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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温州反倾销的案例分析

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案例分析

——论欧盟诉温州打火机案外法0901

胡悦文0904070150【摘要】:

近年,随着中国自身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不断增强,中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不断增多。

2002年欧盟对我打火机反倾销调查分析,从GATT准则下手,了解其胜诉的原因,从而得出我国企业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案件时应有的态度和进行维权的手段,其方法是:

熟悉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实行有序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运用这些方法,我国的国际贸易现在将有很大的改变。

【关键字】:

打火机、倾销反倾销反倾销税事件背景随着世界反倾销浪潮不断高涨,中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我国以丰富自然资源和低廉劳动力的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常以价格取胜,再加上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贸易交往中,常受到反倾销投诉。

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发起的首例调查开始以来到上个世纪末,外国对华产品提起的倾销案件已达250余起,影响中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

由于中国厂商对国际反倾销法规的不熟悉以及反倾销抗辩意识的淡漠,常被处以不公正的判决,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制裁,损失严重且破坏中国贸易形象,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进程。

(一)案情回放

近年来,世界打火机产业在逐步向我国转移,而浙江省也渐渐成为全国最大的打火机出口生产基地.但在其出口的强劲势头下,打火机行业可谓劫难重重:

2002年欧盟对我打火机反倾销调查。

温州打火机生产商经过一年多努力,成功应对了欧盟的反倾销诉讼。

该次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温州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后,迅速改变了该市场主要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垄断的格局.到2002年,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的份额为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为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而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原来的打火机企业90%以上已经停止生产。

2001年9月间,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的要求,出台“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法案(ChildResistanceAct,CR法案)。

该法案规定凡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均须设置安全装置。

售价在1欧元左右的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c:

\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http:

\\view\59193.htm

将是该法案的适用对象。

显然,该技术标准将起到限制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作用,成为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一项技术壁垒.在该法案正式出台之前,温州烟具协会就派员组团与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官员一起赴欧洲游说,但未能阻止该法案的通过.

2002年6月28日,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按照WTO的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这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1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即低于成本价).2002年9月11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温州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2002年10月8日,温州东方打火机厂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2003年2月,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历时1年零1个月的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该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在于中国的民间组织第一次充当了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角,为我们考察中国转轨时期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协调机制及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二、遭遇反倾销原因

(一)倾销与反倾销1、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2、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二)具体原因分析

1、世界贸易组织机制的缺陷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⑥作为重要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的条约,尤其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指导原则。

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一个场所。

事实和历史证明:

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

2、WTO贸易例外权的规定不完善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

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⑧经济学家劳尔。

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

⑨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Gasoline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3、我国内国体制的缺陷

(1)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

例如尽管反倾销早在二十世纪初期便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并日臻发展完善,但在早期对我国来说它仅为一个概念而已。

据统计,中国遭受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

这种严重背离实际的制裁,一旦生效,将成为恶劣的事实,被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所认可,成为其他案件的事实根据。

(2)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经营思路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出口产品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而我国的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此外,我国的生产资料价格也占有一定优势,为许多企业在市场营销中采用低价策略提供了条件。

薄利多销”并非对任何商品均适用,对那些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如粮食等)降低价格总收益会不如从前。

出口产品的单调和结构不合理是遭受制裁的原因.(3)与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政策和我国自身经济体制不无关系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一直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尽管我国目前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许多国家仍制定了苛刻的条件,13欧盟、美国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采用“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近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类似商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国在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制度中不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多个作为替代国的国家中选择由于某些特殊政治,地理等原因,使得商品价格颇高的国家,从而使被调查的出口产品确定很高的倾销幅度,企业为此要付出高额的反倾销税,使企业遭受沉重的打击.(4)我国的相关法制不健全,人才缺乏的状况与之也有一定联系,导致无力应对世界诉讼

直至90年代初,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开始组成有关反倾销法律的专门小组,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2年1月1日)《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以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无论从法制建设方面还是从人才方面,要适应国际贸易中的风云变幻,还需要我们的大量努力。

三、胜诉启示

(一)本案启迪

损害抗辩十分重要。

即使欧委会欲采取反倾销措施,没有欧盟多数成员国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而出口企业做大量的游说工作以取得多数成员国的支持,在反倾销调查中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在本案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就复审调查中的损害抗辩而言,一般从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发生,以及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抗辩。

在本案中,虽然根据调查,欧盟产业仍将受到损害,但是它们与倾销产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进口产品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或者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在是否会重新出现造成损害的倾销方面,通过对出口商尚未利用的生产能力、进口产品所占欧盟市场的份额、如取消反倾销措施出口商可能制订的售价等方面因素的调查,证明可能会发生类似情况,但不足以致使欧盟理事会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

(二)我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的策略

1、熟悉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

了解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合理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

2、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

培育应诉与受益相关联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应诉,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培养一批从事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

反倾销诉讼固然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应诉,但熟识指控国反倾销法律的律师也不可缺少,只有两者紧密结合,一个能提供恰当的证据材料,一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才有取得胜诉的可能性。

我国目前在反倾销应诉时,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虽有熟悉当地国法律的一面,但聘请费用高昂,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方正当权益.所以,应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符合国际反倾销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3、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在反倾销诉讼中,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应该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争取早日成为公认的市场经济国家,这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国外反倾销的困扰,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反倾销时更加困难。

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实行有序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行业内企业一定要高瞻远瞩,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和打造中国的对外出口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利益双赢.

为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加强外贸出口管理工作,加快应诉法规的制定,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国家应运用经济法律各种手段,促使出口工作统一化、科学化、法制化,有效克服出口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二,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以出口许可证、海关定价等手段进行奖励,对不应诉的企业于以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等处罚。

第三,在产销方面,应注意提高产品质量,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战略,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改善出口结构,增加出口效益,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以销定产,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发市场,避免盲目生产.第四、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和商务财务档案,调整企业经济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同时,我国企业需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人才,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这也是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取胜的重要保证。

只要我国企业认真落实以上的策略。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能改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现状,是我国企业不再惧怕外观对于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起诉。

也是我国企业迈过倾销这个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台阶。

四、总结回顾2002年至2003年间,从一开始,庞大国际组织欧盟委员会突然对中国小小的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犹如泰山压顶,到最后反倾销自动撤销,好比大海退潮.看似一场“国际玩笑",温州打火机却赢得并不容易.这一事件也成为中国制造面“壁”中,走向成熟征途上的一串清晰脚印。

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中悄然被推到前台,在应诉反倾销中唱起了主角,其步伐远远走在了国内同行的前面,开创了中国应诉国际反倾销的先河。

“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小商品企业本是一盘散沙,但是,团结就是力量。

只要真理在,就不要放弃自己的机会和权利,这就能取得主动权。

今后要成为应对反倾销的赢家,首先是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这样才能有应诉的资格,才能得到国际贸易法则的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深圳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精选》—深圳市世界贸易组织事务中心编

【2】《反倾销案例》—李小北[日]池本幸生主编

【3】刑宝华,姚忠福。

中国企业反倾销机制分析[J].财经问题,2004(3)

【4】何智美﹒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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