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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清代前期对缅贸易政策及管理

论清代前期对缅贸易政策及管理

清代前期,在边境安稳、和平友善的对缅政策的指导下,清政府采取的是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对缅贸易政策。

强化对滇缅贸易的管理,设置专门机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促进了滇缅贸易的进一步繁荣。

清朝建立以后,云南与缅甸之间的联系得以加强,滇缅贸易往来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随着滇缅贸易的不断深入和拓展,永昌、腾越等以边防为主要功能定位的边疆城镇也逐渐发展成为人口众多、经济文化繁荣的较大都市,同时也成为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马帮众多、商来商往、熙熙攘攘、富极一方。

正史记载永昌是市肆货物之繁华,城池风景之阔大,滇省除昆明外,他郡皆不及,人以此谓小南京焉。

①商号众多,商品种类繁多,市场繁荣,商品经济发达,就连城市建设也是颇具规模,难怪有小南京之美誉。

乾隆《腾越州志》记载:

云南三面临边,而腾越有斗入西荒之外,滇踞上游为黔蜀荆粤吴越之门户,而腾越又为全滇之门户。

②其显著的地理位置是其繁华的基础条件,在滇缅贸易往来中居于咽喉要冲的地位是其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

而成就这一景象则得益于清政府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对缅贸易政策和规范管理。

一、对缅贸易政策的调整。

研究清政府对缅贸易政策,必须要对清政府对缅政策有一大致了解。

清军入关初期,对缅政策处于无暇顾及的状态。

顺治十六年清军大举进攻云南,目的在于追剿南明永历皇帝。

两年之后,清军入缅,缅甸迫于压力交出朱由榔,清军遂班师。

实际上这一次的两国联系发端于清政府剿灭南明政权的目的,而不是清政府对缅关系正常化的开端。

(一)对缅基本政策。

清前期的对缅政策,大致有三个原则:

一是巩固边防;二是和平友善;三是尊重缅甸的宗主权。

鉴于清王朝疆界与缅甸接壤,清政府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边疆的安稳。

在康熙二十年云贵总督蔡毓荣就上了著名的筹滇十议疏,在《酌定全滇营制疏》中特别强调:

滇省东接东川,西接猛缅,北距蒙番,南达安南,?

?

臣等量地设防,从长布置,务使无事分扼要害,有事犄角相援,然后可经久而无患。

③设永顺镇镇标中左右三营,各设游击以下将领八人,镇兵二千四百名设腾越协副将以下将领八人,兵一千人④。

加强了西南边疆的军事防御系统。

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奏折中明确地流露出对边境安稳的态度:

橄榄坝地方南接蒙缅,东接蟒子老挝诸国,为全郡之门户,最关紧要,拟立州治,设知州一员,吏目一员,安都司一员,千把二员,与知州同城,并分防慢达江以资巡守。

⑤《清史稿》对西南边疆的重要性是这样记述的:

云南省控制全边,重在腾越。

又述:

乃于杉木笼、干崖而处增将弁营汛。

龙陵地方?

?

亦增设弁兵。

以顺宁一路旧有之额兵,分驻缅宁,与永顺右营协同防守。

并且严格规定:

总督、提、镇大员,每年酌赴腾越边外巡阅一周,以期严密。

上至皇帝、下至云南督抚,都将西南边境安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增加边境军队,采取细致而严密的制度来巩固边防。

和平友善的对缅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插手缅属土司的内部事务,尊重缅甸对曾内附的土司的宗主权。

正如赵翼所说:

是时三桂未及为善后,许以边外木邦、猛密、大山诸土司,听其仍为缅属,不复能如明初之众建而分其势。

⑥实际上清政府已经放弃了对木邦、猛密、大山诸土司的管辖权,而承认了缅甸对其的管辖。

雍正七年云贵总督鄂尔泰拒绝了当时附属缅甸的整迈⑦的内附请求。

乾隆十四年木邦求贡,被清朝地方官员辞以该夷于明末久为缅属,未便准许⑧拒绝。

中央到地方对缅的思想是高度统一的,在处理涉缅事务时,不愿兵戈相见,抱有的态度是友好和慎重的,这也成为清政府对缅政策的基本原则。

二是怀柔天下,把缅甸纳入天朝礼治体系。

雍正七年,清军平定车里叛乱,南掌诸国朝贡,引得缅甸也扬言入贡。

雍正皇帝在总督鄂尔泰的奏折上批道:

