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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钻爆作业各工种

一、潜孔钻工

(一)基本规定

第1条司钻人员必须了解本机构造和机械性能,熟知本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准进行操作。

第2条放炮时将设备撤退到安全地点,并加以防护。

放炮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3条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准上滑架。

严禁乘坐回转机构上下滑架。

第4条如较长时间停机,应将冲击器提出孔外,以免孔口塌方阻卡钻具。

第5条孔口有人工作时,禁止向冲击器送风,拆装钻头时,应关闭回转提升机构。

第6条传动部位的清扫、注油、修理等工作,必须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第7条应经常检查风水管接头是否紧固,有无跑风、漏水现象,如有应及时修理,以防脱节伤人。

第8条不得将电缆泡在水中或搁置在金属物上,车辆越过电缆时,应用木板或套管隔离保护,防止电缆受损漏电。

收放或移动电缆,必须戴绝缘手套,以免发生漏电事故。

第9条钻机的工作地面应平坦,当在倾斜地面工作时,履带板下方应用楔形塞紧。

禁止在斜坡上横向钻孔作业。

第10条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如照明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并切断工作电源,待修复后方可继续工作。

(二)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第11条对钻机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1.滑架各部位焊缝无裂缝,各连接螺丝无松动现象,拉紧装置各拉杆连接可靠。

2.回转机构的滑道间隙适中,滑板螺丝无松动,齿轮转动灵活,钻杆接头、轴承压盖和空心主轴的联结牢固可靠。

3.提升推进机构钢丝绳缠绕平整不乱,松紧适当,制动器工作有效。

4.行走机构的传动皮带、链条、履带松紧适宜,;离合器操作灵活,滑架起落机构的传动齿轮处在脱开位置

5.钻杆接头无开焊、滑扣现象。

冲击器、钎头完好。

合金柱无脱焊、碎裂、掉粒等现象。

钻杆、冲击器、钻头联结可靠。

6.各操作机构处在停止位置,仪表指针处在零位。

7.电缆及其它电气元件绝缘可靠。

8.除尘装置灵活、齐全、可靠。

第12条对各润滑部位加注足够的润滑油

第13条接通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应不超过额定值的-5%~10%。

第14条接好风管,风压应达到5~6公斤力∕平方厘米,管路无泄漏现象。

第15条在进行湿式作业时,同时应该接好水管,其压力应等于或大于风压。

管路无渗漏现象。

第16条安全用具、工具、易损部件和辅助材料准备齐全。

(三)钻孔作业

第17条凿岩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位孔

(1)孔位偏差一般不得超过0.2米,如遇特殊情况最大不得超过0.4米

(2)切断行走电机电源。

(3)接通工作系统电源。

(4)将电器操作台主令开关拌到手动位置。

(5)钻具稍稍提起,取出钎托上的卡板子。

(6)缓慢放下钻具,至钎头距地面约30毫米。

(7)安放好捕尘罩。

2.开孔、钻进

(1)开动抽风机。

(2)开动回转机构。

(3)将冲击器操纵阀扳到半开位置。

(4)接通提升推进机构下降按钮,下防钻具。

当钎头触及岩石,冲击器便开始工作,进行开孔。

如发生卡钻或偏斜,即提起钻具,重复上述程序,直至冲击器开始正常钻进为止。

(5)根据岩石情况,将冲击器操纵阀全部打开或扳到合适开度的位置。

(6)冲击器开始工作,应立即停止下放钻具,将主令开关扳到自动位置,推压操纵阀手扳到调压位置,进行调压凿岩。

3.正常钻进时的注意事项:

(1)各电动机应无异常响声,温升正常。

(2)各齿轮咬和正常,运行时无杂音。

(3)根据孔底岩石情况和电流表读数,随时调节钻具轴压,避免回转电机过载。

当电流超过额定值时,应立即提出钻具,检查处理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4)滑架摆动严重时,应减小轴压。

