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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 施工合同条件.docx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1.4.1

中标合同金额

1.1.4.7

中期付款证明

1.1.2.11

银行

1.1.6.5

法律

1.1.3.1

基准日期

1.1.1.3

中标函

1.1.1.9

工程量图

1.1.1.4

投标书

1.1.2.12

借款人

1.1.4.8

当地货币

1.1.3.2

生效日期

1.1.5.3

材料

1.1.1.1

合同

1.1.2.1

当事方

1.1.1.2

合同协议书

1.1.4.9

支付证明

1.1.1.10

投标书附录

1.1.3.8

履约证明

1.1.4.2

协议价格

1.1.6.6

履约担保

1.1.2.3

承包商

1.1.5.4

永久工程

1.1.6.1

承包商登记

1.1.5.5

设备

1.1.5.1

承包商设备

1.1.4.10

暂列金额

1.1.2.7

承包商人员

1.1.4.11

保留金

1.1.2.5

承包商代表

1.1.1.7

资料表

1.1.4.3

开支

1.1.1.9

资金支付表

1.1.6.2

国家

1.1.5.6

分项工程

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

1.1.6.7

现场

1.1.3.9

日(天)

1.1.1.5

规范

1.1.1.9

日工作计划表

1.1.4.12

报告

1.1.3.7

缺陷排除保证期

1.1.2.8

分包商

1.1.1.6

图纸

1.1.3.5

接收证书

1.1.2.2

雇主

1.1.5.7

临时工程

1.1.6.3

雇主设备

1.1.1.8

投标书

1.1.2.6

雇主人员

1.1.3.6

竣工后实验

1.1.2.4

工程师

1.1.3.4

竣工试验

1.1.2.10

菲迪克

1.1.3.3

俊工日期

1.1.4.4

最终付款证明

1.1.6.8

不可预见性

1.1.4.5

最终报表

1.1.6.9

变更

1.1.6.4

不可抗力的详细报告

1.1.5.8

工程

1.1.4.6

外币

1.1.3.9

1.1.5.2

货物

 

通用条件

1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1.6款[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1.1.1.3“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录。

如无此类中标函,则“中标函”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投标函”系指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规范”系指包含在合同中名为规范的文件,以及按照合同对规范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此类文件规定对工程的要求。

1.1.1.6“图纸”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雇主(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1.1.1.7“资料表”系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此类文件可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和(或)价格表。

1.1.1.8“投标书”系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1.9“工程量表”和“计日工作计划表”“资金支付表”系指在资料表中具有这一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1.10“投标书附录”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函后作为其一部分。

1.1.2各方和人员

1.1.2.1“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雇主或承包商。

1.1.2.2“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商”系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雇主人员”系指工程师、第3.2款[由工程师付托]的规定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2.11“银行”只合同指明的现实存在的金融机构

1.1.2.12“借款人”指合同附录指明的现实存在的借款方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1.1.3.3“竣工日期”系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3.4“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1.1.3.7“缺陷通知期限”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3.8“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款项和付款

1.1.4.1“中标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

1.1.4.2“合同价格”系指第14.1款[合同价格]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

1.1.4.3“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最终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1.1.4.5“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中规定的报表。

1.1.4.6“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7“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

1.1.4.8“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9“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1.1.4.10“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果有),根据第13.5条[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11“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累计保留金,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12“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证书申请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1.5.1“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1.1.5.2“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视其中任何一种。

1.1.5.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

1.1.5.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分项工程”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承包商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

1.1.5.8“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其他定义

1.1.6.1“承包商文件”系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有)。

1.1.6.2“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雇主设备”系指规范中列明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

1.1.6.4“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法律”系指所有所有国家(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不可预见”系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9“变更”系指根据第13款[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e)“投标”同“招标”,“投标参与方”系指“招标参与方”,而“投标文件”系指“招标参与文件”

在本条件中,含有“成本(费用)加利润”表述的各项规定要求该利润应当为该成本(费用)的1/20(5%),除非“合同数据”中另有规定。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投标书附录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b)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i)如接受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ii)如果接受人在请求批准书、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书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给一方法证书时,发证人应将一份复印件发送给另一方。

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发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发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受投标书附录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主导语言指合同规定的语言

当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投标书附录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语言。

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编写用的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b)中标函,

(c)投标函,

(d)专用条件—A部分,

(e)专用条件-B部分

(f)本通用条件,

(g)规范,

(h)图纸,

(i)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所附格式为基础。

未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权益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方:

(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可以作为一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存和照管。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应给承包商一式两份合同文本和后续图纸,承包商可以自费复制或要求提供更多份数。

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每份承包商文件都由承包商保存和管理。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式六套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规范中指明的出版物、承包商文件(如果有)、图纸、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如果任何需要的图纸或指示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直承包商,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

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商附有细节的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再次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作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或拖延,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承包商无权要求此类工程延期、费用或利润的增加。

1.10雇主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本合同)应被认为已给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将:

(a)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c)在承包商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故主所有。

承包商因本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这些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保密事项

根据不同需要承包商员工与雇主员工应提供相关的和其他一些保密信息,以便保证承包商根据合同和其执行条件进行检查。

每个人应毫无异议的对合同内容保密,除非在工程中根据合同资料和相关法律必须要执行的某些职责。

每个人在未经批准以前都无权利公布泄露工作相关细节,但是承包商可公布一些基本信息或其它投标提案中法律所允许的信息

1.13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规范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和保持承包商免受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b)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种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雇主免受因未能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未经雇主事先赞同,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1.15银行检查与审计

承包商应当允许银行和/或由银行指定的人员检查现场和/或承包商的帐户以及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记录,如果银行有要求,应当允许银行指定的审计人员对这些帐户和记录进行审计。

2

雇主

2.1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规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但是,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有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上没有规定上述的时间,雇主应在承包商按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进行施工所需要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有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对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上述事此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a)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b)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许可、执照或批准:

(i)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ii)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iii)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2.3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根据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合作,

(b)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a)、(b)和(c)项及第4.18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如果雇主想要对其资金安排作任何重要改变,应将其改变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此外,如果银行已经告知借款人:

银行已经暂停支付资助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的贷款,在借款人从银行收到该暂停通知后7日之内,业主应当将该暂停支付的详细内容告知承包商,包括该通知的日期,同时告知工程师。

如果在银行暂停通知日期后60天之外,业主收到适当货币的备用资金以此继续向承包商付款,业主应当在该通知中提供该资金使用范围的合理证明。

2.5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对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

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或第4.20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对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

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然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

(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这一金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

雇主应仅有权按照本款,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工程师

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

工程师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合资质的工程师和能承担这些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

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须取得雇主批准,这些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

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作进一步的限制。

但是,每当工程师行使需由雇主批准的规定权力时,则(为了合同的目的)应视为雇主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a)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要求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d)工程师回复承包商要求的任何行为(除非另有规定)应当在收到要求之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承包商。

应适用以下规定:

在按照本条件条款的下列规定采取行动之前,工程师应当获得业主的特别批准:

(a)4.12条款:

同意或决定延期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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