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知识产权法:有人把常大注册再商品上(具体某一类)-如何维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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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知识产权法:有人把常大注册再商品上(具体某一类)-如何维权?.docx

知识产权法:

若有人把“常大”为注册并使用于商品上(假设为第十六类中的文具),常大应如何维权?

首先,可以与“常大”商标注册者进行沟通协商。

很多时候,考虑到抢注商标存在被真正的商标权人撤掉的风险,持有人往往也乐意将商标转让或是撤回商标注册。

同时,可以许可以经济补偿作为和平解决商标问题的一种途径。

注册与他人相关的商标,无非是为了借他人名声信誉获得不正当利益,当其意识到可能会丧失唾手可得的利益时,有可能会同意常州大学的提议,以小利作为补偿,同意转让商标。

此种情况省时省力,若能就此解决,最好不过。

第二,若是商标注册者执意不愿协商,常州大学可于五年内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只要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相关的证据,如常州大学的校名、常用的常大缩写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及该名称在常州、江苏乃至更大范围内影响,商标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理由不受理,此时裁定“常大”注册商标无效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若存可能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或裁定该“常大”商标注册有效,常州大学可以于三十日内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诉前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

证明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商标注册者因注册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常州大学在此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证据等。

只要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委员会的裁定,就应该能够重新裁定,维护权利了。

(完)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4、一股抢注高校校名商标的风潮正在越刮越劲,越来越多商标投机者瞄上了具有巨大无形资产的高校品牌。

“暨大夫”商标被生物公司抢注、湖南大学的“湖大”商标所有权为一名下岗工人所有、南京林业大学的简称“南林大”则成了杀虫剂公司的商标?

?

,如何防范这种情况,根据以上报道,分析回答下面问题:

(1)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与动因?

(2)作为南林大的学生,如何向学校提出保护校名的方案?

(1)注册门槛低动因:

有商业价值

(2)学校及时地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若已被他人注册,可提出疑义并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应当马上查明被抢注的商标目前处于何种状态。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正处于受理期间的,应当时刻关注该商标的动向,同时开始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一旦监测到被抢注的商标被商标局公告的,则伺机提起商标异议。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处于公告期内的,则应当伺机提起商标异议。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则可以考虑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三、应对商标抢注的办法

应对商标抢注有三条路径,部分治标部分治本,下面逐一介绍,先介绍治标的,再介绍治本的:

路径一:

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起异议。

对于本次抢注事件中,商标已经被抢注,但对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属的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

企业可以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委托律师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提起异议成功率高不高?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确实是被抢注的,通过我们的代理,拿回来还是有把握的。

被抢注方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另外提醒一下被抢注的公司,在提起商标异议的时候,千万记得以自己的名义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因为即便异议成功,也只是作废了抢注,你自己还是需要申请一下商标。

路径二:

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无效。

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公告期,获得注册了,此时在先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

另外对于商评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撤销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路径三:

全面完善的申请商标保护品牌。

企业应当在创业之初就把主要的产品和服务申请商标。

很多时候,创业者因为资金紧张,没有申请商标,这对公司的发展是重大隐患,现在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如果被竞争对手抢注了商标,然后持续投诉,对公司发展的打击会非常巨大。

另一种是申请不足,即虽然申请了服务类别,但关联类别没有申请,比如教育类软件,只申请了地41类的教育类,但没有申请第9类,此时被人抢注第9类软件类还是会很麻烦。

新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标多类”和“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规定,对于解决企业的上述两个问题有较大帮助。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注册同一商标”,即指同一商标图样可以在一个商标注册证上申请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即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

从“一标一类”到“一标多类”、从“纸质书面提交”到“数据电文提交”的转变,不仅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且大大地减少了商标注册费用、减轻企业的负担。

此外,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额外对企业提出两点信息:

一、声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的定义,新增了一个商标构成的要素--声音。

把声音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意味着公众熟悉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始曲,微软公司“windows”开关机音效、因特尔公司广告结尾音“噔!

噔噔噔噔!

”等具有显著性的声音都将可能被注册成为商标,这无疑对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权保护工作是一次新的挑战。

对声音商标的审查细则和保护标准将需要出台系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5月5日为新《商标法》实施的首个工作日,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局门口车水马龙,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和商标代理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

抢注全国首个声音商标。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正式申请注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为声音商标,成为新《商标法》开始实施之际的第一个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品牌。

上海恒源祥集团的商标代理人也申请注册了相关声音商标,当天获得了国家商标局的受理回执。

二、理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等条文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明确的规范。

但个别媒体只把焦点放在“驰名商标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上,甚至片面地否定了驰名商标的作用和意义,是对公众的误导。

事实上,自2001年“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概念写入商标法后,标志着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建立。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只是实操中,有部分企业仍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加大驰名商标在企业字号方面保护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真正发挥驰名商标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的法律作用,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现代社会分工高度精细化,以上的三条商标保护的路径,无论是异议、无效宣告、还是确定商标申请范围并申请,其实企业都无法自行完成,但只要企业自己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来完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发现商标被抢注后,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来主张权利:

一、被抢注商标在商标公告期内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详解: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需要注册的是,提出异议的同时,要尽可能的想国家商标局提供你商标被他人抢注的证据,以及你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

证据越充分,异议成功了越高。

二、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时,已经超过《商标法》规定的3个月公告期的,不能提异议的,可以在该航班注册成功的5年内,,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要求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要求撤销该商标。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

二、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怎么办,商标被抢注后有哪些补救措施?

