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党员教育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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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党员教育管理,基层党组织生活相关制度,目录,基层党组织建设,一、党的组织体系二、党组织之间的隶属关系三、基层党组织和地方党组织的区别四、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原则五、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置的一般程序和具体步骤六、党的基层组织的产生七、党的基层组织的撤销八、基层党组织的职数和设置九、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十、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任用十一、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十二、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党员怎样建立党支部十三、增补基层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十四、基层党组织换届,一、党的组织体系,1、中央党组织构成,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党组织,2、地方党组织构成,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市(地区)、自治州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地区是省委派出机构,根据省委授权领导本地区工作,是任命制,不是代表大会选举制);,3、党的县、区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也有三个层次构成:

(1)党的委员会(党委);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3)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基层组织的行业构成是: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军队连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

二、党组织之间的隶属关系,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应与行政隶属关系一致;若行政隶属关系地域之间相距较远,可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基层党组织和地方党组织的区别,1.共同点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上一级党组织的政策、方针、决定、决议,完成上级党组织的各项任务;领导班子的产生要经过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产生;有规定的任期。

三、基层党组织和地方党组织的区别,2.不同点地方党组织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基层党组织又区别为一部分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如街道、乡、镇、社区、农村党支部);一部分党组织参与领导或参与决策本单位的重大工作,但不包办行政业务工作(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另一部分基层党组织只起保证监督作用,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中的党组织)。

为了保证或实现党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领导,党在这些机关中设立了党组,党组书记、副书记由上一级党委指定。

四、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原则,1.工作需要原则2.党员人数原则3.党政分开原则,四、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原则,1.工作需要原则基层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要遵循工作需要原则,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机构要有利于为完成基层党组织和所属党组织承担的任务服务;二是机构设置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

四、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原则,2.党员人数原则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面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四、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原则,3.党政分开原则基层党的组织机构要与行政机构分开设立,不能党政交叉,机构重叠。

要从根本上保证基层党组织能够集中精力抓好党建,基层党组织要有专门独立的机构从事基层党务工作,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单位生产任务和业务工作的正确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为减少层次,有利于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领导作用,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党委常委。

如因党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宽等特殊原因需设党委常委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置的一般程序和具体步骤,一个基层单位要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原党组织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组建工作。

其一般程序为:

1.向上级党委提交关于组建基层党组织的请示。

请示一般包含四部分内容:

说明本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党员人数(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分列)及分布情况;陈述所要设立的党组织的理由;要求设立党委或总支的,说明拟下设若干总支或支部情况;说明所要设立的党组织其组成人员情况、拟配备干部情况。

2.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审查申请单位要求新建或调整组织设置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并向党委提出是否同意其组建的意见。

3.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就是否同意申请单位的组建请示进行审批并及时下发批文。

4.本单位党组织按照基层党组织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上报选举结果。

5.上级党委按规定进行审批后下发批文。

6.本单位党组织接到批文后向全体党员宣布,组建工作结束。

六、党的基层组织的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产生事先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组成人员必须是正式党员。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七、党的基层组织的撤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于党员人数减少较多(分别少于80人、40人、5人),同时在短期内(不超过6个月)不可能增加到要求人数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组织并组成相应的新的基层党组织。

对正式党员已减少至不足3人的党的支部,如在短期内(不超过6个月)不可能增加到要求人数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并与邻近单位的党组织组成联合支部。

八、基层党组织的职数和设置,基层党组织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职数应为单数,以3-5人为宜。

最多不超过7人。

可分别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委员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要设专门委员,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予以解决。

九、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党的基层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必须由各相应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各级党组织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含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十、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任用,基层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一般党员干部担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党支部书记是设专职或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专职或兼职的支部书记,职责没有不同,产生方法也一样。

十一、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党的支部委员会以及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十二、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党员怎样建立党支部,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党支部;人数较少的单位,党组织可将他们编入指定的党支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征得本人同意,将他们编入居住地(街道或农村)党支部。