极好之事,此皆卿代朕宣猷之所致,但总宜听其自然,不必有意设法诱致。

⑨强调顺其自然,诚心纳贡,怀柔四海之心昭然若揭。

乾隆三十六年以阿桂请大举征缅,申饬之。

⑩不动干戈,友好相处是清王朝最高统治者心理的真实反映,也可以认为这是清前期对缅的基本国策。

(二)对缅贸易政策。

在对缅基本国策的指导下,对缅的贸易政策总体上也体现出宽松、自由的特征。

但以滇缅冲突为界清政府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对缅贸易政策,对双方的贸易往来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刘崑记述了康熙年间的滇缅贸易情况:

中原亡命之徒出关互市者岁不下千百人,人赉锣锅数百,远赴蒲绀,是缅人不费斗粟,徒以瓦砾无用之物,岁收铜斤数十万也。

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云南有规模很大的民人越境缅甸做生意的状况,实际上造成这一比较自由的贸易往来的重要原因是清政府对缅贸易政策使然。

乾隆十一年议政王、大臣等议复云南总督张允随的奏折中提到:

向来商贾贸易,不在禁例,惟查无违禁之物,既便放行。

又奏:

今在彼打鏪开矿及走厂贸易者,不下二三万人,其平常出入,莫不带有货物,故厂民与商贾无异,若概行禁止,次二三万人生计攸关。

况且百余年来,并无不靖。

这也正是清政府边疆安稳、和平友善对缅政策的核心思想的真实写照,也是100多年来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对缅贸易政策的切实体现。

乾隆三十一年中缅爆发大规模冲突,滇缅贸易随之中断。

乾隆三十四年缅王孟驳投降,愿称臣纳贡。

至此,持续四年的中缅战争宣告结束。

但是,滇缅贸易并没有随着战争的结束实现正常化。

乾隆三十五年二月,乾隆皇帝因为没有收到缅甸国王孟驳的贡表,谕彰宝备之,并严禁通市。

总之,彼贡表一日不至,沿边货物一日不可令通。

此时务须设法严查,勿使奸劣商民丝毫偷漏。

至此,宽松、自由的贸易政策演变为严厉的控制和约束,滇缅贸易一落千丈。

加之缅甸连年与清打仗,劳民伤财,耗费巨大。

又害怕缅甸的木棉、象牙、苏木、翡翠以及铜等被云南地方政府购买,所以,也闭关罢市。

滇缅贸易跌入低谷。

李侍尧在给乾隆皇帝的奏折中提到:

去冬臣往腾越边外照料出防,得知关外新街、蛮莫等处捆载棉花,积如山阜。

又奏内地棉花价值,即比往年价昂,尤为明验。

但清政府对于民间贸易依然体现宽松、自由和以民为本,只要不是战略物资,交易限制并不太多。

例如:

普洱府所辖各通缅之车里土司,内地小贩挑负往来,货物无多,不须设口。

野人来市、除牛、马、铜、铁、硝磺等项恐资贼用者,不准换给外,其余绸布各件无关紧要之物,按值与之交易。

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影响了滇缅贸易的发展近二十年,至乾隆五十五年乾隆八十大寿接到缅甸国王孟陨贡表内附,恩准同意后才得以根本改变。

今既纳赆称藩,列入属国,应准其照旧开关通市,以资远夷生计。

怀柔天下、和平友善的基本国策得以延续,饬知沿边官员,定期开关市易,以示嘉惠远人之意。

滇缅贸易得以恢复正常。

二、管理机构的设置。

清代滇缅贸易机构的设置,基本延续明代定制,在州府所在地和边境各关隘设有税所,对进出关隘的贸易往来征收商税和杂税。

康熙初年,商品贸易大多在州城南门外进行,所以,将税所移置南门外的普济寺。

并将商税、杂税一并归州,定为额输。

藩库年征商税银526两8分4厘,遇闰加银34两6钱1分9厘,新增额外税余银50两4钱1分。

曩宋税所,其地为通夷之路,税房即在公馆门内。

此外,有小蒲窝、猛连、缅箐、界头、固东、曲石、瓦甸等稽查七处,即于仓房、盐房并借民房居住。

乾隆二年,布政使司颁发则例,立税口三处:

州城南门外、镇夷关和猛连关;挂号稽查七处:

