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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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西政工发〔2018〕12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工会:

《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经2018年5月8日第六届教代会和第十届工代会第3次全委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校工会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案工作是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增强全校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提案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提案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效率,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

第六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商议确定。

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设成员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如届期内有人事变动导致需要改选成员的,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征集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核,提出立案意见;对立案的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通过各代表团向主提案人书面反馈提案交办情况;

(四)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检查反馈提案落实情况,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调研;

(五)负责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返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七)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八)两委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

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提案的要求与征集

第十条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

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实事求是、重心突出、言之有据、分析清楚。

  第十一条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此为主提案人),3人以上(含3人)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

  第十二条代表提案可针对以下事项提出:

  

(一)学校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建议或方案;

  

(二)学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建议或方案;

  (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基建后勤、服务保障、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建议或方案;

  (四)学校改进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建议或方案;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纯学术研究问题;

(五)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六)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第十四条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的表格上填写,形式规范。

(三)提案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案名,即提案题目,要简明扼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2.理由,即案由分析,要阐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整改建议或措施建议,要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亲自签名。

(五)提案必须经所在代表团审核,并由团长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提案的征集:

(一)召开代表团团长、二级单位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定要求与书写格式,分发提案表,公布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

(二)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

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提案的审理

  第十六条各代表团收到提案后,应根据第三章的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按规定时间递交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学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立案与否,对不符合规范的提案不作为提案处理。

第十八条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确定承办单位。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可以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编号。

不予立案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参考;二是退回主提案人,并向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将提案征集整理情况及时报告校行政,对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类确定承办单位后,由校领导批转,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办理。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二十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各代表团反馈提案征集整理和立案情况。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办理是指提案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落实提案,并向提案人作出答复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收到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送达的提案后,应逐件清点、签收。

承办单位领导班子应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主办单位汇总协办单位办理意见后,统一答复。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提案,相关单位无法作出答复的,可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自提案送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对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复文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反馈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因提案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客观上难以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回复,但不得终止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书面复文必须明确给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无法落实”的答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落实”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落实”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缓落实”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无法落实”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七条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

除书面答复外,还可以采取座谈会、个别走访、交流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开展双向评价,即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客观性、可操作性和对学校发展的建设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态度和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九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提案复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代表团转送主提案人,征求意见。

提案人自收到提案复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在签署满意度评价意见后将复文通过各代表团反馈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可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争取提案人的理解或满意。

第三十一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对提案中反映学校亟待解决、教职工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三十二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的整理、装订、建档工作。

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三条提案承办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提案工作报告中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六章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

第三十五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单位认真高效办理提案,校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每二年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评选结果经教代会执委会确认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好。

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立意高。

提案在近期内虽难以实现,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被学校所重视。

(三)合规范。

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案名、案由分析、建议措施等各项要素齐全,书写规范,字迹端正,条理清晰。

(四)可操作。

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措施具体,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五)效果好。

通过该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教职工意见,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在双向评价中,提案人满意度高。

(五)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依法依规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加以落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两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两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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