(5)当气压低于4公斤力∕平方厘米时,应停止钻孔。

(6)提升推进机构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无挤压现象,绳头牢固,并随时注意调整钢丝绳的松紧程度。

(7)发生卡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不得强行提升钻杆。

如遇较厚夹泥层或孔内出水时,要先提钻,后停风,以免堵塞冲击钻。

(8)如风压突然降低,冲击器不响,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9)推压汽缸托架的限位开关应保持有效,以免提升推进机构的电机发生过载或拉断钢丝绳等事故。

4.接副钻杆

(1)当主钻杆进入孔中,回转机构到达滑架下端终点时,停止回转机构。

(2)反复提升钻具(约1米左右),吹净孔底粉后,停止供风,再停止抽风机。

(3)下降钻具,使主钻杆上部扳子口位于钎托上方约30~40毫米,将扳子插入。

(4)点动回转机构的反转起动按钮,使回转机构反转90度,主钻杆与回转机构脱开架在钎托上。

(5)提升回转机构,使钻杆接头稍高于副钻杆的上端。

(6)将送杆器操纵手柄转至“1”位置,注意钻杆送至滑架中心。

(7)缓慢下降回转机构,使钻杆接头插入副杆插座,正转回转机构,使副钻杆与回转机构完全接合。

(8)扳起托杆器,托住副钻杆,稍提回转机构,将副钻杆插头从下送杆器托环中提出,再将送杆器的操纵手柄专至“11”位置,使逆止器推出。

(9)将送杆器操纵手柄转至“11”位置,使上下送杆器退出,然后再将手柄扳至“0”位。

(10)下降副钻杆,使副钻杆插入主钻杆插座,正转回转机构,使主、副钻杆完全结合。

(11)稍提锚具,取下扳子,放下托杆器,清理捕尘器。

(12)开动抽风机及回转机构,半开冲击器操纵阀。

(13)调节轴压,继续正常工作。

5.卸副钻杆

(1)当孔深达到设计要求后,将钻具提升1米左右,吹净孔底粉后,停止供风。

(2)下放钻具、检查孔底岩粉积存情况,其允许存高度不得超过300毫米。

(3)提升并回转钻具,当主钻杆上部扳子口稍过钎托时,停止提升推进机构、回转机构和抽风机。

(4)主钻杆上部扳子口卡好扳子,点动回转机构的反转按钮,时回转机构反转90度,主副钻杆脱离。

主钻杆落下,架在钎托上。

(5)半起托杆器,托住副钻杆,将副钻杆提至稍高于送杆器托环的位置。

(6)将送杆器操纵手柄扳至“1”位,使送杆器送至滑架中心。

(7)下降副钻杆,使插头入下送杆器托环,检查逆止器是否落入逆止销孔。

(8)反转回转机构90度,使副钻杆与回转机构脱开。

(9)将送杆器的操纵手柄扳到“11”位,退出副钻杆,再把手柄扳至“0”位。

(10)下降回转机构,与主钻杆接合,稍稍提升,取下扳子,将钻具提出孔口至停放位置。

6.停机

(1)将主令开关扳到手动位置,提升钻具。

(2)当冲击器提升到距空口1米左右时,提示供风,以防吹塌孔口。

(3)停回转机构、停通风。

(4)切断电源。

关闭风、水管路。

(四)钻车行走

第18条钻车不宜长距离行走。

必要时应用平板拖车装运或利用拽引机械配合。

第19条行车前应切实作好以下工作:

1.行走机构各部传动灵活可靠,履带扳、履带销连接完好。

2.查看线路,排除故障,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弯道半径不应小于4米。

最大爬行坡度不得超过15度。

3.行走距离超过300米或横跨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应放平滑架。

穿过带电线路时,钻机各部与导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千伏)

1以下

1~20

35~110

安全距离(米)