退职党员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可将他们编入居住地党支部。

十三、增补基层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十四、增补基层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党的基层组织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党组织工作;有利于选拔接班人,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班子建设;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

可以说是否按期换届是是否认真执行党章的原则性问题,因此,基层党组织无特殊情况应按期进行换届。

但在任期未满时因故在短期内造成党组织组成人员缺额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换届,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也可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

不能用“增补党组织成员”的做法来代替党组织改选基层党组织改选时,党组织的成员都要由党员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并经选举后正式产生。

增补党组织成员是由于党组织成员被调出或因其它原因缺额时,按相应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是在原党组织组成人员基础上进行的增补,因此不能用“增补党组织成员”的做法来代替党组织改选。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也要按期进行改选。

基层党组织生活相关制度,一、党的组织生活会二、党员评议制度三、党费的收缴四、党费的使用,一、党的组织生活会,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以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党内生活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组织保证。

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该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1.“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2.党员组织生活会。

(党员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

4.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生活会。

1.“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形式主要是“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表决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

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推迟召开。

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

按照党章规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指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党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到党支部有特殊任务,也可以增加召开的次数或延迟召开的时间。

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解决一两个问题。

党课。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

我们通常说的“三会一课”,其中“一课”就是定期上党课。

党课一般一至两个月安排一次。

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带头讲党课。

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课学习。

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党员在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安排党员的组织生活会。

党员要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每名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监督的特殊党员。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组织生活会有两种:

一种是党员组织生活会;一种是支部委员生活会。

党员组织生活会。

一般是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的内容主要是,由每个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为了提高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生活会的内容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几个问题。

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

支部委员作为党员,除了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作为支部委员参加所在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

即支部委员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会。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一般也是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主要内容同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大体相同,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在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揭矛盾、摆问题、查根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2.党员组织生活会。

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党的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监督的特殊党员。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项重要措施。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生活会。

包括外出党员、离退休退职党员、预备党员、做临时性工作的单个党员、请长假的党员、调到新的单位而党的组织关系又未转去的党员、因公(私)出国(境)党员的组织生活。

其中,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上级党组织批准后,预备党员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在参加组织生活时没有表诀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虽然没有表诀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对所表诀的问题及选举中酝酿的候选人名单,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正式党员表诀、选举时参考。

4.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生活会,二、党员评议制度,党支部要在每年年终,结合工作总结,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一种加强党的建设的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

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平等原则。

好党员标准,1.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始终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不信谣、不传谣,坚定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

2.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

3.熟知本岗位职责和相关政策知识,业务水平高,服务热情,业绩突出,在服务对象中口碑好。

4.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对工作不推诿、不抱怨。

5.模范遵守中央、省、市转变作风有关规定。

6.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情趣健康,个人形象好。

7.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高标准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8.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同事公认,社会评价高。

一般党员标准,1.能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能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

2.掌握本岗位职责和有关政策知识,认真履职,能独当一面完成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3.吃苦耐劳,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模范遵守中央、省、市转变作风有关规定,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现象。

5.能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6.能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带头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差”党员,1.抵制或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散步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2.为官不为,奉行平庸主义,当“好好先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3.岗位职责不清,政策业务水平低,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4.“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吃拿卡要。

5.不遵守工作纪律,庸懒散软,自由散漫,上班干私活,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缺岗。

三、党费的收缴,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自觉)2.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按时)3.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足额),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必须亲自到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能由别人代交。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

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统一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自觉),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或预交党费,但补交或预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按时),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确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党支部应按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标准,将多余部分找回零钞给党员。

党员增加工资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3.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足额),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费标准:

四、党费的使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基层党务公开,

(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二)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五)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统筹兼顾,改革创新。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基本原则,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

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基本原则,统筹兼顾,改革创新:

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基本原则,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1党务会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享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

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2)实施公开。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3)收集反馈。

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

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

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1例行公开制度。

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

2依申请公开制度。

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

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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