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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和目标值征求意见稿.docx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和目标值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和目标值第一部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〇七年十月

 

国家标准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和目标值第一部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工作概况

1、前言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生态环境脆弱,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现有的资源、能源供给和环境承载力几乎不可能继续满足传统“三高”(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模式下的未来10年经济的高速发展。

如果继续走传统经济发展之路,沿用“三高(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模式,以末端处理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那么只能继续削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阻碍我国进入真正现代化的速度。

近年来我国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200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意见》明确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

即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

本项目的研究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保护环境的需要,是规范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市场的需要,是推动生态设计、促进环境友好材料使用的需要。

任何产品,从其原材料的获取、制造、经销、使用到报废,都会对环境都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料的选取和产品的设计过程。

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就要在产品的设计之初优先选择可以再生的材料,优先选择组成简单便于分类的材料,优先选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2、标准的作用

研究制定本标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对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提出了强制要求。

在标准实施和监督过程中,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时需要更多的考虑材料选择的环境友好性,尽量选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选择可以再生利用的材料。

这样一方面能使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消费者的环境意识,在选择产品时考虑了其对环境的影响因素。

(2)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此项标准作为《循环经济法》的技术支撑,对具体产品的可再生性提出了定量要求,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有效的推动。

随着标准的实施,对更多的产品进行资源再生的考虑,将为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循环再生的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3)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水平

此项标准鼓励企业进行产品设计时选择环境友好的材料,符合国际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如欧盟的Rohs指令等。

同时促进电器生产企业对材料供应商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塑料材料应尽可能的标注其成分,这样不仅能够使我国产品的整体设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满足出口的需要,满足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我国产品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而且还能为产品废弃后的再利用提供一些必要的技术信息。

3、任务来源

为了配合我国《循环经济法》和国务院管理条例《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促进产品的再生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该标准项目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于2007年作为强制性标准项目正式立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原名称为《产品可回收利用率与可再生利用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及目标值第一部分》(立项编号20074565-Q-469),通过专家及有关企业代表的多次探讨,根据《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国家标准的定义,产品可回收利用包括了废弃产品的能量回收部分。

考虑空调和电冰箱中的各种材料除可以再生利用以外,其余的基本上都可以通过焚烧的方式获得能量的回收,那么制定可回收利用率指标就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了。

本标准中产品可再生利用率不包含对能量的回收,因此,将原标准名称更改为《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和目标值第一部分》。

4、工作过程

标准起草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资料。

包括国内外有关循环经济、资源回收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欧盟的WEEE法案、RoHS法案,德国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条例》、《循环经济回收利用和废物管理法》、《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条例》和《废旧电池回收条例》等,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以及遵循该基本法先后由环保省制定的《废弃物处理法》、由经济产业省制定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基建回收再利用法》(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再资源化法)、《食品回收利用法》、《绿色购买法》以及《家电制品评价手册》等,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发展规划》、《清洁生产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循环经济法》征求意见稿、《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

第二阶段确定产品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生利用率的计算方法。

由于GB/T20862《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导则》中已经确定了计算产品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生利用率的方法,此标准中则直接引用。

第三阶段为起草阶段。

完成了标准的草稿。

(1)2006年11月成立标准专家工作,提出标准草稿提纲,2007年2月、4月分别召开了标准研讨会,2007年5月又举行了第一次与企业的通气会,来自多家知名电器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围绕制定国家标准“产品可回收利用率及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及目标值”的初步构想,包括适用范围、计算方法、检测要求、指标要求和附录等开展了广泛的讨论。

主要围绕如下问题进行讨论:

(1)关于产品分类问题。

(2)部件组成,根据不同产品,适当调整。

(3)材料分类,主要是针对统计表格,含有两种以上材料的元件需要分列出来;电子元器件可分为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两类;塑料元器件需要分类列出;在表中需要标出元器件对应质量(kg)。

(4)回收处理技术的证明是否需要提供。

(5)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如何计算。

此次通气会首次向企业传达了我们制定此项标准的计划和考虑,确定了企业按照一定表格样式统计产品零部件材质并进行分类计算的工作思路。

并要求部分企业提供了一些产品的拆解信息。

(2)2007年9月6日,《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和目标值》国家标准的空调工作组和冰箱工作组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分别召开了工作组会议,同时作为此项国家标准的启动会。

来自研究机构和各知名企业的技术专家分别参加了两个工作组会议。

空调工作组会议:

通过讨论,对标准草稿以及前提部分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了修改,统一了思路,各企业按照标准中的表格样式(各列内容按原表格,零部件各企业称呼不同,大的部件应符合标准的表格,具体的可以进行微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零部件下分到材料,进行标注和产品可再生利用率计算。

鉴于之前数据计算的结果对比分析,发现能效等级的变化对可再生利用率影响不大,而制冷量有较明显的影响,即随着制冷量增加,可再生利用率有升高趋势。

会议最后大家达成一致:

各企业选择能效等级不低于4级(即1-4级),制冷量规格最小的壁挂式、变频式、柜机各一台进行表格填写,合计三台空调的数据,于2007年9月19日之前完成返回给标准院。

工作组会议之前填写的数据如果可以利用,可以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修正完善。

冰箱工作组会议:

