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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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特就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加强存款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职责所在,是风险管理的常规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适应风险管理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

  第三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的内部检查制度。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与开销户制度、对账制度、后督制度等其他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相当于法人机构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制订适合本机构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检查对象是在对公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外币存款。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实现全面覆盖、保证真实和确有实效的要求,通过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防范案件发生。

  

(一)存款检查实行接续滚动的方法,即以3至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未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接续滚动检查。

具体周期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2个周期,以实现全面覆盖的要求。

  

(二)存款检查应由被检查机构的直接上级机构派人独立实施,或在该上级机构组织下,统一抽调异地人员实施。

不得由本机构经办人自行检查或本机构人员交叉检查。

在每个检查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定比例组织抽查。

检查人员发现疑点或问题,应独立与相关企业核对、跟踪彻查,并予确认,以实现保证真实的要求。

  (三)存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上级机构应责成被检查机构立即纠正;有犯罪嫌疑的,应责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与此同时,还要剖析形成问题的原因,找出操作的漏洞、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足,并及时弥补,以实现确有实效的要求。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遵循存款检查“三优先”原则。

  

(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的原则:

即在检查周期内,对所有对公结算账户中单笔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并由大到小依次检查。

大额存款的金额下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视不同时期的情况自行调整。

  

(二)存款异常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

即在检查周期内,对对公结算账户中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优先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大收大付的存款、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存款、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等情形。

  (三)重点账户存款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

即在检查周期内,对认为应重点关注的对公结算账户的存款变动优先检查。

重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的账户、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长期不与银行对账或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的账户等。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明确制度执行力要求,规定内部主管部门和职责,规定检查人员职责,并对执行不力或检查不力的行为作出具体问责规定。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有保密方面的规定,对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非法律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或提供;不再使用的资料或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中有关存款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确认、应重点关注的对公结算账户的确定、抽查的比例、对执行力的要求、问责规定、保密规定以及重大情况的标准等,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定,并向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报送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存款检查情况。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自定的检查周期,按期向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报告存款检查情况,但一年不得少于2次,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逐级向上级机构报告存款检查情况的同时,应报送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存款检查情况,应有上个周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效,本周期检查情况概述、检查的机构数量、检查的存款总额、检查发现问题的笔数和金额、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已经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情况,并附相关案例。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情况予以指导和抽查。

  

(一)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情况予以指导,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并作为内控制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各期报告情况,适度组织抽查。

抽查比率由银监局根据需要确定。

  (三)各银监局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监管提示和整改要求,并实施跟踪检查,监督整改。

  (四)各银监局应于每年末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款检查的情况和抽查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外资法人银行。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相应办法,并向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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