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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协议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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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ecFa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标志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cooperationFramework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economiccooperationagreement)。
20xx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
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0xx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
20xx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目录
背景
20xx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
海峡两岸认为,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海峡两岸一致认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zhǐ)。
海峡两岸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
海峡两岸还交换了税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
大事记
20xx年4月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
“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xx年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xx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
“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xx年12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xx年1月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xx年2月~6月随后5个月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xx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
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
[1]
20xx年8月17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读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xx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xx年9月12日实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的意愿;
海峡两岸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海峡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海峡两岸同意,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海峡两岸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海峡两岸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效益,海峡两岸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海峡两岸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海峡两岸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海峡两岸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海峡两岸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海峡两岸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篇二:
出口台湾ecFa协议产地证怎么申请
出口台湾ecFa协议产地证怎么申请
20xx年1月1日起,企业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台湾的货物将获得关税减免的优惠,按照ecFa原产地规则,出口到台湾货物需凭检验检疫部门(商检局)签发的ecFa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获得关税减免。
出口台湾ecFa协议产地证申请能为各生产商、贸易商代办出口到台湾货物的ecFa优惠原产地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台湾与大陆自20xx年年中开始,经过多次商谈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届时列入清单的约800项产品将逐步降关税,三年内全部降为零,包括大陆对台湾开放的产品500多项,台湾批准大陆的产品5大类267项,含石化类、机械类、纺织类、运输类产品等。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cooperation
Framework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economic
cooperationagreement)。
20xx年6月29日,两岸*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
20xx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xx年01月01日起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深圳我企业可以代理办理台湾ecFa协议产地证
出口台湾ecFa协议产地证怎么申请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地区
台湾
(二)证书名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三)签证产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中文填写。
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ecFa证书是采用FoRma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印章。
三、证书编号
ecF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h”,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
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
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十四栏: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
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
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所有栏目必须填写。
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
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
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五、证书的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应打实际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
六、补发(含更改、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可申请补发(含更改、后发)原产地证书。
补发(含更改、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补发(含更改、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补发(含更改、后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注记“补发”字样。
七、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
货物在第三方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必
须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九、其它签证要求
(一)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只签名,不盖章;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涵括的货物应属同一批次交运,且其项数不超过20项。
原产地证书仅能签发一份正本。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篇三:
两岸签署ecFa初级形状的酚醛树脂关税调整
两岸签署ecFa初级形状的酚醛树脂关税调整
化工易贸网7月1日消息:
海协会与海基会29日下午在重庆申基索菲特酒店举行签字仪式。
正式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按照ecFa协议。
初级形状的酚醛树脂被纳入大陆方面早收产品清单,税率调整如下:
*该计划生效日期暂时未确定,后续发展敬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