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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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问答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问答

(Questions&Answers)

第一章简介

一、何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无需外汇核销;报关时以人民币报关。

二、试点企业有何便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推出,使出口企业多了一种币值稳定的货币选择,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完成国际贸易,对境内企业具有极大意义:

1、选择本币作为结算货币,企业无需再使用各类汇率避险工具,可以有效降低结算成本,避免对外贸易中由于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

2、合同计价货币和企业运营货币一致,签约前就能切实了解交易成本和收入,可以提高企业决策的有效性。

3、贸易用资金和生产用资金币别一致,企业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现金管理。

4、政策导向使企业结算更为简单便利,一方面结算遵循国际惯例和规则不变,没有新增成本。

另一方面,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和外债额度管理,企业无需提交外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仍能够享受退(免)税,贸易成本减低。

三、试点企业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目前国务院六部委已共同审定两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在银办函[2009]472号、银办函〔2010〕668号列名,深圳共4247户,其中生产企业3135户,外贸企业1112户。

四、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资格的要求

税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两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3、近两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4、近两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近两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第二章申报

五、人民币结算业务可否办理退税?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由此可见,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可以申报退税。

非试点企业不适用此规定。

六、非试点企业是否可以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按照上述规定,国家允许部分指定企业开展试点业务,则其他企业应不被允许。

但是从实际操作看,目前海关、外管等部门并未明令禁止非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

从退税角度看,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目前不得办理退(免)税。

但非试点企业报关单申报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要能取得外汇核销单,是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报关为人民币,收款为外币;另一种是报关为外币,收款为人民币。

七、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需要办理收汇核销?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要办理外汇核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也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八、报关单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的,可否申报退税?

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沟通,报关单申报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报关为人民币,收款为外币;另一种是报关为外币,收款为人民币。

这两种情况仍按一般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只要能取得外汇核销单,是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目前外管局对此两种情况均给予办理收汇核销。

企业申报退税时,一律按外币申报退税,填报核销单号。

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可以人工挑过。

九、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与其他外币结算业务有什么不同?

目前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

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

一是不再要求录入外汇核销的信息,二是在申报明细数据方面有特别要求。

下面分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

因目前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所以试点企业在申报时,应将人民币折合成美元进行录入,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是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

如图: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

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

如图:

 

第三章审核

十、退税部门受理试点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审核哪些内容?

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税务机关审核时应按照国税函[2010]303号文附件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升级说明》进行人工挑过。

十一、退税部门对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后续监管要求?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同时国税总局在国税函〔2009〕470号文件中也要求试点企业应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以供退税部门后续监管,并作数据的对比分析使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设置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并未有具体要求,但试点企业应提供对应的出口货物清单、运输单据、出库单、提货单、银行收款水单等有效纸质凭证。

(二)对货物出口后210天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或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三)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

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其他部门相关的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问答:

十二、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三、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十四、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十五、试点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由银行提供),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十六、试点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十七、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十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十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知识链接:

为什么要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对全球经济形势产生了重大影响。

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放缓也对贸易融资产生了较大冲击。

汇率的剧烈波动和贸易融资的萎缩,都对贸易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在美元和欧元汇率剧烈波动中,我国企业和贸易伙伴国企业希望使用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从而规避使用美元和欧元结算的汇率风险。

可以说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市场对人民币结算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顺应形势的自然结果。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制定了《试点管理办法》,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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