通过讨论,对标准草稿进行了修改,统一了思路,各企业参照标准中针对空调的表格样式(各列内容按原表格,零部件按照从大的部件逐级下分至能标注材料的程度,但是比报目表要更概括一些),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产品各零部件的材料,进行标注和产品可再生利用率计算。

会议最后大家达成一致:

各企业选择能效等级为2级,风冷式冰箱一台,直冷式冰箱按容积<200L,200L-240L,>260L范围各选一台,共计四台冰箱进行材料统计和计算,于2007年9月21日之前完成返回给标准院。

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协商。

(3)2007年9月27日,《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限定值和目标值》国家标准的空调工作组和冰箱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组会议。

空调工作组会议:

绝大部分起草组专家到会参与了讨论,会议首先对计算原则又进行了梳理和解释,然后根据海信的空调材料调查表格作为模板进行了主要零部件名称的梳理,绝大部分的零部件在与会企业中得到了认同,以此为基础做出了标准草稿中附件的计算实例。

工作组会议决定10月10日前按照计算实例要求,将自家企业的空调材料可再生利用率表格填写后返回。

会后根据企业提供了的资料我们给出了典型产品的爆炸图和零部件说明文件。

冰箱工作组会议:

工作组会议首先对计算原则又进行了梳理和解释,然后根据电冰箱材料调查表格作为模板进行了主要零部件名称的统一。

绝大部分的零部件名称在与会企业中得到了认同,并将前期收集到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确定了调查表格。

工作组会议决定第三次向企业收集调查整理的数据,并要求10月10日前返回按照计算实例计算的自家企业冰箱材料可再生利用率表格,调查产品选取的型号为180-200L制冷容积的冰箱。

会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我们给出了典型产品爆炸图和零部件说明文件。

(4)2007年10月,各家企业按照前述多次讨论的过程,逐步完善计算方法,又返回了更新的产品可再生利用率计算结果。

以这些测试结果为基础,起草组专家经过讨论,初步确定了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的限定值和目标值,同时在充分吸取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制定的依据与指导思想

1、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内容。

2、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3、标准要与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标准GB/T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GB/T8059-2004《家用电冰箱》、GB/T4288《家用电动洗衣机》、GB/T20862《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导则》、GB/T20861《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等标准相协调。

4、本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

但也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和开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介绍及分析

1、标准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新产品设计和生产时的可再生利用率指标的限定值和目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房间空气调节器;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箱(柜)。

包括和该产品使用由厂家提供的有关附件,不包括产品的包装。

2、可再生利用率指标制定原则

本标准确定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指标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

(1)本标准主要为了促进企业设计生产产品时尽可能多的使用可再生利用的材料,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并促进企业尽可能的将非金属材料的成分标注出来;

(2)本标准的编制参考了现有产品的材料及消耗量,按照国内不同产品的平均水平计算;

(3)本标准所确定的可再生利用率限定值基于现有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手段,并应确保回收/再生利用时对人类健康不会产生危害和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4)可再生利用率不包含对能量的回收;

(5)考虑到不同企业、不同技术参数的产品在材料和消耗量上的区别,本标准在资料性附录中列出了典型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产品材料和消耗量的计算基准,企业可以根据此表格核定自己产品的相关数据。

3、主要内容的说明

此标准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可再生利用率的计算原则,即哪些材料可以计入分子,哪些材料不能计算到分子中。

我们共给出了11条计算准则,考虑目前不含元器件的裸印刷线路板的回收处理技术已经成熟,这部分的质量可计算在分子内,但是元器件由于成分极其复杂很难再生利用,因此元器件部分的质量均不计算在分子内。

另外,单一的热塑料材料或两种以及两种以上可以兼容的混合塑料,其质量可以计算在分子内。

为了方便判断混合塑料的相容性,我们在标准中给出了常见材料的相容性表。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1)润滑油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2)含CFC、HCFC的制冷剂质量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3)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含汞的组件、含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零部件、含氯氟烃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含低密度发泡聚乙烯PE-E材料、含发泡聚苯乙烯PS-E材料的零部件质量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4)未明确标示材料成分的塑料零部件质量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5)含玻璃纤维的不可拆分的零部件不计算在分子内;

(6)非金属类胶带的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7)使用填充性橡胶的零部件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8)珍珠棉、海绵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9)含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要求的零部件质量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在标准中我们只给出了含有铅、镉、六价铬这三种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超过限量要求的零部件质量是不能计算在分子内的。

而由于含有汞、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材料很难再生利用,因此含有这三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的质量均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另外我们在标准中还给出了产品可再生利用率的计算公式;

,式中:

Rrec——可再生利用率,(%);

mi——第i种可再生利用的零部件和/或材料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n——可再生利用的零部件和/或材料的类别总数;

M——产品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根据该公式和计算准则来计算出不同型号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指标。

对于,在该标准中尚未提及到的新型材料能否计算在可再生利用率的分子中,我们建议根据新型材料中所含的具体成分以及现有的回收利用技术来判断,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可以证明再生利用的有关材料。

为了便于生产者或进口者准确计算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指标,我们在标准的资料附录中分别给出了空调和电冰箱的爆炸图以及拆解清单示例,按照附录中的文件,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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