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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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设计.doc

9.4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设计

9.4.1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本着以下三个目的,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规范公司应收款项的管理,保证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2.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

3.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和损失。

第2条内涵。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3条组织责任。

应收款项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办理有关应收款项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2章应收款项管理

第4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凭证(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款项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条应收款明细账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6条建立应收款项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1.分管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账中的应收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合同、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对拖欠货款理出清单,并理出潜在核销账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月还未归还借款的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保全人员配合催收。

3.分管收款的部门或经办人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单后,24小时内返交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入,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

4.申请付款部门(或应收账款发生部门)及其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而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重大者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7条预付账款的管理。

1.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2.预付货款的对象是实施分级管理。

3.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第8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提出书面说明,会计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

第9条当应收账款的回收成为问题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经理会议研究处理方法。

2.依法起诉,予以法律裁决。

3.提请经济法庭调处。

第10条公司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当应收款项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

具体提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表

账龄

6个月至1年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3~5年(含5年)

5年以上

提取比例

%

%

%

%

%

第3章赊销商品管理

第11条赊销商品前,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尽可能对客户做信用调查,并报告销售主管,赊销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决定是否予以赊销。

第12条为了防止坏账损失,赊销产品时应办妥下列事项。

1.签订购销合同。

2.确立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

3.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必要时要求由保证人做担保。

5.必要时要求法律公证。

第4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修订、废止程序同此。

第14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自年月日起实施。

9.4.2销货账款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销货账款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销货账款管理办法

第1条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的“销货日志”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2条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日志”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

第3条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60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60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

所以,如果遇到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超过60天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4条若销货当天未能收回账款,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人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1.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2.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3.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4.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5条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

若存在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况,会计人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本单位主管人员纠正,务必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否则应由本单位主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6条会计人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立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7条会计人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并妥善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当天未能收回账款应即向取单者收回注销登记。

第8条凡账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人员应主动转告账款归属人或请本单位主管人员派人员前往收取。

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事情发生时,前往负责收款的人员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并将该单交回会计人员注销登记,并更改“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上的记载。

第9条凡应收账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这一期限者,会计人员应报备本单位主管人员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10条账款收回时,出纳员应立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栏中,并过入“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凭此销账及备查。

第11条收回现金者,应于当日或翌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人员入账,若有延迟缴回或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议处。

收回票据的开票人若非与统一发票抬头相同者,应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责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若经查明该票据非客户所交付者,即视同挪用公款议处。

第12条票据到期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不得超过30天者。

若超过30天,应由经办人员填写“交货通知(请示)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处理。

凡账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时,应由经办人提出与客户所立的合约书由本单位主管人员呈报执行副总核准。

第13条凡销货退回或前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收执联作废者,不得重开统一发票,唯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14条每月5日前应详填“各销货员未收款项明细表”一式两份,由各位销货员逐笔亲自签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据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1个月者并应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本单位主管人员加强催收。

第15条“各销货员未收款项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收款明细表的本日未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1个月及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销货员未收款项明细表”一并呈报。

第16条凡遇客户恶性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时尾款不付等情况,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属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作坏账处理。

坏账的发生,除按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外,并扣发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若已发给则应予以追回。

第17条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不付等事情发生,除应报请本单位主管人员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书”,陈述原因,由客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本单位会计人员,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

成交奖金的计算则依实际销货的金额计算。

第18条本办法由财务部经理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9.4.3应收票据处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应收票据处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应收票据处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可用来指导各营业部门销货时接收支票、退票操作等各项工作。

第2章收受应收票据

第3条各营业部门应依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妥客户信用调查工作,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客户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第4条各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日内收款。

如超过上列期限,财务部应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

并将其转为呆账,自当月营业奖金中扣除,待日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

第5条各营业部门所收的票据,自业务发生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天为限。

如超过这一期限者,财务部应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的%计算。

第6条各营业部门赊售商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查明支票有效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3.注意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越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7.注意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变更。

8.注意支票是否已逾期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8条的规定。

9.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10.注意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7条本公司所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日内予以办理。

第8条本公司所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支票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3章票据的兑换、换票与退票

第9条所收的支票已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各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办理。

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商品,或新开支票,才能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10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或发生销货退回时,应依下列两款办理。

1.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营业单位的相关主管批准后,方可送会计人员办理,其折让部分,应设销售折让科目,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2.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其退回部分,应设销货退回科目,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11条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立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对策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财务部依规办理。

第12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办理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

(1)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

(2)建筑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

(3)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项。

第13条财务部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

第14条应收票据的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相关营业部门应专案列表送财务部,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本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冲销应收账款。

第15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款项,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4章附则

第16条各营业单位的营业人员不依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要移送法办。

第17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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