本城街、界头、曲石、瓦甸、固东、龙江、缅箐,定额年征牲税银45两8钱7分,征商税银362两7钱8厘,遇闰年加增银30两8钱8分。

明确规定缅甸所需丝绸针等物,开关通市,所有内地商民贩货出关,责令永昌府、腾越州、顺宁府,收税给照,运至腾越州,顺宁府查验。

可见,当时管理机构设置比较规范,职责和分工十分清楚,管理权限也很清晰。

乾隆五十五年滇缅贸易恢复正常以后,清政府加强了管理机构的设置。

除腾越、永昌外,在原有的两个税口杉木笼

和暮福增加驻兵查验收税。

滇民贩出关,必须到州城交税给照,商人持记录有姓名、货物的相关证件到杉木笼和暮福查验,核对无误准予出关交易。

缅人运货入关,则由杉木笼和暮福收税给照,到州城查验放行。

回关则同样照此办理。

增加了顺宁府、南河口两处税口以加强管理。

其自内地贩货出边者,在府城收税给照,于南河口验票;边外贩货进内者,在南河口收税给照,至府城验票。

并且责成大理府设卡严查,加强管理。

同时,增加南关为税口,驻兵稽查、挂号给照。

三、管理条例的规定。

清代对滇缅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没有形成体系的管理章程,多散见于督抚奏折和上谕当中。

对缅贸易政策虽然总体上宽松、自由,但对战略物资、战时出入边民以及官员私贩的管理和查处是十分严密的。

清朝建立初期,统治还未稳定,对武器及相关物品禁止贩运的法令尤其严厉。

康熙十四年,清廷敕谕各地:

贩卖硝磺者,俱令呈明出产地方,取领府州县官印票,于经过府州县关津隘口,将印票呈明各官,添註验讫字样,用关防印记放行。

若无印票出境贩与贼寇者,照卖与外国边海贼寇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

若府州县及关津各官不行查获,被别处盘诘者,该督扶将疏纵各官题参治罪,督扶不行查参,一并议罪。

雍正九年,清政府规定:

将废铁潜出边境及海洋货卖者,照越贩硝磺之律科断。

并规定了诸如:

废铁潜入边境及海洋贩卖者,100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100斤以上,发边卫充军等具体的处罚措施,惩处非常严厉。

乾隆十三年规定:

一切废铁,除内地贩卖听从民便,毋庸禁止外,如有将废铁、铁货潜出外境,令沿海近边关隘文武员弁,立即拿究,照例定拟。

倘有徇私故纵,该上司即行题参,照商渔船只夹带铁钉出口例议处。

如系内地商民转相贸卖,而地方文武官员以及关津兵弁藉端索诈,一经发觉,仍计赃治罪。

《清高宗实录》也记载:

乾隆三十三年上谕曰:

除牛马、铜铁、硝磺等项恐资贼用者不准换给外,其余?

?

按值与之交易。

前述对缅贸易政策,以百姓生计为首要,但在战时则对出入边境的商民严加盘查,目的在于防范奸细。

《清高宗实录》还记述:

乾隆三十三年,拿获收买边外野人棉花等货物的左国兴,时值清顷交战,闭关禁市之时,误将其认为缅酋密探,被押解腾越枭首。

并说:

今自用兵以来,各关隘久已禁人外出,新街等处是否尚有货市?

或关口间有奸民偷越,或边外土司潜赴经商,或缅夷界外别种番夷往彼市易,抑或市集改徙他处,此等皆宜询问而知。

?

?

据实奏报。

清政府实施了战时特殊的稽查商民往来的严厉措施。

乾隆三十五年清廷敕谕永昌、腾越沿边各关隘口,如曩宋、关缅、箐盏、西隘、笼陵、姚关、万仞、巨石、铜壁、神获、铁壁、虎踞、天马、象达、潞江等处,并顺宁之蔑笆桥均须专派将弁带领兵丁,实力稽查,如有贪利偷越之徒私运货物出口者,一经拿获即将该犯奏明正法,其私运货物即全行赏给获犯之人,以示鼓励。

乾隆年间,尹继善奏报:

思茅茶山地方瘠薄,不产米谷,夷人穷苦,惟藉茶叶养生,无知文武各员每岁二、三月间即差兵役入山采取,任意作践,短价强买,滥派人夫沿途运送,是小民养命之源,竟成官员兵役射利之薮,夷民甚为受累。

清廷敕谕:

责成思茅文武互相稽查,如有官员贩茶图利以及兵役入山滋扰者,许彼此据实禀报,如有徇隐,一经察出,除本员及兵役严参治罪外,并将徇隐之同城文武及失察之总兵、知府照苗疆互相稽察例,分别议处。

政府对缅贸易管理规定中几乎都明确了管理者的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意图在于让官兵不敢玩忽职守,不敢与民争利,目的在于边疆安宁稳固。