1.5

2

4

4.在未放平滑架而作较长距离行走时,应拆掉风管、水管,接通行走电机电源。

钻头球面离地不得小于300毫米,冲击器应用卡环固定。

5.行走时要有专人指挥,做好上下联系,车后人员应拉好电缆和风、水管路。

第20条行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上行走电源开关,接通行走按钮,起动行走电机。

2.拉紧行走操纵手柄,离合器离合,开始行走。

3.转向时,向左转推向左操纵手柄,向右转推向右操纵手柄。

严禁急转弯。

4.在松软路面作大角度转向时,应铺垫木板,以免陷车或脱轨。

遇转向困难时,不可强行硬扭。

5.改变行走方向时必须先按停车按钮,待电机完全停止后,再进行反向起动。

6.在做较长距离行走,到达预定地点后,应切断行走电源。

(五)滑架起落

第21条当起落滑架时,严禁一切人员在滑架下停留或工作。

第22条滑架的升起与滑架下落的操作相似,只是电机回转方向相反。

当不起落滑架时,注意必须将移动齿轮脱离捏合状态并予以紧固,以免发生事故。

第23条升降滑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滑架提升

(1)站稳车体,使尾部稍高。

(2)检查各部传动、钢丝绳缠绕及绳卡的紧固情况。

(3)检查主副钻杆及冲击器是否牢固。

(4)接通滑架起落机构传动系统,拧紧齿轮。

(5)接通行走电机转动按钮,起动滑架起落机构,待滑架升至适当位置时,按停止按钮,使滑架暂停起升,接好拉杆和联接螺栓。

(6)再次起动滑架起落机构,待滑架升至所需角度时,停机、穿销、固定拉杆。

(7)安放钻具和其它附件。

2.滑架降落

(1)停放车体,使前部适当仰起。

(2)检查传动部位、钢丝绳缠绕及卡紧固情况。

(3)将主钻杆落在钎托上,用卡瓦固定冲击器,检查副钻杆在送杆器上是否牢靠,必要时可用绳索栓住。

(4)接通滑架起落机构传动系统,固紧滑动齿轮。

(5)卸下滑架下部拉杆销轴和联接螺栓。

(6)接通行走电机反转按钮,滑架起落机构反向转动,滑架慢慢落,当滑架下降40度时停机。

此时,靠滑架的惯性和自重自行下落,或点动按钮,待滑架到达适当位置后,卸掉上部拉杆销轴,卸下拉杆。

再次反转滑架起落机构,直至滑架平稳放妥为止。

二、手风钻工

第1条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凿央机的构造和性能,并熟悉操作和保养方法,否则不呆单独操作。

第2条施工时,压缩空气的气压,必须符合凿岩机的要求。

第3条凿岩工作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严禁打干钻)。

第4条开钻前应检查凿岩机各总部件是否松动,准备好的所用的工具和足够的机油。

第5条要选择长短钢钎,并检查是否弯曲,钎尾长度为11~12厘米,中心孔要中正、无堵塞,否则不得使用。

第6条风管与风钻连接时,必须先将管内脏物吹净,再行连接。

第7条供风胶管不得缠绕打结,并禁止用折叠风管的方法停止供风。

第8条风管接头必须连接牢固,并随时检查接头是否松动,防止脱落伤人。

第9条钻孔开孔时,风门应开得小一些,操作人员的眼睛不能正视孔口,以免岩粉伤眼。

第10条开钻时,检查周围有无不稳固的岩石,操作人员两脚应前后侧身站稳,防止断钎伤人。

第11条钻孔时,手不能离开钻机风门,禁止采用骑马式作业,以防断钎伤人。

第12条钻水平孔时,严禁用胸部顶住风钻。

钻机前面不得站人。

第13条孔深在1.2米以上,必须备有长短钎配套进行,不准采用一根长钎,一次钻够深度的钻孔方法。

第14条严禁打旧孔,不论深浅一律不准再打。

第15条要换钎时,要关闭风门、水阀,防止钻机转动。

第16条风、水管经过通道时,必须挖小沟,把管放在沟中盖好,以免石块滚下砸伤。

第17条在山坡上接风管时,要注意山下的人和机械等,以免被飞石炸坏。

第18条钻机停止工作时,先将风、水阀关闭,然后再卸风、水管。

第19条钻孔完毕,所有机具、风水胶管要议长到安全地方,以免被飞石炸坏。

第20条吹炮孔时,吹风管应用转心阀门,并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要打招呼后,再开风阀,避免碎石伤人。

