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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各类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操作指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近期总行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是指农发行向符合县域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贷款品种准入条件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应坚持分级负责、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控制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责明晰、序时监督、科学考评、全面覆盖的责任管理体系要求。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项目贷款必须实行项目经理制。

项目经理应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开户行应逐项目分别指定1名主办客户经理(由分管客户经理担任)、1名主任客户经理(一般由信贷主管担任),负责贷前复查、贷款支付审核、贷后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主办客户经理岗,负责项目贷款具体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经办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贷前复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同时严格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贷款条件落实工作。

(二)负责项目资金支付审核工作。

(三)落实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监管措施,按规定时间、频率进行贷后监管和监测分析工作。

(四)负责登记《信贷资金管理台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长期项目贷款非现场监管系统(PLS系统)》(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录入和上报;对CM2006系统基础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发起贷后检查等各类流程。

(五)项目竣工以后,要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同时要将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报告,与项目可研报告(概算)和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比较分析,重点审核项目是否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增减项目总投资,施工进度是否发生变化等。

如遇特殊情况调减项目总投资的,要相应收回多余的项目贷款;如需调增总投资,要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

并协助上级行做好贷款后评价工作。

(六)及时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和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并提出监管或处置建议;落实对客户的风险分析会议或其他监管意见,反馈执行效果。

同时做好有关信贷事项的变更工作。

(七)做好到期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八)做好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工作。

(九)收集与借款人(担保人)和本项目贷款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影像资料);并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工作。

第六条主任客户经理岗,负责贷款管理的组织和推进工作,对主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内容进行审核,是贷款管理的组织者。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测借款人信用等级调整因素及授信方案执行情况。

(二)审核项目资金支付工作,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监测分析本行项目贷款本息到期收回情况。

认真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督促借款人及时将各类收入(补贴)和回笼资金归集到在我行开设的专户。

同时,做好项目贷款本息催收工作,并对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进行分析,是否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约定的第一还款来源一致。

(四)动态跟踪政府债务状况。

监测分析地方政府当年应归还到期债务总额和每月应归还债务情况,密切关注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

(五)审核《信贷资金管理台账》登记、《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以及检查CM2006系统维护情况。

(六)组织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对项目客户经理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对客户进行非现场监测分析。

必要时,应走访借款人、项目参与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延伸监管范围。

(七)审查贷后检查及分析情况,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

(八)向行长报告各类检查情况及贷款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并及时处置风险预警信号。

第七条行长岗,由开户行“一把手”行长担任,对本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落实本行贷后检查制度,并对执行效果负责。

(二)监督考核本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

(三)审查贷后检查及监测分析情况,依据权限签批贷后检查流程。

(四)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和本息收回安全性负责。

督促本单位信贷部门按月向上级行报告支行上月贷款收回和本月到期贷款情况。

(五)推动项目完善率评价工作,逐个客户逐个项目进行动态监测。

(六)定期排查和分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及早发现和处置风险,逐个研究管理措施,明确监管责任。

(七)向上级行反映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

(八)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

第八条管理行客户服务部门是贷款管理工作的督导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指导、协调、监督辖内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二)开展贷后检查监督,并督导下级行处置风险信息。

(三)做好辖内项目贷款后评价工作。

(四)负责辖内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情况的审核。

(五)开展贷后检查监测分析工作。

同时对下级行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进行适时监测,并协助开户行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六)必要时对重点客户、重大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开户行每季对项目贷款的客户经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对开户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章 贷款条件落实

第十条对于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超过3个月(含)或我行认为有必要复查的项目贷款,开户行在发放贷款前应进行贷前复查。

复查后,主办客户经理要形成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的简要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审核,开户行行长签字确认。

经复查,如果认为借款人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农发行债权安全构成威胁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开户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按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部门的要求,按“变更项目”逐级报有权审批行重新审批。

贷前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评估测算的指标是否发生变化;

(三)担保贷款的保证人、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了影响其担保效力的变化、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第一节 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

