的统治下生活,虽然在这种统治之下人们也有没有自然权利和自由的痛苦,可是相对于混乱的战争,这是更加可取的生存方式,而且人们也只能从这两者中选其

一。

洛克则强调由于人们在行使自然权利的时候,尤其是行使惩罚罪犯的权利的时候,很难克服人性中感性因素,从而不能做到公正,所以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的机关或个人对他们的纠纷做出公正的判决,并能够纠正社会中一些法律的扭曲,并且他们也需要集中保卫权来保护他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这种目的下,人们结成一种社会契约,建立国家。

第三,由国家起源的不同之处,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观念中的另外一个不同之处,这就是公民上交自然权利的问题。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在建立国家,达成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上交了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因此他们一旦加入了国家,承认了这种社会契约,就意味着他们同时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然权利,在国家的绝对权力的严格统治下生活,不论主权者的决定是否正确,他们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不能有异议。

在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中,在成立政府的时候,人们只是交出了一部分的权利,他们还保留着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他们只是授予政府保卫公民安全,公正惩罚罪犯等为社会的和平,公民的安全和公共福利服务的权利。

在国家的统治下,他们依然享有基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第四,由于霍布斯和洛克在自然权利上交的认识上不同,在主权者的权利范围上,他们的观点也是不同的。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国家的权利是人们放弃的自然权利的总和,因此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拘束的,并且建立国家的契约只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主权者只是契约的监督者和证人,并不在契约的约束范围之内,因此主权者不受社会契约的制约,也不存在是否遵守契约一说了,而且没有主权者同意,契约一旦签订就不能重新签订。

此外人们也不能抱怨主权者的任何行为,因为是他们自己签订了七月,将自己的权力交给了统治者。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统治者也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

当人们同意将自己部分的自然权利交给统治者,统治者在接受这些权力的时候也就承认了契约,使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作为参与契约成立的一份子他也要受到契约的约束。

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的时候,人们有权反对他,提出异议,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来维护他们的公共权利。

因此可以看出洛克赋予了人民革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学说上虽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他们也有不同的地方,他们认识的不同使霍布斯更倾向于集权主义和绝对主义,而洛克则倾向于自由主义。

7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观点有什么不同

洛克的契约论和卢梭的契约论有两个非常大的差异。

契约论的共同点是:

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民意的认可和同意之上。

而洛克与卢梭不同的第一点是:

在契约之前,洛克强调了一个先在的财产权。

洛克有一个重大的贡献,就是提出了自然权利学说。

自然法最基本的理念是认为有一种价值是高于世俗法律的,这个价值就是自由。

洛克把自然正义的观念权利化了,他说每个人都有自然权利,尤其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

他把自然权利放在契约之先。

契约本身代表着民意,再本质一点就是意志,就是说洛克否定了意志论的契约论。

而卢梭的契约论恰恰是一种唯意志论的契约论,他不承认契约之前还有什么东西。

他认为有了社会契约才有财产权。

没有社会契约,你只是一种占有状态,我不承认;要承认就必须有社会契约。

康德也是这个观点。

从政治哲学的起源来讲,把契约或者把民意、人的意志、欲望放在第一位,我们称之为唯意志论的契约论。

带来的结果就是它们之间的第二个不同。

第一个区别是洛克在契约之前有一个先在的财产权和自然权利,第二个区别是卢梭在契约之后,抽象出一个公意,就是一个群体通过多数原则所确定下来的那个集合的意志。

这个意志是唯理化的、抽象化的,高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每一个与公意不一样的意志,就是每个人的单独意志,就失去了正当性。

所以卢梭是非常反对议会中的政党政治的。

因为政党政治意味着小团体,你用你的个别利益去对抗公意。

而在洛克的理论里是没有公意这个概念的。

洛克的契约论是一种有限的契约论,是承认先在价值的契约论。

在洛克式的社会契约论模式下,才可能出现既承认社会契约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就是把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放在人民的同意上,但是又要对民意进行制约,因为民意不是神圣的,第一位的是自然权利、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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