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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管理相关资料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深基坑塔吊

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11月15日下午5点半左右,崂山区蔚蓝海岸工程一80米长、9米深的深基坑发生坍塌。

由于人员撤出及时,没有造成伤亡。

事故导致毗邻一建筑物部分基础及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污水管道暴露。

经初步调查,该工程未办理施工手续,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深基坑、塔吊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将基坑开挖作为单项工程发包且造价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造价30万元以下但开挖深度超过1.5米的,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没有施工手续的,严禁施工。

    二、基础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结合评估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与基坑支护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和建设单位审查。

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安全技术方案,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基坑壁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及时检查发现和排除隐患。

在基坑回填前,项目经理、总监、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基坑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安全防护费用,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状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冒险作业。

    四、做好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各种安全装置、限位装置有效可靠。

要做好设备基础的检查监控,提高设备的防冻、防风及防坍塌的能力;塔吊设备的拆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拆装方案,并派专人监控,严格执行验收和登记制度。

    各施工、监理单位自即日起要立即对施工现场的深基坑、塔吊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措施立即整改。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深基坑、塔吊等检查作为冬季安全检查的重点, 对辖区内所有深基坑、塔吊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

对行动迟缓、检查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塔吊、深基坑、脚手架等

重点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工程易发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自发文之日起,凡由于拆装队伍无资质、专项方案未审批、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等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塔吊倒塌及深基坑、脚手架垮塌等安全事故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肃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由于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严肃追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由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肃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逾期未按规定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四、严肃追究设备供应单位的责任

    由于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造成事故的,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肃追究设备出租单位的责任

    由于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肃追究安装、拆卸单位的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逾期未按规定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企业由于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塔吊倒塌及深基坑、脚手架垮塌等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强化对塔吊、深基坑、脚手架等易发重大事故隐患源的专项整治,是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是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性措施。

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强化对各关键环节的监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的平稳发展。

                                                     二〇〇五年二月三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全面做好雨后深基坑安全

防护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台风"麦莎"的影响,我市连日降雨,造成建筑工地深基坑严重积水,严重影响了深基坑的安全性能。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深基坑的安全防护,防止深基坑发生坍塌,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的基础、桩基、土石方等深基坑的建筑工程必须全部停工,并立即做好雨后深基坑的防护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使用充足的潜水泵等排水设备,及时排除深基坑的积水,防止深基坑长时间受到浸泡。

对达到回填条件的深基坑要立即进行回填,尚不具备回填条件的,要对坑壁采取支撑等加固措施,防止坑壁坍塌。

    二、各建设单位要组织深基坑的支护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对深基坑的安全性能进行分析、研究,并按规定请有关专家对深基坑进行评审、论证,同时做好评审、会签记录;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深基坑,要邀请有关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共同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支护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根据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全市所有基础、桩基、土石方等正在深基坑施工的建筑工程,必须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并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签字确认,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现场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施工作业。

一旦发生坍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立即向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立即开展安全检查。

各施工单位要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基础、桩基、土石方施工等深基坑的工程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

重点检查深基坑边坡侧壁有无变化、基坑支护有无变型等。

要特别加强对毗临建筑物、结构物和街道、管线、山体等深基坑的检查、检测,基坑支护单位要安排专人,对深基坑的重点环节设立多处监测点,进行监控、测试。

检查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市内四区施工企业及各区、市建设局须于8月12日前,将深基坑的检查情况上报市建管局安监站,传真电话:

85061282。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雨后深基坑的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有半点马虎和侥幸。

必须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全面开展检查、检测、论证和监控,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和意外。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开展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5]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

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专家名单(岩土专业)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

执业资格

1

于志军

青岛市建委

高工

 

2

张敬志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高工

注册岩土工程师

3

贾信远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高工

注册岩土工程师

4

王殿斌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高工

注册岩土工程师

5

万雷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高工

注册岩土工程师

6

庄金海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高工

注册岩土工程师

7

张明义

青岛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教授

 

8

刘红军

青岛海洋大学

教授

注册岩土工程师

9

李清平

青岛地矿岩土工程公司

研究员

注册岩土工程师

10

李春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研究员

注册岩土工程师

11

王孟泉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研究员

注册岩土工程师

12

张志豪

石油天然气华东设计院岩土工程公司

高工

注册岩土工程师

13

阎强刚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设计咨询中心

高工

 

14

张昌太

青岛市人防建筑工程中心

高工

 

15

吕三和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高工

注册岩土工程师

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专家名单(结构专业)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

执业资格

1

王春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研究员

一级注册结构师

2

贾俊卿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3

吴永康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4

栾远彬

青岛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5

任广瑞

青岛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6

李君霞

青岛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7

金华

青岛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8

于志清

青岛志海建筑设计公司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9

夏世群

青岛北洋建筑设计公司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10

杨晓明

青岛理工大学设计院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11

胡海涛

青岛理工大学

副教授

一级注册结构师

12

任怀进

青岛沿海建筑设计院

 

一级注册结构师

13

王征

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14

任友泉

青岛民用建筑设计院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15

于乃信

青岛海信建筑设计院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师

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专家名单(监理单位)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

执业资格

1

江培礼

青岛市东方建设监理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2

马京玉

青岛市东方建设监理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3

宋修海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副教授

注册监理师

4

丁宝学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监理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5

徐希庆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6

戴学芳

青岛华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7

李忠安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8

刘小宁

青岛建研院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9

董健

青岛建研院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10

许冬贵

青岛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高工

注册监理师

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专家名单(施工单位)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

执业资格

1

李从玲

青岛海地岩土工程公司

研究员

 

2

张同波

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高工

 

3

郭道胜

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工

 

4

毛洪渊

中建六局青岛公司

高工

 

5

秦玉军

青岛海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地质勘察

                        第一节勘察准备及服务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节勘察范围与深度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

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

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三节勘察地质报告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一节设计资质与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节设计方案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应从“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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