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122建设项目协议书经适房共康地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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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122建设项目协议书经适房共康地块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项目协议书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共康基地地块建设项目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乙方:
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丙方:
上海康德利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2008年11月27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房管综[2008]30号文《关于认定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企业申报项目的批复》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管理要求。
丙方取得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共康基地地块的建设项目开发主体资格。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1.地块名称: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康基地地块。
2.地块范围:
康宁路以西、大场机场以东、南薀藻路以南、长江西路以北。
3.地块面积:
约163781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二、规划设计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提出的“把共康基地建设成为保障性住房示范性基地”的要求,项目建设须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
丙方在申办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图后,须将相关设计方案报送甲、乙方备案。
具体设计要求如下(最终以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文本为准):
1.计容总建筑面积约:
32.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含街坊公建):
315974平方米,经营性公建建筑面积约:
8026平方米。
2.集中绿地率和绿地率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执行;绿化还须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修订版)的要求实施。
3.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按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机动车停车位暂按不小于每户0.3辆(其中地下室停车库的停车位暂按不低于60%)。
小区的交通组织设计和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配置按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实施。
4.按有关规划要求,设置居委会、社区活动场所、垃圾压缩站、公厕等街坊级公建和配套设施。
5.房型要求应按沪建交[2008]704号《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执行,住房房型所占比例要求为:
(1)一室一厅:
建筑面积45平方米,占20%
(2)二室一厅:
建筑面积65平方米,占75%
(3)三室一厅:
建筑面积80平方米,占5%
6.建筑设计应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项目应力争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和示范居住区。
7.建筑控制线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8.规划和建筑设计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9.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禁止使用国家规定已淘汰的建材和不适用上海地区的材料。
10.比照本项目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的住宅及经营性公建建筑面积,若有增减,最终以实测面积结算,但实测面积不得小于经初步设计批复核准的住宅及经营性公建建筑面积。
否则,丙方仍按初步设计批复核准的住宅及经营性公建建筑面积承担本协议总费用。
三、建设管理要求
1.丙方自协议签订及交地之日起,高层住宅须在24个月以内,完成住宅小区的全部建设,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时间超过6个月未开工、超过3个月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本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权,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与建(构)筑物分离单独转让或分割转让;本协议所指建设项目在建工程不得转让。
3.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丙方须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的要求向甲、乙方申报报表。
4.本项目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和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上海市质监部门进行监督验收的有关规定。
四、配套建设
1.丙方负责建设期中用地范围内的市容环卫、环保、消防、防汛防台和安保等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丙方负责地块内街坊级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房地产权证手续后办理移交手续。
3.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水、临电及市政配套设施,由丙方负责申请实施并承担全部建设费用。
4.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建设施建成交付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按人民币元/平方米,由甲方组织收购。
同时,为保证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经营性公建必须保证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投入使用。
5.甲、乙方负责协调地块周边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的道路和桥梁,由丙方负责建设并承担全部建设费用。
6.甲、乙方若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同步完成配套建设并影响丙方建设进度的,则丙方可顺延住宅交付使用时间。
五、配售、供应与物业管理
1.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配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项目结算最高限价为住宅均价7214元/平方米。
2.在实际配售时,丙方应制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报甲方审核,若实际售价有调整的,其差价部分扣除丙方的相关税费后,作为土地价款缴纳。
3.本基地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由市(或区)住房保障中心统筹安排并组织配售,定向配售给符合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对象,丙方应按市(或区)住房保障中心的相关规定做好房源配售工作,不得自行配售或销售。
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尚未销售完毕的住宅,由甲方按第五部分第一条最高限价组织收购。
4.丙方申请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其工程进度标准原则上参照商品房预售标准执行。
5.丙方应负责核对购房人出具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方可与购房人办理购房手续,并在配售合同上加盖“保障性住房“印章,甲方和乙方有权定期检查丙方的有关配售资料。
6.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应由丙方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六、违约责任
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建设项目的全部工作,三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准确、全面、及时地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义务。
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丙方未能按甲方的设计要求和标准实施建设的,除按要求无条件整改外,另需按本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丙方未按照甲方和乙方规定的配售办法及价格向甲方指定的销售对象进行配售,除责令撤销交易外,另将配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丙方未能按照在本协议第四部分第2条规定的时间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逾期每日按销售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未按第五部分第3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时回购,逾期每日按应回购总价的万分之三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5.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本协议,而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和火灾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和动乱等。
七、其它事项
1.建设项目地块内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由丙方自行负责,中标单位的相关资料由丙方以书面形式送甲、乙方备案。
2.甲、乙方在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康基地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丙方在该建设基地应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授权项目经理与甲、乙方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联系与本建设项目相关的一切事宜。
3.丙方向地名管理部门申办其建设地块的正式名称,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符合甲方对整个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命名的要求。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有关规定,自取得入住许可证后相应的保修期内,丙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人民币万元售后服务保证金。
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5年质量保修期内,若没有发生无故拖延对有关质量投诉的整改,甲方将予以归还。
如有相关售后服务投诉问题发生,甲方督促丙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如无故拖延整改时间,酌情扣除丙方的售后服务保证金。
5.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建设项目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7.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另壹份正本报送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8.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盖章)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盖章)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丙方:
上海康德利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