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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docx

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廊坊市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日常评估是以所辖所有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确定的疑点对象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专项评估是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各阶段的征管工作重点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有特定目的或上级明确的评估对象的评估。

第四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收的纳税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案头分析原则、信息依托原则、合理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纳税评估一般应按照制定评估计划、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总结五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

第七条评估各部门应加强与计统(计会)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合理运用计统(计会)部门的税收分析成果。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并实行纳税评估工作回避制度。

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纳税评估组织架构

第九条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试点单位,未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非试点单位。

第十条

市局设立纳税评估办公室(办公设在市局征管科)。

负责指导、规划、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和考核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构建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二)负责组织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统筹规划各阶段评估开展,对各县(市、区)局的评估分局和专职评估岗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实施省、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并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直接开展评估工作;

(四)评估业务流程和评估规则的规范以及评估方法的总结归纳、完善;

(五)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评估结果的考核验收;

(六)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评估案例和评估模型,形成征管建议,为管理单位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七)领导或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成立评估分局,非试点单位在征管股(科)设立专职纳税评估岗,该岗位不得低于两人。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各项评估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三)做好市局下达的特定纳税评估工作;

(四)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征收部门,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五)定期汇总纳税评估成果并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六)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评估案例和评估模型,形成征管建议,为各管理单位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七)领导或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非试点单位的基层管理分局(所)应设立专职纳税评估岗,该岗位不得低于一人。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征管股(科)纳税评估岗的工作安排,开展日常评估工作;

(二)积极配合县(市、区)局的专项纳税评估、特定纳税评估;

(三)定期将评估结果上报征管股(科)纳税评估岗;

(四)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

(五)领导或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区)局的管理分局(所)、稽查局、征收分局要配合评估分局或征管股(科)开展各项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全市形成市局、县(市、区)局、管理分局(所)三级互动的纳税评估体系。

第十五条各级分局(所)应协助评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且税款应单笔申报入库。

第一节市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应按评估计划组织开展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第十七条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按季度开展日常评估,为市稽查局日常稽查提供案源。

(一)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每季度初拟定日常纳税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

(二)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

(三)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对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和《约谈举证记录》(PG05);对没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县(市、区)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

(四)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将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每季度初15日内移送市稽查局,作为日常稽查选案的依据。

(五)稽查局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6),将日常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六)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根据稽查局报送结果,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十八条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按月开展专项评估,根据每月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建立纳税评估模型。

(一)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每月初拟定专项纳税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

(二)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

(三)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对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和《约谈举证记录》(PG05),对没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存档;

(四)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将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县(市、区)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JC07-2)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PG03)和《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6);

(五)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将实地核查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县(市、区)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对实地核查后疑点仍未消除的移送稽查局进行稽查;

(六)县(市、区)局接到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移送的评估结果后,5日内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将补缴情况反馈至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七)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分析评估结果,如出现本操作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情况需移送市稽查局进行全面检查;

(八)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月底总结本月专项纳税评估开展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市稽查局在收到移送的纳税评估对象后3个月内及时安排进行稽查,并在完成稽查5日内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或县(市、区)局报送的结果之日起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

第十九条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根据省局纳税评估工作安排和征管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特定纳税评估。

特定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开展,或安排县(市、区)局评估分局或征管股(科)评估岗开展,具体评估流程同专项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不定期向各县(市、区)局拟定特定纳税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下发各县(市、区)评估分局或征管股(科)。

第二十一条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及时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管理建议、针对典型案件编写评估案例、制作纳税评估模型。

第二节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局评估分局或征管股(科)评估岗按计划组织实施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第二十三条试点单位评估分局按月开展日常纳税评估。

(一)评估分局每月初拟定日常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

(二)评估分局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

(三)评估分局对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和《约谈举证记录》(PG05);对没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分局、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

(四)评估分局将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每季度初15日内移送县(市、区)稽查局,作为日常稽查选案的依据;

(五)县(市、区)稽查局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6),将日常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评估分局;

(六)评估分局根据稽查局报送结果,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于2日内将日常评估开展情况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试点单位评估分局按月开展专项纳税评估,根据每月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建立纳税评估模型。

