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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6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系列指数包括成分指数、综合指数、行业指数、策略指数、风格指数、主题指数、基金指数、债券指数、定制指数等类别。

其中成分指数类中的上证180、上证50、上证380,综合指数类中的上证指数,基金指数类中的基金指数,债券指数类中的国债指数、企债指数构成上证系列指数中的重点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列指数根据巨潮指数的分类,有成分股指数和综合指数两大类。

成分股指数包括宽基、规模指数、风格指数、主题指数、行业指数和策略指数五类,综合指数则包括市场指数、行业指数和其他三类。

深证成分指数、成分A股指数、成分B股指数、深证100指数等属于成分股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中小板综指、创业板综指等属于综合指数。

公布的基金价格指数有深市基金指数。

P82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3.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收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4.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香港子公司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P88

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并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办银行。

客户有权在证券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存放其资金的银行。

在该制度实施初期,客户只能选择一家存放其资金的银行,目前有许多证券公司已开始实施“单客户多银行”存管模式。

即一个客户可在证券公司选择的制定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多家银行存放其资金。

P102

7.非交易过户

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其中:

对于赠与情形,目前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基金会需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目前仅受理离婚设计的过户登记申请;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仅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上述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但涉及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发行数量5%(含)以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结算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通过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真实、准确、完整。

具体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填写栏)并提交“非交易过户申请表”(除申请人填写栏外,其他由营业部经办人员填写)及有关申请材料。

②经办人审核并查验申请人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③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申请表及资料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审核;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在“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实时审核签字后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应归还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交还申请人。

④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⑤营业部将申请人填妥表单及相关客户资料,按证券公司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公司总部审核。

⑥公司总部对营业部提交的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公章)后,按结算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结算公司。

⑦收市后经办人将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按法律法规和结算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

⑧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提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1)自然人因继承、离婚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申请办理过户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过户登记申请(离婚情形的,需过户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继承情形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全部继承人共同申请)。

②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③涉及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④过入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

⑤过出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涉及离婚情形的,过出方还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⑥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表”复印件。

⑦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⑧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机构因法人资格丧失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过户登记申请。

②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等);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③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文件应当为经公证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等。

④涉及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⑤原法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⑥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⑦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⑧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向基金会捐赠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过户登记申请。

②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③捐赠人和基金会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双方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④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⑤涉及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⑦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的,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证券公司或结算公司按有关协助执法的规定协助执行。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如过入方为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应直接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立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所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或向基金会捐赠等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比照上述有关法人资格丧失,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的规定办理证券过户登记业务。

自然人死亡、法人丧失资格等所涉及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后,过出方证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P121

(四)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1.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1)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从成为专业投资者;

(2)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②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③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④与会员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3)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3)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②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③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④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⑤与会员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⑥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2.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

(1)国债;

(2)地方政府债;

(3)可转换公司债券;

(4)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务(以下简称可分离债);

(5)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

(6)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

(7)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3.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

(1)国债;

(2)地方政府债;

(3)可转换公司债券;

(4)分离债;

(5)符合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

(6)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7)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4.会员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上交所会员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只要是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其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上交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证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2)制定债券市场投资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送上交所备案;

(3)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债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

(4)谨慎审核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交易风险。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①债券投资具有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

②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③信用风险,即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④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⑤流动性风险,即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⑥放大交易风险,即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⑦标准券欠库风险。

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

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⑧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债券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非本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5)采取有效措施,对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作出规定。

(6)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行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7)配合上交所对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上交所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会员,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投资者配合适当性管理的义务。

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的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

P170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证券交易所仍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的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上市公司债务、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的事项。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计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P170

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A股代码后三位”。

上市公司A股代码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A股代码后三位”。

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B股代码后三位”。

(2)投票简称。

投票简称为“**投票”,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8)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别投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10)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

对于该股东表决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P250-253

中国证监会2006年印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69号);2010年1月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做了规定;2010年3月批准第一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印发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从此融资融券业务结束试点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见书上P251页第三条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正果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申请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1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

(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融资融券业务办法规定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获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的申请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4.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使用融资融券专业交易单元(深交所)或按指定交易的要求指定交易单元(上交所)进行。

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P265

4.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P266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近3个月内的日均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目前,上交所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分股并满足上述条件的180只股票和4只交易所交易性开放式指数基金。

深交所标的证券范围为经批准的满足上述条件的98只股票和3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P268

表8-2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股

深证10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70%

非深圳10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债券

国债

不超过95%

其他上市债券

不超过80%

权证

权证

0

P270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P281

第五节转融通业务

一、转融通业务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检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则

(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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