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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银行相关知识

承兑汇票银行相关知识

一、结算方式

(一)概念

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

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容

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

(三)种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

1.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

2.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

A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B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C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结算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四)具体常用的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

现金或现金支票

2.同城转帐结算:

①银行转账支票(开具支票直接支付)

②票据背书转让(收到的广州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收款人)

3.异地结算方式

①电汇(开具电汇凭证到银行办理支付给收付人)

②票据背书转让(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收款人)   

③广州支票,银行汇票(开具广州支票或银行汇票交收款人)

二、票据

(一)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2.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备注:

货款结算常收到的票据种类

①广州支票:

珠三角地区使用,有磁码

支票开票日到期,才提交银行委托收款,10天有效期。

②银行汇票:

有效期一个月,比如,开出日是2009年3月10日,须在2009年4月9日前提交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③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到期日前必须提交银行委托收款,过期须提交单位证明。

④商业承兑汇票: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似,区别是:

银行承兑(属称银票)和商业承兑(属称商票)的出票人都是某企业自身,都可以背书转让,只是承兑人不同,前者是银行,后者是出票企业,作为收款单位,肯定是拿到银票让人放心些,风险相对较小。

(二)如何辨识假票据

1.看用纸。

真票据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为打字纸。

银行汇票第二联采用印有出票行行徽水印纸。

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统一采用人民银行行徽水印纸。

2、看颜色。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有色荧光行徽及标记在自然光下颜色鲜红纯正,在紫外线照射下显示鲜明。

3.看暗记。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无色荧光暗记以目视看不见为准,紫外线光下图案清晰。

4.看规格。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纸张大小标准,规格为100×175mm.

5看填写是否规范。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小写金额必须是用压数机压的数;必须有签发行钢印,且钢印的行号与出票行行号相符;出票日期年月日必须是大写;必须有签发行经办人员名单;银行汇票在“多余金额”栏上方有密押数字;银行承兑汇票还须有付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

如果发现汇票可疑,应及时送当地银行进行鉴定,当通过鉴定确属假汇票时,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以确保国家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三)收到票据注意事项

1直观:

▪①票面整洁,如果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辩认的,银行不受理,拒付;

▪②是否有涂改、更改票据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小写金额;

▪是否过期的票据;

▪③票据背书需完整、连续;

▪④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签发行的钢印,钢印的字体工整,粒粒字体一样大。

2递交银行查询真假:

银行查询手续费,每份票据收35元。

--------工行一般收费30元。

(四)防范伪造票据进行诈骗的注意事项

①贸易成交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注意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地区落后的客户;

②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确保安全收款;

③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④在银行未收妥票款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五)汇票

1.商业汇票

A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B种类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汇票记载事项与“银行汇票”相同,但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商业汇票办理方法与银行汇票办理方法相同。

3)商业汇票使用中需注意的内容: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③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④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⑤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款交存其开户银行。

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第三。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额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C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信用

商业信用

通过银行签发并承兑

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

流通性大

流通性小

在银行办理贴现容易

在银行办理贴现难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A银行汇票记载内容: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出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B银行汇票办理方法。

银行汇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办理办法如下。

①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认真审核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山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C银行汇票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①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估算金额为准。

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③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④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D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银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辩认的。

对拒付的汇票银行将退还给持票人。

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银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将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注意事项

  1.)银行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兑付行,两者缺一无效。

  2.)收款人直接进账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须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3.)收款人如系个人,可以经背书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签章后持往开户行办理结算。

   收款人盖章:

年月日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被背书人被背书人

   背书日期:

年月日

(六)支票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支票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支票使用中需注意问题: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印有“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合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持票人可以委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通知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为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后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6)须使用碳素墨水或是黑色签字笔填写支票。

广州支票式样(正面)

(六)银行本票

1.概念

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银行本票办理方法。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印压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4.收款人接受银行本票后,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②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③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④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⑤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被背书人。

5.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三、背书

(一)概念

是指汇票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其中所谓的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待有人向票据债务人(主要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有时也指票据的发票人、保证人和背书人)直接请求支付票据中所规定的金额的权利。

通过背书转让其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

由于这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都是在票据的背面(如果记在正面就容易和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混淆)进行的,所以叫做背书。

(二)背书相关规定

1.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

2.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

3.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

4.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四、汇兑结算

(一)特征

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第一,汇兑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

  第二,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对于异地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清理旧欠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等都十分方便。

汇兑结算方式还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结算方式。

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免收不回货款。

当然购货单位采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时,应详尽了解销货单位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以免盲目地将款项汇出却收不到货物。

如果对销货单位的资情情况和供货能力缺乏了解,可将款项汇到采购地,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户,派人监督支付。

  第三,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

  第四,汇兑结算手续简便易行,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

(二)概念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三)汇兑记载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四)汇兑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办理汇款业务后,及时向银行索取汇款回单。

  

(2)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发出收款通知。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五、委托收款

(一)概念

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称。

(三)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四)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六、托收承付

(一)概念

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三)托收承付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

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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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通知的方法可以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给付款人。

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择。

  ①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

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

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四)托收承付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3)付款人在承付期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必须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4)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正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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