严禁采用折风管停风的方法吹孔。

第21条当使用钻机支架时(如立式或横式移动台车等),若钎子和钻机前进方向不一致,应立即加以调整。

第22条动支架必须牢固,工作时不得滑动。

第23条在隧洞内钻边、顶孔时,要按照测量的要求,注意边线孔的深度、角度,以免超、欠挖。

第24条要随时注意顶板岩石稳定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退出。

第25条停钻、撤钻或向前移动气腿时,先关风门,同时要防止卡手。

拨钎时要注意左右、后边的人员,以免伤人。

第26条发现哑炮,不准强接导火线,不准随意处理,应及时通知炮工或值班人员处理;需要钻孔引爆时,要距哑炮30~50cm厘米处平行钻孔引爆。

三、开装岩机工

第1条装岩机工必须了解机械性能、构造、保养方法、操作熟练,才能独立操作,其他人员不准乱动。

第2条开车前,应检查轨道上是否有障碍物,机器各部件是否正常,各部润滑是否良好,动力、风管的长度及安置是否牢固。

第3条装岩机工工作时,必须站在踏板上,两手握住把手进行操作。

精力集中,注意前后左右的作业人员。

要铲斗装满时,应停止机器前进,再提升铲斗倒碴。

第4条装潭时,铲斗不应插入碴堆太深或装直径超过60厘米地块石,以免损坏机械及翻车。

第5条装岩机运转中,周围不准有人通行和扒碴施工。

第6条装岩机检修、注油应停机,关闭进风主阀门。

第7条碴堆积如山有塌方可能时,应将机器退出工作面,处进后再继续工作。

第8条装碴完毕或人离机器前,必须半装岵机退到安全地点,将铲斗放下,关上制动器,关闭进风主阀门,切断风路。

第9条使用电动装岵机装碴应做到:

1.卸碴完毕铲斗回落时,微按开斗电钮在最短时间内停止后再行下落;

2.铲斗扬起超过主置位置时,即可放升斗电钮,以锡冲力过大损坏弹簧及链子;

3.电动机温升达30度时应停机,并清扫上面的岵粉;

4.装岩机在快速行进时,不行立即返回,以免损坏机械;

5.电源、电动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机检查处理;

6.停机时,应同时切断电源。

第10条在同一工作面,有两台以上装岩机装碴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行平行作业。

第11条在装碴过程中,满斗仰高时要注意掉石伤人。

第12条操作应力求平稳,操作把手不能过快、过猛。

第13条操作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接头及断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4条装岩机进行检修时,如需扬起铲斗,须用销子将铲斗销住。

四、爆破工

第1条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2条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第3条爆破所用的各种电雷管、火雷管、导爆索、炸药等物品,在般运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抛掷。

第4条拉运火工材料的汽车不准停留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车上应标危险标志。

带车人员严禁吸烟及带火种。

禁止在有明火处休息,不准靠近汽车排气管行走。

第5条炸药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并设专人看守。

第6条爆破器材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

第7条导爆索与雷管库内应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发现应及时消灭,以防发生事故。

第8条库房应通风良好,禁止潮气或雨水浸入。

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0—36度之间,低于或高于上述温度时,要采取升温或降温措施。

第9条对进库的火工材料数量必须严格清点,若发现数量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否则不能上帐。

第10条对每次进库的材料必须检验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否则不能发放使用。

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写明标签,防止发生意外。

第11条严格领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注明工程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否慢以手续不清追究责任。

第12条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面查清物与帐目,否则按本班帐目不清处理。

严禁撕改帐目。

第13条在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不是同厂、同批的,应按规定试验燃速,不准和异厂、异批导火索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

