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婚姻家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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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婚姻家庭

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

婚姻家庭

  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婚姻家庭如下:

  1.婚姻家庭概述

  考点1: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2:

身份法律行为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婚姻家庭概述

  考点1: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例1下列表述准确的是(  )。

  A.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

  B.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C.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D.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对此,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可见本题中选项D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

(1)应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2)特别应注意,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占据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依附地位。

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考点2:

身份法律行为

  例2亲属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

  A.能够由他人代理

  B.能够由本人实行和承受

  C.只能由本人实行和承受

  D.不能由本人实行和承受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亲属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亲属身份为依归,是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和后果,只能由本人实行和承受,因而亲属身份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原则上皆须基于亲属身份人本人的自由意思,且须亲自做出实质性意思表示,不得由他人代理。

可见本题中选项C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3简述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要点】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

(2)身份行为不得代理;(3)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4)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5)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独立的规则。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评注】对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记忆,特别应注意身份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

  2.亲属关系原理

  考点1:

亲属的种类

  考点2:

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的计算方法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

亲属的种类

  例4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

  A.亲系

  B.行辈

  C.亲属关系的远近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亲属分类的依据。

在婚姻家庭法上,通常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不lq,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5下列不属于姻亲的是(  )。

  A.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亲属的种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所谓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但配偶本身不在姻亲之列。

姻亲包括以下几种:

(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与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

可见本题中选项A不属于姻亲,符合题意,是准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准确掌握亲属的种类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2:

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的计算方法

  例6某甲的外祖母与某乙的外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甲、乙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A.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B.四代的旁系血亲,能够登记

  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与法条综合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我国婚姻法关于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我国《婚姻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单位是“代”。

如《婚姻法》第7条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为: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由此本题中选项B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

(1)应掌握婚姻法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

  

(2)应能够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准确地计算出我国血亲的代数。

  3.结婚

  考点1:

结婚的实质条件

  考点2:

结婚的形式条件

  考点3:

事实婚姻

  考点4:

无效婚姻

  考点5: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考点6: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考点7:

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

结婚的实质条件

  例7简答结婚的实质条件。

  【答案要点】结婚实质条件,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项: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条件有两项: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理应结婚的疾病。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结婚的实质条件。

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不再重复。

  【评注】应全面掌握结婚实质条件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考点2:

结婚的形式条件

  例8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是(  )。

  A.符合一夫一妻制

  B.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C.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D.依法实行结婚登记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的形式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实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理应补办登记。

”这个规定表明,在我国,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任何其他的结婚形式都不会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

本题各选项中只有选项D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于结婚的形式条件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并能够准确辨析。

  考点3:

事实婚姻

  例9简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婚姻法解释

(一)》①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理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理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事实婚姻。

  【评注】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应特别注意的是,具备事实婚姻特征的,并不都是事实婚姻。

对于事实婚姻及其效力的认定,我国不同时期的处理原则是有所不同的,应依据相关法律的

  规定,准确、全面掌握。

  考点4:

无效婚姻

  例10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权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  )。

  A.当事人

  B.基层组织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效婚姻之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因无效婚姻的原因不同,申请宣告的主体也不相同。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本题选项C是准确的。

选项A和选项D因不符合题意,被排除;选项B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也应排除。

  【评注】应全面理解和掌握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因各种原因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规定。

  例11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答案要点】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理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相关该知识点的内容不再重复。

  【评注】应熟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特别应注意,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5: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例1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的是(  )。

  A.重婚

  B.因欺诈而结婚

  C.因胁迫而结婚

  D.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据此,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很明显,本题中选项C是准确答案。

选项A中的重婚和选项D中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都是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所以被排除;选项B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因而也被排除。

  【评注】

(1)应熟记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2)可撤销婚姻是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但同时应注意,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要窄于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原因,后者还包括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

(3)被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都是自始无效。

  考点6: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例13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人,应为(  )。

  A.婚姻双方当事人

  B.婚姻任何一方当事人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

  D.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婚姻法解释

(一)》第10条第2款规定: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可见,在可撤销婚姻中,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均无此权利。

所以,本题选项c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熟记关于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的法律规定,特别应注意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与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不同之处,切忌混淆。

  考点7:

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例1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理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

  A.半年内提出

  B.一年内提出

  C.两年内提出

  D.3个月内提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理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理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解释

(一)》第12条)。

所以,该“一年”属于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撤销权。

可见,本题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准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熟记我国法律对于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特别应注意的是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夫妻关系

  考点1: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考点2: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例15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评注】应熟记并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人身关系具体内容的规定。

  考点2: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例16甲与乙于2000年结婚,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003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2009年甲、乙离婚。

问:

  

(1)甲乙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对于甲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有效。

  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所以,甲与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约定是有效的。

  

(2)由甲、乙共同承扫。

  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是有拘束力的,这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同时,夫妻财产约定还有对外的效力。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据此,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是否知悉该约定的存有和约定的内容为准。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约定的,则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此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

(一)》第18条)。

所以,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甲之弟明知或应知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否则就应由甲、乙共同承担甲的对外债务。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约定制及其效力。

  【评注】

(1)熟悉并掌握我国法律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约定制方面的法律规定;

  

(2)熟知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特别应注意其对外的效力。

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夫妻对外债务的承担。

  5.离婚

  考点1:

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考点2: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考点3:

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

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例17简述诉讼离婚的概念及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

  【答案要点】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提出诉请,由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有两项: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评注】我国法律对诉讼离婚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对此应予熟记,并能在具体的实例中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考点2: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例18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实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的是(  )。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和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理应实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依据这个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同时《婚姻法》对“感情确已破裂”应如何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标准。

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条第4款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见本题中选项B、C、D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所以与题意不符,只有选项A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符合题意,所以选项A是准确的。

  【评注】应熟记并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并能够做到在具体的实例中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考点3:

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例19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半年后,乙又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

  A.不予支持

  B.应予以支持

  C.只要证据充分,就予以支持

  D.即使证据不充分,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就予以支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①第27条的规定,无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其中限制之一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理应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题中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所以选项A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的,为准确的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全面熟记并理解相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有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二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

  6.父母子女

  考点: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6.父母子女

  考点: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例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下列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是(  )。

  A.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子女

  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水平的子女

  C.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D.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水平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本题中选项A、B、C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情形的,不符合题意,所以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D不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内,是符合题意的,因而选项D是准确的。

  【评注】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并能在具体的实例中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7.收养

  考点1:

收养的概念、特征

  考点2: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考点3: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考点4: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

收养的概念、特征

  例21简述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要点】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行为;

(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3)收养是要式行为;(4)收养是能够解除的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评注】

(1)应准确理解和掌握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2)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3)因收养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与因出生而产生的自然血亲关系的区别在于:

收养既可依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依法律行为而解除;而后者不能人为地解除。

  考点2: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例22依据我国《收养法》第9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理应相差(  )。

  A.15周岁

  B.20周岁

  C.30周岁

  D.40周岁以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收养人理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9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理应相差40周岁以上。

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的规定,亦符合题意,故选项D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应注意法律对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的规定,并予以区别。

  例23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符合送养子女条件的是(  )。

  A.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的

  B.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的

  C.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

  D.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另一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送养人理应具备的条件。

对此,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是: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其二,须双方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能够单方送养;其三,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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