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864226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6.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docx

恒大地产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21-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

约定

详见合同第六、七、八条及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二、三条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条变更如下: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根据商品房规划用途,买受人按当地政府有关文件及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2、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开通,并按当地政府有关文件及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有责任有义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达到使用条件。

(二)鉴于该项目系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该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最终确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

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

【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2.起居室:

(1)内墙:

【涂料】【壁纸】【】;。

(2)顶棚:

【石膏板吊顶】【涂料】【】;。

(3)室内地面: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3.厨房: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

【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厨具:

4.卫生间: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

【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卫生器具。

5.阳台:

【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6.电梯:

(1)品牌:

(2)型号:

7.管道:

8.窗户:

9.具体内容见补充协议第九条。

10.。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50年(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

期限为:

5年(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6.×;

7.×;

8.×。

(二)其他约定

1、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若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或设施需维修,买受人必须对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附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以上内容具体另行约定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

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常见遮挡:

一二层会出现人防、消防的风井、雨棚;二楼、三楼(一二层为商铺的情况)天然气的入户管道、室外调压器;水泵房、换热站、锅炉设备等公共配套的噪音;地下车库积水坑、排水箱、消防箱;垃圾箱、消防箱

对以上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已经知晓,不得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在以下情形下产生的其他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政府部门要求、规划部门的变更、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等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出现的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

(2)未严重影响买受人居住的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注:

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

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

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2款变更为: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剪力墙结构,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与相同户型的样板房因所在楼栋、楼层或地形等不同,局部结构、层高、面积可能存在差异,以实际交房时为准。

该房屋的层高非净高,如房屋实际层高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只要实际层高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买受人同意按照实际层高作为交楼标准,不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退房。

所有层高均包括楼板厚度。

同时,根据建筑抗震结构安全、消防需要,该房屋室内天棚局部可能有结构梁;室内有结构柱或剪力墙、穿梁套管、穿墙套管等;卫生间顶部可能有明管;厨房、卫生间可能有管道井;阳台可能有明设排水立管;该房屋所在楼宇可能有正压风井;周边及建筑屋面局部可能设有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扶梯、电表计量开关箱、室外箱式变压器、电缆分支箱、进排风井、油烟净化机组、有线电视设备箱、室外空调机、空中连廊和其他商业经营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部分楼层有外立面装饰线条、腰线等,以上情况最终以实际交房为准,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七条补充如下:

(一)关于银行、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仅适用于选择银行、公积金按揭方式者)

1、买受人必须在《认购书》约定日期内办理完毕银行、公积金按揭申请手续并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银行、公积金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实资料。

如逾期办理或逾期提供相关资料的,逾期不足1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以上视作买受人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商品房。

如买受人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购房的,须在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申请贷款所需全部资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知后5日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买受人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规定的申请前述按揭贷款金额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购房套数与贷款比例和利率的规定)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约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申请银行、公积金贷款实际贷款的年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为准,如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买受人的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中心通知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否则,视为逾期付款,逾期不足1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以上视作买受人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商品房。

3、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同意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终了之日起10日内付清剩余房款,且不能享受付款方式的优惠折扣。

否则,视为逾期付款,逾期不足1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以上视作买受人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商品房。

4、买受人在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毕前,买受人未按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商品房,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后30天内,协同出卖人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

(2)有权对本房地产以出租、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3)有权终止或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如买受人未办理收楼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楼手续,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约定:

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已付款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损失。

三、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

1、本合同第七条适用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和一次性付款方式,不适用于分期付款。

2、如买受人分期付款,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每期楼款,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须按未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逾期180天仍未按约定全额支付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按已付款的5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房屋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卖方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续,因办理相关手续所支付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或办理交楼手续的日期早于买方应交最后一期款的日期,买受人须在办理交楼手续日期前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该房屋给买方,且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九条变更如下:

(一)出卖人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二)“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

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三)如因不可抗力、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等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交房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

(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条第

(一)款补充如下: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时间为下列情形发生至消失的相应期间: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能依约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包括违约金、税费等);3、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

4、买受人所购房屋因买受人原因存在诉讼纠纷、被法院查封、拍卖等情形及买受人未按期向银行、公积金贷款机构偿还借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出卖人虽未承担担保责任,但因买受人原因使出卖人因该房屋陷入相应纠纷的,出卖人可延期交房。

5、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合同约定交房之日,买受人的银行、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手续未经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即按揭款未划入监控帐户),交楼期限顺延。

(二)买受人因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之后逾期查验房屋的,则视为房屋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无质量问题,并视为出卖人已经按期交付房屋。

(三)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提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收楼手续,双方同意以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收楼日为交房日期;若买受人未按通知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

(四)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实际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五)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

但买受人接收房屋的,不视为出卖人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

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取得陕西省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该质量问题。

(六)买受人已办理收楼手续后本合同解除的,自买受人收楼至房屋移交给出卖人之日止,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买受人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退还给出卖人。