第十一条对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不足3个月且认为不必要进行贷前复查、或虽超过3个月(含)但经过开户行贷前复查后同意放款的项目贷款,主办客户经理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内容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通知客户并按要求逐项落实贷前条件后,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放款核准申请表》(以下,简称《放款核准申请表》),连同贷前条件落实相关资料送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

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无误后,报开户行行长复核。

开户行行长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即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将上述资料上报二级分行客户部门。

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及相关行领导均应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相关栏目签署明确意见,并共同对贷前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有权审批行为省级分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

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并将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报经二级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上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二级分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岗、复核岗和核准岗,分别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进行作业监督审核、复核和核准,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有权审批行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

(四)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对贷款发放进行CM2006信贷管理系统签批,完成放款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

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经本行行长审定后上报省分行客户部门。

(二)省分行客户部门收到二级分行客户部门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再核实,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核实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上报总行。

第十四条开户行对经过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经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后,未能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应根据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二节 账户开设

第十五条账户开设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总行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借款人需按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或项目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我行贷款(含本次已审批、拟投放的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项目资本金专户,专门用于监控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资金存款账户。

项目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收入存款账户。

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可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归集账户。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偿债备付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偿债备付资金和支付我行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拆迁安置的拆迁方原则上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三节项目进度及项目资本金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实施进度、前期垫付资金、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后,由主办客户经理形成检查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开户行行长审核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进度检查。

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前对项目进度进一步进行核查。

主要检查项目是否开工,以及开工后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点参照附件1《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参考》。

在贷款发放前,项目已开工、借款人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

采取增加借款人注册资本金方式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与资金入账证明。

通过财政拨款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财政拨款应明确为无偿使用,并提供财政部门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的文件及资金到账凭证,要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权益类科目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项目先期垫款情况的检查。

对贷款发放前确有合理原因,由借款人先行筹集垫付的资金,要认真分析和核实其垫付资金的构成、来源、使用等情况,收集相关垫付资金来源、使用证明,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企业往来账、报表等,其中借款协议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必要要素。

(一)对记载明确、资金走向清晰的,开户行核实后形成核查报告,经行长签字确认的,可直接认定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二)对记载不明确、资金走向不清晰的,或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第四节 用地及行政审批手续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用分年度、分批次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贷款项目,贷款发放进度要与贷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正式批复文件取得情况相匹配,首次发放前须落实第一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保贷款项目土地政策的合规性。

后续贷款要跟踪用地指标落实情况,确保用地手续合法。

第二十七条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贷款批复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分期拆迁的项目,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农村拆迁的不需要提供拆迁行政许可证明)。

第五节担保措施落实

第二十八条担保审核。

贷款发放前,开户行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对担保情况进一步审核。

主办客户经理应同步在CM2006中发起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流程。

在贷款合同生成前,应完成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认定并建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抵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复查,重点检查抵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分析担保物(权)的估值是否下降。

同时要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核实登记簿上是否记载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情况,全面了解该不动产的相关状况,避免出现可能影响我行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情况,并取得抵押登记部门查询回执。

对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要求抵押人到登记部门进行更正,否则不得以此设定不动产抵押。

第三十条对保证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必要时可进行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公证。

第三十一条对质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质押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

第三十二条办理担保手续。

应区别不同方式,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与担保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抵押物要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以农发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二)以存款单等出质的,应取得相关权利凭证,并依照规定进行查询并办理止付手续,取得查询查复和止付证明。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取得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四)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账户质押的,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银行和部门签订资金归集协议。

(五)以本项目贷款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根据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同时办理土地抵押。

第三十三条权证收集。

担保手续办理后,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相关权证:

(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收集他项权利证书。

(二)办理质押担保手续的,应收集存款单等权属证明、查复书和止付资料。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收集他项权利证明。

第三十四条权证保管。

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等收妥,与出质人共同办理权证、质物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入库,填写《抵(质)押物清单》,由开户行与抵押人、出质人双方签章。