下文作出介绍。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意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知识产权法常识:

商标被抢注了,企业怎么办?

经常有国内企业问到,我公司的某某品牌已经用了多年了,前几天刚发现,居然早就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了,真是欺人太甚。

该如何解决呢?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皆晓“产品上市,商标先行”的大环境下,仍有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希望在产品得到市场反馈后,再决定是否注册商标。

此外,很多企业发展多品牌战略,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漏“注”的现象。

那么,在面对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企业应该如何面对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

一、友好协商

很多时候,最容易闹矛盾的总是“熟人”,商标权也有这个问题。

很多时候,抢注己方商标的往往是代理商、经销商或是企业客户。

若绕过“熟人”,直接向官方申请撤抢注商标的话,往往与“熟人”撕破脸皮,既伤感情又损金钱。

在尽量留住“人情”又不弃“权”的前提下,商标权人直接与“熟人”友好协商,办理商标转让,或由“熟人”主动撤回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往往比较合算。

很多时候,考虑到抢注商标存在被真正的商标权人撤掉的风险,以及一些合作关系,“熟人”往往也乐意将商标转让或是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对于一些“非熟人”抢注商标的情况,许以经济补偿也是和平解决商标问题的一种途径。

但出于惩罚恶意的角度考虑,针对“非熟人”的商标抢注行为,国内商标权人需谨慎采用这一对策,以免无意中纵容第三方肆意抢注、漫天要价的问题。

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目前中国、阿联酋、韩国以及越来越多的其它国家/地区涌现出一批专门抢注中国商标的商标抢注人。

建议商标权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商标抢注人,不能姑息纵容他们的恶意侵权行径。

二、直接反对

商标由官方机构登记管理,作为商标权人,自然也可直接向官方机构提出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反对。

以下将通过中外商标制度对比,列举反对他人抢注商标的一般常规途径。

1、中国商标法规定的抢注商标反对途径

(1)异议(申请中商标)在国内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商标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

可以基于恶意或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提异议;

(2)撤销(已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的有效救径。

针对注册满三年的抢注商标,该途径也是国内商标权人应当熟练使用的反对方式之一;

(3)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在留存有证明抢注商标属恶意注册的前提下或是商标权人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提出无效申请。

比如说,提供与抢注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

证明抢注的书面证据充分的话,往往不难撤掉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

2、海外抢注商标反对途径

以上中国适用的抢注商标反对途径,海外很多国家也可使用。

当然,各国具体商标制度多少会有一定的差别。

概括介绍如下:

(1)异议(申请中商标)大多数国家/地区在商标注册流程中设置了异议公告程序。

但有些国家/地区将异议公告程序放到了实质审查之前,即先公告,后审查,这与中国商标审查制度不同,如澳门、葡萄牙、巴西等国家/地区。

还有些国家/地区官方先核准注册,再安排异议公告,如台湾、朝鲜、德国等国家/地区。

需要提示的是,确实少数国家/地区没有异议公告制度。

因此,无法提交异议申请。

如缅甸、马尔代夫等采用公告制度进行商标保护的国家,以及大部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等。

(2)撤销(已注册商标)多数国家/地区也普遍适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几年未使用即可予以撤销的制度,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3)无效(已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全球,无论是行政措施还是法院程序,有商标制度的国家/地区大多规定了对这一恶劣行径的限制打击措施。

在这一方面来说,只要商标权人妥善保存了证明恶意抢注的书面证据,比如商业关系证明文件、知名品牌证明文件、在先使用证明文件等,最终基本能够获得法律保护。

当然,有些国家/地区存在维权成本费用高昂的问题。

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放弃一件商标维权则意味着放弃一块品牌市场。

因此,商标权人需权衡该品牌在被抢注国的未来市场利益,以及眼下的维权成本,谨慎选择放弃。

(4)意见/反对函(申请中商标)细心的商标权利人会注意到,根据中国商标制度,商标在官方进行实质审查的阶段,即商标未被核准注册、也未被核准公告的阶段,有一段商标权人无法对抢注商标主动采取反对措施的空白期。

在中国,这段空白期商标权人确实仅能被动等待官方的审查结果。

但在部分国家/地区,该空白期阶段能够被“意见/反对函”程序所填补。

所谓“意见/反对函”程序,即在商标审查阶段,由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面提交正式书面函件,陈述反对商标注册的具体理由,由审查员依职权判断是否认可意见/反对函的理由,驳回商标的注册。

该反对程序无需商标申请人参与。

对恶意抢注商标,该“反对函”程序为商标权利人陈述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抢注提供了正当的反对机会,相对于异议、撤销、无效程序来说,该行政程序也相对更节约成本。

很多国家/地区设立了这种“反对函”程序,既能弥补一般国家商标在申请阶段采取反对措施的空白期,对于多数上述的没有异议制度的国家/地区来说,更是为商标权人主动维权提供了补救措施。

韩国、大部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和部分南美国家有“意见/反对函”程序。

然而,若没有在先权利,通过提交意见/反对函来阻止抢注商标注册有一定风险。

简而概之,如果国内商标权人发现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话,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大多能找到途径合法解决。

对于跨国业务日趋增多的国内企业来说,为被抢注商标花费一定的精力和经济成本,往往能够为日后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国内商标权人应正视侵权现象、积极维权,做好跨国业务“商标先行”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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