这也正是清政府对缅贸易政策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体现。

正是这一政策的最直接的影响,推动了清代滇缅贸易的进一步繁荣。

根据布赛尔在《东南亚的中国人》中的记载:

缅甸的棉花从明代开始输入云南,到1826年输入云南的棉花共达1400万磅,价值22.8万英镑。

直到1837年,从当时唯一正式开放通商的口岸广州入境的英国货物价值90万英镑,除去鸦片外,正宗商品不过三四十万英镑。

由此可见当时滇缅贸易之盛况。

另据英国人克劳福德估计:

1826年中缅陆路贸易额达40多万英镑。

如果这一估计准确的话,那么,清代滇缅陆路贸易额可占缅甸出口贸易总额的1/4到1/3。

当时广泛开展的滇缅贸易,其规模是非常可观的。

《腾越乡土志》记载:

腾方百余里,南城外为市场,?

?

外连英缅,商贾丛集,由南而东至龙陵,由东而北至永平、榆、省以及川广各省,有寄迹者,以腾六万余丁口,计之商家当过半矣。

又说:

乾嘉间,海禁未开,凡闽粤客商贩运珠宝、琥珀、象牙、燕窝、犀角、鹿茸、麝香、熊胆,一切缅货皆由陆路而行,必经过腾境,其时商务尚称繁盛。

正是滇缅贸易的兴盛,极大地推动了永昌、腾越等城镇发展。

包括大理也是商贾辐辏,甲于他郡,为一大都会。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的滇缅贸易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商品种类、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贸易的兴盛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市镇的繁荣。

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是清政府采取了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对缅贸易政策,设置专门机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强化了对滇缅贸易的规范管理,极大地促进了滇缅贸易的进一步繁荣。

[注释]。

①(清)罗纶修,李文渊纂:

《永昌府志》卷5,康熙四十一年刻本影印本。

②(清)屠述濂纂修:

乾隆《腾越州志》卷二疆域,光绪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③(清)鄂尔泰等修,靖道谟等纂:

雍正《云南通志》卷29,乾隆元年刻本。

④(清)阮元等修,王嵩、李诚等纂:

道光《云南通志》卷100,道光十六年刊本。

⑤(清)允禄、鄂尔泰等编:

《朱批谕旨》第52册,雍正六年六月十二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雍正十年至乾隆三年武英殿刻本。

⑥李根源:

《永昌府文征》,赵翼:

《平定缅甸述略》,《永昌府文征纪载》卷18。

⑦今泰国清迈,古属缅甸。

⑧《明清史料》庚编,《礼部奏副》,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65页。

⑨(清)屠述濂纂修:

乾隆《腾越州志》卷二,光绪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⑩(清)赵尔巽:

《清史稿》卷一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87页。

指蒲绀王朝统治下的缅甸,国都在蒲绀。

(清)王云武编:

《丛书集成》;刘崑《南中杂说》,商务印书馆初编本19351938年排印,第3142页。

(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九,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

(清)赵尔巽:

《清史稿》卷一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86页。

(清)《高宗实录》卷八五三,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9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

(清)崑岗等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79,商务印书馆宣统元年石印本第9页。

(清)《高宗实录》卷八一八,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7页。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一,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9页。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一,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9页。

又称曩送关,在州城外南60里,接南甸土司界。

(清)屠述濂纂修:

乾隆《腾越州志》卷二,光绪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清)屠述濂纂修:

乾隆《腾越州志》卷二,光绪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清)崑岗等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29,商务印书馆宣统元年石印本。

又叫小沙摩养,在南甸境内。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九,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3页。

思茅同知管辖范围。

程贤敏选编:

《清〈圣训〉西南民族史料》,《康熙朝圣训》,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清)崑岗等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6,刑部兵律关津,卷239,户部关税,卷120,吏部处分例,商务印书馆宣统元年石印本。

(清)《高宗实录》卷八一八,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1页。

(清)《高宗实录》卷八一八,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7页。

《(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编》,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678页。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

《文献丛编》第44册,阿桂奏折奏派拨虎踞关等处关隘税口将弁兵丁情形摺,故宫印刷所1930年版。

(清)师范纂:

《滇系》,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重刊影印本。

《缅甸地名词典》,上册,1880年仰光英文版,第472页。

吴兴南:

《云南对外贸易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72页。

(清)寸开泰纂,马有樊校注《腾越乡土》,腾冲县文联编,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年版。

(清)王崧纂:

道光《云南志钞》,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文献所1995年翻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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