第14条剪好的导火索及加工好的起爆管和信号管应每十根一把,弄清数量,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第15条加工火炮插管时,必须严格清查管数、导火索头与雷管的数量应相符。

严防不慎掉管踏响。

第16条导火索插入管内时,管内杂物应到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药芯造成哑炮,严禁用嘴吹。

第17条火雷管插好后包绒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住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哑炮。

第18条绑炮时若遇药卷过硬时,可用手指将药卷捻松后再慢慢把管插入,严禁用力硬插。

第19条在绑扎火药时,不许在药卷封口处过分转动,防止绑扎处受伤,浸腊后不过火。

第20条对露天使用的硝氨类炸药挂腊时,腊温不得超过70度。

第21条绑扎起爆药包时,药包纸上缠绕要不少于四周,导火索上缠绕要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防止运送时脱落。

第22条加工和装放火炮时,现场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不准开玩笑,打闹,更不许将绑扎好的炮头乱抛。

第23条加工完毕,彻底清查现场,核对领出数与加工数是否相符,若有差额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24条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必须在单独的加工房内进行,同时必须远离爆破器材库,其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25条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层且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一工作台只允许堆放安100只以下雷管和相应的导火索、导爆管。

第26条加工房应具备相应的通风、保温、防潮、防火、防暴及防雷措施。

第27条加工场地严禁烟火和火种。

第28条供做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的每盘导火索,其两端各切掉5厘米长的线段。

第29条切断导火索时,桌子上不堆放雷管。

连接导火索与雷管时,桌子上不准放置切割工具。

第30条在切割过程中,发现断裂、过粗、过细、包皮破损、揉折、打死扣、变质等均应随时切掉。

第31条加工好的起爆管和信号管必须分开存放,信号管上必须系上标志,加工起爆管时,必须用特制的紧口钳子夹紧管体口部边缘。

第32条加工时散落的炸药残渣。

导火线头、药卷纸筒等材料,应随时收拾在专用的木箱内,以便及时烧毁。

第33条用作防潮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在放入雷管的药卷口部,必须涂防潮剂。

第34条导爆索和导火索于起爆药包接触部分,只涂冷的或温度不超过60度的防潮剂,其余部分的导爆索不准与热点防潮剂接触。

第35条不使用的起爆药包,应有爆破组长将雷管取出,按规定销毁,禁止拆除有防潮剂的起爆药包。

第36条导火索长度,一般不得短于1.5米,单炮不得短于1米,并且必须确保点炮人员撤离危险区所需要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在同一串联网路上的电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且电阻大小一致的电雷管。

第38条放炮人员在起爆前,应迅速撤离至有掩蔽的安全处所,撤退路上不得有障碍物,掩蔽体或避炮洞必须坚固牢靠。

第39条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掩体时,严禁用明火起爆。

第40条所有装好的电炮,应一次和闸同时起爆,否则不得同时装药。

第41条进行炮孔分组爆破或一次点燃数目超过5个炮时,点炮必须明确分工,并指定专人撤离。

第42条每批导火管,均应试验其燃烧速度,以便决定导火索的长度,确保点炮人员的安全距离。

第43条严禁用明火点燃导火管,应使用香或专用点火器。

第44条点炮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点炮孔数量,选好进入躲避地点的线路。

2.点炮前应记清分管炮位上导火索数量,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

3.没有指挥员的命令,不得擅自抢先点炮。

4.听到信号炮响,无论点完或未点完均应迅速撤离。

第45条深度超过4米的炮孔,不宜采用火花起爆,若必须采用时,应装两个起爆筒同时点燃。

第46条当隧洞倾斜角大于30度时,禁止采用火花起爆,应采用电力起爆。

第47条电力起爆的母线必须是专用起爆母线,母线与支线均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铜线或铝芯线,母线断面一般不小于2.5平方毫米,支线断面不得小于0.75平方毫米。

第48条电雷管在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开关装置,起爆器的手柄,电源开关,干电池或蓄电池盒均应装箱上锁。

