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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凭证的印制

第四条本章所指凭证包括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是否进行控号又分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非控号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条村镇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为凭证印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凭证印制管理原则:

统一设计审定、指定厂家印制、分派专人管理。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凭证的需求量进行一次匡算,并于每年6月、12月中旬前统一向运营管理部报送下期凭证印制计划。

第八条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通过厂家提供的凭证印制清单与所收实物凭证及样本进行核对,抽验质量后入库。

第九条票据类重要空白凭证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大小额支付凭证应通过银行票据管理网()进入银行凭证印制管理系统进行征订。

其它全国统一格式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设计并印制。

其他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式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十条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十一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凭证(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凭证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凭证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由凭证专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各支行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村镇银行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现金库房保管。

  第十四条 有价单证的发出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十五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账。

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现金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由凭证专管人员进行清库;各支行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二)现金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每个月至少一次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账实核对相符。

  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的销毁

  

(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后缴送凭证部门入现金库房登记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凭证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

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重要空白凭证是凭以办理资金支付的特定凭证,须对其印制、领拨、保管、出售、销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

(一)个人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包括活期存折、零存整取存折、定期储蓄存折、整存整取存单、定活两便存单、银行卡等。

(二)公司业务重要空白凭证主要指票据类重要空白凭证,包括: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单位定期存单、单位存款证实书、单位通知存款存单、对公业务委托书等。

(三)大小额支付凭证、个人时点证明及个人时段证明由于统一编号管理,归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类。

第二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各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部门必须选派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的人员担任凭证管理员和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调拨使用,不得互相兼职。

  

(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设立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领用、使用情况等内容,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三)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由库管员管理,凭证管理员负责登记、核算,双方要不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四)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由会计主管指派凭证专管柜员负责保管,经办人员从其处领用。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拨

  

(一)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领用,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检查及时。

(三)支行(营业部)在村镇银行凭证保管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村镇银行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两名经办人员向总库办理领用手续并在领用单上签章。

重要空白凭证调运工作应在规定的在途时限(1天)内完成,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确保安全。

(四)网点柜员从本网点机构库中领用凭证必须由会计主管审批授权,办理领用手续,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签收。

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

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份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

柜员之间的调入、调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五)柜员因岗位变动,或因凭证停用等情况,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移交或上缴网点凭证专管柜员,不得滞留。

(六)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运送视同现金管理,须双人押运,不得采用邮寄方式。

运送必须注意安全,严格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七)支行营业网点不得越级直接向印刷厂调运凭证,也不得跨越村镇银行凭证管理部门向其它支行调剂凭证。

网点之间不得随意调拨重要空白凭证,确有需要应办理交回和领用手续。

柜员间不得擅自调剂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有需要应通过会计主管授权认可后方可进行调剂。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一)开户单位领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

柜台经办人员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账户,并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应办理领用手续,单位经办人员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

严禁出售给非单位财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

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二)营业网点要坚持“先交易,后签发”的原则。

严禁由客户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留印章;严禁把重要空白凭证带出营业场所;严禁虚开存单、票据。

(三)营业网点不得签发经手工涂改的重要空白凭证,手工涂改的重要空白凭证视为无效凭证。

(四)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五)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号码从小到大顺序发放,连续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可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各营业网点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由会计主管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

单位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回,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产生经济损失的,由领用单位负责。

(二)对单位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营业网点应标注明显作废标记,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三)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时,凭证管理部门应按凭证种类、号码编制清单,其他监督部门复核账实无误后,报行领导审批后集中销毁。

凭证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至少三个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现场监销。

销毁清单入档案室永久保管。

支行不得自行销毁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二十七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的格式由村镇银行计财运管部确定。

登记簿、调拨清单、销毁清单等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支行(营业部)负责人每月必须对本机构所有库存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盘查并记录到位。

网点会计主管每周必须不定时进行查库,检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做出记录,签章备查。

每月的检查要涉及到所有柜员。

各村镇银行凭证保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营业机构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第二十九条 非业务人员不得参与从总行凭证库领取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第三十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与一般凭证分内、外库保管或分处存放保管。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盗取、套取、伪造存单(折)及其他有价单证,利用假挂失、骗取和冒领客户存款者,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况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离岗时,现金箱(柜)、印章、密押、空白重要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未退出操作界面或未锁屏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至少每次500元经济处罚,并积2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一)未按规定印制、领缴、调拨、使用、保管、回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

(二)库存重要单证未实行账证分管,印、押(压)、证保管使用未执行“三分管”制度,银行卡与已制作完成的密码信封未执行分人保管;

(三)存款证明书未列入重要单证管理或存款证明有效期与存款权利凭证止付期不相符;

(四)重要单证账实不符;

(五)跳号使用重要单证;

(六)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未随箱入库(保险柜)保管;有价单证未入金库管理;重要单证未做到日清日结,未每日做到“账、证、簿”三相符;

(七)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客户交回的剩余重要空白凭证等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并在柜面核心系统中做作废注销处理;对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上缴;

(八)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未加盖“销户”标记或未登记表外科目或未按规定上缴;

(九)未按规定办理交接;

(十)未按规定进行查库;

(十一)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管理方面存在以下违规失职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

(三)因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保管不善或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丢失或毁坏的;

(四)隐藏、窃取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使用前预先加盖印章的;

(六)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违反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使用、保管、销毁规定,造成损失的;

(八)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违规交给他人保管、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制定,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和维护。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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