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8581332 上传时间:2023-08-19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0.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0页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x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阳光政务”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材料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种类

一、行政执法主体

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呈贡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呈政办通〔2002〕26号文件的规定。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方针、规划、方案,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研究拟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划、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宏观政策,拟定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按照干管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县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负责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和实施工作,发展规划人才劳动市场;负责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工作;负责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管理人员,完善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推行并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巩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考录、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等进行综合管理。

(六)按照干管权限,办理干部、工人的流动调配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管理和推荐就业工作。

(七)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政策性增资、晋级、保险福利等审批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规章、标准拟定我县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实施意见,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能。

(九)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计划、规划、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工程;负责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与管理。

(十)负责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负责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和鉴定工作;组织技校招生报名和考试录取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企业工资基金计划和政策性增资总额及保险福利审批管理工作、劳动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按照《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劳动关系的管理;监督各类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依法对各用工单位行使劳动监察职能,负责对各类用工单位进行劳动执法年审;依法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

(十三)负责规划和组织全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国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十四)按照国家规定,对各项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行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十五)承担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测算工作,负责此类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发展预测的收集整理。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并监督检查县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编制执行情况以及各部门的职能性质、特点,拟定编制管理办法,制定各类编制标准、比例及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七)按照上级确定的总编制数,根据需要具体核定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审查、批准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部门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及时掌握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配备是否合理,有无随意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现象,对违反编制管理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八)搞好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的审核、审批、下达工作,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

(十九)负责为机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好基础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部分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

199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6.9.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4.7.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

2006.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

2008.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8.1.1

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大

2008.5.1

(二)行政法规部分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备注

1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78.6.21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0.11.22

3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0.11.2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

1993.8.11

5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1997.7.16

6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1998.12.15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1.12

8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9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3.19

10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12.8

11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11.8

12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5.27

1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2.1

14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5.1

15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3.1

16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5.1

17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5.1

1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2.1

19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4.6.27

20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国务院

2008.1.1

(三)地方性法规部分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备注

1

《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992.11.1

2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5.28

3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1.1

4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1999.8.27

5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5.26

6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

7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市人大

2004.9.1

8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9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7.1.1

(四)规章部分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备注

1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省政府

2004.9.1

2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1.1

3

《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1.1

4

《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

《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1.1

(五)规范性文件部分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备注

1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

1993.1.28

2

死亡善后处理

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1996.8.1

1996.11.1

1996.7.1

3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1.1.1

四、行政执法种类

(一)行政处罚(二十一项)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给予处罚,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

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三)故意将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四)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五)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5、对应参加社会保险而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果,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或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再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社会保险征缴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拒绝检查,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的单位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参保单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围的;

(二)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三)故意将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四)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五)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9、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予以扣减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偿付费用、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的;2.拒绝收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人,或拒绝使用基本医疗保险IC卡的;3.不坚持因病施治,不为参保人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服务的;4.采取分解门诊人次或住院人次,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1.不按处方配药的;2.不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配药的;3.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10、未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特殊保护。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报酬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2、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13、对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劳动就业机构或其委托代理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登记办理《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就业机构报告岗位空缺情况。

流动就业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4、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5、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16、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外,还应当按该经济补偿金和补助费数额的50%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按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7、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个处以500元罚款。

18、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0、对用人单位不服从劳动监察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21、对违反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名劳动者处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下列规定(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其内容应当包括:

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伪造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征收(一项)

失业保险金的征收

征收方式:

由财政支付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三)行政确认(一项)

工伤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行政给付(五项)

1.失业保险金发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