(一)评估分局每月初拟定日常评估、专项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

(二)评估分局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

(三)评估分局对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和《约谈举证记录》(PG05),对没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存档;

(四)评估分局将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分局(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JC07-2)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PG03)和《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6);

(五)评估分局将实地核查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分局(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移送稽查局进行稽查;

(六)分局(所)接到评估分局移送的评估结果后,5日内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将补缴情况反馈给评估分局;

(七)评估分局分析评估结果,如出现本操作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情况需移送稽查局进行全面检查;

(八)评估分局月底总结本月专项纳税评估开展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月初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县(市、区)局稽查局在收到移送的纳税评估对象后3个月内及时安排进行稽查,并在完成稽查5日内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评估分局。

评估分局在收到稽查局或分局(所)报送的结果之日起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在完成《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2日内报送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非试点单位征管股(科)按月开展日常纳税评估,日常纳税评估每月不低于所辖纳税人总数的千分之一。

(一)征管股(科)每月初拟定日常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

(二)征管股(科)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

(三)征管股(科)将案头分析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于月初3日内移送基层管理分局(所)。

第二十五条非试点单位征管股(科)按月开展专项评估。

(一)征管股(科)每月初拟定专项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

(二)征管股(科)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

(三)征管股(科)对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和《约谈举证记录》(PG05),对没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存档;

(四)征管股(科)将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分局(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JC07-2)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PG03)和《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6);

(五)征管股(科)将实地核查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分局(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移送稽查局进行稽查;

(六)分局(所)接到评估分局移送的评估结果后,5日内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将补缴情况反馈给评估分局;

(七)征管股(科)分析评估结果,如出现本操作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情况需移送县(市、区)稽查局进行全面检查;

(八)征管股(科)月底总结本月专项纳税评估开展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县(市、区)局稽查局在收到移送的纳税评估对象后3个月内及时安排进行稽查,并在完成稽查5日内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征管股(科)。

征管股(科)在收到稽查局或分局(所)报送的结果之日起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在完成《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2日内报送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局根据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工作安排和征管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特定纳税评估。

试点单位的特定评估由评估分局开展,非试点单位特定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由征管股(科)开展或安排基层分局(所)开展,具体评估流程同专项纳税评估。

第二十七条每月终了后5日内县(市、区)评估分局或征管股(科)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将特定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第三节基层管理单位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试点单位的基层分局(所)应配合评估分局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向评估分局提供评估对象。

第二十九条非试点单位的分局(所)根据征管股(科)制定的纳税评估计划开展日常评估,配合开展专项评估、特定评估。

(一)分局(所)对征管股(科)下达的《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和《约谈举证记录》(PG05);

(二)分局(所)将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将评估结果移送分局(所),以督促评估税款的入库;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JC07-2)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PG03)和《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6);

(三)分局(所)将实地核查后疑点消除的纳税人资料整理存档;对纳税人认可疑点的,5日内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并追缴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将补缴情况反馈给评估分局;对约谈后疑点仍未消除的移送稽查局进行稽查;

(四)分局(所)分析评估结果,如出现本操作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情况需移送市稽查局进行全面检查;

(五)分局(所)月底总结本月日常纳税评估开展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上报征管股(科),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县(市、区)局稽查局在收到移送的纳税评估对象后3个月内及时安排进行稽查,并在完成稽查5日内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分局(所)。

分局(所)在收到稽查局报送的结果之日起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在完成《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PG07)2日内报送征管股(科)。

第四章纳税评估工作标准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基本流程包括制定评估计划、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总结五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制定评估计划,以确定评估对象,主要采用指标分析法,并参考计统科的税收分析。

指标分析法指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根据指标预警值,对被选纳税人各指标值进行逐一比对;或者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被选纳税人申报数据合理性做出评价,据此产生疑点对象。

对经筛选、分析出的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分类汇总,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PG01)。

(一)对收入利润资产类指标筛选,对主要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评估对象:

横向比较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抽样调查平均值的;

横向比较资产负债率,高于抽样调查平均值的;

纵向比较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三指标同比加快,而纳税人应纳税额相对减少的;

对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变动异常的;

纵向比较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同比增加较快的;

对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差异较大的;

对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差异较大的;