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力证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等交财务会计部门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办理保险。

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就担保物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保险期不得短于主合同债务期限(若保险合同一年一签的,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每年均要对担保物办理保险),用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保险金额不得小于所担保的贷款本金,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

第六节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六条信贷业务合同,是指农发行各级行与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与农发行业务经营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十七条项目资金放款与支取使用前,必须进行信贷作业监督流程操作。

信贷业务合同的选用、填写、审查、签订纳入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八条开户行选用信贷业务合同文本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业务种类、业务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进行选用。

(二)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选用格式合同文本。

对个别业务,农发行有格式合同文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不使用农发行格式合同文本的,在不损害农发行利益前提下,可以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

(三)选用非格式合同文本的,优先选用农发行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条 业务合同内容填写的要求:

(一)手工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

打印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要打印齐整。

(二)业务合同内容应当使用标准文字填写。

(三)业务合同主体的名称应当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一致,并与业务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四)业务合同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

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当划线或加盖空白章,不得留有空白。

(五)业务合同内容、文字有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

(六)主从合同及其附件编号应当相互衔接。

(七)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惯例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类业务合同在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均应当进行业务审查。

业务审查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进行初审,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进行复审,行长进行终审。

业务审查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可以采用单独出具意见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有关书面材料中签字的方式。

业务审查的事项包括:

(一)业务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

(二)应在业务合同中落实的相关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是否准确、完备。

(三)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是否符合农发行有关制度规定。

(四)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且相互衔接。

(五)业务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一式多份业务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业务合同的法律审查(又称出账前法律审查)应当按照农发行法律审查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合规部门(不设法律合规部门的,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下列情形除进行业务审查外还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直接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修改条款内容的。

(二)在格式合同文本“其他事项”中补充约定有关内容的。

(三)补充协议。

(四)非格式合同。

(五)变更或解除已经成立的业务合同。

(六)承诺函、担保合同所涉及的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性。

非格式合同中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不再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十二条 开户行对法律审查意见不能采纳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开户行行长签字后反馈给上级行法律合规部门。

第七节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签订

第四十三条在贷款发放前,开户行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借款人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与权利,理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贷款发放、使用和归还的运作程序。

同时,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户行要加强与协议各方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协议各项条款的落实;如有必要,开户行应提请地方政府领导召集“五方”人员会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

第八节制定金融服务方案

第四十四条总行审批的项目,按总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省行审批的项目,由二级分行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组织执行。

首笔贷款发放前,各二级分行要将制定的金融服务方案上报省行备案。

各行应按金融服务方案要求抽调人员组成金融服务领导小组,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组。

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项目金融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组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项目管理组的日常工作。

项目管理组按照贷款批复和项目评估报告内容落实项目贷款的相关事项,跟踪、掌握项目的建设、用款、决算和运营等情况,督促客户按还款计划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项目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第四章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下达后,未经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和放款核准,开户行不得办理该笔信贷业务;未经信贷合同作业监督,开户行不得正式签约;未经贷款资金支付作业监督,不得对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

第四十七条确定支付方式。

按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要求,开户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控。

项目贷款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

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人在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放款,同时完成支付,放款与支付同步进行。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贷款资金支付。

(二)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五十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应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

对借款人自主支付,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开户行接到借款人报送的书面支付委托、支付证明材料和借款凭证后,应及时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办理。

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协调落实资金头寸的基础上进行信贷审核。

信贷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支付证明材料和书面支付委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必要时,可到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经营处所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或采用函证、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

(二)审核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发生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为虚假交易背景等问题。

(三)审核借款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问题,是否确需现金结算问题,现金结算额度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等。

(四)审核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

(五)审核付款金额(或本借款合同项下累计付款金额)是否超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是否与借款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数量、价格相符,是否与施工合同的资金支付条款和工程进度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六)审核借款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先期贷款资金、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危及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信用风险。

如存在此类问题,应停止或审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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