买受人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人损失。

如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人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出卖人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人不得拆除,出卖人对此不作任何补偿。

六、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如下:

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

七、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三条变更如下: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卖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建筑面积

八、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四及十五条变更如下:

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该变更为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更且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买受人因上述规划、设计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

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除本条第一款提到的变更外的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买受人无权因该局部调整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

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进行公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买受人无权因该设计变更解除合同。

九、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住宅室内装修

1、门:

入户门:

装甲入户门,“步阳”或“腾龙”或同等档次品牌,规格为1600mm*2400mm。

(备注:

门洞尺寸)

户内门:

留门洞;

出阳台门:

铝合金玻璃门。

2、窗:

采用铝合金玻璃窗及五金配件。

3、厅、房、过道:

天花:

结构面相对平整;

地面:

结构面相对平整;

墙身:

水泥砂浆找平。

4、厨房:

天花:

结构面相对平整;

地面:

结构面相对平整;

墙身:

水泥砂浆找平。

5、卫生间:

天花:

结构面相对平整;

地面:

结构面相对平整;

墙身:

水泥砂浆找平。

露台:

地面:

细石混凝土面层;

墙身:

同本层相邻建筑墙面材料。

二、住宅配套设施:

1、电话:

预留电话穿线管到户内弱电箱;(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2、电视:

预留有线电视穿线管到户内弱电箱;(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3、宽带网:

预留宽带网穿线管到户内弱电箱;(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4、供电:

每户设独立电表,户内设配电箱;

5、给排水:

每户设独立水表,给水管接口入户;厨房卫生间预留给水、排水接口;

6、燃气:

每户设独立燃气表,燃气管道入户;(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7、安防:

预埋入户穿线管,每户安装可视对讲机。

8、采暖:

每户设地辐热采暖,分户计量。

*注:

1、发展商有权以同标准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代替上述所列各项。

2、业主一律不得更改剪力墙及厨、厕的间墙。

十、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十条变更如下:

(一)双方同意房屋产权证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委托出卖人办理

双方同意以2021年8月31日之次日为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的起算日,出卖人应当在该日之次日起540工作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

如出卖人延期交楼,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的起算日为实际交楼之次日。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

逾期15天未全部提供或未缴纳相关税费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产权证的责任。

2、买受人自行办理

双方同意以/年/月/日之次日为起算日,出卖人应当在该日之次日起540天内,向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资料。

如出卖人延期交楼,前述起算日为实际交楼之次日。

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产权登记资料后540天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利证。

(二)买受人可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全部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缴纳后须将相关凭证交给出卖人办理有关合同登记及权证手续。

最终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方式,按当地政府部门最新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卖人及时提供自行缴纳税费、维修基金等的相关凭证或委托出卖人代收有关费用,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合同或权证等相关责任。

(三)若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房屋权属证书或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资料的,出卖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房屋交付使用三年后未能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四)如果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应付款(含因面积误差发生差异而产生的须补交的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或虽然交付了该商品房,但无须提供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及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的收楼手续时,按出卖人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包括应向出卖人提交办理上述手续需要的证明文件及签署一切必须文件,须向银行借取资料的,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代为向银行借取。

买受人是否提供齐全证明文件以出卖人开具的收件回执为准。

否则,出卖人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提供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六)按揭付款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以银行提供为准。

如银行提供齐全文件日期迟于第1点约定起算日的,以银行提供了齐全文件的次日为产权登记的起算日,不受第1点约束。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向银行借取文件的,须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

(七)如因买受人或产权登记机关的责任致使买受人不能在本条规定日期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则出卖人免除因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责任。

(八)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或交付产权证的责任。

(九)买受人及其共有人(含隐名共有人)必须按出卖人的通知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合出卖人和抵押权人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并按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含弃权声明),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且房屋权属证书的迟延取得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如下:

1、买受人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合同内容享有使用权。

该住宅单位使用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其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为准。

上述部分,其使用权归各相应单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

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2、因供电、燃气等公建配套在销售之前不能完全完成设计,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保留在小区范围内对供电、燃气等公建配套设施位置等进行调整的权利,对此,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买受人不得改变花园的绿化用途,不得更改花园内公共设备设施(管线井等),买受人必须维护花园的清洁卫生,负责花园植物的保养,不得在花园里堆放杂物,如物业管理公司须进入花园维修维护,买受人须积极配合,否则出卖人有权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强行实施。

十二、其他约定:

1、关于通知的约定:

(1)买受人确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前“合同当事人”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买受人不填写地址的,有关书面通知则视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且该地址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的送达地址。

如出现买受人提供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有误的,或买受人通讯地址变更,没有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的,出卖人向上述地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通知,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寄出信件,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2、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与出卖人仍未开发的发展用地相邻,买受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已充分知道相邻的发展用地在以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灰尘等问题,买受人不得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若买受人未在三十天内行使该项权利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项合同解除权。

本补充协议有特殊约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