对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变动异常的。

(二)对成本费用类指标筛选,对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做对比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评估对象:

比较成本费用利润率,与抽样平均值相差较大或与历史同期相差较大的;

比较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抽样平均值相差较大或与历史同期相差较大的;

比较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与抽样平均值相差较大或与历史同期相差较大的;

纵向比较期间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差异较大的;

比较成本费用变动率,抽样平均值相差较大或与历史同期相差较大的。

(三)对税负指标筛选,对主要税负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评估对象:

对综合税负及分税种税负,与其行业税负平均值或法定税负进行对比分析,若低于行业税负平均值或法定税负的;

比较利润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同期平均值或预警值的;

比较所得税贡献率,低于同行业同期平均值的;

比较营业税税负变动系数,与抽样平均值相差较大或与历史同期相差较大的;

比较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与抽样平均值相差较大或与历史同期相差较大的;

比较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与抽样平均值相差较大或与历史同期相差较大的。

(四)对其他情况筛选,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评估对象:

上级指定的评估行业或纳税人;

明显低于上级发布的宏观税负、行业税负的纳税人;

连续三次及三次以上零申报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的纳税人;

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应当进行纳税评估的其它合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案头分析,以明确评估对象疑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案头分析并查找疑点。

案头分析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包括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涉税信息;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

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流程、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三)第三方信息。

包括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渠道采集的与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信息。

查找疑点的方法包括:

(一)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有关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二)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三)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分析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异常变化;

(四)利用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

(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销售价格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与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算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通过进行以上评估分析,查找异常变化的原因,对经分析疑点不能排除,需约谈纳税人的,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情况表》(PG02);对经分析疑点全部排除,未发现新的涉税疑点的,按照要求制作纳税评估结论。

第三十三条

税务约谈,以便进一步核实疑点,税务约谈需事前做好约谈准备,提前2日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送达纳税人;实施约谈举证前,对疑点问题较多或问题复杂的,拟定税务约谈提纲;对于事先将具体的疑点问题通知纳税人有碍查证的,在《税务约谈通知书》(PG04)中可以不列明具体疑点问题。

约谈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也可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约谈时间、地点由征纳双方协商确定。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提出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延期约谈。

约谈时应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并做好《约谈举证记录》(PG05),由税企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对当面陈述不能说明问题的,可允许纳税人自查,提交自查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据资料,包括内部书面证据(各种自制凭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和外部凭证(银行对账单、购(销)货发票、合同协议等);对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PG05)中注明。

约谈方式本着注重实效、节约征纳成本、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对疑点问题轻微的纳税人,也可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便捷方式进行约谈,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也可采取集体约谈。

经约谈发现纳税人在政策理解、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及其涉税事项方面存在错误或需调整、改进情形的,可向其提出评估建议,并给予一定期限提请其自行改正。

对造成不申报、少申报纳税的,应与纳税人沟通,经纳税人认可,提请其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督促纳税人依法调账。

纳税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接受评估建议,或虽经约谈,疑点问题仍不能排除,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转入实地核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地核查是税务约谈的深入,经约谈问题未能排除的需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提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JC07-2),并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出示税务检查证。

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做好纳税评估实地核查记录。

核查的基本方法有:

账内核查、账外核查和比较分析法等。

根据需核查疑点情况,可以运用其中的一种,也可以几种方法综合运用。

核查内容围绕疑点问题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账内核查类。

主要针对涉税疑点涉及的财务账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及财务报表等方面问题的核查。

(二)账外核查类。

主要对财务核查无法确认,或风险较大的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核查。

一般采取到生产经营现场、货物存放地核查,也可与第三方信息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

(三)其他类。

主要针对涉税疑点涉及的票证使用、政策认定等相关方面问题的核查。

核查结果处理,对核查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造成不申报、少申报纳税的,应与纳税人沟通,经纳税人认可,提请其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督促纳税人依法调账。

核实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需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制作《稽查建议书》(GL29),经评估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同意后,传递同级稽查局选案部门:

(一)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的,或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的;

(二)涉嫌虚开、非法代开、伪造、倒卖、私自印制发票或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

(三)涉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

(四)涉嫌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完税凭证的;

(五)涉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六)不接受纳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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