第49条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导电性,并按电阻大小选配。

第50条发爆机与母线的联结工作,必须在炸药全部装好后,并且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后,方准进行。

第51条在封闭炮眼时,要避免导线的弯曲,挤压而造成折断或包皮损坏,影响爆破。

第52条在同一工作面的电爆网路必须使用同一起爆装置。

两个以上工作面使用两个以上起爆装置,应采用统一信号来控制合闸时间。

第53条禁止用水或大地作电爆网路回路。

第54条连接导线时,应将导线表面擦净,然后按规定方法连接,并用胶布包好,接线时,严禁错接、漏接,以及短路或接地。

第55条导线铺设前,应作导电、电阻及绝缘检测。

铺设时,应注意使各支线的电阻值保持基本平衡,以免电压降低过大产生拒爆。

第56条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应事先计算好,实测与计算的电阻值超过10%以上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其增大或减少值,否则不准起爆。

第57条如果通上电流而未起爆,则应将母线从电源上解下连成短路,锁上电源箱,取下钥匙,待母线断5分钟后,沿母线进入工地检查拒爆原因。

第58条凡电爆人员均不得身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钉子的鞋,不得携带绝缘电筒或其它金属用具。

第59条使用导爆索爆破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缝、破皮、打死扣现象,若爆索上发现以上情况,应割掉不准使用。

第60条在切割导爆索时,应用锋利的刀子,严禁使用钳子、石头、铁器砸切。

已放入孔中的导爆索严禁切割。

第61条严禁用导爆索、导火索当绳子上下吊东西、捆绑炸药和代替安全绳使用。

第62条导爆索的连接方法应符合出厂说明书上的规定,搭接时必须使支线的端部与干线的传爆方向相一致,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

第63条导爆索装好后,要指定专人看管,严禁其它闲人进入现场,以免踩踏而发生事故。

第64条索网的铺设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支线与母线连接使,两线的夹角不大于90度。

2.在索网的任何部分,不得将导爆索弯曲成锐角或死弯。

3.两索间的距离应不小于40厘米。

线路不得交叉。

4.插入药卷内的导爆索端头,应位于药卷的中下部,若为散装炸药,应自孔中心贯穿主炸药包底部。

5.当外界温度高于35度使,应使用非塑料包皮的导爆索。

并用木板、草皮或细土等覆盖,以免日光直射。

第65条同一网路上下不准使用不同厂、不同牌号的导爆索。

第66条在同一网路上有两组以上导爆索使,应同时起爆。

第67条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使用导爆索使,应将索端涂以防潮剂或戴防潮帽密封,其浸水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68条加工电炮时,必须使用专用爆破量测仪表,同时应认真检查,确认仪表完好正常并符合标准时方可使用。

第69条检测个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放入板厚4厘米以上的木箱内,在无炸药、人员稀少处单独检测,严禁不采取任何措施在人群中检测。

第70条电雷管的电阻值误差不德大于0.25欧姆。

同时应符合厂家出厂规定数值。

第71条严禁电雷管用力硬插入起爆药内。

第72条各种电雷管脚线需要接长时接线位置应错开,防止胶布包不好造成短路。

第73条在接线时,要各扭四圈,两头往中间倒下扭,严禁扭的太多或太少,造成受伤或不牢固。

第74条在接线时电雷管本身脚线严防钳子夹的太重,损伤接线造成接触不良。

第75条电炮加工完毕时,清点炮数装箱,并注明电阻范围,填写各箱标签,方可进入成品库。

第76条各种规格的药卷,要根据孔的直径安规定进行加工。

第77条对接块炸药的粉碎,只许用木器碾压和砸碎,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

第78条防水炸药使用前,应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第79条装电炮前,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30毫安以上时,禁止装炮。

第80条装炮前,爆破工应观察施工现场的情况。

第81条装放电炮时,装炮人员一律停从班长的安排,并按分工要求进行操作。

第82条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作的放炮棍,不得用力过猛捣,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以防止捣响或捣伤导火索及脚线造成哑炮。

第83条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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