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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

考点精解一:

民事诉讼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

如起诉行为、答辩行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有些则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

  注意:

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

考点精解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作为主体的一方,并居主导地位。

  注意:

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首先要排除没有人民法院的一组。

考点精解三: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

一是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一是诉讼上的事件。

  1、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

其有两种形式:

(1)作为;

(2)不作为。

  2、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

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

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销或消灭等。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考点精解一: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注意: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体法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外国法,但是在我国诉讼只能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得选择。

这和涉外仲裁中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不同的。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注意: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是指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同。

考点精解二: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注意:

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上报复的反映。

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

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原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考点精解三:

调解原则

  关于调解原则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4)执行案件。

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结合起来。

  注意:

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考点精解四: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

  5、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6、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注意:

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

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

考点精解五: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处分原则作了规定,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

撤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包括撤回起诉和上诉。

  注意:

(1)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2)处分权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而且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通过处分程序权利来实现。

考点精解六:

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考点精解七:

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是:

  1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

  4支持的形式:

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第二节基本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

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考点精解一:

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具体如下:

(1)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也应当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评议的规则

考点精解二:

回避制度

1、回避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

(1)审判人员是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是指专职的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中,如果符合回避情形的,也应当自行回避。

    

(2)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1)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即使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2、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注意:

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

以上情形可以概括为:

和人有关系、和事有关系、有其他关系。

3、申请回避的时间

  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回避的决定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注意:

(1)回避的决定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三级;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两级,审判长没有决定权;

(2)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5、回避决定的复议

  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该以决定方式作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

  注意:

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

6、回避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注意:

这和仲裁是不一样的,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考点精解三:

公开审判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考点精解四: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如下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法院主管

考点精解一: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对于人民法院主管和仲裁的关系,存在以下几方面:

(1)或裁或审原则。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一项民事争议,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只能提起仲裁,而不能就该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3)当事人起诉时,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仲裁协议,也应当继续审理。

原告如果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

只有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内享有法院主管的异议权,原告没有。

(4)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管辖概述

考点精解一:

管辖恒定原则

  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考点精解二:

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2海事法院:

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

考点精解一: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民诉意见》第1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审理;

  注意:

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3)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

  4)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注意:

商标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可以由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5)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

也就是说,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将某些案件规定由自己管辖,这是为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职能。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考点精解一:

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

  1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有两个标准:

  

(1)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

《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里强调:

1)要到起诉时;2)要求连续居住;3)满一年以上。

但有一个例外,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因此公民住院的医院所在地是不能视作经常居住地的。

  注意:

根据《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法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

根据《民诉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就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注意:

不能认为就是工商注册登记地。

  3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17条规定,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这实际上就是将合伙分为公民合伙和合伙组织,这两种不同情况管辖法院是不同的。

考点精解二: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以下情况,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根据《民诉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指的是实际被监禁、实际被劳动教养时间。

例如判了两年有期徒刑,现在在监狱只呆了11个月。

这时我们就不能按照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确定管辖。

  

(2)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精解三: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注意:

这两类案件我们强调的是身份诉讼。

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

这两类案件强调的是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提起的诉讼,不仅仅包含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包含财产关系的诉讼。

  5根据《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的,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看军人一方系文职军人还是非文职军人。

  7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考点精解一:

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这里并不包含合同签订地。

 1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步骤:

(1)首先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2)其次看是否存在协议管辖,存在协议管辖的,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则;(3)再次看是否属于法律(民事诉讼法以及实体法)规定了特殊情形,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等;(4)最后适用确定合同纠纷的一般规定。

 2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特殊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

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精解二:

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如果一项纠纷属于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分别按照违约即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所有法院都有管辖权。

但是,起诉时分别按照违约或者侵权确定起诉的管辖法院,如果在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比如从违约变更为侵权的,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的确没有管辖权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第30条,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管辖。

  4、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5、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盗版出版物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6、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一致的。

考点精解三:

其他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26条对“票据支付地”的解释:

(1)首先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2)未载明付款地的,指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一定要区分属于什么类型的纠纷,如果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第3条规则;如果是和运输相关的侵权纠纷,适用第4条规则。

  5、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8、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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