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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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保障省公安厅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成立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推进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协调和发布等日常工作。

“公开办”设在厅警令保障部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本厅政府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建档、备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厅政府信息台帐制度。

(二)及时修订完善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等制度。

(三)发布主动公开的本厅政府信息,并报送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四)对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答复和提供。

(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六)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并在每年月日前通过厅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

(七)对厅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落实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厅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综合(秘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承担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围绕警务职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着眼于提高公开实效,准确界定本单位所制作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二)按规定时限报送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认真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对本单位制作的文件按时间、文号、文件标题、制作单位、经办人、公开属性和不予公开理由等要素建立政府信息电子台帐,并于每月日前报送上月电子台帐;

(四)每年月日前,向厅“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厅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本厅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省公安厅职责、机构设置、部门职责等概况信息;

(二)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政府集中采购(法规政策、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或重大项目批准及工作进展等资金类信息;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六)业务工作;

(七)人事任免、人民警察招考、文职人员招聘、教育培训、人事表彰等相关人事信息;

(八)交管、边防、消防、治安、出入境等部门年度(季度、月份)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及解读信息;

(九)规划计划;

(十)省公安厅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本厅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本厅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布:

(一)海南省公安厅政务门户网站、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以及交警总队、出入境管理局、消防总队、警令保障部信访处等部门和单位的公共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

(四)本厅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公室依申请受理窗口和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内容;

(二)第十条第

(二)、(四)、(五)、(六)项所列的本厅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三)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的本厅政府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申请由厅“公开办”统一受理后,按申请内容交厅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再报厅“公开办”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公开。

第十四条 本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厅机关各部门及下属部位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考点,由厅“公开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评,及时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报厅纪委监察室,经核实,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全厅。

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按照《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发布,影响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厅“公开办”通过本厅政府门户网站每年开展一次网上调查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厅“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安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厅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厅各部、委、总队、局及厅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海南省公安厅政务网、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等公安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单位部门对外公开的公共网站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拟稿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照《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要求,准确界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在海南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单(海南省公安厅公文拟稿流程卡)上注明。

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五条 拟稿单位应根据公文处理的流程,逐级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送厅“公开办”审核(提供需确定的政府信息、说明不能确定的原因以及相关参考材料)。

厅“公开办”及时组织厅保密办等相关部门商议,提出确定意见后送回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厅各部、委、总队、局及厅属各单位在报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附上解读信息。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界定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

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厅“公开办”协调。

厅“公开办”提出意见后,由厅“公开办”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转发有关部门的公文,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公文签发后,拟稿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属性,依如下程序办理:

属主动公开的,填写《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见附件),由单位主要领导在主动公开目录表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并在文件签发起个工作日内,将目录表、公文原件份及电子文档(格式)一并报送厅“公开办”,厅“公开办”在文件签发起的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该信息通过本厅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由各单位按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附件

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月日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生成

日期

备注

文号

 

 

 

经办人:

负责人:

 

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厅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我厅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核稿、保密审查、单位领导审核后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警令保障部行政审批办公室。

以下简称厅“公开办”)复核,再报厅政府信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发布。

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按上述程序公开。

第三条多个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公开。

第四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单位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单位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被征求意见单位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或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各部、委、总队、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厅各部、委、总队、局,直属各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日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主的原则,把考核工作纳入厅机关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是否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

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海南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海南公安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其它公共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

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章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

 

优秀: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

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达标:

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达标:

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六章考核方法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主。

年终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时间可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年终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省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从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小组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报厅“公开办”。

第十三条考核小组可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七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由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个月内提出并报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公开办”跟踪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厅“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安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海南省政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的场所。

第三条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列入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五条我厅应分别向各个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单位负责提供。

第六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应将该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事宜。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厅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我厅原则上只公开本厅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单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单位审查同意。

因工作需要,我厅对下级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我厅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定密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保密审查标准及本制度第八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我厅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厅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保密审查职责:

.对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同级行政机关的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二)厅保密办公室承担以下保密审查职责:

.对全省公安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审查确定。

.会同本级监察机关对全省公安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全省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对全省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公开办”)承担以下保密审查职责:

.建立健全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对本厅和下级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对经检查发现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对拟公开尚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历史信息向制作或保存单位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制作部门提出申请。

我厅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随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程序逐级进行审批。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请公开的“厅公开办”向原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开同级行政机关或与同级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拟公开该信息的单位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公开历史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原制作该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厅“公开办”提出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厅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在接到下级机关保密审查申请或同级、上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要求的,应按照一经提出必须受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本部门或单位,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

严格实行信息制作部门或单位、定密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逐级依程序审查制度。

.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

.厅各单位和部门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因工作需要需公开的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后再公开。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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